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及政策
四、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出现使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环境发生了巨变。从单机应用到网络的群机联动,实现数据共享;从单纯的文书处理到个性化的社会^^文档资源共享。近年新兴的IT(Internet)业已从单纯的PC生产和软件开发业务纷纷进军网络市场,从而引发了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or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它有关税收的问题我们应如何认识呢?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出现使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环境发生了巨变。从单机应用到网络的群机联动,实现数据共享;从单纯的文书处理到个性化的社会^^文档资源共享。近年新兴的IT(Internet)业已从单纯的PC生产和软件开发业务纷纷进军网络市场,从而引发了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or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它有关税收的问题我们应如何认识呢?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是1997年下半年才面市的,在INTERNET普及之前,EDI已经用于商务,这是众所周知的,没有人把EDI叫做电子商务。现在,人们认识到,EDI和电子商务的问世、发展、架构关联密切,是一种对EDI的再认识。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2008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突破10亿,其中41.3%的用户来自亚太地区,8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2001年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增至13000亿美元,2004年以后至现在,每年贸易交易额占世界贸易的10%~25%。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达458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占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8年,将增至一亿一千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
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
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
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200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万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200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万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㈠ 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代理服务器(如16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 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记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文档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㈡ 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赞成征税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无论是商品实物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务交易,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买卖双方或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有收付款行为,它的存在也是为实现利润。因此,电子商务也应该和一般商务活动一样纳税。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萌芽期间,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如果我国IT业刚起步就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
我们应看到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㈢ 电子商务形成的税收问题有多少?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如:2004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4500亿元,此后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文档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文档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 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 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地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 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 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 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 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及政策
㈠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 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业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文档。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 ,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 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㈡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2、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 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 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 是理所当然的了。
3、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⑴ 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 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⑵ 完善金融与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立法,规范其在用于本国以及国际结算的规程,保证其在网上的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制定网上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贸易法、修订进出口贸易的法规、修订合同法增加电子合同的有关规范等。扩大海关的职权,使其对网上的BtoB(网上外贸)业务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协调国际金融贸易间的法律差异,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及贩卖违禁品的行为。
⑶ 完善税收法律
①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 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②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③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④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㈢ 具体的征管措施
1、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2、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3、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4、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5、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6、其他征管措施。
⑴ 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凭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⑵ 对于网上零售商品,在没有完善税收系统前则宜实行定额定期计征方法;对于网上的广告收入,则要求按合同或发票金额计征。因为在我国网络零售业务主要还是通过现金交易,且发票单据不齐,所以采取按网上销售物品总额为计算依据定期定额计征。但如果该公司通过电子银行交易,由于可以截留交易数据作为凭证,则应按销售额计征。而网络公司的网上广告业务一般会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所以可以按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计征。而对于中介性质的电子商务应按取得的代理收入为征税依据。
⑶ 建立网上稽查部门。可以参照现时的税务稽查系统,定期稽查在我国注册的网站,对电子商务公司在互联网的业务实施网上观测与其自报数作比较,观测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核定税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门稽查帐册发票等方法规范网站公司纳税。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有73.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化的基层征收单位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以上。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的应用亟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技化的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做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监管及征收工作。
四、几点思考
根据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㈠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研究,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步伐。由于电子商务所蕴藏着的巨大商机,因此,谁能够在目前率先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谁就能够取得世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动权。这对于未来制定世界电子商务的规则时进行讨价还价,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将产生十分重大的意义。当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要进行这项工作可能是非常困难的和缓慢的,但这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和必须要及早进行的工作。只有有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我们才有资格在将来构建世界电子商务的框架时去和一些电子商务的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
㈡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当集中于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上。在暂不立法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处理有关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刘飞焱《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变迁基于网络经济冲击的思考》(《财会月刊》2001年第2期)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3]符大海、龚丰产《会计主体假设初探》(《财会月刊》2000年第6期)
[4]贾绍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5]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
[6]粱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税务研究》2000第2期)
[7]《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8]《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9]《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10]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11]《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
[12] Jensen,M.C.and K.J.Murphy. Performance Pay and Top Management Incentives. Vol.98 no.2 (1990.4)
[13] 刘宗柳,陈汉文:《理论,实务与案例》,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
[14] M.C.Jenson、W.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a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8.11
[15] Willian R.Scott.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 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 Inc. 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