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3
(一)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3
(二) 世界主要的监管模式4
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5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6
(二)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7
三、中国证券监管问题的内在原因和对策8
(一) 中美证券监管体系对比8
(二) 我们的建议和对策10
四、结论11
参考文献12
内 容 摘 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首先综述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考察世界范围内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之后我们重点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建立18年来的监管历程,在这短短十几年间证券发展历史中,暴露出了各种上市公司欺诈、股市幕后操纵、庄家恶性炒作等由于监管不严而导致的问题。最后对比美国成熟的监管模式,我们希望尽量找到中国监管问题出现的内在原因,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理论基础;中国;监管问题;建议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文献综述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
从大的类别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属于经济监管的一部分。由于理论界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都涵盖在了经济监管中,因此我们主要回顾了四种较为流行的监管经济理论,它们分别是公共利益论、俘获论、监管经济学和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论是最早出现的监管理论,本质上它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经济监管理论中的体现。该理论认为市场的无形之手是脆弱和有缺陷的,为了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加以调配和监管。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可以消除市场失灵,增进社会福利。
公共利益论从市场失灵的原因和后果出发论述了监管存在的理由,可能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的总体目标。可以说公共利益论是目前在监管领域中一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理论。但是公共利益论并没有解决监管的需求如何转化为行动的实际问题,也无法解释监管者可能会与被监管者形成依赖关系的原因和后果。
俘获论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围绕着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依赖关系,人们越来越开始怀疑监管者是否在监管过程中做到了他们应该做到的事情。由此诞生了一种新的监管理论—俘获论。该理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逐渐为监管对象所支配,从而阻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监管俘获论是继公共利益论后形成的又一个关于监管的理论。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人们的注意力从以往的只关注经济学理论转向了监管者实际行动的动机和效果,指出了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量问题。但是它没能说明是什么导致了监管机构行为的变异以及怎样避免监管行为被监管对象俘获。与公共利益相比,这一理论更像是一种补充,而不是体系的创新。
监管经济学
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是所谓的监管经济学。它将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引入监管,论述了监管是如何产生的,监管的供给与需求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该理论认为既然市场机制会失灵,而监管也是市场提供的一种产品,因此监管也不可避免的会失灵。其中主要的失灵就是监管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和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这被称为“政府失灵”。因此不能寄希望于用政府的监管解决所有的问题。
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事由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教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皮尔斯在2002年正式提出的。该理论指出,由于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只有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进入监管才有必要。与监管经济学相比,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关注到了监管者的一些关键职能和特征,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行政监管在有的领域(产品市场)出现了放松,而在另外的领域(证券市场)里却在巩固和加强。
世界主要的监管模式
在回顾了理论界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观点之后,下面我们将关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三种主要的监管模式:分别是集中监管型模式、自律监管型模式和中间监管型模式。事实上,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形成的这些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不但考虑和吸收了各种监管理论的精髓,同时也受到监管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等多方面的影响,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不断完善,因此更具有借鉴意义。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
美国的集中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法律体系完备,它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从而能有效地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美国证券法可称得上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系统的法律规范,如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制定了《1948年证券交易法》、《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监管机构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而无需依赖其他行政和司法机构 ,从而确保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
完善的证券市场自律制度。美国虽然属于集中监管型的管理模式,但其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也相当发达。美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二是场外证券商的自律。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市场
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注重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作用。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实行自律管理。
以英国为例,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和干预较少。证券交易所、公司收购与兼并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等自律组织是英国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力量。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和英国其他6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交易商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对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是事实上最重要的自律监管机构。
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
所谓中间型是指介于立法管理型和自律管理性之间,它既强调政府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既有自身的传统特点又受到英美两大证券监管体系的强烈影响。采用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等。
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对比第一部分回顾的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和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到20年的快速发展历史,我们的市场监管体系也正在学习和探索中不断进步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证券市场逐渐建立起了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市场整体水平的差距,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解决。下面我们简要回顾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发现中国证券市场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监管越位和监管缺位并存的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与美国的集中监管模式进行对比,希望揭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内在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监管的起步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2年是我国证券监管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全统一集中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它政府机关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进行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的初创时期
从1992年到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初创时期。由于观念的原因,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是一个标准的民间活动场所,地方部分权力机构对股市经历了由谨慎观望到积极介入的转变。上市公司主要是地方的集体企业、不太重要的或陷入困境的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部委掌管的一般性国有企业。由于实行额度制管理,股票上市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8·10”事件使中央政府意识到必须将证券市场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开始成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成立之时,既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授权,也没有完全取得对证券市场的控制权,证券交易所仍然由地方政府监管,各种证券交易中心也由地方政府自我管理。“3·27”事件后的1996年,中央政府开始在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管理方面占据主导地位。1997年中央政府将证券交易所划归自己管理, 证券监管机构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
证券市场监管的曲折发展期
从1998年到今天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曲折发展时期。中央政府1997年、1998年通过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确立证券市场的中央集中管理模式,为1998年中央政府开始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成为中央政府解决国有( 尤其是中央国有) 企业困境所需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以减轻银行压力成为共识。证券监管机构的任务由规范转变为“规范加发展”。中央政府为了取得证券市场全部管理权限,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废除了带有浓厚地方政府色彩的额度制,关闭了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重建了监管机构,并积极促使《证券法》 颁布实施, 使证券监管机构获得了明确规定的法律地位,完全取得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从前一部分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在不长的时间里经历了从地方收归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这大大的加强了市场的统一和稳定,改善了证券市场的效率。但是在监管实践中,我们也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层在监管过程中的越位和缺位。
监管越位
政策市造成市场的大涨大跌
“政策市”指的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的过度干预,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我国证券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政策市”,证券市场作为政策安排的产物,历来被要求按行政意志发挥功能和作用。政府常常根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介入市场,而不是着眼于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率。
政府以监管的名义对市场的干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不仅造成了市场本身的大幅波动,同时也大大削减了证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
发行核准制的困境
发行核准制又是一个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例证。发行核准制本质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残留物。政府试图通过核准制在一定程度上讲那些质量低劣、经营风险大的公司排斥在市场之外,维护投资者利益。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前几年的优良业绩并不代表上市后能够继续保持,而且采用核准制人为选择很容易导致监管者被俘获和上市公司造假,极大的危害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再者,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筛选容易造成投资者的依赖心理,放松对相关上市公司的研究,降低市场效率。
监管缺位
信息披露存在大量问题
由于市场上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地位相差悬殊,小股东只能依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我国的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和漏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容易造成市场操纵,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的公开^^文档中经常故意模糊有关商业和财务信息,避重就轻,特别是在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方面披露不够充分,侵占小股东的权益。第三,披露不真实。上市公司操纵业绩,弄虚作假的手段层出不穷,极大的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
市场操纵频繁
我国证券市场的股价操纵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庄股横行。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往往与业绩关联不大,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受到严重挑战。更为恶劣的很多上市公司也与庄家配合,制造大量虚假信息,推高股价,从股市中牟利。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掠夺了投资者的大量财富,迫害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中国证券监管问题的内在原因和对策
在了解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表象之后,下面我们将主要通过与美国集中监管模式的对比来寻找中国监管出现种种问题的内在原因。最后我们将会针对这些内在原因提出我们对中国证券监管改进的建议和对策。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对比
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在很多程度上学习了美国的集中统一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与美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导致了我们的监管体系与美国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经过对比,我们认为这些也是中国证券监管出现问题的内在原因之所在。
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同
由于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因此美国存在一套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有力的支撑着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力行使。而在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法》和《公司法》,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配套不够完善,我们的监管常常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
证券监管的职能不同
美国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公共职能,正如第一部分的公共利益理论所描述,证券监管的着眼点放在了市场失灵的角度上,关键是要保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而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转轨期,大量的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政府管理机构作为国家机关本身就代表着国有股权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它又要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履行公共职能,这必然会导致利益的纠缠,降低管理效率,甚至出现被被管理者俘获的现象。
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和性质不同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因而决定了它无法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真正的监管权力。证券监管机构名义上为委员会制,实质上仍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随着政府任期调整而调整,无法保持监管理念、措施的统一性。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属于独立控制委员会,其目的是防止证券监管机构不会因某个人员尤其是负责人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影响而影响其独立性。
行业的自律管理不同
虽然中国和美国都采用集中管理的证券监管模式,但是行业的自律管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自律管理能够良好的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三类自律组织来实施。一是交易所,二是行业协会,三是其它团体。在美国,交易所和行业协会都是独立组织,并且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权,因此能够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但在中国,自律监管发育很不充分。在中国证券监管体系中,沪深交易所都归中国证监会管理,交易所总经理需要由证监会来任命,交易所事实上成为了证监会的一个下属机构,交易所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将协会作为一个教育培训的场所而不是监管机构,使得证券业协会难以发挥自律的作用。
社会层面监管的不同
美国证券监管中的社会力量主要在于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机制、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和专业机构的市场惩戒机制。舆论评论和监督具有“放大器”的特征,能够及早将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使得美国社会舆论监督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美国具有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庞大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中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而在中国,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舆论监督也开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民事赔偿机制和专业机构的市场惩戒机制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和人才配合,目前发挥的作用很小。
我们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认为中国证券监管中出现的所谓政策市、市场操纵等问题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监管机构或者投资者的问题,必须通过对某些体制和机制性的障碍进行改革,才能破处中国证券市场“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魔咒,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是我们的一些建议:
明确定位证券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证监会作为国家监管机关需要履行公权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它又是国有股权持有人国资委的利益相关方。因此证监会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必然要与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存在利益纠缠,很难真正做到客观和公正。由于我国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占据大部分的比例,因此这一矛盾必须解决。
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加快将国有企业和国有上市企业转化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证券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自的职能,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实现证监会管理职能的抓大放小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应该主要集中于对证券市场宏观环境的管理,力求为证券市场提供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投资环境。而现实中我过的证券管理机构却常常将指数点位、上市公司的上市筛选等细节作为调控目标。
因此我们建议证监会应该明确职能上的“抓大放小”,将精力主要集中在打击市场违规行为、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等宏观层面,专心搞好制度性建设。
真正激活和实现行业自律管理
理论上来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是各个国家自律管理的主要力量。但是在我国,交易所实质上为证监会所控制,基本上属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证券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也碌碌无为。
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激活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而对于自律组织,要发挥其功能,首先必须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其次,要合理划分政府与自律组织之间的权限。证券交易所可以利用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主要负责一线市场并对其股东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主要在一线市场外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者给予纪律处分;政府对一线市场外的行为都实行监管,但以宏观和间接管理为主。
推动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将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一方面应该对根据实际情况对《证券法》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也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出台这些法规时应该加强多个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量使其具有科学性、配套性和前瞻性,避免相互矛盾,仓促出台又修又改,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推动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除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外,我们还必须关注与上市公司业务联系紧密的大量中介机构。在国外,会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以专业的技能为广大的投资者服务。而在国内,这些机构发展较为缓慢,很多机构在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接触中明显处于弱势,甚至可能与上市公司合谋一起参与造假,根本没有起到应该有的规范上市公司相关活动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证券中介机构的职业水平,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一起形成一道立体的防护体系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结论
总之,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将近2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虽然我们的证券监管水平随着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和提高,但是仍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我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必然要在发展中解决。通过与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对比,我们发现这些监管问题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残留的束缚和国内经济体制的某些深层次矛盾(例如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矛盾)。此外,证券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行业层面自律水平的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壮大也对证券监管体系的成熟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我们提出的建议和对策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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