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2
一、《巴塞尔协议》的宗旨框架和基本原则…………………………………………3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3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状况…………………………………………………………4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4
(二)银行准入监管和相关法律匮乏……………………………………………4
(三)监管手段单一,监管信息不透明……………………………………………5
四、我国监管法的状况………………………………………………………………5
(一)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5
(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6
五、对策与建议………………………………………………………………………6
(一)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监督约束体系…………………………6
(二)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7
(三)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7
(四)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7
(五)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动态信用评级管理系统……………………………8
(六)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8
(七)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9
参考文献……………………………………………………………………………11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时间的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也逐步深入。到2006年底,我国已经完全放开金融市场。金融作为整个经济的核心,其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竞争力。银行作为金融重要的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详细提出了对银行核心资本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上还和世界上著名的大银行有一定的差距,在许多方面需要改进。此文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关巴塞尔协议的一些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探讨。
论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的宗旨框架和基本原则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一个比现行巴塞尔资本协议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其落脚点是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大幅度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思想是强化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其宗旨是: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做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认为,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比如国家风险)。新资本协议涵盖上述风险范畴三大组成部分,即信用风险、与信用风险紧密联系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导致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影响到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早在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监管和规范我国银行业的资本构成和资本数量。但是我国在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过程中,由于资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3年第7期中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财务^^文档显示,我国12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63%,整体上没有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为6.87%,其中只有中国银行一家达到8.15%。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为5.54%和6.91%,距离8%还有一定的差距。股份制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88%,其中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只略高于8%的最低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相比可谓是相形见绌。全球按一级资本排名前三十名的大银行,在剔除没有资本充足率数据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余29家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为11.14%,远高于我国7.63%的平均水平。如果按国别进行比较,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国内前32家大银行的平均值为13%;经历了多年经济衰退的日本,其国内排名前29家银行中的27家平均值是10.83%;而与我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1家银行中的20家的平均值为12.23%。
不难看出,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整体上与国际银行业有较大的差距。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状况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
从外部环境看,我国宏观经济从总体上看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增强,但仍存在结构失衡等影响持续性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制约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从银行监管的内部环境来看,主要存在监管者责任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制约,银行监管法规框架存在缺陷,监管支持系统还较薄弱等弊端。
(二)银行准入监管和相关法律匮乏
对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现行法规规定的有关发照标准存在缺陷,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则;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影响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监管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处置不及时,成本高,影响了监管效率。
没有建立起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修改还不够及时。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存在诸多缺陷,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尚没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办法等。
(三)监管手段单一,监管信息不透明
银行监管手段如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计划性、连续性;非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较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有机结合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大力改进。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信息的连续性和相关性、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调整、改进。对商业银行境内外并表监管的能力严重不足,与一些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四、我国监管法的状况
(一)对境内商业银行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在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从监管主体方面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实践中,由于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监管作用被弱化。人民银行内部,存在银行监管条块分割和中心支行监管部门与监管办“争相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
其次,在监管对象方面,我国原有专业银行正处于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包袱和不规范操作,尚未达到《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三,在监督依据方面,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规定,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要素。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还颁布了大量规范商业银行运作和管理的条例和规章,但在立法建设上仍有不足。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期货法》、《商业银行监管条例》等尚未出台,已出台的几部金融大法中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条文过于原则、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在监管实施方面,监管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对业务的不熟悉使监管效率不高,执法不严导致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且不断累积。由于缺乏监管依据,监管制度的建设滞后于银行实践。
(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为了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形势,1994年4月我国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1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同样也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1996年4月颁布了《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应该说,我国在对外银行监管法制建设方面进步很大,但仍存在不足。主要是重事前审批监管,轻事中业务监管和事后财务监管。此外,在与外资银行母国进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信息交流不畅。
五、对策与建议
(一)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监督约束体系
在强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行业自律、银行内控、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四位一体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形成三架马车式的监管格局。在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能力的基础上,考虑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再设立金融监管局,使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有效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
良好的金融自律机制是法定机构监管的重要补充。我国自1998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一系列银行同业自律组织,但发展不成熟不完善。为促进行业自律的进一步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与法定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外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我国的银行机构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三是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
(二)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我国要参照国际银行业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信息的公开披露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改革会计制度,提高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可信度以及与国际通行准则的统一程度。监管当局还必须用经济、法律的手段,对信息的虚假披露和不按期披露进行严格处罚,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公司治理信息及年度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三)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在于:(1)稳定金融,防止银行危机;(2)保护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3)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证,而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被排除在外,明显有失公允;(4)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优化金融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组建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初始资金由财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参保银行支付。鉴于我国己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我国应建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内参加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具体实施时应采取以下对策:(1)实行按风险征收保费的制度。此举对银行有正面激励作用,使其自愿遵循审慎原则,避免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2)实行部分保险制度。规定每个存款账户受保护的金融上限,使之能对90%左右的储户进行全额赔付,同时发挥大额储户对银行的监督作用。
(四)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合理确定监管立法的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完善合理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应是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维护金融业的适度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壮大,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自我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二,针对我国加入WTO后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的工作。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性规定。同时,对这些规章制度要及时发布,增强监管的透明度,真正作到以公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监管。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退出方面的法律建设,构建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相关法律要赋予监管机构退出市场决定的自主权,及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前采取适当纠正行动的权力,使监管机构能根据具体情况,对有问题或经营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理或勒令其退出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动态信用评级管理系统
对金融机构来讲,“巴塞尔体系”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的问题,所谓内部信用管理是指银行在做信贷时要有内部信用评级。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他们考虑信用评级是找一家中介机构,类似债券评级那样,银行根据此类评级建立客户信用体系。目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经济环境变化非常快,所以金融机构首先要做好信用评级,其次要根据实施信贷期间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评估客户信用等级转移的概率,即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动态信用评级管理系统。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管理,不仅要对所有客户做出评估的级别,更重要的是侧重于客户级别的变化和这种变化的方向、程度大小,要能确定出变化的可能性,掌握其变动的趋势。
(六)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我国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上可采取以下途径:
第一,通过国家财政增资、降低金融机构所得税,加速金融机构资金流转。商业银行应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度,采用担保、抵质押放款,提高贷款质量和安全性,降低风险权数的资产比例。风险权数资产比例的降低,一方面可提升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还可增加银行盈利、再从盈利分成中增加银行资本。
第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固定资产重估、适当提高准备金比率等方式,增加附属资本。
第三,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定义,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纳入监管。
第四,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系统,在计算方法上可参考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3日颁布的《银行资本充足新结构》,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目标,并由监管者审查,由市场约束。
(七)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1.建立科学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西方商业银行通常都是按照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建立严格的信贷资产风险组织结构,以实现对信贷资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同样面对风云变换的经济现象和错综复杂的贷款对象。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当前经济环境要求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现代化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种管理体系不是形式上分工协作,而是实质上的权力制衡。要达到职责分明、精简高效、相互制衡、管理科学的目的,真正实现决策核心、参谋系统、信息中心、执行部门、内控机制既融为一体,又相互制约。只有这样的一个完整的信贷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才能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真正实现高效有序的运作。
2.不断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工具
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的经验,最成功、也是最有成效的莫过于他们能够不断创造出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工具,并且十分娴熟地应用各种风险防范工具来抵御和化解面临的各种不同的信贷资产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是所有国内商业银行面对的共同课题,我们有必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防范和分解信贷资产风险的成功经验,不断创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样化的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工具。
3.注重信贷资产风险的界定,有效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风险
根据综合获得的全部信息和科学的最佳判断,对信贷资产质量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这是西方商业银行管理和防范信贷资产的前提。我们要抓住当前信贷资产五类分级的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和化解的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过信息的调查反馈和充分披露,密切注视经济环境、市场动态、企业状况、资金流向以及银行自身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等,及时捕捉和完整掌握信贷资产运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合理界定信贷资产风险的质和量,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措施。
4.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增强商业银行自控能力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宏观指导与监管,尤其要把握经济发展全局性、货币资金流动性、行业和地区风险性的监管。一方面要坚决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破坏信用关系,逃废债权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流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有序运行,坚决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要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连续监控,包括信贷资产的政策、管理办法、运行程序、内控机制,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的结果是否连贯可靠等等,以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控管理,避免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和经济效益下降。
5.借助政府力量,逐步消化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处理信贷资产质量问题,各国政府都采取积极而谨慎的态度。根据西方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商业银行存在的信贷资产风险问题:一是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呆账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加快呆账核销进程,以利国有商业银行轻装上阵,尽快实现向真正商业银行过渡。二是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以增强其抵御信贷资产风险的补偿能力。三是多渠道开辟国有企业还债资金来源,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压力。四是适时调整利率政策,增加银行或企业的收入,提高银行和企业自担风险的能力。五是尽快实施信贷资产保险制度,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办法,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分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此外还可以采取重组、接管、收购、兼并等政府直接干预的办法,来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
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在补充银行资本方面,我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动用外汇储备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务工具筹集资本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们相信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参 考 文 献
1.王晓枫.《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黄志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西南金融》,2004(8)
3.杜明颖.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
4.沈琨.《论巴塞尔体系与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2006(2)
5.王兆刚.论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业监管.《海南金融》,2003(9)
6.吕耀明.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1998(12)
7.邵兴忠.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福建金融》,2003(11)
8.倪小琼.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与启示.《金融观察》,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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