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4
第一章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存在问题及现状4
1.1贷款风险存在问题4
1.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5
第二章 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措施7
2.1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必要性7
2.2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具体措施8
第三章 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9
3.1建立完善风险监督、管理、处置体系9
3.2积极探索商业银行改革后发展新思路10
3.3完善担保制度和推行贷款保险制度10
3.4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11
参 考 文 献12
内 容 摘 要
摘要:风险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业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中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了风险的存在。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违法放贷,贷款管理不到位,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都是产生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特别是以信贷为主要职能和业务的商业银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不良资产高,风险隐患大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银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引起了金融人员、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国有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了克服和防范信贷风险隐患,化解信贷风险,加强法治建设就成为必然,努力实现金融法治化,从而提高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刻不容缓。
前 言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与化解已逐渐被人们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社会进步的同时,因各种因素影响,贷款风险屡高不下,形势非常严峻。在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各种潜在风险不断产生,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的风险不断地加大。面对全世界的挑战,在经济体制转轨之后尚来不及改革和完善的金融体制,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面对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大的世界经济,带来世界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尽管如此,但贷款风险还是可以化解的,它具有可控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法律应对措,这对中国金融防范风险具有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存在问题及现状
当今社会,世界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发展趋势,因此,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突出,在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因此,金融风险必然给全球带来的影响是具大的,而最主要的贷款风险就日渐突出。
1.1贷款风险存在问题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指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贷款的信用风险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贷户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造成违约,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当贷户的履约能力即信用质量发生变化时,也会存在潜在的损失。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但信用风险既存在于传统的贷款等表内业务中,也存在于信用担保等表外业务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然而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且不易获取。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对此风险监控能力减弱。
2、贷款担保方式风险
因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各种方式存在的风险也不同。首先是抵押物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二是质押物不能实现。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①因贷款调查不实,导致质押无效;②贷款合同已生效,但质押物未交付,而贷款款项拔出,使质押手续形同虚设;③因质押物的保管不善,导致损坏。三是担保无效,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3、其他风险新表现
目前,比较值得关注的贷款风险新表现就是关联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即通过注册一连串公司并以更具隐蔽性的关联企业交叉担保(即不限于两个公司互为对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而是多家公司连环交叉的间接担保)分别到不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回避单一银行机构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控制。主要手法有:①建立股权关系复杂的关联企业组织网;②伪造虚假贷款申请材料;③采取交叉担保的方式骗贷;④挪用贷款资金等。
1.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就是信贷,即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由信贷的性质所决定,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期待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和有效增值,使资金的清偿能力相应受到影响;也可能因借贷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意于偿还贷款致使借贷风险发生。
1、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占贷款比例过高,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隐患。98年,我国曾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剥离银行不良资产,近几年又提出资产证券化、票据置换、核销、债转股、不良企业资产重组等方式予以实现不良资产“双降”,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占比仍然偏高,往往是旧的不良资产尚未完全消化,新的不良资产已经产生。这种状况不仅威胁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使银行业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大大降低,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巨大威胁,不良贷款增多,债券损失迅速加大的态势,一方面直接危害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因银行业务的高负债经营,也存在着加大风险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
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露尚不充分,且面临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
(1)贷款投放行业过于集中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80%以上投向国有企业,并集中于传统产业和行业。这些产业和行业近年整体经济效益持续滑坡,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步加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新形势下,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贷款大量向交通,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大项目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中,客户群体趋同,存在着风险集聚和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潜在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
(2)信贷投放资金过度集中
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数据不真实、业主素质不高、企业有效资产不足、操作成本高等等原因,银行往往愿意选择大企业、上市公司等为其办理贷款,这不仅直接导致信贷资金过度集中,中小企业供给不足,并且在这些大企业中,存在素质不高、综合水平较差的客户,盲目贷款只能带来大风险甚至成为不良贷款。
(3)同业竞争加剧
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和一大批有实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或即将抢摊设点,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信贷风险不断加大。
第二章 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措施
2.1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必要性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逐年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所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划、制订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几年前,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势,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比如,贷改投,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免息,降息等政策。这些举措虽然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效果都不是十分理想,特别是仅仅依靠国有商业银行催收到期贷款和每年提取呆坏帐准备金来核销历年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作用十分有限。从1999年起,我国又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本来是希望企业通过债转股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之忧,又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之苦。但现在看来,债转股充其量也只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治标措施,页绝非治本之举,况且债转股在实施之后也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银行的过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深化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基础,而这又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利益,健全法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们的唯一选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任何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办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一条重要游戏规则,它们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髓。这种原则性的要求,使各国能够借以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就只能是公布的,公众能够获得的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我们要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协调现行法律规定与国际最低标准或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避免国际法的直接适用。总之,只有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以法律手段作为武器,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从而适应入世的挑战。
2.2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具体措施
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有许多: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用综合的,长远的,战略的观点来矫正自己的施政行为,从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来认识贷款。其次,强化企业监控,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避信贷监督。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资本金,减轻贷款利息压力。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资金去向等进行详细分析,防止企业资金混乱使用。再次,加强风险管理,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和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具体来说是:
1、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批,集体审批。
贷前审查是信贷员对贷款可行性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他包括对借款单位来质,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全面审查。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在调查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遇到专门或具体的问题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情况,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贷款项目和用途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杜绝人情贷,关系贷。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依法制定贷款文件
贷款文件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依据,文件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是银行往往一般采用格式文本,这容易使贷款人的经办人忽视贷款文件,给贷款利益的设定及实现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同时,《合同法》对格式文本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这就要求贷款人依法制定贷款文件,依法应用贷款文件。
3、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余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3)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
(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
(2)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
3.1建立完善风险监督、管理、处置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逐步推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各经济主体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者按规定实施惩罚,确保秩序。同时,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到风险管理问题,引导,监督经济实体加强风险管理。
首先,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也要根据监管内容不同,合同分工,通力合作,将重心也从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
其次,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实现银行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由强制执行来实现银行债权。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一个前提就是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人所有权规定的偿债义务,企业不能因产权国有就可以吃银行大锅饭。
最后,司法部门应以依法维护社会信用为己任,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不讲信用,有意赖债甚至废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国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部门公正严明,丝毫没有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
3.2积极探索商业银行改革后发展新思路
在面临外资银行国际竞争的格局下,国有商业银行必然也必须把重心放在加快包括金融产品、管理模式、组织架构等方面的金融创新上,促进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且,试点银行已经全部上市,如何充分利用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良好平台,逐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跨国经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成为下一步国有商业银行必修的功课。
同时,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题中之意和重中之重。为此,需要试点银行全面更新经营管理理念,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一核心目标。坚持审慎经营理念,足额计提风险拨备,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3完善担保制度和推行贷款保险制度
考察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都曾不同程度地面临信用危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影响,各国在探索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时,大多借助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实现市场信用的重建与维护。经济越发展,商品流通越频繁,对担保制度的需求也就越迫切。
一是在担保中引入保险机制,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期就着手处理,防止不良因素蔓延下滑,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
二是修改《担保法》,提高交易的便捷。《担保法》,在担保程序的设计和制度的规定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交易的双方望而生畏,不仅无形中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给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其他主体带来了同样的不便。
3.4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是保证商业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银行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1、银行内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监测,预警与控制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各机构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2、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真正落实和完善信贷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及风险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做到岗位有责权,操作要规范,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3、健全内部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权力过于信中,防止人为造成风险的隐患。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员工素质的培训,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强化内部审计与稽核力度,建立健全风险的防范,监测与预警系统,尽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避免内部人作案造成的损失。
5、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案件风险的发生。
6、对银行企业内部进行改革。首先改造行政化的内设机构,按市场规律运行机制设置内设机构,而不是因人设位,应该设什么机构,要根据运行的必需与工作量来设定并配置人员,而不是为了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个职位而设置机构。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效率和效益性原则。其次是选择配置高素质的人才,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为企业服务的活性。再次是建立银行内部合理的利益分配,这种"合理"要有利于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管理上的能者。人员配置实行优胜劣汰,并明确岗位的职责。
参 考 文 献
1、庄思岳主编《银行业风险与防范》经济出版社,1998版
2、石汉祥《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武汉大学学报2003.13、冉赛光,冯晓光《浅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法学评论2002.64、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李忠林《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分析与评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8、 梁春满、陈静主编《现代银行内控》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9、 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