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特征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现行管理制度的思考
五、加强账户管理的对策
参考文献
致谢
我国银行结算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2003年9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为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资源浪费、资金安全隐患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交易活动的进行离不开资金的清算和结算,而这都有赖于支付体系的支持。总体而言,支付体系是一系列实现支付过程①中货币债权转移的机制,具体包括银行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主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体系作为一国(地区)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既是资金正常流转的基本条件,也是评价一国(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指标。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基础,是一个国家(地区)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水平,对于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影响。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有关制度与实务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不适应之处。作为支付体系的基础,银行结算账户既是银行业结算业务正常运转的基本载体,也是企业资金流转的重要依托,其制度要求对现代经济金融的顺畅运转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实务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改进问题进行了较多探讨,但鲜见系统性研究成果。如何认识当前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特别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下一步完善工作的重点,对于强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市场经济活动资金往来顺畅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人民币在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和外币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特殊要求,本文将从人民币结算账户角度探讨有关制度建设问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②。根据笔者对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对比,一般而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账户管理目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账户管理主体、账户管理方式(如是否实行核准制度、是否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等内容。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首先,阐述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特征;其次,对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对我国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行思考;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特征
(一)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诞生于改革开放前夕,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演变,最终形成目前的管理体系。总体而言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3个阶段:
1.制度初创阶段。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份以独立法规形式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文件。由于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
2.逐步规范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社会对结算账户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个别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的情况也不断出现,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较为混乱。为加强管理,199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扩大了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基本账户,并把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初步形成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模式,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3.持续深化阶段。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社会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未充分界定银行账户管理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私设“小金库”和套取现金,以及违规开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力未能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办法》,2005年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来,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并已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特征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体系。
1.以维护金融秩序为根本目的。《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尽快解决当时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较为混乱的状况,特别强调以维护金融秩序为根本目的。在其第一条即明确,制定该办法是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同时,在现行账户管理制度体系中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强化对存款人真实性审核、对现金存取加以限制等措施,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要求。
2.分层制度体系中部门规章居多。近年来,我国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建设逐步深入,目前已逐渐形成分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3个层次: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285号)的有关规定为统领;二是以《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文档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为核心;三是以《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为重要补充。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账户管理法规散见于诸多制度中,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居多,法律级次较低。
3.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实行重要账户核准制。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分类管理原则为基础,按照存款人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又分为基本、一般、专用和临时存款账户。为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情况,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领地位,并对不同性质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和审批制度等进行了差别规定。同时,我国还对重要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属于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4.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2007年,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明确由两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联合监督实施、解释《办法》。由此可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5.以账户管理系统为重要依托。为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电子化水平,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的全国共享,与账户管理制度相配套,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在全国推广使用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4月升级换版。这大大提高了账户业务办理效率,加大了非现场账户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了账户使用规则,有力地遏制了与账户相关的犯罪行为。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一般账户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
按《办法》规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四类,其中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须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而2009年新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管理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之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按此规定,借款人与银行因借款业务可开立专门账户,就此提出了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需求,而按《办法》规定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同时开立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若以贷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又没有开立此类专户的相应规定。一般账户的管理已无法满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资金监控管理需求。
(二)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有待改进
《办法》规定,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含展期)不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需要继使用账户的,应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户依据,重新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单位的种临时性经营项目、异地经营项目繁,临时账户开立使用的需求大增,账户用年限在很多情况下不满足于现在的年有效期的限定,而销户及重新开户仅手续复杂,而且涉及到要与关联单重新确认关联账号也相当麻烦,还可挂一漏万,致使短时期内资金无法正运转。
(三)久悬户管理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结算账户,《办法》要求银行应通知单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其中,对于“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手续,银行在处理这类账户时不好把握尺度,尤其是其中的零余额账户,已经没有未结清的款项,若也转入久悬户管理,不仅占用银行资源,也虚增无效账户信息,增加账户管理风险。若银行主动为零余额不动户办理销户手续,又因无法提供单位主动销户时应提供的某些^^文档(如:开户许可证)而无法办理销户手续,使“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放宽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控制,加大了账户监管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简化了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付款手续,对于5万元以上大额转账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相应证明,使非真实交易背景的划款行为更加便利。而单位结算账户的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使单位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提现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存在着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建立小金库甚至是贪污挪用公款的可能;而单位频繁地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大额取现,也影响了银行现金监管职能,增加了银行现金管理成本,并造成现金管理信息失真。
(五)账户申请^^文档的核实缺乏手段和依据
作为结算账户的直接办理机构,需要核实开户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由于未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证件的单位联网,无法准确判断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合规性,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成为银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一个难点。
(六)账户^^文档信息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和方法
为了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均要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文档的真实性。对于银行来说,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每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一是因为年检工作往往集中在年底,银行要办理年终决算,还有大量的业务检查工作集中在年底,账户年检工作量过大,银行往往没有太多精力来抓好此项工作;二是因为账户^^文档全部为纸式,需要人工一户户、一张张去翻查是否过期,面对日益增多的结算账户,此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三是因为客户配合度低,很多客户在办理年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对年检工作采取拖延的态度,银行处于被动状态,虽然《办法》规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销户,但《办法》并未明确具体方法和流程,银行无权对单位账户进行主动销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现行管理制度的思考
(一)国际比较
现代银行制度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远早于我国,结算账户管理也相应起步较早,并积累了众多成功经验。为便于界定我国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方向,有必要对此进行简要比较分析。为此,以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和瑞士为代表分析有关情况。
1.国外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级次相对较高。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都非常重视,虽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规范,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账户管理制度,大多以“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法律地位。例如,美国各州对银行账户开立的规定差别较大,但由于美国非常重视反洗钱,相关规定一般法律层级都比较高(如以法案形式)。英国对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也以层次较高的法律体现。日本作为传统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法规多以专门的法典形式出现,如《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或贷款交易对象选定标准》、《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对象选定标准的实施细则》和《本人确认法》等。澳大利亚作为实施英美法系的国家,银行账户管理法规有成文法和案例法两大来源,且成文法优于案例法。其中,成文法主要有《金融交易报告法》、《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而案例法是法院通过各类案例的判定确定下来的规则。瑞士非常强调对私人权益的保护,“保密”是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法规以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和行业法规为主,同时国家法令作为补充,这既可增强客户的信任度,也可将违法活动的权利隔离在保密法令之外,有效防止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2.国外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要求较为简捷。遵照商业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自我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账户的分类管理要求较为简捷。例如,在美国的经济往来中支票应用较为广泛,其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被称为“支票账户”,并进一步分为一般支票账户和可转让支票账户,其中,前者存款不计付利息,后者计付利息。英国的银行账户大致可分为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两种,前者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取现金,后者一般有最低限额等限定条款。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存款人可使用票据、借贷记卡等支付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的结算户;二是存款人作为定期或理财存款账户的投资户;三是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的存折户。同时,未限制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数量。
3.国外银行账户管理强调存款人身份真实性审查。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均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审查制度,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防范银行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例如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英国,开户需提供身份证件,如驾照、护照、家庭住址证明等。在日本,《本人确认法》规定在受理交易时,必须通过面对面等方式来核实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生日等,以保证存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落实。日本就是通过《本人确认法》的立法方式来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有效确认。在澳大利亚,建立“百分检查”制度,开立个人账户时,银行除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护照、出生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记录外,还要对每种身份证明^^文档所对应的分值加总计算,得分达到100分才能正常开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得分越高,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伪造身份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的现象。在瑞士,虽然存款人^^文档绝对保密,但“保密”不代表“放任”,银行要求职员对新开账户必须根据国际上承认的身份认证规定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
4.国外银行账户管理的系统建设水平差别较大。在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账户管理系统建设水平差别较大。其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例如,日本建立了统一的日银网,可实现大部分账户管理信息的实时联网和同步更新。二是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管理系统。各家商业银行对本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拥有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主要国家基本没有统一系统管理银行账户,但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反馈,具有较好的共享性和开放性。
(二)对我国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思考
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国际对比来看,我国与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既存在共性(如均非常重视存款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也有较多差异,主要表现在银行账户管理理念、法律法规体系级次和账户分类管理等方面。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经验相比,在若干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根本目的有待拓展。立足防范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角度,我国现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账户的种类和开立、使用的要求,强调通过账户管理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防范。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围绕账户所开展的经济往来是一种市场行为,只要双方平等、自愿,且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需求理应得到满足。现行管理制度以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为根本目的,致使账户管理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客观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存款人和开户银行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对账户开立和使用的效率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拓展账户管理的目的,更多地强调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级次有待提升。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一项非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以国务院发布决定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法律级次较低,有待进一步提升。
(2)部分账户制度有待完善。一是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例如,《办法》规定超过5万元以上单位转个人账户款项需提供付款证明,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已简化手续,不再附依据。二是部分规定不明确或非常含糊。例如,未明确界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具体操作;开立一般账户时的“其他结算需要”也不明确等。三是后续规范性文件做出了重要补充,但需系统化。例如,《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开立加后缀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原则值得商榷。目前的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原则尽管使得账户管理的范围界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出现分类过细,账户间区别不够明显等问题,体现为基本账户重要性下降,不同性质的单位账户可以归并。一是基本存款账户的龙头地位已被大大削弱。《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由此可见,一般账户区别基本账户主要有两点:不能取现;不能支付工资和奖金。近年来,部分地方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精神,本着方便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原则,允许企业通过一般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的转账。由于高度发达的支付系统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创新,以及一般账户无数量限制,可以享受银行更广泛的特色服务,导致部分企业的基本账户被悬空,基本不发生资金往来,其大部分功能往往通过一般账户实现。二是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可以归入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一方面,专用账户完全可以归入以“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账户。
实践中,部分银行和企业对区分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的意义常有疑惑,原因是两类账户的区别并不明显。特殊专用账户可以归入基本账户,并对其用途进行限定。另一方面,临时机构临时账户可以归入基本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账户可以归入以“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账户。同时,可通过账户年检来控制临时账户的时效性,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年检的临时账户予以撤销。
4.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市场竞争。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不属于必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账户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市场竞争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一是账户开立不属于必须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有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是其办理银行结算,享受银行服务的前提,既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也不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同时,其既不是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也不是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因此,账户开立不属于必须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是账户开立可通过行政许可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单位和个人选择银行开立账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本着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建立的合同关系,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精神,遵循市场竞争原则,自行协商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随着人民银行账户监管能力的提高,账户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规范。三是对账户设置行政许可影响行政资源利用效率。按照相关规定,对基本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事前均须经人民银行逐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但由于审核要素繁多,证明文件种类复杂,且^^文档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完全依靠人工进行,在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人员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要发现和控制众多的银行和存款人的账户违规行为有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账户行政许可给基层人民银行带来大量繁重而意义不大的机械性操作,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影响行政资源利用效率。
5.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效率和效果有待改进。
(1)重复监管客观存在。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都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内部也存在多个部门对账户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对账户监管分别由支付结算、反洗钱和发行三个部门负责,其中支付结算部门主要负责账户开、销户合规性监管;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客户尽职调查;账户现金管理的合规性则主要由发行部门把关。重复监管难免形成部门互不干涉、各负其责的状况,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不仅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和监管部门监管成本,也可能产生监管盲区。
(2)监管手段有待完善。我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量巨大,现场检查受制于人员数量和素质,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仅靠人工手段难以有效监测。以广东为例,截至2009年年底,共开立单位账户190.29万户,个人账户3.16亿户。要实施账户的监测和现场检查,必须依赖技术手段。但是,目前我国账户管理系统尚未实现与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的比对功能,制约了监管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3)部分违规账户行为缺少对应罚则。例如,《办法》规定银行不得为生效日前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为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执行账户年检制度、按规定管理开销户^^文档档案。但《办法》中缺少相应的罚则规定,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有待加强。《办法》对存款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规定较少,如存款人未主动办理账户信息变更、年检等,也无处罚条款,增加了银行操作难度。此外,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账户的违规行为,只能套用《办法》罚则中的“超过期限或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文档”处理,但其性质和危害远远超过一般的账户违规行为。随着账户管理制度的日益规范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截至2009年第3季度末,全国共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274 557.44万户,环比增长7.1%。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 134.18万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0.8%,环比增长2.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72 423.26万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99.2%,环比增长7.2%(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09)。账户数量的快速上升对账户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需求日益迫切。
五、加强账户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账户管理制度。账户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账户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对现有制度规定存在的不够详细、不尽完善的地方进行细化,形成规范统一的账户管理规定,以利于指导账户管理工作开展。
(二)简化增资业务手续。对于增资业务,可以通过原结算账户进行增资,但是可以采取增加人工或使用系统控制等控制验资资金,待企业增资成功,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相应更换留存的旧营业执照。通过合理有效控制增资验资资金,减少核心系统垃圾数据,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完善会计系统与账管系统数据比对功能。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开发统一的账户检查核对系统,实现前、后台及时进行系统数据比对,营业机构或商业银行营运部门可定期或次日进行核对、差错提醒,保障账户数据上报和核心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
(四)加强不动户管理。对零余额账户按照久悬户管理规定中的时间要求,定期进行销户管理,不再进入账管系统进行久悬户管理,以减少系统资源占用。监管部门对纳入账管系统管理的久悬户不作为控制新开账户的手段。同时增加系统提醒功能,核心系统和账管系统分别按照系统内外存在久悬户进行销户提示,简化操作手续,保证系统数据一致性。
(五)调整临时账户有效期。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签订的工程施工时间来设定临时账户的有效期限,减少展期或频繁的销户重开操作,减轻柜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施工单位业务正常结算,提高客户服务的满意度。
(六)提高身份证件管理和识别技术。扩大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所核查的个人身份证件种类,包括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客户身份信息,为银行机构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查手段。加快建设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单位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实现银行机构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的联网核查。在商业银行操作系统中增加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到期及时提醒功能。增加报表系统对所有客户^^文档到期预警的提示台账,保障基层网点持续识别客户,完善账户信息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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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李勇老师,他的敦促使我得以提早准备,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的书写,并在此过程中帮我为大学生涯中的最后一步画上了较为完满的句号。
另外,还要感谢向我提供书籍^^文档、时事资讯的中国国家图书馆,大量的^^文档阅读、信息筛选是写好^文档的关键所在。感谢那里的工作人员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
感谢在我完成毕业^文档过程中给予过我帮助的同学和其他老师,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照顾我的父母和爱人,以及允许我转载、引用^^文档、数据的所有者们,你们所有的帮助建构起了我完成^文档的信心和条件,使我有了今天的成绩。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