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2
一、农村信用社的地位…………………………………………………………3
农村信用社的作用…………………………………………………………3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4
(一)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必须改革………………………………………………4
1.原有管理体制落后……………………………………………………………4
2.历史包袱沉重…………………………………………………………………5
3.管理制度不健全………………………………………………………………5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内容………………………………………………6
1.加强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6
2.增强服务功能…………………………………………………………………7
3.消化历史包袱…………………………………………………………………8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措施……………………………………………………8
1.做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8
2.加强支农服务…………………………………………………………………9
3.改善经营管理…………………………………………………………………9
(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果……………………………………………………10
1.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10
2.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10
3.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10
4.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11
5.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11
6.组建省级管理机构,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形成………………………………11
7.实施市场退出,完善市场竞争机制…………………………………………11
参考文献 ……………………………………………………………………………12
内 容 摘 要
本文论述了农村信用社的地位、作用及最新的改革情况。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三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历经50多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实力逐步壮大,但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有待通过深化改革予以完善。当前,信用社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机遇,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加强经营管理,使信用社的发展更加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农村信用社的地位、作用及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业中一支独特而又重要的力量,农信社现阶段的改革,不仅是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也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问题,是中央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一项治本之策。
一、农村信用社的地位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2003年改革之前,信用社大概历经了四个发展阶段,其在各个发展阶段的地位如下:
建国初期,为打击农村盛行的高利贷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的稳定,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大力发展。这一时期的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实现了合作化。
1959至1979年间,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其间还曾数次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实质上成为人民公社的一部分。
1979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开展存贷业务,并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96年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农村信用社发展至今,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确立了不容忽视的地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二、农村信用社的作用
我国6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目前农村尚有3000万贫困人口。解决“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资金投入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发挥了重要的支农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使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他商业银行大规模地从农村撤出。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限的上收,很多都是只存不贷,使得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也使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可以说,信用社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乡镇居民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一)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必须改革
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逐步走向成熟。特别是1996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良贷款比例由1999年的51%下降到2002年的37%。全国信用社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减亏增盈52亿元、38亿元和71亿元,亏损额分别减少23%、17%和32%。
但是,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农村信用社还存在诸多不适应,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完善。
1.原有管理体制落后
(1)单个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过小
由于农村信用社资产经营规模小,技术条件相对落后,与知识技术含量较高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相形见绌。外汇结算、自助银行、电子银行等业务只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具备开展条件,很多信用社还停留在手工业务操作阶段。若进行新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盈利低,业务开发成本无法分摊,制约其科技水平的改善,也制约其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化解。因此,对于科技手段落后造成的效率低、差错多、成本高等问题,农村信用社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
(2)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按照金融组织成长的一般规律,商业金融是金融组织发展的一种更高级形式。合作金融组织在帮助其社员提高经济能力的同时,自身不断发展壮大,开始有能力参与商业性的金融竞争,其商业性逐渐增强,合作性逐步减弱。新一轮改革实施以前,信用社实际上已经成为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具有独立利益追求的信用机构,基本上脱离了合作金融的运行轨道。将农村信用社全部规范为合作金融组织是不合时宜的。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业务量很小,商业化程度很低,按合作制原则规范是可行的。但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信用社的商业化程度已经很高,如果完全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把他们拉回到合作金融组织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3)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近年来,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相当一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不同程度地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信用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规模效益不如大银行,受到的冲击很大。由于公众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度产生偏见,在办理业务时开始选择有所选择。据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规避风险,纷纷将资金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存款有向大银行集中的倾向。这使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拓展市场受阻,发展后劲减弱,利润率下降。
2.历史包袱沉重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突出表现为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都很高,同时还有较大数额的挂账亏损。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信用社历年累计亏损挂账1314亿元。有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全国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和资产损失两项合计约4331亿元,冲抵资本金后实际资不抵债金额3114亿元。形成这些包袱的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善;二是大的经济环境,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沉淀;三是多次体制变革中遗留的一些问题,如开办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不正当行政干预、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划转过来的呆账等。
3.管理制度不健全
多年来,由于多级法人的存在和管理体制等原因,信用社缺乏严格有效的制度制约,行业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职责不明,缺乏对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视和统一规划,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等制度缺陷并存。
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存在“官办”、“吃大锅饭”的状况,用人机制不活,人事分配制度僵化,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导致信用社员工的规则意识、效率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
管理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信用社管理涣散,经营风险居高不下。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内容
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风险防范、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社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尽管多年来信用社进行了大大小小的改革、调整和完善,但一直到2003年以前,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原有体制框架之内的修修补补,并没有触及经营机制和利益关系的调整。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最新一轮改革的开始,这次改革是针对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等根本问题所进行的改革,将极大地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
1.加强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
此次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
一是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因此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农村信用社,可考虑予以撤销。这种设计显然不同于以往的“一刀切”的思维模式,充分考虑了信用社发展在地区间的不平衡性。
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通过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使分散式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有利于克服单个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缺陷,集中资源发展业务、化解风险,适应市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将对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省级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同时,《方案》还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50多年来,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问题多次反复,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作为监管机构承担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事实表明,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人力、手段有限,鞭长莫及,根本难以管理好信用社。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监管机构,又是行业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对信用社的监管。银监会作为国家监管机构对信用社是依法监管的关系,银监会管理信用社实质上是自己监管自己。在过渡期内,银监会由国务院授权承担管理责任是可以的,但不宜长期承揽对信用社的各项管理事宜。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方案设计的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信用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应该说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知水平上的最佳选择。
2.增强服务功能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总体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中,“增强服务功能”至关重要。《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不管采取哪种产权模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定比例的支农贷款。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增强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功能,是此次信用社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和试金石。因此,信用社改革不能偏离增强“三农”服务功能这个方向。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信用社的支农职能也是必要的,国际上也有类似的惯例。如: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就对社区银行在社区内的投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在泰国,不管银行设在何处,都必须有不低于16%的贷款投向城市以外的地区。当然,支农比例的确定也不能“一刀切”,而应该因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因“三农”服务需求程度的差异而区别。
3.消化历史包袱
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国家帮助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的四项扶持政策:
财政补贴方面,对农村信用社1994年至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息而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
资金扶持方面,按照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专项票据或专项再贷款,给予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方面,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利率政策方面,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在1.0-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20%)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这次改革中的扶持政策,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农村信用社要拿到扶持资金,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不良贷款也要下降一定的比例。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措施
《方案》颁布后,农村信用社进入了新的改革时期,各项改革措施纷纷出台,各地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信用社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体制改革、改善支农服务、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信用社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1.做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信用社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首先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通过这些措施摸清家底,扩大资本金规模,明晰产权关系,为产权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认真分析考虑了根据地区经济和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成熟一家改革一家。对于一些地理位置偏僻、存贷款规模小、业务发展缓慢的信用社网点,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予以撤并,优化机构设置。
2.加强支农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支农服务工作,农村信用社一是加大资金组织与投放力度,增加农贷资金供应;二是继续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四是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改善服务作风,拓展服务范围。
农村信用社发挥点多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的特点,深入农村,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吸收农民的闲置资金,同时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3.改善经营管理
农村信用社要彻底甩掉亏损包袱,除了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外,关键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从根本上改变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的状况。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随着省级信用联社、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型金融单位的出现,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避免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造成财务会计行为失范,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不违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新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信用社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约束性更强的财务会计制度。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运转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信用社稳健经营的关键。农村信用社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各项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制度,以及各业务岗位、管理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形成一个有机的内控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严格奖惩,确保内控制度落到实处,促使全体员工增强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3)加强贷款风险防范
在贷款投放上,农村信用社发展优良客户群,降低信用风险;把农户小额贷款当作信用社的品牌,做好做优,分散信贷风险;抓住现阶段国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机遇,启动农村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稳妥地增加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以增强“三农”经济发展的后劲,如参与农村水利、电力、交通、通讯设施改造,支持高、优、新、特和加工农业发展,支持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推广运用,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发展和农产品拓展市场,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贷款授权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控制人为风险。
(4)加强财务核算
加强财务核算简言之就是做好增收节支。增加收入,一是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大力盘活不良贷款,增加利息收入;二是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扩大收入来源。节约开支,一是靠千方百计组织低成本存款,实现存款总量与质量的同步提高;二是靠在费用开支上精打细算,降低经营成本。
(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果
经过实践,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阶段性的成效,改革成果可圈可点。实践证明,2003年以来的信用社改革无论是在产权体制、管理体制改革,还是在中央政策扶持等方面,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可操作的。
1.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
2002年末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达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1217.2亿元。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含改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资本净额达1037.18亿元,资本充足率达5.89%。
2.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3851亿元,比2002年末减少1296亿元;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实现了大幅“双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3.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
自1994年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连续10年亏损。2002年亏损58亿元,亏损面33.5%。2004年实现轧差盈余105亿元,盈利面达到81.2%。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
4.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
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028亿元,增幅为57.6%。2002年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557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81%;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0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已上升到87.5%,增加4720亿元,增幅达85%。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缓解。
5.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信用社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农信社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统一法人的机构纷纷组建成立。
6.组建省级管理机构,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形成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农信社实际情况,绝大多数省份都选择了省联社作为其省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信社监督、管理、经营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
7.实施市场退出,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对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高风险农信社予以撤销。由于政策到位、组织协调有力,撤销工作平稳有序,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地方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市场退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丰富了改革试点的内容。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三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指明了信用社的发展方向,使农村信用社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尽管改革的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我们坚信:以“三个代表”为中心,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改革,开拓进取,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前景将是一片光明。
参 考 文 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2.蒋三庚 林后春 魏业华 盛朝晖.《都市金融业的发展——透视21世纪初叶的北京金融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民银行培训中心.《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系列讲座》.金融音像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