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分析
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的因素分析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途径
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从总体上看,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但随着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功能和作用弱化的迹象,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阻碍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提出若干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合理化建议。
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农村金融的含义
农村金融主要是指县以及县域以下的金融活动,我国的农村金融以农户为主体,也包括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在本文中农村金融主要是指对农户、农业的资金融通,包括农村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支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转账结算等。在这些金融活动中,第一,它采用的手段是信用。农村资金余缺的调剂、货币收支的组织、都是通过存款的吸收与支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票据的承兑与贴现、账款的划拨与结算等信用方式进行的。第二,它作用的实体是资金,既包括周转中职能形式的资金,也包括在闲置中的潜在形式的资金。整个农村金融活动都是为融通农村资金,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第三,它表现的形态是货币。它所融通的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而不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金。整个农村金融活动是信用活动、资金运动和货币流动交织在一起,并且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历史发展
(1)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演变:
第一阶段:1949-1957是新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创立和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营钱庄,建设国家银行、统一币制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本着“深入农村,帮助农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一方面下伸营业机构,在农村县以及县以下普遍建立银行营业所;一方面帮助农民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信用合作组织,从而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社为助手的农村金融体系。期间,中国农业银行两次设立并很快被撤消,农村信用社则从无到有,得到较快发展。
第二阶段:在生产^^文档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在农村领域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在金融领域则按照当时的苏联模式,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办法管理为主的金融体制。1958-1978年期间,受上述两个方面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成立但很快又因缺乏生存基础而被撤消,农村信用社失去其合作性质而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金融体系由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尽管农村金融体系被多次调整与整顿,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农村金融体系因受计划经济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生机与活力。
(2)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重新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第二阶段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为此,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加快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继续鼓励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第三阶段:1997年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通货紧缩后, 国家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开始重视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 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制。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2003年11月底,国务院批准了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存在着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严峻现实,近年来, 面向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它们共同形成了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同时, 在上述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民间借贷一直或隐或现地填补着资金需求的短缺。近年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日趋严重,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面向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网点萎缩
从1993年起的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基于这一改革取向,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又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入世后,为迎接外资银行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步伐,推进以利润和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一些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分支网点进行撤并,分流精简员工, 提升经营层次。从1998年至2004年,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基层机构75585家, 其中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占大半。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在金融电子化程度很低的农村, 网点如此稀少, 使农民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十分不便, 更不用说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二)县级以下农村“缺血”日趋严重
在精简机构的同时,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越来越倾向于“ 大银行、大城市、大行业、大项目客户” 。 他们将农村业务主要放在吸收存款上, 农村储蓄资源利用率低,资金大量外流,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3000亿元,每年有数百亿资金通过信用社净流出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存款约有2/3来自农村,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入城市,将吸储资金转存央行,赚取利差。涉农贷款逐渐远离农村中小客户,加上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实行层层授权的授信制度, 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大大缩小, 其基层网点贷款额度大大低于存款规模。目前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不仅没有反哺农村, 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 而且事实上成为将农村资金输向城市的“ 抽水机” 。以湖北省天门市为例,2003、2004年天门金融机构的贷存比例分别为7.5%、5.6%。2004年湖北省天门市建行各项存款余额8.8亿元, 贷款余额仅为5408万元, 贷存比为6.1%;天门农业银行近三年存款余额净增10亿元, 但新增贷款累计却不到2000万元, 且其中大半是非农贷款。湖北省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整个中西部地区的排位靠前, 天门市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整个湖北省的排位也是靠前的, 农业银行在天门市的涉农贷款尚且只占如此微弱的地位, 其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涉农贷款就可想而知了。
(三)“三农”信贷支持非常有限
目前, 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占比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 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但是, 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管制较多、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 三农” 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截止2005年6月末, 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 发放各项贷款21968亿元, 两者差8726亿元, 其中除小部分存放中央银行外, 大部分以投资或同业拆借等方式从农村流出。与此同时, 农村信用社的互助合作色彩日益淡化, 据有关专家估计, 大约只有20%的贫困农户能够得到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业贷款一般在其贷款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截止2005年6月末, 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达87.5%。以湖北省为例, 2004年湖北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190.54亿元, 约占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404.68亿元)的47%。同期, 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总额占全省所有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比重为86.68%。尽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近一半用于县域以下农业贷款, 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规模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小很多, 故其农业贷款占全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3.38%。可见, 以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实力及其农贷安排的比重来看, 它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仍然非常有限。
(四)民间金融“ 死灰复燃”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供给日益萎缩, 农民信贷需求的缺口不得不借助非正规金融来弥补,这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空间。据陈锡文(2004)估计, 中国2.4亿个农民家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 其他85%左右的农民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信贷来解决。另据温铁军(2001)等学者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的个案调查, 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 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但长期以来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均持严厉管制的态度, 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 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造成冲击, 维持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 管理当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了清理整顿, 这种有组织的民间金融形态在全国范围内被统一取缔。由于一方面政府对非正规金融采取“ 一刀切” 的否定态度, 另一方面各地乡镇企业和农村家庭金融需求的缺口很大, 导致某些富裕的民间资本无法借助非正规金融渠道实现资本增值, 于是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地下化。一些地方的台会、私人钱庄一旦有合适的气候就纷纷冒出来, 与其说是“ 死灰复燃” , 不如说它本身就有深厚的客观存在的基础。大量事实证明, 一味通过行政手段抑制或禁止非正式金融, 并不可能彻底堵住农村民间资本自由借贷行为。
三、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的因素分析
(一)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将信用社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但又不赋予其监管职能,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在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又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如果不对省联社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或规范,很可能会导致信用社新一轮的大面积亏损。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资金不足问题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都比较薄弱,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不健全,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发展滞后。四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
(二)金融服务价格与成本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农村经济虽然基本突破了自给自足的局限, 并建立了一批专业化的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经济联合体、农民专业协会、社会化服务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组织, 但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因此,以家庭为代表的农户是农村金融需求最重要和占比最大的主体,他们对信贷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分散化、季节性和规模小的特点。为了适应上述特点, 提供农户信贷的金融机构必须广泛布点, 迎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求调度头寸, 同时还要在贷款集中发放时增加相应的人手。小额、零星的农户信贷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控制的难度, 在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发放农贷的直接经营收入往往不足以抵补信贷成本或只有微利, 因而对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性金融而言, 这种经营成本较高、收入较低且风险较大的贷款缺乏可持续性, 这也是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减少甚至放弃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农村保险严重缺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各地根据需要开办了多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但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转化,加上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的发展远远不能起到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缺失,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农业保险活动才真正有法可依,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也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现实并存,据统计,在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的可达8%-10%,这就意味着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交80到100元的保费,这是大多数农民所不能承受的。另外我国的农业保险目前也是缺乏政府的有效政策支持,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很难真正开展起来。
(四)其他金融组织发展不规范
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制度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更无法实现规范发展。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经济纠纷的根源。国家也一直禁止设立民营银行,也不允许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存在,导致非正规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经济化。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由各地企业和家庭的金融服务需求所驱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地下化的产物。
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途径
改革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摸清农村中的不同金融需求是确立农村有效金融制度的基础。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一定要坚持以适合广大农村不同类金融需求为导向,注意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差异,注意农村中不同农户和不同企业中的需求差异,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改善我国农村的金融供给。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和服务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村金融整体上的稳定性。在改革中,要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总之要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清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力争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实效。
(二)改变农村金融资金投向,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
农业发展银行要以国家财政为后盾, 利用财政贴息手段将支农资金投入到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投入, 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的项目;通过政策性银行资金的投放, 引导和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农业。当前要将政策性贷款投入到调整产业结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上。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投入上要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 支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支持农产品供销一体化建设, 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 加大对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支持力度,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支农贷款投入范围, 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要;降低支农贷款门槛, 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信用支农贷款的额度, 延长支农贷款期限, 以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周期的需要。同时,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 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具有差异性、多样化的系列金融产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代理、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 加快银行卡联网, 实现联合经营。
(三)明确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引导资金回流
为解决农村金融资本外流问题, 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负有责任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的社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必须为满足社区的信贷需求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如可以明确规定, 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基础上, 应将其所在社区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本社区, 满足该社区的信贷需求。现在邮政储蓄银行已成立,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 可以发挥其在农村的网点优势, 开办对个人的存贷款、保险和各种中间业务, 使邮政储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三农”。对邮政储蓄的资金流向问题, 邮政储蓄总行可通过资金拆借、购买农村金融债券等方式用于大型涉农项目;县级邮政储蓄银行可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还可以与农村信用社合作, 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参股农村信用社, 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方式。
(四)整合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明确政策性支农的范围
农村政策性金融所要支持的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 但回报率低于社会资金成本或贷款本金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扶贫开发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和中小企业融资, 农民致富所需要的个人融资, 农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卫生、教育、文化、科技、物流等方面的融资和普及金融产品、推广惠及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等业务都应列入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 要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区域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分支机构, 适当拓宽业务领域, 开办新业务, 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化解其不良资产, 增强其支持“三农”的实力。
(五)改革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关系国计民生。这其中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目前纯粹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的思路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因此,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中国保监会经过调研,在2003年提出了农业保险经营的五种主要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定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在农业保险经营方面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模式选择过程中,各地要重点考虑经济发展的状况、农业生产的特点等因素,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能够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的模式,才能真正促进农业保险健康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一些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包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互相保险公司等。
五、结束语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多层次并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参 考 文 献
[1] Rural Finance for the Rural Poor,.worldbank.org/rural,2003。
[2]陈永跃,《农村金融》,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陈雪飞,《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4]宋丹丹、王吉恒,“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对策”,《理论纵横》,2007,(3)。
[5]李增亮、张明婕,“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6]王双正,“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综述”,《经济纵横》,2005 ,(6)。
[7]苑德军等,“细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银行家》,2006 ,(1)。
[8]王秋凌、曾茂辉,“重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想”,《老区建设》,2005 , (1) 。 [9]“创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2)。
[10]杨红、高桂珍、王春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考”,《农业经济》,2005,(7)。
[11]王丽辉,“试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安徽农业科学》,2005 ,(11)。
[12]黎贤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难点分析”,《商场现代化》,2005,(12)。
[13]杨小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国际比较”,《纵论》,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