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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问题的思考

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问题的思考 XCLW125228  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问题的思考

1、内容摘要2
2、国家助学贷款概述3
3、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形成原因3
3.1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4
3.2国家助学贷款过度约束和激励不足问题及原因5
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7
4.1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7
4.2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过度约束和激励不足问题的途径10
5、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问题的思考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
从长远看,国家助学贷款可能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手段,因此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形成原因
1、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其中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是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和拖欠率高发的重要原因,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则是商业银行惜贷、停贷、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就风险防范机制而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几乎没有可操性的有力措施以形成对违约人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违约名单曝光的相关规定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之前难以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就风险补偿机制而言,现行制度和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供给激励十分有限。2004年调整后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通过改革经办银行的确定办法建立了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即:由目前的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改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同时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普通高校根据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这一规定虽有利于提高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并强化普通高校对学生贷后管理的义务,但也同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风险补偿率是事先由招标确定的,如果补偿率低于未来呆坏账实际率则不利于经办银行,而高于呆坏账实际损失率又不利于财政部门和高校。另一方面,由于风险补偿金是根据财政隶属关系摊提并按国家助学贷款年度实际发生额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的,它意味着财政资金直接与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运作相关联,年度实际发放额越大,各级财政需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也越大,这将给各级财政带来比财政贴息大得多的即时性的资金负担与压力。受我国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以及市场经济下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普遍而导致风险补偿效益外流因素的影响,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可能既不能够也不愿意积极地执行这一政策,从而使其实施成效大打折扣。
2、国家助学贷款过度约束和激励不足问题及原因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存在过度约束
一是贷款办法过度约束。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助学贷款的承诺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家庭主要成员收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保证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在校表现情况说明书等,材料十分复杂。有些经办银行还要求学校和学生提供国家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如在校品行说明书、保证担保人的资产证明和家庭户口证明书等,这样加大了银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难度,贷款的审批周期长,办理贷款的效率不高。
二是银行内部责任追究过于严格。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银行从其商业利益角度来讲,是一种风险大且收益低的行为。有些银行要求经办人员对发放助学贷款也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利于调动经办人员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应当对助学贷款开辟特殊“绿色通道”,对贷款责任作更多灵活的处理。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学生存在激励不足
 一是对银行激励不足,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积极性不高。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都会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注重借款的安全性,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利润增长率和贷款业务量的增加;借款的使用成本应该以有可能产生的利润来支付;理想的状况是,除了营业现金流以外,每一笔商业借款还应该有其他的还款资金来源,例如借款担保。在进行信贷时,银行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贷款,审慎地进行有关信用等级分析。而助学贷款是受政策约束的商业性贷款,潜在风险较大。这种贷款采用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本身具有内在矛盾。目前针对借款风险而出台的贴息政策和呆坏账冲销的处理办法,并不能及时和完全化解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是对贷款学生激励不足,易削弱助学贷款的实际作用。从银行方面看,由于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需求频繁,操作流程同其它个人商业贷款没有区别,一旦发生呆坏账,收贷成本远大于贷款本金,所以风险相对较高。商业银行为了索取较高的风险溢价,一般扩大在还贷期前几年的还贷金额,从而相应降低了无抵押贷款额,弱化了对还贷学生的激励。
从高校方面看,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助学贷款宣传不到位,造成一些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和作用认识不清。比如,有的学生虽然生活很困难,但觉得贷款不光彩或者担心将来还不起,而不敢贷;有的学生则认为这是国家福利政策,不贷白不贷。因此,一些不该得到这种贷款的学生轻易拿到了贷款,而他们当中有些人,为了追求时尚、新潮,而将助学贷款用于个人其他消费甚至高消费,如购买手机、电脑或者用旅游等。这样增加了他们的私人利益,为还贷违约率的攀升埋下隐患。
二、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1、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包括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和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两大主要内容。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保证其运行长治久安,以惠及贫困家庭学生学业的完成,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建设诚信社会,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考虑从以下着手:
第一,在全社会、特别是针对学生实施以诚信和良心为主的道德教育
“贷款必须收回,借款必须归还”,这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和业务管理必须具备 的理念,不如期归还或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不仅仅是个诚信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公民良心和大学生作为社会人基本的人格问题。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运作不仅仅是国家的钱,它们最终或更多的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相关产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与纳税,如果助学贷款的呆坏账损失最终由财政核销,则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以及纳税人未来的税收负担。从而体现大学生为人处世的“寄生性”。另一方面,不如期归还或不归还助学贷款,将直接影响经办银行的金融业务积极性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财务运行的可持续性,如果经办银行发生大面积的停贷,就将使借款学生的下一届以及以后的多届乃至全部的在校城乡经济困难的学生难以完成大学学业,一己私利影响和扼杀无数人的光明前程, 这就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了。
第二,留存“毕业证件”较为可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通过扣押借款学生的毕业证件来确保贷款的回收通常情况下都会遭到社会各界的非议,但如果仔细分析,在社会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健全情况下,留存毕业证件较为可行。因为大学生的毕业证件是一种特殊的标的物,它只是对借款学生个人的工作与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和关联紧密的物件,对经办银行而言本身并没有价值,不能通过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抵偿债务。也因此用民法意义上的“抵押、质押或留置”毕业证件的说法都不切实,而以“扣押或扣留”毕业证件的说法又显得影响不雅,因此以留存毕业证件的方式操作,即在经办银行贷款授信之初要求借款学生签订同意毕业后将毕业证件留存的合同或载明于合同条款,则显得贴切与温和。由于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只要经办银行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在学生毕业后需用时能为其提供复印或配合相关单位的查验与查证之便,则既可确保与借款学生的适时联系及贷款的回收,又不会招致社会的非议,与经办银行贷款回收无望的损失风险相比,留存毕业证件给借款学生带来的某些不便是社会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既然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经办,为什么不能适当地运用商业性原则来处理某些相关问题呢?可以说,毕业证件是借款学生踏入社会就业升职、晋级或入学再造、考证考级的必备之物,也是与学生未来的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无形资产,留存毕业证件将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贷款回收的合理和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三,推行由用人单位扣款还贷措施
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人才流动频繁,所以将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信息载入档案无疑具有滞后性。而全国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的建立主要是对经办银行未来开展新的金融业务或借款人未来办理金融业务产生预警和震慑作用。因此,另一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下,实行以优化和改进后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由用人单位扣款还贷的催收措施。首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法》或由国务院以国家的行为与名义制定和颁布实施《关于社会各界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义务与责任暂行规定》等类似性质的文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如财政、税收、金融、人事、公安、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各行业公会或协会以及用人单位等)在各自的公务和业务活动中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回收国家助学贷款以确保其财务上的可持续运行。其次,全国统一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证件上直接加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印记,这既可表明国 家资助与扶持的客观事实并促使借款学生牢记社会的关爱及未来的义务与责任,同时也并无歧视或不雅之感。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与单位根据借款学生毕业证件特殊印记的提示查询其在相关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以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可消除由学生档案载明借款信息所存在的滞后性(文件可规定查询的必要性期限在学生毕业后的 10-15 年内)。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招聘录用、资格审查、晋职评级、考证考级等公务或业务活动中查验或查证借款学生毕业证件时,可通过“特殊印记”的提示及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并联系其工作单位或经办银行扣款还贷或催收贷款,由用人单位扣款还贷,即用人单位在查询确知高校毕业生贷款信息后通过与其经办银行联系,每月向借款学生支付薪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扣款和个人所得税扣款等业务的同时也为其在银行开设“助学贷款”偿还专户,每月在其工薪收入中计扣适当比例的款项进行专户储存。
2、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过度约束和激励不足问题的途径
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从社会和政府、银行、贷款学生、高校等各方面,建立起一个适度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给与助学贷款的运行以完善的保障。
第一,重视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也是银行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控制助学贷款风险的前提保证。具体措施包括:(1)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经办银行可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进行查询;(2)公安部门要以公民身份号码制的建立以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实施为便利条件,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并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等信息;(3)银行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运用电子化管理,实现学校、银行间联网;(4)各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应先查验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另外,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学生信用越好,越能增强其将来的再贷款能力。因此,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从振兴民族希望的高度对待国家推出的利国利已的助学贷款,并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用保证。
第二,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本开发基金
政府建立专门针对学生的人力资本开发基金,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这基金的来源有两个主要渠道:(1)国家对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一部分,或助学金,或由财政直接核拔一部分专款作为政策性人力资本开发基金;(2)社会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政府可通过给予企业在广告、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进行捐助,多渠道补充人力资本开发基金。目前,在我国助学贷款中,无论国家助学贷款还是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都是商业助学贷款性质。显然,这样一种“政策化目标,商业化运作”的单一助学贷款模式无法满足所有学生多种多样的需要,因此,目前“中国迫切需要树立一个能充分吸引和调动热心于教育的社会各方面资本及力量的多元资助理念,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主动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这项专门的人力资本开发基金一方面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隐性地增加了贷款学生的信用等级,从而有利于贷款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银行通过努力,在一定还贷期限内仍未成功收回贷款,则银行将把被拖欠的贷款转给该基金组织,这样就部分转移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同时,该基金应该在专业人士管理下,投资于一些风险相对较小、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如国债、开放式基金和有定期收益的保险基金等,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当然,该基金还优先享有政府在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鉴于大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大,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点在于:(1)其贷款人是相对稳定的学生家长,并要求贷款人的邻居和亲友联名为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提高了贷款的保障性;(2)当地金融机构对学生及家庭情况非常熟悉,可充分发挥其信用担保优势;(3)助学贷款方式灵活,可采用信用、保证、质押等多种方式;(4)学生一般不愿拖累为其提供担保的父母或亲属,这样以农民传统的信用美德和邻居亲友的舆论监督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了还贷率。
第四,构建针对借款人违约的约束与惩罚机制
前文已经指出,由于部分助学贷款学生自身素质存在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内部人控制效应”,借款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常常违约,从而加剧了商业银行的助学贷款信用风险。针对借款人违约问题,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在银行方面,一是在媒体上曝光违约人的相关信息;二是授权违约人的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助学贷款,并免除利率优惠;三是终止其以后的房、汽车等相关贷款;四是对恶意拖欠者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在高校方面,要对学生拖欠贷款行为负责。如果某高校助学贷款违约率太高,教育管理部门将暂停或取消该校学生的贷款资格。在没有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学校将很难招生。这样可以促进学校加强助学贷款管理,同时也强化对学生的信用教育。
参 考 文 献
1、国家助学贷款走到十字路口
://education.163.com/edu2004/editor_2004/school/040514/040514_137515.htm
2、助学贷款遭遇诚信缺失
://cai.njau.edu.cn/news/news/asp?newsid=5105.
3、关于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4、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分析与未来思考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5、影响助学贷款发展的主要因素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6、论国家助学贷款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措施 石油大学学报 
7、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国办发[1999]58号
8、在生源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思考 张家口农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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