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成因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四)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潜在风险
(1)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
(2)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
(3)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二)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三)加快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2、个人破产制度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4、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五) 加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
(六)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银行业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各大商业银行不断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规范经营管理、完善金融服务的同时,消费信贷业务逐渐成为各大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方向,成为商业银行高收益的业务之一。但由于消费信贷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易累积风险,这正是目前商业银行需要引起重视的,本文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入手,对目前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加以分析,对如何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进行初步的探讨。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成因和防范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日益成熟及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以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消费的传统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接受消费信贷服务,进行信贷消费,而这种信贷消费方式正是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又称消费者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消费信贷纯属于对消费的融资,它以消费者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旨在通过信贷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来刺激或满足个人即期消费需求。消费信贷通常按偿还形式划分为分期付款和非分期付款两大类。分期付款一般按周、月偿还贷款款项。这种贷款最主要的用途是支持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等高档耐用消费品。非分期付款即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还清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消费信贷中最重要的一种。1998年以来,为支持扩大内需,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大力拓展消费信贷业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产品越来越多样化的趁势。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所经营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集资建房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发展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此外有的商业银行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一系列的新产品亦在开发或者列入计划开发日程之中。消费贷款种类的多样性,极大限度地满足了广大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消费信贷业务也因此蓬勃发展。
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微观上,是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消费者合理安排跨期消费水平的必然结果;宏观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从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的必然产物。按照消费发展规律,消费信贷就其本质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信贷是社会购买力的提前实现
社会购买力的提前实现,意味着一部分消费者提前享受(购买)了当前尚无力购买的消费品。消费信贷通过信用的方式提前实现社会购买力,就是将一部分将来才能实现的商品价值提前到当前实现。无疑,消费信贷作为社会购买力的提前实现,促进了社会商品资金的转化,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
2.消费信贷是调节生产与消费的有力杠杆
消费信贷是对社会需求的扩大,社会需求的扩大必定促进消费的增长。银行通过对消费者提供贷款而促使消费增长,刺激消费扩大,推动生产的更大发展;通过消费信贷投向和投量的变化,引导消费,改变消费的结构,从而引导生产并改变生产的结构。
3.消费信贷是消费社会化的表现
消费信贷是一部分消费者借用了社会上另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力。消费信贷促进了社会化消费的实现,因此,在客观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作用。
4.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消费导向的经济
居民对各类物质消费品和服务的总购买力的持续增长和需求结构的不断完善,是维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动力。通过消费信贷,架起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桥梁,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促使社会远期购买力转化为即期购买力,化解当前生产能力闲置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成因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目前由于全社会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使得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消费贷款的顺利回收与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息息相关,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愿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
值得指出的是,消费信贷业务中,目前一般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而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10-20年左右,部份甚至长达30年,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往往就可能转换为银行的贷款风险。考虑到当前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者主要是当前收入水平波动较大的、收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白领阶层,这种中长期内的风险尤其值得关注。而中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浮动利率制度,使得贷款银行承担了相当大比率的利率风险,一旦货币政策紧缩,存款利率提高,银行几乎没有利润,甚至可能出现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的情况,这使得贷款银行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出现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加大。现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其通过伪造个人信用^^文档骗取银行的贷款购买房屋,再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收入还贷,一旦房屋无法出租,借款人也就无力继续还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二)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
为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各家商业银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但这些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信贷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消费信贷中规定了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规避信贷风险。然而我国消费信贷的法制建设相当滞后,严重阻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关于消费信贷的债权保护和信用监控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开展消费信贷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和对消费者的信用监控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其中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的先决条件,而消费者个人信用的监控则是促进消费者履行义务,偿还信贷的重要前提。而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中有关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财物担保、抵押物登记、财产变现、债务索偿等债权保护法律法规还非常不完善。消费信贷法制法规建设的滞后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项目由于缺少法律的许可而无法实行,另一方面对消费信贷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无法可依,使得风险补偿机制无法发挥出作用,当前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当前办理最为简便、快速,使用较多的是质押。借款者只要将自己或他人签字同意的面额不小于借款总额的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交给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支付所购商品价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两天就可办好手续。但如果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况出现,则在现有担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以抵押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手续最为复杂,例如以房产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公证等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消费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选择第三方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一是保证人难以寻找,自然人中符合担保条件的极为有限,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欠佳,无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在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大,单位很多职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职工也面临着下岗分流,单位若为职工提供保证,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单位不愿意为职工作担保。此外,担保的执法环境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执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难,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四)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潜在风险
(1)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
金融行业的脆弱性决定了其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实现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以及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尽管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上仍缺乏科学的认识。有些银行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安全性,片面追求信贷资产零风险,机械追求贷款零不良,造成信贷业务,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陷入低迷状态。有些银行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为了完成暨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提高工作业绩,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边清收边发生,边剥离边发生,边核销边产生。实际上,经营效益的低迷,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而一味追求效益而忽略风险控制,将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两种做法均会导致银行内部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之间恶性循环。
(2)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
贷前资信评估是贷后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把握银行风险的内控要素。在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分表的个人资产相关数据中,资信总分有时有10分的浮动空间,授信额度也就可能因其上浮而提高。但考察各大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的做法,所采取的方法、技术以及评估意识等还不甚理想。由于缺乏科学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在信贷授信额度确定的问题上往往出现了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因素。如对贷款申请者向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的审查,信贷业务人员多是依赖申请者所在行业以及其行政级别,凭经验和常识初步判断其证明的可信程度,在对其所持的收入证明文件是否存在偏高或者偏低缺乏一定的认识与判断。又如对贷款申请者个人资信的评估,由于评估方法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各大商业银行比较注重抵押物的评估,对于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个人税前资产收益、个人有无其他行负债等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分析。各大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它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新业务的风险更加缺乏监控。这些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
(3)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
长期以来,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使得权力制衡的失灵。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加强与贷款者的联系,了解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综观各大商业银行,均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于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现实经营管理中,不少信贷人员仍然信奉着“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信贷经营法则,放松了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者的贷后跟踪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联系,信贷人员无法及时把握贷款者的经济、财务变化情况,使得贷后跟踪管理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诚然,一些商业银行已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专门负责收集、加工、处理内外部信息并转换成对管理者有用的数据,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上,也试图通过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途径实现贷后跟踪管理的信息化。但是,由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计算机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信息系统,面向管理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加上信贷业务的数据变化周期比较小,而数据内容变化比较大的原因,目前所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未能很好的辅助信贷管理人员对信息作出准确的细节分析和综合把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金融业迎接新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作为世贸的组织成员,必须恪守诚信,履行义务,遵循世贸关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游戏规则,逐步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市场,兑现我国在金融市场准入、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具体承诺。有的承诺目前正在兑现之中,有的承诺也只剩下短短的两三年过渡期,即将兑现。无论是国内现状还是国外环境,都对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效控制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更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由于缺乏这一基本制度,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因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发展消费信贷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文档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文档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由于试点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信用信息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的内容、建立顺序和管理运作模式等问题亟需解决。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选择消费信贷发展较快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区,扩大试点、加大推广力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最终实现个人信用评级。
(二)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积分制,目前一般采用较常用的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制度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文档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三)加快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消费信贷主要依据住房、助学等单项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许多规定尚未明确。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立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至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只有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消费机会的平等、消费信用的评估等作出规定,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以及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提供制度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我国当前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实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规应对这些担保方式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应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法处理担保物品和追究保证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五) 加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首要工作是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要经常组织一些与业务有关的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一支专家型的、高素质的消费贷款业务队伍。其次,鉴于消费款业务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方式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可以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可以把有限的信贷人力资源整合起来,集中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全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并且,通过集中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也可以使经办人员积累大量经验,可以更快的发现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和风险,避免损失。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管理信息系统相对滞后,信贷管理人员对现有的信息难以作出准确分析和综合把握,使得贷后跟踪管理、资金运行等工作出现真空地带,大大加大了风险防范难度,直接危及资金的安全回笼。因此,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应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点。该信息管理系统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环境监测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信息、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现状及未来预测信息、同业竞争市场信息;二是信贷风险监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贷违规性信息、财务指标异常变化信息、不良贷款信息、客户监管信息。在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还要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硬件设施,解决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的问题,加快数据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现实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入手,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个人消费贷款者信息的集中,对引发或者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及时、全面的管理,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个人消费贷款者,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个人消费贷款者的责任意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营与回笼。
(六)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促进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分散化。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结束语
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个人银行业务的一种,是各大商业银行重要的一项资产业务。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得如何,贷款质量如何以及能否安全回收,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与否、资产质量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及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其风险点及风险防范的措施亦越来越复杂。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商业风险等可能招致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构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过程中,应努力探索科学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重点突出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商业银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中央电大财经部:《现代金融业务教学大纲》
武剑:《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白玉玲:《论健全消费信贷机制》
饶世权:《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庄来铨:《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中国消费信贷发展报告》
单绪平:《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