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洗钱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履行反洗钱职能,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洗钱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识。随着经济金融的日益国际化,垮境洗钱日益成为我国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给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在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我国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洗钱,对于中国的很多老百姓来说,还是很陌生的字眼。然而,在中国的社会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相当规模的洗钱现象,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金融监管、政府工作机制等等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加之活跃的地下经济和普遍的现金交易,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比经济因素影响更为巨大的,是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交易在今天,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容易、更隐秘、更快捷、更广泛。其触角可以伸展到世界的任一角落,而交易者却可以足不出户。这在给合法交易者提供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包括洗钱在内的种种非法交易披上了隐身外衣,反洗钱斗争也因而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因素。
一、我国洗钱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我国洗钱活动的产生
洗钱活动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几乎没有洗钱活动。改革开放给中国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规模明显扩大,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是,由于转型过程中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法制建设滞后、改革措施不配套,加之国际犯罪组织和国外不法分子借中国对外开放之机向国内渗透,中国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金融欺诈、偷税逃税骗税、制假贩假、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数量明显增多、规模明显扩大。与此同时,政府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于是,为了隐瞒、掩饰、合法化数额庞大的违法犯罪所得,随着这些上游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洗钱的需要,洗钱活动就在中国粉墨登场了,而且愈发严重。
2、我国洗钱活动的严重性
下列的一些实际统计数据、粗略估算数据以及具体个案数据,可以帮助我们从感性上认识我国洗钱活动触目惊心的严重性。
在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前,犯罪分子为藏匿赃款,多用假名或亲属的姓名开户存款。世界银行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显示,中国经济犯罪活动非法所得的一部分被置于银行体系之中,例如,1995年经济犯罪活动中有20%的收入被存放在银行。该项研究指出,1997年中国的银行体系存在相当于480亿美元的巨额“额外”储蓄,约占中国当年GDP的5%,之所以说是“额外”,因为这部分储蓄与中国城市居民的年收入和支出额不相吻合。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每年约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与遗漏”,这被国内外很多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视为衡量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际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测算,中国每年资本外逃的规模就是200亿美元左右。
在地下钱庄活动也较活跃的广东省潮汕地区,爆出过堪称“第一税案”的广东汕头、普宁出口骗退税案。在该案件中,两地犯罪分子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虚开金额合计约323亿元,涉及的偷骗税额达40多亿元。根据出口骗退税犯罪分子的交代,为了连续进行出口骗退税,需要进行跨境洗钱,即将骗取的退税款以现金方式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转移到境外再汇回作为“出口收汇”,以骗取出口退税,并开始新一次的跨境洗钱循环。
3、我国洗钱活动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范围扩大,国际犯罪组织和不法分子的渗透也会进一步加剧,中国仍将面对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也可能在数量上增长、规模上扩大、地域上拓广、方式上多样化和复杂化。
(1)跨境洗钱日益成为中国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
一方面,国内违法犯罪分子对跨境洗钱的需求日益加大,他们迫切地希望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跨境洗钱转移出去。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毒品、走私等有组织犯罪及偷税、诈骗等经济犯罪也向国际化、全球化发展,加之各国反洗钱政策和措施存在差异,跨境洗钱逐渐成为当今国际洗钱犯罪活动的主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日益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跨境资金往来规模也将增大,随之伴生的跨境洗钱活动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2)地下钱庄可能是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跨境洗钱活动的重要渠道
从国际上看,地下钱庄洗钱日益受到国际犯罪组织和不法分子的青睐。经合组织属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1999—2000年度洗黑钱报告中指出,亚洲货币兑换商成为全球洗黑钱的主要“黑手”之一。全球各地的许多洗黑钱集团开始或已经采用传统上只在亚洲出现的地下货币交易方式,包括印度的货币兑换制度和中国的汇款制度,把资金从海外偷偷调拨回本国。
从国内来看,来自走私、逃税、非法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洗钱需求,仍会支持地下钱庄的发展。例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内地市场的开放以及内销规模限制的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收入迅速扩大,为了规避税收,相当一部分人民币收入需以隐蔽方式汇出境外,这种需要实际上也成了地下钱庄的稳定“资源”。
(3)我国洗钱活动给金融系统带来的反洗钱压力加大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的自由化,这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使得洗钱方式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和技术化。事实上,即使不直接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而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洗钱,除了使用现钞进行货币走私的情况外,还是要利用金融系统,例如通过银行转帐进行款项交割。在我国金融向全球化、自由化、电子化、创新化推进的道路上,金融系统面临的反洗钱压力也会进一步加大。
二、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随着国内、国际洗钱活动日益严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在中国也日益提高,加强反洗钱工作对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一)反洗钱的概念及其重点
一般意义上的反洗钱可描述为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者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个系统行为。
洗钱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犯罪活动。相应地,反洗钱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一般说来,反洗钱可分为识别、侦查、处理三个阶段。
1、识别
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个环节。银行、海关及其他有关机构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大额可疑资金的提取、划转及可疑资金运送等情况报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存在的可疑情况进行识别。这个环节,一般都是根据已掌握的^^文档和情况进行。反洗钱机构在这个环节着重依靠各种监测系统获取可疑情况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4 月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反洗钱情报并进行国际反洗钱情报交流。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主要分为采集、监测分析和移交三个步骤: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收集
大额交易信息由商业银行的报告主体直接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告采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信息的报送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商业银行上报的信息汇集之后再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和甄别
2004年8月16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开始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所依靠的监测分析系统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异常支付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开发的,能够接收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初步的数据分析,并可按设定条件进行交易和账户的查询。
(3)可疑交易线索移送
通过分析筛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判定可疑的报告移交给反洗钱局。经反洗钱局调查,对一般性违规行为,由反洗钱局视情况进行处理;对确实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反洗钱局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2、侦查
侦查是反洗钱工作中的重点。在侦查阶段,反洗钱机构对初步识别的可疑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在这个阶段,政府常动用有关监管部门和立法、司法力量对可疑情况进行调查。反洗钱机构对可疑资金的动向进行严密监测,对提取、划转、运送可疑资金的关系人进行追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顺藤摸瓜,弄清犯罪分子洗钱的事实。
3、处理
处理是反洗钱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处理阶段,犯罪分子洗钱的事实基本查清,反洗钱机构将犯罪分子洗钱案件交给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由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追缴洗钱资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力度直接影响对洗钱犯罪分子威慑力的大小。
识别、侦查、处理三个阶段基本构成了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这三个阶段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承接的整体。做好洗钱犯罪的识别工作,有利于及早发现洗钱犯罪活动,阻止洗钱犯罪的进一步蔓延。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是摸清犯罪分子洗钱犯罪的关键,不摸清犯罪分子洗钱的具体情况,也就无从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理洗钱犯罪分子是体现法律威严的切实行动,反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果。
反腐洗钱和反恐融资是当今世界反洗钱行动的两大重要内容。腐败已被世界各国视为成功发展和经济实践的主要障碍。1996年,世界银行总裁詹姆斯·沃尔芬森将打击“腐败癌症”确定为世界银行的最高优先事项。2002年3月,在墨西哥举行的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全面反腐的国际文书。由腐败而产生的“灰钱”和“黑钱”的清洗问题摆在了世界各国反洗钱行动的日程上。这些行动包括:反对向恐怖主义、恐怖行为和恐怖组织提供融资,并没收资金;对向恐怖主义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和法人进行处罚;采取措施防止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营利机构的名义和账户洗钱;加强反对恐怖主义洗钱的国际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严密监视与恐怖主义可能有关的资金划转;金融机构有义务报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洗钱活动等等。
(二)我国反洗钱现实情况
1、反洗钱法制建设
(1)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刑事立法
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刑事立法为起点;在1997 年参考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2001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规定了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该项犯罪的犯罪主体。
(2)反洗钱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制订及发展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3 年3月1日,随着上述三个部门规章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开始正式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3)反洗钱法立法工作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反洗钱法被列入了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目前,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正在对立法起草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我国反洗钱法将反映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需要,解决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急迫问题,同时满足国际反洗钱领域通行标准。反洗钱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国内反洗钱工作的深化发展,并有力地促进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
2、反洗钱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反洗钱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国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之初,
就十分注重各个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协调,目前已经建立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及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
3、反洗钱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是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载体,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与否,能否有效判定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和保存交易记录,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三、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反洗钱工作面临众多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反洗钱法规滞后,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缺乏法律的强有力支撑
对照国际上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仅在刑法中对涉及四种犯罪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作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作出规定,法律层次和法律效率较低。如《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它对通过银行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完成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的报告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其它形式的交易行为并未涵盖。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也有遗漏,如对犯罪分子涉足的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彩票、拍卖、贵金属交易等行业,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洗钱活动,没有要求尽职调查和实行交易报告制度。监管部位的缺失,使洗钱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观念意识滞后,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目前,从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普遍重视不够,认识不到洗钱已经严重危害着我们国家的财政、金融、经济和社会安全,认为洗钱犯罪只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才存在,而相对经济落后的市、县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市、县没有必要进行反洗钱工作。
1、政府大局意识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保持高速增长,年平均GDP增速高达9.5%。在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随着发达地区产业链的转移,各地的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大量的资金涌入,金融机构必然会加强对外来资金的审查力度,这样将对招商引资造成一定影响,如果负面影响过大就会引起当地政府不满,认为反洗钱工作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以至招来行政干预,事实上这种干预现象在外汇账户的审批开立中已是屡见不鲜。
2、职能部门主动意识不够
一些职能部门没有考虑到洗钱犯罪的隐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没有考虑到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调,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职责,与他们没有关系,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缺乏主动性,即使部分地方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协调机制,也往往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3、金融机构积极性不够
部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看不到洗钱对自身经营的危害,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量和经营成本,甚至还可能因严格执行制度而影响了与客户的关系,导致存款外流,结算业务减少,影响经营效益,更有个别机构原来在非法资金转移过程中曾获得超额利润,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这些业务和利润可能会消失。因此,部分金融机构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三)机构建设滞后,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广度
1、人民银行内部机构建设滞后
目前,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仅有上海、广州、深圳、乌鲁木齐、昆明五个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内设反洗钱处,广东省辖内也只有珠海、佛山等少数几个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有反洗钱科。而其他市、县人民银行没有设立单独的反洗钱职能部门,各地市中支、县支行只能建立由会计财务、货币金银、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来承担反洗钱工作,这与其承担的大量且专业化的反洗钱工作不相适应。
2、人民银行内部资源整合不足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本、外币反洗钱工作仍处于分离监管状态,与反洗钱工作最密切相关的现金管理放在货币金银部门,帐户管理职能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执行,外币反洗钱业务监管则大多设在外汇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建立起密切配合与有效协作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反洗钱工作条条分割、多头对外、职责交叉,缺乏关联性,造成了人力、物力分散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率低。
3、反洗钱协调机制未能有效运转
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涉及信息的收集、情报筛选与分析、立案侦查、战略研究和政策协调、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多项职能,涉及金融系统、社会中介、监管部门、司法执法机构等众多主体,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调,但目前,大部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协调机制未能有效运转。一是银行间协调存在职能部门统一归口难的问题。如工行反洗钱工作由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农行则由保卫部门承担,中行的承办部门是资产保全部,建行的反洗钱职能部门设在监察室,农村信用社则由计划财务部承担。目前金融机构这种业务归口的不统一性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协调难度,不利于信息沟通和交流。二是目前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其政治意义、宣示意义大于实际工作意义。三是反洗钱国际间跨境合作的机制尚未完善,未能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有效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活动。
(四)人才配备滞后,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深度
洗钱犯罪是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些都使得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懂金融、计算机、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懂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由于现在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者说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 很难适应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和任务。
(五)技术手段滞后,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1、非现场监测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虽然人民币“大额”资金的报表报送已经采用了从数据库直接进行剥离采集的办法,但人民币和外汇“可疑”资金的报表,尚没有开发出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仅仅依靠当前各银行工作人员对照着两个《办法》的识别标准来甄别,然后手工摘录后逐级汇总上报,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由于识别“可疑”资金能力低,使得许多真正有价值的线索有可能被遗漏和忽略,监测技术落后、工作效率低下,使人民银行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和全面。
2、现场检查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各金融机构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会计业务系统和资金清算体系,业务数据大都集中到省行级甚至总行级的数据中心,且各行的数据库格式也各不相同,资金交易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发展对反洗钱现场检查形成了严峻的考验,现时,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手段仍以手工为主。在检查中,仍需要通过手工查账等手段了解资金交易的来龙去脉,面对商业银行庞杂的资金账户与资金交易记录,仅靠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核对,工作量大且效率低,检查的广度与深度很难得到保证。
四、履行反洗钱职能,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基层人民银行作为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着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市、县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给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作职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一)培养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洗钱犯罪决非危言耸听,它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安定,人民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反洗钱工作形势,定期对辖内洗钱犯罪情况和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扩大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通过组织金融机构发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办宣传板报、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和窗口、组织反洗钱工作人员发表文章等形式,不断增进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与互动,增强反洗钱的群防意识;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合规经营,严格监控,提高技术手段,加强行际合作,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逐步形成全社会综合防治的局面。
(二)完善组织机制建设,建立内、外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建立专业反洗钱机构和队伍
为适应今后日益繁重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议在基层人民银行单独设立反洗钱部门,统一管理全辖本、外币的反洗钱工作,并从人力物力等资源方面进行适当调整,解决目前上下沟通不畅、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要尽快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反洗钱队伍,强化反洗钱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和人才交流机制,提高反洗钱监管人员工作水平,提高基层反洗钱工作能力,建立一支高效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队伍。
2、整合反洗钱各项资源,发挥工作合力和整体优势
反洗钱工作同存款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信贷登记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管理、外债登记、进出口外汇核销等业务密切相关,因此,建议设立单独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后,首先,应加快本、外币反洗钱工作整合步伐,实现本、外币反洗钱工作统一领导、部署和行动。其次,应进一步整合与反洗钱相关的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各项职能,由反洗钱部门统一监管,避免反洗钱工作多头对外,发挥整体工作合力。最后,应加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建立跨区信息交流、联合调查等制度,实现反洗钱信息共享,发挥人民银行区域反洗钱资源联合优势。
(三)加强外部协调,建立完善市、县反洗钱协调机制。
建立多部门合作的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使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金融部门的相互合作,需要政府编织一个长期的反洗钱工作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财政等执法部门都属于这个网的一个环节,我们要积极配合,共同编好这个网,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更要发挥反洗钱工作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努力营造社会共识,积极寻求反洗钱合力,通过建立多层次、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拓展反洗钱信息渠道,增加反洗钱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提高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的综合能力。
(四)强化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监督
1、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
人民银行要根据辖内反洗钱形势,尽快研发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并推行到各家商业银行,与之联网,使各家银行均能通过同一个系统平台监测可疑资金支付,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帐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现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
2、细化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
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进行汇总和跟踪分析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现有认定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增加认定条款,统一和细化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的认定,便于一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识别和掌握。
(五)健全反洗钱现场检查制度。
对金融机构、其它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要突出现场检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一是加大反洗钱检查力度,基层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工作职能,制定反洗钱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加大对金融机构、其它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力度。二是严格反洗钱检查工作的考核,完善与反洗钱检查工作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因为操作失误、判断错误等因素造成检查工作的渎职。
(六)加强人才培训,造就高水平的反洗钱专业队伍
洗钱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能型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民银行要针对当前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 突出人才培养的重要性。首先,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人才战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系统教育培训网络和多级培训体系;其次,当前基层反洗钱部门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存在不足,亟待开展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再次,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加紧吸收和挑选一批知识丰富、研究能力强和专业技能高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各级反洗钱职能部门,迅速增强一线队伍的反洗钱力量;最后,应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实施人才选拔激励、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反洗钱专业队伍的整体资源优势。
参 考 文 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课题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5月
2、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反洗钱工作报告》,《金融时报》2005年7月16日
3、吴穗华,《广东银行业反洗钱:重拳出击》,《南方金融》2003年第3期
4、杨洪宇,孙岵桃,《发展中国家洗钱问题与国际信息交流》,《南方金融》2003年第5期
5、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课题组,《“地下钱庄”与洗钱犯罪》,《中国外汇管理》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