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要性3
(一)民间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特征3
1 、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互为依托3
2 、民间金融融资与正规融资之间此消彼长4
( 二)民间融资合法化势在必行5
1 、有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5
2 、有利于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5
二、民间融资合法化存在的困难6
( 一 ) 经济制度不完善6
( 二)民间融资的立法缺陷7
三、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设想8
( 一 ) 赋予部分民间融资合法地位8
(二)规范民间融资制度构建的设想9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9
2 、放松民营融资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10
3 、塑造多元化的融资市场竞争主体11
4 、畅通民间资本直接投资渠道12
5 、构筑全方位的融资监管体系13
6 、完善融资机构信用登记制度13
四、结束语14
内 容 摘 要
本文首先论述了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提出了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要性,继而分析了我国民间融资合法化进程中的一系列经济制度上与立法上的障碍,针对这些困难,在本文最后,作者阐述了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几点设想,希望可以对我国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做出一些政策性贡献。
浅论民间融资合法化
一、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特征
1 、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互为依托
民营经济对于小额的、灵活的、缺少足值抵押或担保的借贷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并且贷款要得急而频繁,对于这部分资金,就需要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高效的信贷部门才能得到满足。显然具有相应特点且高效、快捷的正规融资机构能更好地适合它。具体来说,正规的民间融资在解决民营经济融资方面具有如下优势:第一,规模小,管理层次少,民间融资运行机制比较灵活且成本相对低,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正规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将更加灵活,比较适合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第二,扎根基层,能较充分地利用所在地域的存量资金,与民营经济接触频繁,并且许多民间融资机构与当地的民营经济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了解名营经济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高这一障碍。第三,具有较为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规模偏小,无力经营大额的贷款项目,只好以民营经济作为服务对象。而且由于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对当地民营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所以愿意为民营企业服务。由于民间融资与我国民营经济的相互关系,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问题必须要提到政府发展经济的日程上来。
2 、民间金融融资与正规融资之间此消彼长
正规融资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金融融资和正规融资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这使得民间融资合法化成为稳定我国金融机制的必然选择。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金融融资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融资的支持。例如,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是较早开放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在其中一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之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与民间金融融资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看,民间金融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融资的不足,其与正规融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与正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融资往往有着更高的运作效率。民间融资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加上民间融资一般发生在一个成员彼此熟悉的社区中,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且社区中的传统习俗和共同道德使得民间融资更容易引起社区成员的认同,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双方的收益水平。此外,民间金融融资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融资对于正规融资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金融机构形成压力,随着民间金融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会因为争夺资金和业务而形成激烈竞争。
( 二)民间融资合法化势在必行
1 、有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互助性质的。民间融资合法化可以使国家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指导由过去以“堵”为主转变为以“疏”为主。承认民间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与重要作用,可以促使各级政府积极地引导其规范发展,以减少民间融资的纠纷和风险;可以使民间金融机构能切实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由此可见,民间融资合法化可以加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重视,以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发展。
2 、有利于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
首先,民间融资合法化促进了融资产品定价方式的改变。民间融资对正规融资的最初竞争是围绕利率进行的,由于当地民间融资的活跃,温州成为全国最早的利率改革试点城市。其次,民间融资合法化促进了融资行业服务方式的改变。民间融资服务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只要有客户、有业务,就能随时提供服务,同时民间融资服务的热情、周到、灵活、方便,都加大了正规融资机构的竞争压力,促使正规融资推出一系列新的服务方式,推动了融资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再次,民间融资合法化还促进了融资行业内部机制的改变。民间融资灵活的经营方式、收入分配制度、吸存揽存手段,体现了更为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正规融资经营机制的改善。由以上方面可以看出,民间融资合法化有利于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
二、民间融资合法化存在的困难
( 一 ) 经济制度不完善
民间融资合法化的障碍主要体现关于民间融资的相关经济制度的缺乏。
首先,融资监管制度,是指融资监管机构依法对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融资监管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融资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也称预防性融资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内容中,丝毫没有民间融资存在的空间,成为我国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制度空缺。
其次,我国经济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没有相应的经济保护制度,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一直以来倾向于严格管制,而无视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功绩,不区分民间融资的优劣之处,非理性地封杀了民间融资合法存在的空间,堵上了民间融资进入正规融资市场的入口,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道路更加艰难。
( 二)民间融资的立法缺陷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在融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融资;三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融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是我国正规融资市场的有益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融资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和思想意识束缚,政府至今仍未在法律上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在融资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致使其不能正大光明地开展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融资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其次,我国民间融资是自发形成的,并不像正规融资机构那样在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下产生。由于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具有竞争性的一面,其兴旺发展的势头势必导致正规融资机构的利益受损,加上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例如,民间融资中往往伴随着高利贷;又如,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融资资金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甚至有的民间融资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待。这些都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然而现实是,我们的政府还缺乏相关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民间融资。
再次,尽管灵活、方便、快捷是民间融资的经营优势所在,但在发生融资行为时,其重个人信用,轻规范手续,更缺乏必要的公证与担保,一旦借款方失信,很难挽回经济损失。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来对民间融资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三、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设想
( 一 ) 赋予部分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政府应当更新观念、明确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加强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民间融资的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是我国融资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摒弃和废止那些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束缚民间融资发展的理念、制度与规则,给民间融资市场一个合适的定位,明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立法,出台诸如《民间融资法》或《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放债人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承认其合法地位,以保证民间融资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和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适度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只有从法律和政策上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才能使其隐藏的融资风险便于监控。政府作为市场规则与融资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关键是设计出良好的制度,民间融资公开化、合法化并不是一定要其组织化,应充分尊重民间融资自身的灵活性和规律性,允许民间融资自由竞争,保持其形式灵活多变性,不直接干预民间融资市场。否则,将抹杀其“生命力”,造成管理不善、寻租等现象,限制了它的作用。
(二)规范民间融资制度构建的设想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融资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融资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在美国,有专门的存款保险可以保障中小储户在所有银行中的存款安全。银行为存进自己银行的存款购买存款保险,一旦银行破产,就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中小储户存款,这样中小储户不用担心银行破产,也就不太可能发生银行挤兑情况。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一直是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甚至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也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角色。在融资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合时宜。随着融资业对外资开放以及中小融资机构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业将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将使一些效益较差或在竞争中失败的融资机构不可避免地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再由政府对存款人全额担保,必须建立由存款人、融资机构和政府合理分担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此化政府担保为机制担保,化隐性担保为显性担保。可以现在民间融资机构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融资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处置能力,以降低农村民间融资机构的脆弱性,保护公众对民间融资机构的信心。
2 、放松民营融资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
解除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允许民间资本在融资服务业领域享受国民待遇,为其提供一种规范、开放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安排,使得民间融资获得稳定、明确的制度预期。也就是说,实现融资业的对内开放。对于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就是指符合相关条件并愿意参与提供融资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独立的融资机构而参与融资市场竞争的一种市场行为。融资体系的脆弱性和外部性决定了整个融资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就显得非常必要,融资机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才能够设立。比如:要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因为融资机构独特的负债经营方式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投入巨额的资本作为债权人的财产保险,才能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和社会利益;要有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层和合格的员工;要有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章程;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其他设施等等。但是,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关键是:如果他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政府原则上就应该按照固定的程序模式,颁发经营许可证,允许他开业,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存在制度歧视。
3 、塑造多元化的融资市场竞争主体
在对外资融资机构全面开放前,使本国的融资市场主体多元化有着特别的功效。其一,可以让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感受到来自不同性质融资主体的压力,在竞争的氛围中先行锻炼竞争能力,为外资融资机构进入后的全面竞争做准备。其二,可以适当转移一部分国有融资机构难以开展及利润较低的融资业务,以改善国有融资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强其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免这部分业务在入世后都被外资融资机构侵占。其三,可以在入世时保护我国的融资主体结构,减少开放融资市场业带来的震荡,因为在融资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民营融资机构可以作为外资融资机构大量进入前的缓冲。其四,民营融资机构,由于投资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其在融资领域内的服务理念应该是多样化及对传统融资主体结构构成一定的挑战性。民营经济正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它们的投资和融资需求也日益增大,但是在权力中心主导制度变迁的条件下,自下而上的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制度安排,依赖其能否从权力中心获得制度创新的特许权,或者能否凭借其讨价还价能力突破现实的制度安排。其五,扶持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制度需求超过了制度供给。通常说来,融资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应服从于实物经济中优势产业部门的发展需要。而在目前和未来更长的时间里,中小企业都是中国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企业形态,那么,建立以民间融资机构为主体的融资体系,就是顺理成章的改革首选路径。
4 、畅通民间资本直接投资渠道
首先,在实现现有国有银行体系的市场化、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商业化、政府与银行关系的规范化的同时,加大对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组织体系,这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同时,可设立相应的民间融资机构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是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些非盈利性质的担保公司,专门为民营经济向民间融资结构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样,国家在给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方便时,也由企业承担一部分风险。通过这一计划,既可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又可为民间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机遇。
三是发行担保债券和抵押债券。担保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或第三者信用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抵押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这两种债券的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风险极小,很适合闲散资金的投资要求。
四是建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设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可以引导储蓄存款向证券投资转化,且能将社会闲散资金和居民手中的货币动员起来,转移到投资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利于投资者在较充分的时间里根据对投资企业的了解进行投资决策,既避免了盲目性,又能满足不同风险承担者的投资欲望,必然有利于民间资金的购买。
5 、构筑全方位的融资监管体系
由指定机构对民间融资进行管理、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局、行业协会等机构,最大限度地获取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如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通过各种渠道(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建立起有效的监测制度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融资监管应根据融资组织规模大小、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而档次不同,分成不同的类别,确立合适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规模大、业务广的民间融资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但对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融资组织,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当好“裁判员”,而不是“消防员”。注重司法监管,法院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理性监管,积累案例,让外界逐渐了解民间融资的规则与制度。只有经过这种外部监管,才谈得上更为内部化的监管。民间融资机构由于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预算硬约束的机制比国有融资机构更好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才能降低融资风险,使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通畅,更加正规化。
6 、完善融资机构信用登记制度
信用是合作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民间融资机构正常经营保证,也是能够顺利及时融资的保证。所以,民间融资机构必须提高信用意识,强化信用观念;政府必须完善融资机构信用登记制度。对民间融资结构应建立信用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信用策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管理,按时发布信息,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降低信用成本。
四、结束语
融资难问题深深困扰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增加就业和经济稳定发展。本^文档从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要性的角度入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较为深入地研究了我国民间融资合法化问题。本^文档的研究表明,我国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间融资有着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和民营经济的其他融资渠道相比,民间融资有着极大的优势,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将极大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合法化,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融资市场和融资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 林孔团、何自力:《适时适度放开民间融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第35页,《南京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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