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1.1 问题的提出
背景和研究现状
2 洗钱的定义、方式和危害
2.1 洗钱的定义
2.2 洗钱的方式
2.3 洗钱的危害
3 国内外反洗钱现状
3.1 国际反洗钱现状
我国反洗钱现状
中国金融机构目前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金融业处于反洗钱的核心地位
4.2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出现的难点
5 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完善建议和措施
5.1 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5.2 对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金融的创新,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或非法收益的手段,也开始不断创新,洗钱的规模迅速膨胀,对国家安全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规模日益庞大而手段日渐复杂的洗钱活动使得其上游犯罪变得越来越隐蔽,使打击上游犯罪的难度变得越来越高,使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打击活动相形见绌,反洗钱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热门课题。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经济金融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各类经济犯罪猛增,犯罪分子为逃避惩治,纷纷开始利用洗钱来掩人耳目,国际黑钱也以各种形式进出我国,进行洗钱,洗钱犯罪已经开始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研究、选题的背景,反洗钱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洗钱的定义、方式和危害,重点介绍洗钱的定义、方法、危害。第三章国内外反洗钱现状,主要介绍国内外反洗钱的现状。第四章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作用,主要在于阐述突出金融业在反洗钱的核心地位,从中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实践中找出问题。第五章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完善建议和措施,针对找出的难点,为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金融机构,毒品犯罪
前言
1.1 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金融的创新,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或非法收益的手段,也开始不断创新,洗钱的规模迅速膨胀,对国家安全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1994年美国国务院报告的官方统计,当年全球洗钱数额超过了3000亿美元,美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洗钱中心。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国际反洗钱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的洗钱资金金额达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全世界国际贸易总值的8%。规模日益庞大而手段日渐复杂的洗钱活动使得其上游犯罪变得越来越隐蔽,使打击上游犯罪的难度变得越来越高。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在复杂的洗钱掩护下,使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打击活动相形见绌,反洗钱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热门课题。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和严格的金融管制,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洗钱在中国的严重程度不及国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经济金融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这使得国际黑钱得以以各种形式进出我国,进行洗钱。此外,在我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漏洞和法制的不健全,获得了巨大的非法收入。而随着国际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管理的规范,这些非法收入的占有者必须通过洗钱来漂白黑钱,以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近年来我国目前洗钱现象也相当严重,按照亚行的估计,我国每年洗钱数量约占每年我国 GDP 的 2%,即每年 2000 亿—3000亿元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存在的特点和漏洞可能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极大的便利,致使金融系统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主渠道。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一直是金融管理中的一个空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如何认识洗钱和如何进行反洗钱工作缺少理论和实践经验。
1.2背景和研究现状
洗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宗洗钱案是美国一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美国是最早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洗钱活动的国家之一。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施加了报告金融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一系列义务,从此揭开了反洗钱的序幕。随后,1986年通过了著名的《洗钱控制法》,明确将洗钱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成为世界上最早将洗钱定位犯罪行为的一部法律。
我国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是从九十年代初开始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界对洗钱犯罪的研究,例如《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等著作,主要是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另一类是金融机构对洗钱与反洗钱的研究,例如《支付交易与反洗钱》等,主要探究洗钱犯罪在金融机构的一般手法,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实践提供参考。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后,反洗钱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金融机构也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实践反洗钱的新工具、新方法、新机制,对于洗钱与反洗钱的研究方兴未艾。
洗钱的定义、方式和危害
2.1 洗钱的定义
“洗钱”一词源于英文“Money Laundering”,通常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而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最早的“洗钱”并无贬义,就是把已被弄脏污的金属铸币清洗干净的意思。据说20世纪初,在美国旧金山市有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硬币用碱液清洗一遍,然后才将清洗后的洁净硬币投入流通使用,这就叫“洗钱”。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对于什么是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以下趋向,即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洗钱的方式
洗钱的方式即洗钱的方法和渠道,洗钱方式大概分为三类,即:金融渠道洗钱方式、非金融渠道洗钱方式和“地下钱庄”洗钱方式,下面就这三类洗钱方式分别介绍:
(一)金融渠道洗钱方式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二)非金融渠道洗钱方式
洗钱从一出现就是利用非金融渠道,现在金融渠道洗钱虽然是洗钱的主流,但也有一些新的非金融渠道出现,不容小窥,主要有: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现金走私、用非法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或动产等。
(三)“地下钱庄”洗钱方式
“地下钱庄”实际上是一种变象的金融机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我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据两年前成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洗钱的危害
2.3.1洗钱对国际社会的危害
世界上第一宗洗钱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一个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员往来、商品交换、资金转移、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等日益国际化,洗钱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随着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大规模洗钱活动也日益国际化,对国际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洗钱已经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据联合国方面的材料,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0000亿~30000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使金融市场发生破坏性大动荡,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是因为,洗钱在金融系统中的进出都是采取诡秘的方式进行的,完全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国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使利率和汇率产生异常变化,因此各国都将洗钱视为大敌。
2.3.2洗钱对我国的危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洗钱活动似有不断膨胀之势,国际社会上的洗钱活动也对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 ,中国对外开放在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势力的渗入。这些犯罪势力利用金融机构或“三资”企业,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中转移到中国境内洗钱。另一方面,中国国内也出现了以洗钱为目的的犯罪活动,一些贩毒分子、走私分子和黑社会组织的洗钱活动也相当猖獗,其危害性甚为明显。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
国内外反洗钱现状
3.1国际反洗钱现状
20世纪中期以后,面对毒品泛滥的严重形势,各国政府对防止毒品犯罪的法律政策进行了深刻检讨。1970年,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立了美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础,并建立了一套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同时,反洗钱工作也受到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的高度关注。20世纪80-90年代,这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制订了反洗钱法。以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著称的瑞士,也迫于国际压力接受了国际通行的反洗钱规则,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瑞士银行利用匿名账户向国外汇款超过一定数额的客户,银行必须公开其真实身份。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也积极应对。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简称《禁毒公约》),将有关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
由于洗钱活动的跨国性质,1989年7月,西方七国集团首脑巴黎经济会议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评估在防止利用银行和金融系统洗钱方面的合作成果,改进反洗钱领域的法律和规则以及通过多边司法协助加强反洗钱预防的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1990年2月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以下简称《40条建议》),一是要求各国将有关各类严重犯罪资金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二是要求各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实施可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识别并报告可疑金融交易的义务;三是要求各国政府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U),承担对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四是要求各国进行反洗钱情报交流及洗钱犯罪调查、非法资金追查、冻结以及人员引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
我国反洗钱现状
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均设有反洗钱专门机构。 2003年5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提出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家反洗钱工作,其主要理由是洗钱活动多通过金融机构完成,而人民银行在金融业处于主导地位,在洗钱资金交易监测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国务院同意将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人民银行承担。为履行反洗钱职责,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成立了反洗钱局;并于2004年4月,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接收和分析工作。为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的反洗钱协调工作,2004年4月,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座谈会,建立了以人民银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充实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机构,使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个增至23个,进一步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至此,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
4、中国金融机构目前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4.1金融业处于反洗钱的核心地位
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反洗钱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人们普遍开始注意到,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存在特点和漏洞能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极大的便利,致使金融系统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主渠道。金融机构是经营存款、贷款、外汇、票据承兑与贴现、结算等业务的特殊企业,其业务特点被洗钱者看中。第一,保密性较高。目前,许多国家的银行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吸收更多的存款,提高经济效益,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二,金融产品较多。银行可以把大笔现金转换为银行票据,也可以将银行票据转换为现金。在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广泛应用于金融业的条件下,银行可以利用电传、网上银行服务、智能卡等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第三,跨国转移资金方便。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贸易进一步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资金的跨国转移,而这种转移时通过银行来完成的。洗钱者主要利用金融机构的上述特点,大肆从事洗钱活动。
由于国际上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世纪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置于核心地位,如1991年欧共体指南公约的反洗钱条款、1995年和1996年西半球34国财长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全会通过的其历史上第一个反洗钱宣言等。国际经合组织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四十条建议》,大部分内容涉及到金融监管,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国际反洗钱实践表明,各国政府在打击洗钱活动时永远需要研究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好。但无论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有一个事实永远不会改变:唯有持续、有力的国内外合作才能有效地防范、打击洗钱。针对中国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结合紧密的特点,仅靠金融机构的力量根本无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牵扯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协调,唯有“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才能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银行警察将金融机构上报信息情况、反洗钱工作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和监管动向,进行及时通报,力求将反洗钱工作列入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第二、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察贩毒案件,及时将可疑交易信息分析后转交公安部门,相互尊重支持,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04年当地公安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信息,确定是洗钱后,侦破了4个贩毒案件。
4.2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难点
1、反洗钱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首先是刑法已不适应洗钱犯罪发展。尽管我国《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洗钱罪上游犯罪过窄。其次是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为了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多数国家和地区构建了反洗钱法律制度, 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多个层次。而我国仅在刑法中对涉及 4 种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作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作了规定,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反洗钱法律规范。
2、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有待完善
其一,从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适用范围看:
一方面,没有涵盖整个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却只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邮政储汇机构。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证券、保险行业缺乏规范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证券、保险等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交易报告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或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转移非法所得,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清洗赃钱。如果证券、保险行业没有规范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交易报告制度,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场所,影响全社会的反洗钱工作。
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最常用的方法,金融机构因此承担着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但反洗钱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它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然而,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之外,其他诸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订颁布的规章,仅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并不适用于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直接针对洗钱的规章的适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也就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其二,从我国反洗钱法规的效力来看: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客户保密的规定与反洗钱规章某些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从全球反洗钱情况来看,银行保密制度的规定,为洗钱犯罪分子清洗犯罪收益提供了方便,却为反洗钱设置了障碍。对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制订的《反洗钱40条建议》中特别规定:“金融机构所制订的保密法,应以不妨碍这些建议的推行为原则”。《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两条规定,在反洗钱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又有可能与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章中有关金融机构报告义务的条款发生冲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此,《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人民银行制定的上述规定和办法。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金融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遵循《商业银行法》,而这显然与人民银行制定反洗钱规章的初衷不符,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会妨害我国反洗钱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3、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工作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进行组织、领导,导致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对洗钱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
5.1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盘研究如何构建中国的反洗钱法律和制度。针对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实践中在制度上遇到的难点,我们认为应建议国家通过对比研究国外反洗钱法律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国反洗钱法律和制度的缺陷,一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另一方面也应具有自己的特色。
5.1.1适时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
1、扩展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与洗钱有关的犯罪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有利控制洗钱打击严重犯罪的需要。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这既与国际潮流相悖,也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清洗相当严重,却不以洗钱罪惩处,而另定他罪,极为不妥。因此,应该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与国际反洗钱立法保持一致。
2、加重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建议将洗钱犯罪的最高刑罚加重,由于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目前所规定的罚金数额不足以有效地惩戒、威慑犯罪分子,应提高罚金比例,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5.1.2尽快出台反洗钱法
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现有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中。这不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反洗钱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借鉴国际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反洗钱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对洗钱的界定;2、规定反洗钱的主要原则和要求;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和非金融反洗钱重点行业的职责义务;4、各有关主管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及其协调机制;5、反洗钱信息处理机构职责义务;6、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建立起涉及金融、财经、执法、司法等部门的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完善反洗钱预防、控制、侦察、打击等方面的协调。通过落实《反洗钱法》,使反洗钱的各战线能分工明确, 互相配合,形成完善细密的反洗钱网络。
5.1.3修改完善其他金融基本法和反洗钱法规、规章
应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进行修改,在这些金融核心法律中确立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地位,使其与《反洗钱法》和《刑法》 中有关反洗钱的规定相符。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应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并对其进行清理和规范,使之与国际接轨。反洗钱的“一规两法”是本外币分开监管,今年7月份人行已正式下文将本外币统一,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对于“一规两法”中有关内控制度、了解客户、支付交易报告等要做出详尽修订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该修改有关现金管理、存款实名制与反洗钱要求不能同步的地方,将大额现金管理中主要是对货币发行量的监控转变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实名制的要求范围要进一步扩大至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
5.1.4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加强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也是我们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一是要积极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积极参加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 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和国际组织。二是加强与各国金融组织的合作,要在保护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三是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在多边和双边的框架内,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交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随着跨国洗钱犯罪越来越多地在我国发生,以及我国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在国外洗钱,我国需要与更多国家逐步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通过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严厉打击和遏制将犯罪资产转移海外以及犯罪嫌疑人潜逃海外的势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2 对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体系和内控制度体系。一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有法可依。二是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细则及内控制度,对具体的标准尽可能细化,以利于具体操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把握政策尺度。
(二)、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筑互动、协调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通过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银行、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齐抓共管,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银行间反洗钱网络,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资源,确保金融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优势。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要深入开展反洗钱的舆论宣传,增强群防群治意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尽快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
(四)、充分发挥高科技处理信息的优势,完善反洗钱的技术保障。建议要尽快建立三个系统:
(1)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充分利用该系统对所有已开立的账户,补充和完善相关的背景^^文档,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数据^^文档。并通过建立健全账户年检等制度,掌握存款人开户^^文档的变动情况以及经营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相关^^文档,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分析、鉴别提供依据。
(2)诚信系统。要进一步加快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网,核对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以及身份证件等^^文档,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3)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应在参考国际上较为科学的检测分析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对大量的大额交易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测,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发现可疑的支付交易信息,并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分类、汇总、分析后实现自动上报。
(五)、建立反洗钱奖励机制,调动各部门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要对反洗钱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及联动部门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特别是对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功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改变目前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等的现状,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六)、加强现金管理,推广运用多种支付结算工具。一是要加大对支付结算工具的宣传和推广运用力度,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要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快票据传递和资金清算速度,为票据结算的推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各种支付工具更加方便、快捷、实用。二是尽快修订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议对大额现金结算收取一定的费用,使现金结算的成本高于转账结算的成本,运用价格手段影响公众对支付工具的选择,这样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降低犯罪分子拥有大量现金进行洗钱活动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全球每年洗钱1万亿至3万亿美元,国际金融报,2001年6月7日。
2.洗钱与反洗钱,杭州金融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3.刘冬,国外反洗钱^^文档汇编,群众出版社,1998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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