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性绩效分析
二、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种种困境
三、对现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检讨
四、外国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对我们的启示
五、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的改革设想。
内 容 摘 要
提示: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村经济要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但我国金融支持农业的现状,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体会不到农业是我国经济基础的“政策性命题”的重要性。行政主导性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从某种程度上说已偏离了合作金融制的原则,“官办”的色彩甚浓。因而,脱离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支持要求的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成本大却难于奏效。为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制度设计及其要包含的机制是本文论述的核心。
“三农”的发展,牵动着中国整个经济运行。在广阔的农村(城乡),不难想象没有经济发展的纽带——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会出现怎样的结局。但农村人均拥有的金融机构数,却大大低于城市人均的拥有量,而且通过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投入的总量也相对不足,农村太需要金融的支持,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今,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却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而且还有部分金融机构正在采取措施逐步撤出农村及不发达的县城,这给本来就需要金融支持的县城经济及农村经济无疑是一种打击。
由制度特性、经营范围的局限、资金来源上的限制、经营受环境制约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来担当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重任,却在社会公众中体会不到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政策性命题,直接表现为金融机构支持的不完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的不协调性。
本文拟从这个逻辑出发来阐述相关的问题,即: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绩效;论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设计的不完备性及其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的困境;如何借鉴外国发展合作金融的经验,提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役计应遵循的原则及包含的机制。
提示:论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的分析及改革设想
提示: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性绩效分析
1、为社员服务的绩效不突出。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在对社员发放小额贷款时,只要社员信誉好,无故意拖欠贷款的记录,一般是发放信用贷款并不要求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为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所困扰,为了减少贷款风险,优化信贷资产增量结构,在对社员和非社员发放贷款时一般均要求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而加入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一般为经济力量薄弱,能够提供抵押品的社员相当有限,大部分社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多数社员,不能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农户社员增加农业投入起不到推动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底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十条意见》中已提出改进贷款管理方式的要求,放宽农户小额贷款的要求,对信誉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户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担保抵押。就全国而言,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增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0%,到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要由1996年的24%提高到35%,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这虽是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绩效的良好开端,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性设计的绩效常因信用合作社组织管理者执行制度的随意性而流失。其中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的绩效流失最为严重。
2、激励机制绩效缺乏。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了最大地满足社员资金的需求,促进社员经济基础的发展,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业务策略向贷款期限长期化、贷款额度小型化、贷款总额中社员贷款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相反的业务特征:
(1)信贷期限结构趋短化。据对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析,其一年以下的贷款所占比重持续增长,最高时短期贷款达到98%,而3年期以上的贷款几乎就没有了。
(2)农户存贷款剪刀差不断增大。多年来国家管理部门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上忽视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复杂性、分散性对金融服务要求的零星性和季节性,而与城市金融市场的管理“一刀切”。片面强调官方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片面强调官方金融业——国家银行的发展,其结果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性”名存实亡。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认作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被“官办化”,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缺位。其主要表现是:官办金融一方面面对的是在经济发展中资金奇缺的农户,另一方面却表现出资金运用上的严重不充分。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户吸收的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户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获得的贷款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性功能集中体现在其合作性,促进组织内部成员经济增长、保证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不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现代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与现代公司的运行类似,所有与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因而合作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内部社员)现实地掌握着对合作金融企业的控制权,即存在着“内部控制”现象。尽管经营管理者受到理事会的监管,合作金融组织也保持着对经济管理者的最终控制,但内部社员不拥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全部资产的事实是不可抹杀的,内部社员利益与外部社员利益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我国进行了以恢复三性和搞活业务经营为主线的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得以一定程度的恢复、经营上的灵活性得以充分体现,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上的民主性却流于形式,下放给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事实上均落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社员中手里,外部社员不能有效地对内部社员的行为实施最终控制,出现“内部人控制失控”。这样,缺乏有效约束的内部社员把握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偏离合作宗旨和原则,产生社员存贷款剪刀差。
二、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种种困境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有尾无头,缺乏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使为农服务的货币信贷政策效应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无统管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身高层管理机构,使国家支农政策在执行中的上令下传和下情上报渠道迂回,信息双向反馈不畅;二是由于地区性差异所形成的资金余缺,难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自身的高层管理机构顺利地调剂,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承担其支农的力度;三是对人行给予的支农再贷款无法实行全国统借统还,而只能经人行层层下拨后贷给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即便不会被层层截留,也难免费时过长。
2、在信贷支农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空有“主力军”的名份,而尚无“主力军”的实力。
在组织资金上,农村信有社融资渠道过于单一、成本高,并且分流严重。据对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统计数据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极其单一,在各项存款总额中,十年来定期占比平均为71%,最大时高达74%,对公存款平均仅占7%,最多时也只有11%。而在97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无法获取人行低成本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几乎一直是由高成本的资金来源支撑着。与此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还要面对农行营业所、邮政储蓄和关闭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争夺农村存款市场的过度竞争,使得原本就不太充足的农村资金被严重分流到非农业领域,据统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只是占全区的总量的1/7强,信贷投入的余额也只有全区的1/6。资金来源的限制,不允许其把蛋糕做大。事实上农村信用社就更难有强大的资金力量去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3、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服务方式的短腿,无力从更大范围上为“三农”提供报务,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行代管时行社共走农行结算渠道,农行的联行系统建设与全国各商业银行具有类同的先进性,全国、省辖通汇都很方便,农村信用合作社意识不到通汇的困难。脱钩后农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了两家互为竞争的金融机构,一些客户感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结算服务不如商业银行灵便,越来越多地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业务联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信誉在比较中无可奈何地被贬低,为此叫苦不迭。
目前信用社在结算通汇上实行“多条腿”走路,有通过人行、农行、建行或其它商业银行转汇的方式,始终改变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他行“乞求”汇路的窘境,并与农村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客户日益活跃的资金汇兑要求形成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信用社需要服务数以万计的个体私营经济客户,大量的资金汇兑没有自已的汇路可走,一方面客户感受到不便、不理解,另一方面无论信用社如何加强服务,都因通过他行转汇结算不如直接通汇安全快捷,而引起信用社服务信誉事实的下降,给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改善财务核算以及加强同业存放资金管理等带来许多的困难。由于没有自身的联行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异地结算、跨行汇划、通存通兑等方面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许多由其扶持起来的黄金客户都不得不离它而去,大量的存款因此而流失。基层普遍反映,结算渠道不畅是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常发展的“瓶颈”问题。
4、当前的社会环境存在多种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1)行政干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由于金融机构设置的行政色彩,各分支机构特别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被局限在行政区域的经济格局内,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突出政绩必然干预贷款投向,因此在行政干预面前农村信用合社显得比较被动。
(2)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和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农村非法经营多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清盘关闭,但它在农村造成的不良影响仍然存在,有的农户因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产生不良的预期,将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提出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存款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也给一些农户误认为是国家在进行贷款豁免,并期望自己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也能一笔钩销,即使现在有钱也不还贷还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信用观念的下降。
(3)部分行业的歧视行为,给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存款设置了障碍,如邮电、水电、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行文通知其下属单位,不得在城乡信社开户存款,这种对信用社的歧视行为,增添了信用社在组织存款上的难度。
(4)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农民的收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盈利。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其投资特点是周期长、收益小。特别是在一个欠发达的地区,粮食生产仍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近年来粮价一降再降,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十分突出。
(5)行社脱钩中形成的历史包袱,使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正常经营。一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由农行代管时期,特别是在脱钩前的几年,农行绕规模指令信用社放款,沉淀了部分资金。二是农行通过委托放款的形式,责令信用社放款,损失了部分资金。三是农行内部的信托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强行要求信用社购买,部分资金至今兑付不了。四是农行通过置换贷款凭证,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转移不良贷款。五是由于脱钩前的农行基层营业所和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室办公,在分开时部分固定资产,如房屋等,清点时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置。
(6)财税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①支农信贷业务在税赋未能享受优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是以农为本,而农业其弱质与基础产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投入是一项政策性的扶持。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承担此重任的同时,仍然按商业银行的一样标准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上,无法体现对以扶持农业为己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何优惠。
②不良资产的成因与国有商业银行如出一辙,却无优惠政策给予剥离。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因大致相同的原因,所放的贷款大量沉淀,现已成为呆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剥离处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却没有任何优惠政策的照顾而无法处置,使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轻装上阵。
三、对现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检讨
1、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管理体制蕴含着潜在的体制风险。
(1)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三会”民主管理体制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和理事长通常由一人兼任,按现行的规定出任此职,必须先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其为理事成员,再由县联社提名后报人行审查其任职资格,最后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但这只是一种理性化的操作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民主选举却时有尴尬之处。而监事会中的监事长多由本社的领导担任,难以起到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金管理与《公司法》有关法人股金的规定相悖。一是对社员股金采取保息分红并允许退股有悖于股金的原意。导致了社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入股股金,既不把它认为一种合作的象征,也不把它作为一种风险共担的出资责任,而是把看成是一种为了取得贷款的便利,一但贷款还清,便要求退股,而部分基层社则以保息分红的手段来留住和稳定股金。这从根本有悖于股金的原意,也失去了社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担风险责任的合作基础。二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入股社员的“一人一票”,由于社员出资额的不同,导致与《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股一票”相左。
(3)支持“三农”的定位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低盈利性,但法人治理的要求不可能使它的发展方向始终局限于农村及为支持“三农”。
农业银行曾经身兼服务农业、承担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又要兼顾自身盈利等数项职能于一身,从它由农村广阔的领域中撤出而把发展战略定位于城市这一点,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农村要求发展和壮大,身兼多职的国有银行都无法办到,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可能也无法在支持“三农”和追逐利润最大化中达到和谐与统一。
2、行政主导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决策机制绩效差。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健,而组织是否有效,要看组织是否具有实现组织最大化目标所需的技求、知识和学习能力,即创新能力。在组织创新能力形成过程中。“企业家”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培育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能力,构建有绩效的决策机制,国外现代市场主导型合作金融企业领导者一般均是职业化的银行经营专家,企业家构成了合作金融组织上的实际内容,合作金融企业活动诸要素结合方式和不断创新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既是合作金融企业的利益代表,又是社员利益的维护者。而我国行政主导型合作金融企业的决策机制是不完善的:第一其发展方向、目标市场定位,较大程度地取决于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行为,缺乏独立的发展方向。第二,合作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运行机制模式是由政府设计的全国“一刀切”,一种模式统一推进,发展运行缺乏个性。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被动地执行中央银行决策和农业银行决策,不存在具有独立“人格”的决策主体。第四,没能正确认识合作金融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合作金融组织业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缺乏独立设计。
四、外国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对我们的启示
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发始较早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其合作金融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并日臻完美。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国家的合作金融体系的演进代表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合作制度的发展趋势。
1、德国合作金融体制的特点。
应该说,德国是信用合作组织的发源地,早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莱夫埃森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全球第一家莱夫埃森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银行法,1895年建立了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有下列特点:(1)“三角形”结构的合作银行体系。(2)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3)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督体制。(4)信用合作与其它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
2、美国信用合作体系的特点。
美国的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的建立晚于德国,但发展十分迅速。目前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按联邦法案设立,由全国信用社管理局颁发执照,共有信用社6900多家;另一种是按州立法设立,由州政府信用社管理局颁发执照,共有4500多家。信用社的设立可视政策性有利性做出选择。美国联邦政府于1970年立法设立美国信用社管理局,监管联邦注册信用社和联社,州政府也有相应的机构监管按州法案设立的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上有如下一些特点:(1)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2)开放的联合组织体系。基层信用社只要交纳会费、遵守章程,可以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加入全美任何一个信用社联合组织——联社。(3)互惠的行业服务体系。(4)民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体。
3、对我们的启示。
(1)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合作制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多大、业务发展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发展包括合作金融在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根据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其业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手段,要逐步实现多层次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实行综合化的商业化经营。
(2)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现商业化经营。国外的合作制发展经验表明,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并不矛盾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
(3)加快信用合作系统多层次联合的步伐,着力解决信用社系统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信用社的优势在于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组织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又自下而上持股,通过多层次的合作,形成整体优势。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建立的完善,解决了县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的问题,但更大范围内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渠道不通,仍是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由于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互独立,存在不同的地方利益,在异地结算方面几乎为零。“合作金融缺乏提高自身层次的合作”,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与具有全国系统的商业银行竞争处于下风。撇开银行的品牌优势不谈,单是信用社的结算系统就已让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企业和居民望而却步。与农行脱钩后,各地信用社纷纷各自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系统,没有一个领头人统筹规划,这不仅造成了各地信用社重复建设的浪费,也为以后的异地联网结算造成了障碍。为此,我们建议各地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现行稳定的计算机系统,以便今后全国或至少局部实现联网。此外,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资金营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目前,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已获准加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外汇市交易中心,获得国债承销资格,这为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融通资金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4)尽快理顺、完善我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当前我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主要表现在监管职能不清,配套服务,自我监督体系不畅等方面。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密切联系我国的实际。
(5)市场细分,准确定位,深化服务,是信用社能够在激列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根本。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竞争压力丝毫不亚于各商业银行,但同商业银行相比在服务深化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通过合作方式间接提供服务方面我国信用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目前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下,农村信用根本就没有通过信用社之间的异地合作、信用社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信用社与供货商等之间的合作,来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深化的同时来优化自身的经营效益。
五、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的改革设想
信用社作为社区农民自已的金融组织,不但具有贴近农民,直接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特点。而且有直接吸收农民入股资金,使农民成为信用社的股东和管理者,成为信用社主人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优势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理应成为信用社发展的推动力,成为吸引农民储蓄的有力武器。然而,从当前信用社运行的结果来看,这种制度优势不但未能在发展中巩固发扬,相反,正逐渐消失。在很多地区,农民已不愿意到信用社储蓄,主要是我们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为农村社区服务时坚持合作制精神不够造成的。因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在行政主导的作用下陷入了困境:①信用社一直受到政府控制和领导,无论怎么改,都很难脱离“官办”色彩,成为真正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②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比较合理,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信用社内部干部和职工的抵制:③农民已很少将信用社看成是自已的金融组织,且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多,亏损严重,经营效益不好,对农民没有吸引力;④信用社难于做到民主管理;⑤要求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改革方案脱离实际。
信用社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全国已形成多样化的经营方式,要允许有不同形式的信用社存在。在落后地区可以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信用合作组织;在中等发展水平地区,可以是以服务为主,兼顾赢利的信用合作组织;在较发达的地区,可以是赢利为主,兼顾为社员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在较高发达地区,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不论是以美国的联邦、州制设置,还是以德国的“三角形”制设置为蓝本,在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的制度设计中应体现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并应包含以下机制的形成:
(1)开放的吸收社员资源机制。信用社的社员入社条件应当宽松。只要遵守信用社的章程,缴纳一定的股金,不分职业、年龄、户籍、婚否、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成为信用社社员,享受信用社的有关服务。信用社根据社员的偿还能力的信用记录,决定是给予住房贷款还是汽车贷款或信用卡等授信方式。是要求抵押还是不要求抵押,不能因为控制信贷风险的需要而将需要其金融服务的居民拒之“社”外。为了更广泛地吸收社员,有必要改革按乡、镇设立信用社的做法。即:取消现行基层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资格,改为县(市)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以增强对新社员入社的吸引力。”
(2)民主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员参与信用社事务、信用社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对集思广益、共同进步,推动信用社和社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用社管理者要克服“官办”作风,改变凡事请示地方党政的做法,放手发动社员群众,虚心听取并冷静分析社员对市场的各种反应和需求,避免失当的行政干预,改进管理和服务。
(3)领先的金融服务体系。从国外信用社发展经验来看,对社员最大的吸引力是服务而不是分红。要牢牢地团结社员,必须要有服务体系的支持。如果在服务体系上技不如人,社员流失就难避免。因此,信用社不仅要在服务产品上做到“人有我好”,更重要的是服务过程中使社员有被尊重的感觉,而不是单纯的办理业务处于应付。
(4)制度建设的法律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设计的再好。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保障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都有相应立法保障,而我国的信用社、甚至整个合作金融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我国《信用合作法》,从法律上对我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与经营宗旨等给予详尽的规定,同时确定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权利及义务,以确保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
(5)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人民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发达国家管理合作金融组织的共同特点,这也是与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原则相联系的。行业自律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承担对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行业自律组织可代表信用社协调解决有关的结算、信息服务、资金调剂、教育培训等问题。
参 考 文 献
提示:
①刘俊: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实证研究
②中国社科院等课题:农民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 中国农村经济
③何广文: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绩效探析 中国农村经济
④刘威林、郑克志:构筑结算“快车道”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⑤方马林:美国信用社发展经验及启示: 《金融早报》
⑥人总行合作司赴德国考察团:德国合作金融的特点及启示: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⑦中国农村经济问题探索
⑧梁小民:《微观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