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独立于政府,摆脱政府的束缚,就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自有资本金,以此为基础,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形成硬化的风险约束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可考虑采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家财力和银行自身积累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制增资也可以增强银行资本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产权制度改造后,作为真正的金融经济实体,应彻底摆脱同政府的直接行政关系,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发挥作用;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奉行的只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一市场原则,出现风险也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承担,出现支付危机只能被接管、兼并或清盘。总之,国有商业银行应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三) 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建立企业制度
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扭转因投资主体错位造成的国有企业经营不规范、效益低下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以间接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途径,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企业负债率,让富了起来的居民个人从单纯债权人身份转变成投资主体,让其关心、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及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
规范国有企业运作,盘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往往仍是大股东,要达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实现法人财产自主有效经营,国家就应该彻底放弃行政干预,以股东身份委托有能力的经营者经营,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应是对等的,经营者应以企业经营成果最大化为己任,通过企业效益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国家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充分体现“干得好的,回报就多;干得不好的,及时换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改革,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使官僚式管理应转变为国家控股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管理,使国有企业真正地以独立法人身份既独立自主经营又单独承担负债的民事责任。同时,为解决国有企业承担的过多改革成本,国家应抓紧做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包袱,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完善破产制度
1、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制度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破产必将导致工人的失业,尤其在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红,相互间协作程度相当紧密。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的成败,已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或投资者个人的问题,而与社会公众利益相联系,重整制度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观积极性,使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协调一致,使即将破产的企业,有重整旗鼓,趋向复兴的机会,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也反映了私法公法化的世界经济立法趋势。
2.我国《公司法》业已颁布,《破产法》也早已施行,但《公司法》、《破产法》中均未规定公司重整制度。其实,我国更需要建立重整制度。因为,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缺乏资金,领导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差。不关门、不破产,又难以生存;关闭了,破产了,对社会又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企业债权人和股东的协商努力,尽力挽救,是可以使企业获得新生的。这一点对于解决目前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让可能走出困境的企业复兴至关重要。
3.应注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对此,我们仍要作不懈的努力。但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也会大打折扣。一是个人经营会利用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没有有限责任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企业法人经营失败往往跟经营管理者违法犯罪有关,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无法追究他们的财产责任;三是个人不能破产,就会出现没有财产的富翁现象。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同时,要考虑利用现代的电脑建立统一的个人帐户制度,到期债务不还,列入黑名单,任何人再到银行贷款都不可能。
(五)完善担保制度和推行贷款保险制度
考察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都曾不同程度地面临信用危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影响,各国在探索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时,大多借助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实现市场信用的重建与维护。经济越发展,商品流通越频繁,对担保制度的需求也就越迫切。
一是在担保中引入保险机制,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期就着手处理,防止不良因素蔓延下滑,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二是修改《担保法》,提高交易的便捷。《担保法》,在担保程序的设计和制度的规定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交易的双方望而生畏,不仅无形中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给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其他主体带来了同样的不便。《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其中,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如果企业尝试以其一切有形财产设定共同抵押以取得融资,则不得不按照各种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到不同部门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其他社会公众如果想了解该企业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也不得不到上述各登记部门去分别查阅。这种繁杂的程序性要求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对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和安全的做法必须加以改变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商业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银行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1、强化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发放每一笔贷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贷款周期,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和规范授信业务程序,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科学测评客户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按照客户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分析其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根据客户的行业、产品、销售环境,企业经营者经历、业绩、信誉、能力等因素分析其发展前景、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综合评定得出客户信用等级。通过信用等级评定把信贷风险防范的重点从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防范,以风险分类的标准衡量潜在客户,优化客户选择,不断提高银行基本客户群的整体质量。 (2)、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
风险识别主要受制于审查部门对每个风险资产关键潜在风险的预测、监视、识别的能力,针对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风险识别水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控制信贷风险最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贷款审批流程体系,通过定量分析对客户财务资源的评估得出风险评分结果,再由贷审会进行贷款风险决策,合理把握贷款投放,最大限度上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 (3)、强化贷后管理工作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就是对贷款的使用管理不严,笔者认为,一方面银行要监督借款人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动态分析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趋势,从总体宏观角度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呈现不稳定的现象,一旦出现风险苗头,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4)、完善信贷风险控制的激励机制
商业银行要将贷款风险责任落实到人,就必须建立并完善信贷风险控制奖惩机制,按各级信贷管理人员所负责任大小进行奖罚,将信贷人员发放和收回贷款的责任与其工资福利等个人利益紧密联系,以此增加信贷人员的压力和动力,使之能够运用科学指标衡量发放贷款的风险性程度,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同时也解决了责任不落实,处理走过场的问题,真正做到责任明晰、奖罚分明。 (5)、健全信贷内控制度以防范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从加强管理,防范内部风险出发,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的信贷规章制度,此外,商业银行与法院、工商、税务、经委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对有效规避信贷风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素质 当前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本”的观念,注重信贷人才的培养,要通过以老带新、师徒帮教培养信贷人员的识别、把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做好基础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的学习。同时也要健全内部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人为造成风险的隐患。 3、采取多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 (1)、 建立激励机制并实行招标清收 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分类考核、任务化解、招标化解等多种方式减少不良贷款。在行内对盘活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的有关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晋级、晋升工资、一次性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以个人的创造性工作推动盘活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在行外引进社会经济活动中成功的招标方法,制定出科学招标标的,向社会各界公开招标,利用利益机制刺激社会各界参与清收,发动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 (2)、实施因地制宜清收 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领导,成立专业队伍,确定专人抓好清收工作,“因地、因企业制宜”、“一户一议、一户一策”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清收盘活办法。 (3)、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债权 对于那些故意拖欠的赖账户,盈利转亏或亏损加大的亏损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逃废户,建议商业银行行使以下权力维护债权、保全资产。 ①、行使不安抗辩权。银行在履行分期贷款期间内,如果风险预警系统发现借款人确实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还本付息能力,银行就应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发放下笔贷款,要求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否则银行可以通知企业解除合同,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利息。 ②、行使代位权。有些借款企业本身拥有债权,但由于收回债权的难度较大,花费人力物力较多,债权收回后却要还给银行,对企业没有什麽好处,因此对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没有积极性,即怠于行使其债权,从而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正常回收直至贷款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各行应该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督促借款企业回收债权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以银行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划扣、冻结借款企业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强制执行借款企业债务人的产品或其他财产。 ③、行使撤销权。企业在改制中惯用悬空银行债权的一种方法就是“金蝉脱壳”,各行在贷款跟踪调查过程中应该密切注意企业资产产权、应收账款和长期投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企业对其财产和债权的处分悬空了银行债权,就应该及时请求法院撤销,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④、请求债务人破产。对于没有重组和改制价值的企业,随着时间的拖延,只能使信贷资产质量更加恶化,银行必须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企业破产,以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⑤、利用政策做好核呆工作 对倒闭多年且难以找到责任人的企业的呆账贷款、死亡绝户的个人呆账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详细了解和重点核实当前企业及贷款状况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销,使相应的不良贷款在内部消化。
4、强化内部审计与稽核力度,建立健全风险的防范、监测与预警系统,尽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避免内部人作案造成的损失。
参 考 文 献
^^文档:[1]马松波. 论不良贷款的法律控制 金融与实践,2002.(5).[2]石汉祥. 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 武汉大学学报,2003.(1).[3]冉赛光、冯晓光.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 法学评论,2002.(6).[4]聂庆平. 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顾功耘. 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6]《担保法》[7]《商业银行法》[8]《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9]《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