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营银行的定义………………………………………………………3
(一)从民营企业的改革来看我国的民营银行的改革……………………3
(二)民营银行的现状和改革的首要任务…………………………………4
1、民营银行:产权清晰和竞争机制……………………………………4
2、发展民营银行,规范民间金融………………………………………5
3、制度创新,有序推进…………………………………………………5
二、发展我国民营银行的思路…………………………………………………6
(一)民营银行问题的提出的客观原因……………………………………6(二)影响和制约民营银行发展的各个因素………………………………6
(三)民营银行的风险………………………………………………………9
(四)对待开放民营银行风险的措施……………………………………10
1、民营银行的准入法规…………………………………………………10
2、民营银行的监管法规…………………………………………………11
3、民营银行的破产法规…………………………………………………11
(五)发展民营银行的三大焦点………………………………………… 11
1、如何协调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问题……12
2、如何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与有效防止道德风险之间的问题………13
3、如何维护资本最低收益,实现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与化解不良资产之间的矛盾…………………………………………………………………………14
三、小结…………………………………………………………………………14
参考文献……………………………………………………………………… 14
内 容 摘 要
从各国经验看来,开放银行民营化风险也确实很高,稍不注意就会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民营银行的建军立需要具备政治、经济和法律的配套体系,而且有赖于央行的监管能力的提高和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没有很好的制度保证,就是建立起来民营银行,一旦遭遇金融风暴的冲击,民营银行很容易崩溃,加深金融危机。为了给民营银行的开放创造条件,起码要研究、完善三大法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破产法规。我们一缺成功经验,二缺必要的规章制度,三缺民营金融家。必须抓紧对民营银行的规章制度研究,并且通过试点来检验这些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在试点实践中选择、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金融家,争取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关键词:产权清晰 竞争机制 信息对称 制度创新
浅议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思路
中国二十多年来国企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银行改革也要两条腿走路: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同时,逐步开放民营银行。在金融行业中开放民营银行必然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不开放民营银行试点,恐怕就很难知道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和经营模式最适应我们当前发展阶段的特性,最能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下一轮国际竞争中,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率、对市场反应灵活的银行系统,我们会失去很多机遇。
一、我国民营银行的背景
一提起民营经济,人们就会想到个体私营企业的身影,似乎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的另一种称呼。这实际上是对民营经济的误解。解释民营经济的定义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第二,就经营形式来讲,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营(或官营)经济(即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情况)而言的,是指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竞争中谋求发展的经营形式。
(一)从民营企业的改革来看我国的民营银行发展
从长远来看,既然经济改革的大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金融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民营企业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必然要求在金融服务上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并不是说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而是由于产权制度上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在风险承受机制上迥然不同。民营企业的多样性使得高度规范化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度安排上先天不足,靠国有商业银行独撑天下的时代已经过去了。银行是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如果不能解决银行的运行机制设计问题,那么,宏观的金融稳定恐怕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在国企改革的同时开放了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银行改革也要走与国企改革同样的道路。国有商业银行推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是改革的一个方面,创建新的民营金融机构则是另外一个方面。开放民营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仅互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
(二)民营银行的现状和改革的首要任务
1、民营银行:产权清晰和竞争机制
中国二十多年的国企改革经验,归根结底主要有两条:产权清晰和竞争机制。在十几年前学者们曾经争论过究竟哪条更重要。现在看来,这是改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在银行内部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产权清晰。只有产权清晰,才能建立合理的“委托—代理”制度。周小川行长很明确地说:“就其本质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或者说,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目标明确的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简单的制度模仿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例如,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中都有董事会,为什么民营企业或跨国公司的董事会就起作用,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形同虚设?因为民营企业的董事就是出资者,企业亏损就是亏他们自己的钱,怎么能不心痛?由于惩罚机制到位,董事会就比较容易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管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差不多,名义上有个董事会,可是许多董事都是退休官员,在银行的自有资本中没有他们本人的一分钱。倘若国有商业银行亏损或者出现舞弊案,受损失的是国家资产和民众的储蓄,在一般情况下惩罚不到这些董事。正是由于产权不清,缺乏让董事或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机制。
实践证明,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做到产权清晰,进而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是一项艰苦的工作。民营银行的特点就是产权清晰。应通过对产权清晰的民营银行的监管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各项法规。在民营银行试点中总结、积累的经验将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明晰产权的努力。有人说,“国有商业银行固然效率低,不良贷款率高,那些产权清楚的民营银行就不出事了吗?这话说对了一半,产权改革并不是万能的,不能说只要产权清晰就万事大吉了。所有的银行都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提高银行效率,增强稳定性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在中国沿海地区的国有企业表现普遍好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的国有企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竞争环境不同。在东南沿海地区,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具有较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竞争中,国有企业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在欧洲一些国家的银行中政府也持有一定股份,但是这并不影响这些银行的竞争力。而目前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也尚未形成公平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开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当务之急。
区域性民营银行试点有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也有竞争,但是,这些都是在国有体制内同质性非常高的竞争。这些竞争再激烈也很难导致体制改革的突破。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开放的实践来看,由于体制上的制约,国企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等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结束之后,进入中国境内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间的竞争必定与今天截然不同。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将不攻自破。外资与内资银行在优质客户与高级人才上的争夺可能白热化。与其在外资银行的冲击下措手不及,还不如在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尚未扩大之前,先开放几家区域性民营银行,在有限规模下演习一下。只有在不同产权安排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才能实现制度创新。
2、发展民营银行,规范民间金融
目前,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同时,民间金融也在发展。与其让大量民间资本无序发展,还不如因势利导,将之引导到投资民营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上来。在那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意愿非常强烈,建立一些区域性民营银行的时机已经成熟。通过区域性民营银行试点可以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推动和规范基层金融市场,推动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革。
3、制度创新,有序推进
开放民营银行试点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制度创新。一般地说,金融制度由三大部分组成:准入、监管和退出。民营银行试点就是要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建立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没有人能够保证试点的民营银行一定能够成功。我们当然希望试点银行都能成功,不过就是有几家出了问题也不要紧。如果在若干年后我们能够成功地关闭几家不合格的银行,而且没有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这本身就是试点的内容之一。只有通过这样的试点才能看出新的制度是否能够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只有在检验过程中才能让人们了解、熟悉这些准入、监管和退出的规章制度。
二、发展我国民营银行的思路
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即开放民营银行会有什么风险。因为,监管当局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怕的就是出现金融风险,而那些最能引起金融风险的因素自然也就是阻碍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
(一)民营银行问题的提出的客观原因
一是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民间资本逐步增加,加上一般意义上的实业投资渠道不畅,民营资本急于寻求安全、回报率高的投资渠道;二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内资开始寻求和争取国民待遇,认为允许外资设立商业银行,也应该给予内资以同等待遇;三是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望通过设立民营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四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滞后,金融服务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五是我国银行监管当局根据金融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陆续批准组建了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借此社会上以为目前是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较好时机;六是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民营企业企望通过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圈钱”的可能。
(二)影响和制约民营银行发展的各个因素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决定了民营银行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大规模地发展民营银行需要大量的民间资本。国有中小型企业民营化的速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目前许多中小型国有企业并没有民营化。同时,由于目前的民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其资本的实力并不很强,而且资本相对分散。而中小商业银行通过上市改善股权结构也应该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间接融资仍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因此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民营化达到一定程度,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时候才是民营银行加快发展的时机,目前实力并不雄厚的民营资本缺乏大规模地组建民营银行的客观基础。
设立民营银行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营银行是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竞争的客观结果,是市场经济下双方实力和利益的必然选择,而不是政策上的强制规定。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外部因素造成的。如果不解决金融运行环境,无论设立哪类银行,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中小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之所以还没有办成“市民银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客观上也佐证了市场选择和竞争的作用。
当前的金融环境决定了大规模地设立民营银行尚不具备条件。自1996年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以来,监管当局再没有批准新设商业银行,所组建的商业银行全部是在处置和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严格审查而批准的,是资源重组,而不是利益和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目前处置和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的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中,促进已经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健康稳健发展是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有鉴于此,监管当局决定在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期间,不再批准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
银行业的架构基本建立,适度竞争的客观环境已经具备,没有大规模地设立商业银行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已经有111家城市商业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总数基本达到了适度竞争的需要。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约占整个市场份额的20%,这与美国中小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大体相当。如果考虑到我国目前近40000家具有银行性质的城乡信用社,实际机构总数和市场份额还要高。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引领金融创新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已经并且还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新成立民营银行对于促进竞争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杯水车薪”。不仅如此,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均设立了城市商业银行,在部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设立了分行,而且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也将形成冲击,因此新设立民营银行,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形势。
限制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不等于“非国民待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内资和外资组建银行的问题上是同等对待的,不存在歧视问题。出现问题的偏差主要是认识问题。实际上,外资银行主要是以分行的形式进入我国,其分行依靠其母行在人才、管理、技术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强大的优势,具备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目前在对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审批中,也是实行同等待遇,只要条件具备并且有市场空间,监管当局一直允许其分支机构进入市场。而对目前提出的以独立法人的形式设立民营银行,监管当局认为民营资本在网点布局、抢占市场空间的能力,以及人才、管理、技术和营销策略的水平等内在条件上并不具备,因此目前尚不能大规模地设立民营银行。
高素质资本持有人和经纪人的匮乏,制约了民营银行的发展。民营化只是股份制资本构成形式的变化,虽然股份制对于促进经营管理存在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一“股”就灵,而民营化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国内外许多的民营企业(包括民营银行)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经营和管理上的突出问题。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才,在缺乏高素质资本持有人和经纪人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连生存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涌现了一大批人才,但真正懂银行、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储备并不多,已有的人才基本也在各银行现有的主要岗位上,可挖掘的潜力并不大。
商业银行粗放经营的外部环境已不再存在,通过非正常途径难以达到快速发展的目的。不可否认的是,在现有中小银行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外部经济环境、央行监管力度和自身控制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虽然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资产得到了快速扩张,但同时也由于盲目发展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严重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的情况是宏观经济稳步发展,基本没有也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经济运行局面;金融监管制度和法规更加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水平逐步提高、监管力量逐步加强。因此,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只能合规稳步发展,企望通过违规经营谋取短期利益或个人利益,或者通过设立商业银行达到“圈钱”的目的是不现实的选择。
将发展民营银行和支持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结合起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是相适应的,而中小商业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的发展也必须与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在当前情况下,最为理智而现实的选择,是将发展民营银行和支持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逐步改善中小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建立和发展民营银行。同时这也是中小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要继续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募集民间资本。当民营资本比例逐步提高并且达到绝对控股后,一部分中小商业银行自然就成为了民营银行。要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吸收民营资本,壮大经营实力,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为中小企业、为民营企业服务。还可以通过建立银行投资基金,集中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参股或者控股一家或者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者城市商业银行。
(三)民营银行的风险
一些人很担心民营银行试点的风险。风险总是存在的,但是风险有大风险,也有小风险。拿几个区域性的民营银行来试点是小风险。在严格的监管下,这样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些银行新生,有些银行退出,生生死死,司空见惯。只有优胜劣汰才能使金融体系更加健康。民营银行的开放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先做一些试点,取得经验,再在更大的范围内铺开。倘若没有完善的制度,突然一下子大规模放开民营银行准入,只能给投机商和腐败分子提供机会,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样的风险才是大风险。要避免一窝蜂,大起大落。由于民营银行试点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才能看出效果,因此,晚试不如早试。如果再拖下去,今后的系统风险会更大。
开放民营银行的风险确实很高。比如,智利、墨西哥等拉美国家、捷克、俄罗斯以及一些前苏联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发生巨变之后,急急忙忙开放民间金融,实现银行民营化。由于民营银行的建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配套体系,而这些国家法律体系和市场又不完善,因此,银行民营化的尝试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
以印尼为例。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80年代初印尼就开始鼓励民营银行的发展,到2007年,民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50%。其中有些民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大高于国有银行,但是,由于印尼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法规,有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民营银行混水摸鱼,问题比较复杂。当金融风暴席卷而来的时候,储户无法鉴别民营银行的好坏,觉得还是国有银行享有国家信用保证,比较保险。他们立即从民营银行提取存款,存入资产质量恶劣的国有银行。这样,在金融危机中最先倒闭的反而是资产质量较好的民营银行。而民营银行的崩溃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市场信心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从我国来说,改革初期,为了适应集体经济的需要,一批地方性金融机构,例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投资信托公司应运而生。由于没有设计好这些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规则,这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和乡镇企业一样,很快就耗竭了发展动力,其中有些信用社出现的问题比国有银行还严重。在这段时期内,央行也正在从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监管模式过渡,原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对多元金融体制的监管。这种监管滞后不仅存在于国有专业银行,在对信用社的监管中尤为严重。不少基层的央行分支机构不仅起不到监管作用,还和信用社同流合污,钻金融监管漏洞。各级信用社的金融问题损害了民间金融的商业信誉。
(四)对待开放民营银行风险的措施
正因为开放民营银行存在着上述风险,所以,为了杜绝这些风险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导致民营银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这是当前影响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主要障碍。
1、民营银行的准入法规
中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究竟要多少家民营银行才能适应市场需求?如果中国只需要十几家民营银行,那么审批的问题不大。如果估计需要200到300家,那么应该由谁来审批?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下,银行审批权会造成相当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因此,我们必须要研究建立一套金融市场准入的竞争规则。
民营银行的监管法规
目前,金融界不正之风相当严重,我们是否能够设计出一套机制来获得银行运行的真实信息?不仅如此,银行的监管法规还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这是需要时间和智慧的。
3、民营银行的破产法规
民营银行必须有退出机制,但由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由谁来出示“黄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储户的利益?如何才能够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在设计时有所防范。
(五)发展民营银行的三大焦点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建议在条件成熟、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批准几家区域性民营银行作为试点,在银监会的领导下成立一个由金融监管机构和学有专长的研究人员组成的研究小组,对试点的情况进行跟踪研究,探索新的区域性民营银行体制和经营模式,以及准入、监管和退出法规等,以取得经验,形成新的有效的金融法规等。
中国对民营银行问题的讨论始于1999年,经过各界的争论,目前对民营银行的性质和发展路径基本形成共识。从性质上看,民营银行不是私有化,而是指股份制改造。主要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并以民间资本为主要成分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机制运作的现代金融企业。
由于目前中国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比较集中,特别是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成为风险重灾区。因此,在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上选择了渐进式的发展方式,即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改造,以化解部分金融风险为成本,使民间资本获得进入金融领域的许可证,而不是首选新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方式。
应该说,这种思路基本符合中国目前国情。但是,由于中国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金融监管、公司治理、政银关系、金融道德、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加上以往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结构复杂,使得渐进式组建民营银行也面临不少困难,要靠民营银行来化解金融风险思路虽然积极,但现实却不容乐观,目前尚有三方面焦点性问题尚需进一步加以研究。
1、如何协调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问题
目前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企业资本从现有产业脱离出来进入金融领域,有多种目的,如获得预期收益,根据股东权利取得金融机构人事控制权和经营权,扩大自身的影响等等,其中取得金融机构的人事控制权和经营权对未来金融机构的发展起重要作用。
然而,为避免现有股份制企业存在的一股独大、个别股东说了算的不合理局面,监管当局肯定要对这种控制权进行适当约束,现有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和目的出发,也要对股东的控制权设置一些条件。
这样,如果没有形成一致的利益目标和共识,产业资本达不到自身的目的,金融资本不能维护自身已有的利益,监管得不到有效的风险防范保证,民间资本就难以进入金融领域。
因此,如何协调民间资本与现有金融资本之间的关系,达到双方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局面,是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的先决条件,否则,银企双方都没有积极性。
2、如何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与有效防止道德风险之间的问题
银行业属于风险行业,金融业经营的重要特点就是风险经营,金融风险远高于其他产业风险,且金融风险的影响、扩散和破坏力远高于一般产业。因此,金融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进入市场后的制度约束也很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中小投资者或非国有资本利用金融经营许可便利,为自身谋取不合法利益,对经济金融运行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监管当局对进入金融领域资本有不少限制,特别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如股东最高比例,单个贷款客户规模等等,这往往减少和取消了一些大股东获得特殊权利和利益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一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积极性。
事实上,在国内开始讨论民营银行时,对民营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动机就一直处于争论之中。面对复杂的设立民营银行的动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各界自然对放开民营银行后的道德风险极为关注。必须设计严格科学的制度来避免这一问题。但在制度设计中又不能把门槛抬得过高,否则没法吸引民间资本。就目前看,国内还没有比较可信可行的研究成果,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3、如何维护资本最低收益,实现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与化解不良资产之间的矛盾
中国目前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困难,风险聚集,原因十分复杂。组织结构、融资渠道、内部制度、人员素质、政府干预、历史包袱、经济基础、信用环境等方面都有一定因素。
广大中小金融机构虽然在经营机制上比较灵活,与当地经济信息基本对称,但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它们仍处于一种先天不足的处境,不少机构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要维持正常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十分困难。
三、总结
总之,金融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台阶。上去了,有可能赢得另外十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上不去,就有可能跌回改革以前,亿万劳动人民辛辛苦苦创造的物质财富有可能被毁于一场金融浩劫之中。开放民营银行是金融改革的核心,要“先谋而后动”。与其大轰大嗡还不如认认真真做好研究。在民间有着极大的创造力,一旦将民间的金融力量释放出来,中国将出现一个全新的金融格局。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报>>第三版 评论 2003年07月04日
2、姜应祥:《中国金融》杂志2003年04月03日 11:33
3、徐滇庆:《危机意识与金融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4、周小川:《转轨中的风险应付》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