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历程
二、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经营机制得到转换。
(二)历史包袱初步化解,抗风险能力增强,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三)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经营实力明显增强
(四)员工队伍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农村信用社知名度得到提升
三、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未发挥实质作用
(二)增资扩股后引发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三)监督管理多头化
(四)资本充足率难以达标,专项票据出门难度较大
(五)队伍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
(六)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的矛盾
(七)市场前景喜忧参半
四、几点建议
(一)呼吁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置换资产处置力度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加强员工队伍培训,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六)增强服务“三农”功能
内 容 摘 要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 )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在这个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历程中,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也经历多次变换和反复,积累的历史问题也较多。笔者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改革成效的总结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所在的县级联社统一法人角度,对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如何发展壮大提出个人的建议。
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发展前景的思考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 )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在这个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历程中,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也经历多次变换和反复,积累的历史问题也较多。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改革成效的总结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积极的、辩证的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引发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发展前景的思考。
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改革,50多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年至1957年。新中国农村信用社伴随着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形成了中国当代经济史上典型的“三大合作”。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活动为社员生产生活服务,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合作制性质。
第二阶段:1957 年至 1979 年。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 年至 1996 年。农村信用社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这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识,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 “官办”的道路。
第四阶段:1996 年至 2003 年 4 月。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1996年 8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9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从 1998 年开始,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试点工作,清理老股金,增扩新股金,建立民主管理机构,规范县级信用联社。2000 年 8 月,根据国务院审定的方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探索,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第五阶段:2003 年 4 月至今。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农村信用社移交给银监会托管;同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方案》(国发[2003]15号),启动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同年 8 月,江苏等 8 个省(市)农村信用社列为第一批改革试点;2004 年 8 月,第二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海南(省政府己报方案)、西藏(没有农村信用社)两个省区外的 29 个省(市、区),拉开了全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大幕。这次改革是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明确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三是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国家在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
二、改革取得的成效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从第四个阶段开始,以下文中所称的改革仅指2003年以来的第五个阶段的改革试点。经过几年的努力,本次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全国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陆续展开新一轮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6月末,共组建银行类金融机构80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84家。同时,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建立,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初步明确。二是改革让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国家在中央银行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予以政策支持。截至2006年11月末,经严格审查考核,中央银行共计对29个省(区、市)的2402个县(市)发行专项票据1656亿元,对吉林、陕西省的5个县(市)发放专项借款1.4亿元。随着各项扶持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已得到初步化解。三是改革使资产质量不断提高,支持“三农”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12.6%,与2002年末相比下降了约24个百分点;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达7.7%、12.3%和8.6%,而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仅为-8.45%;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了近10年来首次轧差盈余。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2242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81%提高到91.4%。截至2006年6月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4437亿元,比2003年末增加了7059亿元。笔者现以所在的珙县联社近年来有关数据为例作具体阐述。
珙县农村信用社从2005年启动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健全制度、依法组建“三会”及经营班子、调整内设部门及基层分支机构等一系列筹建工作,经四川银监分局核准,该县联社已于9月底正式挂牌营业,顺利完成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
(一)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经营机制得到转换。
一是2007年5月召开了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立大会,在建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作架构的基础上,选举了新一届社员(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讨论通过了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增强了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意识。二是产权关系基本明晰,资本补充机制得到健全。2005年,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珙县农村信用社稳步推进增资扩股工作,在清理规范老股金的基础上,广泛吸收辖内信用社职工、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金。全县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254万元上升为募集后的4433户、1508万元,其中:资格股835万元,投资股673万元;法人社员142.7万元,信用社职工社员365万元,非职工自然人社员1000.3万元;职工192户,非职工自然人4,222户,企业19户。股权种类、结构设置比较合理,避免了内部人和少数人控股的现象。三是转换了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后的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21个分支机构,在综合市场前景、业务发展、运行成本、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设置不合理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迁址或撤销;重组了经营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权限;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联社内设职能部门由原有的7个精减为4个。
(二)历史包袱初步化解,抗风险能力增强,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一是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实现双降。珙县人民政府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过高、历史包袱过重的实际困难,用国有资产置换不良贷款3200万元。2005年9月,我县农村信用社获得人民银行发行的4730万元专项票据,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同时,联社加大了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降。2002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0194万元,占比为40.66%;2006年末不良贷款余额5092万元,占比为12.93%;绝对额、占比分别下降5102万元和27.73个百分点。二是政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至2006年末,累计减免营业税141万元,免征所得税200万元,拨补1994-1997年保值贴补息34万元。三是资本充足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增资扩股1508万元,央行票据置换历年亏损1655万元,2003年至2006年累计实现利润585万元,拨备提取781万元,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末的-42.21%提高为2006年末的5.62%,上升47.83个百分点,历年亏损由2002年末的3464万元减少为2006年末的1069万元,下降2395万元。通过上述措施,增强了珙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和盈利能力,实现了经营状况的好转。
(三)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经营实力明显增强。
近年来,围绕县委、县府“建设工业大县、特色农业县、特色旅游县和撤县建市的目标”, 珙县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县域经济发展以及自身业务的长足发展。一是强化支农服务,在认真总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业务品种,培育龙头企业和黄金客户,拓宽贷款营销领域,做大做强规模。二是依托现有的结算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狠抓存款组织工作。三是在增加财务收入的同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积极探索中间业务、理财业务等新业务,提高经营效益。截止2007年6月末,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823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1279万元,分别比2005年初上升30775万元和5621万元,存贷规模居全县金融机构首位,从2003年起扭转亏损局面, 2005年起实现社社盈利。
(四)员工队伍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农村信用社知名度得到提升。
统一法人期间,珙县农村信用社一是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警示教育、治理商业贿赂和案件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员工的合规操作意识,促进了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薪酬制度改革,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员工学历结构得到改善,队伍素质得到提高。截止2007年6月末,全县员工总数167人,比2005年初减少2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61.08%,中专学历占36.40%,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2.87%。三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和办理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参与县域内组织的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以农村信用社冠名的卡拉OK赛、篮球联赛等,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社会知名度。
三、改革存在的问题
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不能不正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未发挥实质作用。一是缺乏权力制衡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通过改革,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和议事规则,但制度仅仅是^^文档的完善,事实上仍靠潜规则行事。理(董)事会(长)、监事会(长)、主任(行长)虽然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进行选举,但都带有浓厚的长官意志和行政色彩。比如主任(行长)处于业务经营的中心地位,形式上由理(董)事会提名和聘任,实质上是由上级(县联社主任由省级联社、省级联社主任由省级政府)提名和聘任,这就形成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再从监事会作用看,监事会是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有产物,由于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主任的弹劾权,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了,只是形式而已。二是社员(股东)代表的组成不能真正体现社员意志,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仅仅是“陪衬”和“工作需要”。各地在社员(股东)代表选举时,为确保选举的顺利成功和管理的需要,大多会体现组织意图,事先内定好社员(股东)代表候选人,这样也就不能将真正具有代表性,具备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为广大社员利益献计献策的社员(股东)选做代表。而由于社员(股东)代表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入股金额不多,除内部人员外,绝大部分社员(股东)并不真正关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注重的只是农村信用社是否给予贷款支持,民主管理实际上成了政策套话和空话,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有的甚至出现了法人代表或少数人“一言堂”说了算的“人治”现象,形成了组织上的排他性、管理上的唯权性和经营上的呆板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分离,无法实现民主管理和权力制衡,导致内部控制机制低效运行,甚至监督失控、控制乏力,存在大量的短期行为,形成一定的风险,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健康和谐发展。
(二)增资扩股后引发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为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央银行出台了“花钱买机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部分“买单”50%,中央银行票据扶持政策机制采用的是正向激励政策,即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下降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才有资格申请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这种正向激励政策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引发了不同程度的逆向选择,即地方政府利用改革政策与中央政府博弈,争取尽可能多的获得央行资金。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增资扩股,可谓是“一箭双雕”,名利双收:一方面可以快速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资本金的增加可以扩大贷款规模,增加“分母”,稀释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为了迅速增资扩股,一些地方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甚至硬性摊派,少数地方采取了很不合规的办法,比如对入股者进行回扣,承诺入股后有高息分红,以及对“内部人”提供信贷优先和利率优惠,更有一些地方变相贷款给企业,再由企业认购农村信用社股权,等等。这些做法都是与制度规定相违背的。如果信用社不能如期兑现承诺,矛盾自然会暴露无遗。前期我省某地区大批股民集体要求退股,几乎引发挤兑事件,从中可见一斑。
(三)监督管理多头化。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先后交由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新一轮改革在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金融监管的同时,规定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事实上形成了中央银行、银监会、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多头管理的格局。在现行金融监管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使农村信用社陷入多头管理而无所适从的尴尬窘境。
(四)资本充足率难以达标,专项票据出门难度较大。一是按照人民银行最新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要求,资本净额中要扣除呆滞贷款的40%和抵债资产的50%。按照这一新标准,很多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离“出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已置换资产处置手续完善较困难。按照人总行的要求,票据“出门”时,已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率必须达到80%,现金收回率必须达到3%以上。与此同时,相关^^文档的完善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如破产企业证明文件无法收集,死亡、绝户的证明材料无法取得。在此仍以珙县联社为例,截止2007年8月末,珙县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0.98%,收回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1017.83万元,其中现金收回212.18万元,处置率分别为33.1%和6.9%,距离央行专项票据出门的资本充足率达4%的要求尚远,只能选择延期兑付票据。
(五)队伍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统一法人改革期间,我省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末起开展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薪酬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的本意是强化员工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员工的合理流动,提高员工和干部队伍素质,实施与绩效、责任和风险相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但从改革实施情况看,有的地区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不能真正按照省联社的方案开展,不以工作能力、业绩、道德水准考核干部,一昧求稳定,干部“终身化”,能上不能下,一些优秀的青年职工不能选拔充实进干部队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变成形式。薪酬制度改革拉大了领导干部和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员工的收入在原有基础上略有上升,而领导干部是数倍的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员工的情绪受到波动,不利于队伍的稳定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六)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的矛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并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农村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七)市场前景喜忧参半。自从商业银行陆续退出县级市场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市场份额日益增大,在有的地方甚至是“一枝独秀”,经营效益也日渐好转。《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多种资本到农村设立多种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幅度降低在农村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门槛,鼓励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规定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各类监管指标上也适应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复杂性而特别设定。政策催生了三类新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乡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贷款子公司,它们以极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农村信用社将产生极大的危胁。《意见》中还指出:“……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因此,农村信用社如果不能正确估计市场竞争的存在,一昧沾沾自喜,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从优势转为劣势。
四、几点建议
(一)呼吁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没有自己的法律,农村信用社的身份、行为、权利、职责等等都缺乏法律依据。银监等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混为一谈。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就应按照《商业银行法》实施监管,而改制成农村股份合作制银行和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呢?我国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空白,已经给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不明晰,致使改制的股份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的信用社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明确保护入股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在省级管理机构组建完成之后,组建全国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建设成“金字塔”组织体系,从而更好地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以及适应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对外交流的需求。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法人治理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任务,重在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治理形式和组织制度。强化社员(股东)的股权意识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制衡,既要弱化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又要防止“外部人”控制农村信用社现象。要针对股权分散、单个社员(股东)持股偏低、社员(股东)个数偏多、绝大部分社员(股东)不关注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实际,认真研究和合理解决股权集中与分散问题。同时从改革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职权,树立决策权威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高社员(股东)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把社员(股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融入到经营管理之中,推进管理民主化;进一步明确理(董)事会、主任(行长)室、监事会的责权关系,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行长)负责制,认真落实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质询权、问责权、罢免权,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建立起决策、执行(经营)、监督“三会一室”相互制衡、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机制,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建设成为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的市场主导型(法治)而非行政主导型(人治)的企业法人。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置换资产处置力度。首先要强化不良贷款清收。根据不良贷款成因、额度、难易程度和借款户具体情况造具花名册,采取一户多策,逐户清收。在信用社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可借助社会力量,聘请外单位人员、村社干部或社员代表协助清收。利用行政手段依法清收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凡信用社职工及其家属贷款、担保贷款已经逾期及以上的,采取待岗、下岗组织资金还贷、扣发工资奖金等办法清收。实行不良贷款公示制度,促进借款人增强还款意识。其次,对于央行专项项据置换贷款,按季、年下达专项票据置换贷款清收任务,纳入季度、年度综合考核,与员工收入挂勾,加大清收力度。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清收置换的不良贷款。重点抓好死亡绝户、企业破产相关^^文档收集和依法诉讼保全处置工作。第三,要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努力做强做大规模。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为例,县联社和基层信用社由以前的各为法人变为一个法人,对今后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县级联社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积极探索“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单独考核”的管理方式。一是适当授权授信,增强基层社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综合基层社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适当授权授信,充分发挥基层社的经营能力。二是制订明确的经营责任和考核措施,通过对经营效益和工作质量的考核,进一步增强基层社的经营管理责任。
(五)加强员工队伍培训,提高整体综合素质。首先,要立足现有存量人员培养教育。要高度重视对现有高管人员和员工的教育培训,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的员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分类施训,提高其履职尽责能力。其次,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将有真才实学,热爱农村金融事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让想干事的人有舞台,能干事的人有位置,会干事的人有奔头,形成收入凭贡献、升迁靠业绩的良好用人氛围。三是要加大岗位轮换力度,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的用人机制。四是面向社会、高等院校招收管理人员,提高队伍素质。
(六)增强服务“三农”功能。随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增多和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对手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竞争将日趋残酷和激烈,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经营、一农支“三农”的历史即将结束。为此,农村信用社一是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正确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忌重蹈以前基金会的复辙。二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早实现储蓄存款业务全省乃至全国通存通兑,畅通结算渠道。三是要直面竞争,找准服务三农与创造效益的结合点,站稳农村市场,创新业务品种,拓宽服务领域,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当之无愧的“农民的银行、社区的银行和最大的零售银行”。
参 考 文 献
1、《金融时报》 2005 年 8 月 18 日 木人 《大胆的探索成功的实践---农村信用社改革两年回顾》; 方华 《改革使农信社呈现前所未有的生机---部分省市理事长、董事长畅谈农信社改革》
2、《金融研究》 2005 年第 1 期 陈福成等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3、《金融研究》2005年第3期 杨羽飞 梁山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