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
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金融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没有创新则只能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扩张。金融业的发展也是如此,金融发展的动力源在于创新。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业每一次前进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货币的出现、现代商业银行的建立等金融创新都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作用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显著,金融的国际化、金融的深化及至全球经济一体化,没有金融创新是不可能的。中国金融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金融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每一次发展突破都伴随着金融创新的脚步。
没有创新,银行业便没有生命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发展快,这几年我国金融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大满足了客户需求。但受我国现有经济金融条件的限制,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随着加入WTO,我国银行业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个新阶段,持别是“入世”后的五年内的过渡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否走向一个以产权制度创新为重点,管理机制、业务品种、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创新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己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能否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蠃得生存与发展的决定因素。现笔者就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差距、发展滞后的成因及如何加快金融创新谈点粗浅的看法。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社会以至文化的根本影响在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规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冲突、政府与企业关系和世贸组织要求的冲突将是社会经济系统在短期内面临复杂的博弈和调整过程。对金融体系而言,金融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不断演进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必然促使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创新层出不穷。加入WTO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金融创新在内容和速度上将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规则的统一和外在的竞争压力所决定的。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和遵守WTO规则的要求,首先会引起制度上的一系列变革,不完善的将尽快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冲突的地方将修正或废除掉,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创新必然带来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
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与世界金融接轨的关键。当今世界金融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融资手段、经营理念以及金融工具与传统金融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已逐步进入以高度发达的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入世进程已经取得重大进展,金融业开放在所难免,要使我国金融业能与发达国家金融业竞争,“小米加步枪”的传统金融是绝对不行的。只有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一方面“拿来”其他国家优异的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开发适合我国的金融创新。从金融体制、金融市场、金融工具方面的创新入手,提高我国的金融综合实力,使我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业接轨。
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国外同业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⒈银行业相对发达,证券和保险业相对落后。
⒉各专业市场内部存在业务发展失衡问题。
⒊从市场的服务层次结构看,存在明显的服务链缺损问题。
⒋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滞后。
⒌我国金融工具品种少、结构简单,金融手段创新不足
形成我国金融创新业务发展滞后的成因分析
⒈金融业的系统性改革滞后。
⒉法规建设与配套跟不上。
⒊监管思想与理念陈旧。
三、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几点建议。
⒈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适时分步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引入成熟的金融创新机制,增强中资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⒉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⒊修订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创新提供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
⒋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
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论加入WTO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
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金融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没有创新则只能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扩张。金融业的发展也是如此,金融发展的动力源在于创新。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业每一次前进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欧元的出现、现代商业银行的建立等金融创新都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发展。
金融创新的作用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显著。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改革法案》之后,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的分业经营发展到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从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体制发展为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特别是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以金融自由化、证券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为背景,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最具收益力和竞争力的新银行制度。全球经济一体化,没有金融创新是不可能的。中国金融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金融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每一次发展突破都伴随着金融创新的脚步。如中央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市场的设立,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监管机构的形成等。
按照加入WTO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将在3—5年内向成员国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业也不可避免地要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届时,将出现金融机构设置的全球化、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加入WTO后,对我国经济、社会以至文化的根本影响在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规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冲突、政府与企业关系和世贸组织要求的冲突将是社会经济系统在短期内面临复杂的博弈和调整过程。对金融体系而言,金融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不断演进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必然促使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创新层出不穷。加入WTO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金融创新在内容和速度上将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规则的统一和外在的竞争压力所决定的。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和遵守WTO规则的要求,首先会引起制度上的一系列变革,不完善的将尽快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冲突的地方将修正或废除掉,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创新必然带来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
故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与世界金融接轨的关键。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发展快,这几年我国金融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大满足了客户需求。但受我国现有经济金融条件的限制,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随着加入WTO,我国银行业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特别是“入世”后的五年内的过渡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否走向一个以产权制度创新为重点,管理机制、业务品种、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创新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己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能否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蠃得生存与发展的决定因素。现笔者就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差距、发展滞后的成因
及如何加快金融创新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国外同业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⒈银行业相对发达,证券和保险业相对落后。2004年一季度,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以贷款、股票(可流通上市股票的筹资部分)、国债和企业债这四种方式新增融入的资金总计为9733亿元(本外币合计),同比增长8%。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融资的比重为93.8:3.6:0.6:2。这一构成表明,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垄断金融市场的格局尚未打破。
⒉各专业市场内部存在业务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的银行业务集中在信贷等传统的零售业务领域,金融中介等批发业务严重不足,即使在传统的零售业务中,也缺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系列产品,而国外银行业在企业的整个发展期、成熟期、甚至二次创业中都会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品种。在证券市场中,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发展滞后,2003年上交所只有21个国债现货,19个金融债券,13个可转换债券,25个投资基金,770只A股,54只B股;2003年上交所国债现货、投资基金交易额分别占20.61%、1.36%,股票占了78.03%。债券发行以国债为主,企业债券的规模及其在债券余额中所占比重很小,2003年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只有403亿元,在债券余额中所占比重仅3%,而企业债券发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相对于债券市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2003年但同样存在法人股、国有股的流通问题以及A股和B股的合并问题。
⒊从市场的服务层次结构看,存在明显的服务链缺损问题。目前,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如金融机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企业债券的发行基本由国有大型企业垄断;股票市场的服务对象90%以上是国有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迟迟不能开市和服务于证券市场退出的场外交易的被禁止等。金融市场不健全形成的金融抑制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经济增长。
⒋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滞后。衍生工具是企业规避或分散经营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1991年我国即建立了期货市场,但交易品种仅局限于绿豆、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至今尚未推出利率、汇率、股指期货以及期权、货币互换、股权互换等规避金融风险而在发达国家已广泛交易的衍生工具。
⒌我国金融工具品种少、结构简单,金融手段创新不足。
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我国金融业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体制创新不断获得突破,产品结构也日益多样化,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业仍然存在诸多对金融创新的体制性约束;同时,由于金融垄断的格局始终没有打破,限制了金融业的适度竞争,导致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金融产品结构相对简单,许多国际流行的金融创新工具,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引进,如:贷款类金融创新工具: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贷款类金融创新工具有可调整利率的抵押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可转让贷款合同等,但我国利率尚未实现自由化,与利率相关的贷款类金融创新因缺乏市场基础而难以推出。债券类金融创新工具:在国际流行的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类创新工具中,目前国内已推出的只有可转换债券。资产管理类创新工具:目前国际上已有股权化资产、债务-股权互换、资产证券化、无追索权之资产销售等多种形式,目前我国已推出的创新工具只有债转股(债务-股权互换),资产证券化业务仅处于探讨阶段,尚未付诸实践。表外业务创新工具:国际上已存在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定、信用证、各种票据发行工具、对各种证券增强信用的担保等名目繁多的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目前在我国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只有商品期货,信用类的工具有信用证、授信额度等。金融手段创新工具:在全球化、一体化已成为金融业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中,各国金融业为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已借助电子技术的发展迅速实现金融业的电子化、网络化。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已基本实现电子化,银行、证券业务网络化也已起步,但与国外发达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体制问题,金融机构在电子化与网络化过程中各自为战,如各银行的自动取款系统和结算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兼容,既提高了金融业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成本,也因规模不经济和便利性不足而抑制了其自身的快速发展。
二、形成我国金融创新业务发展滞后的成因分析
我国的金融金融体制改革从而金融创新过程,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主要是自下而上来自民间金融机构不同的是,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创新是自上而下的,是在政府的计划“设计”和“推动”下进行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外生性”,是政府主导型的创新:90年代中期以前是在政府推动下以恢复、重构和发展金融为主要目的,建构了一个以计划性金融体制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业务体系的基本框架;90年代中期以来则是在政府推动下以完善、规范金融为主要目的,由于这一过程时间不长,目前,一个以市场化金融体制为特征的间接金融调控体系,金融多业发展、竞争格局以及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正在形成中。
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是市场主导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创新主体动机明确,就是适应市场需要绕开以规避金融管制,规避、防范金融风险追求利润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计算机在金融业中广泛的推广应用,推动了金融电子化和金融高技术化,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金融电子化赋予了现代金融业以全新的经营模式,它使金融业务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展了金融服务领域,加速了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创新进程。
我国金融业发展时间不长,金融深化程度不够,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是基本国情,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我国尚不具备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条件,主要表现在:
⒈金融业的制度前瞻性设计和系统性改革滞后。长期以来,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国家对金融业的改革慎之又慎,使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度长期滞后于其它经济改革。如从专业银行转轨而来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金融工具的开发、金融服务的深度及盈利模式等方面,与国外的商业银行相比差距甚大,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99-2001年的收入构成中的利息收入占近70%比例中,可以说明这四大行仍然是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80%的存款市场份额和90%的贷款市场份频也足以说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不足。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想,使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足,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全国信用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时也弱化了市场经济手段,使政府主导型长久不能向市场主导型过渡。
⒉法规建设与执行跟不上。应该说我国在十四大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而与其它经济法律法规相比较,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又较滞后,且前瞻性及一体化缺乏,如商业银行法,除对存款和贷款外,很少甚至没有对其它金融工具的明文条款。再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引进的各种衍生工具因种种原因大部中途天折,为什么?究其原因是:市场规范化建设严重不足,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我国衍生工具交易时,大多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交易制度、交易程序不规范,一旦出现大量的违规事件,难以应付。适当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是市场运行的必需。但投机要有一定的限度,过高则会破坏衍生市场的发展。衍生工具的引进和开发,要以市场规范化为前提。我国前几年引进的衍生工具也因市场规范化建设严重不足,投机猖撅而大多归于失败。因此在我国引进必要的衍生工具时,配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
⒊监管思想与理念陈旧。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划分为以行政职能部门为主,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而外国的监管模式主要以市场为主,行政职能为辅。监管思想与理念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创新制度设计上有明显的局限性;一般业务经营实行大多的审批制,不支持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认定或保护金融创新,也不支持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如一种新产品开发出来后,被其他行纷纷仿效,使得最初的创新行预期利润降低。很多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新产品不得不玩起“间谍游戏”。金融创新虽不像其他产品一样具有专利性,但至少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规定,如一项新产品被批准投入后,第二家银行的准入必须要在几个月之后。
三、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几点建议
所谓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但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使原来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措施失效,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并促使政府进行金融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新的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同时,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提高金融收益,也伴随着金融风险。下面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⒈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适时分步吸收外资内资,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中资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只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有会有持续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为此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最根本的办法,即要适时分步对外资内资开放金融市场。今年国家宣布对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造,表示在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新成立的银监局高层表示欢迎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也反映了中国高层的决心。国有商业银行在吸纳外资的同时,也要加快向民营资本开放的步伐,因为产权明晰及其流动性是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关键条件,资本的作用是优化资源配置,只要优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和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问题。众所周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无效率的恶性竞争,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严重,风险控制乏力,为什么?主要原因是产权制度及流动性不足造成的
⒉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创新监管手段,不断增强市场力量和风险制度设计安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随着国民待遇的实现,市场准入的逐步放松,金融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进一步加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均要求我国必须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进展,2003年我国经济贸易依存度已达60%。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业务,客观上需要我国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公司客户提供包括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外汇理财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取消不适宜的外汇管制措施,最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些都要求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金融产品要进一步多样化。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改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使中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前练好内功,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应鼓励而非限制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并创新、完善监管手段,不断增强市场力量和风险制度设计安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鼓励金融创新,而风险监管创新也要跟上,如在制度安排上和市场力量,比简单的行政监管更有效。鼓励金融创新可采取“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业务品种,均可以开发”的政策,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开展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报审制;创新风险手段主要是在法规、制度上当前最当务之急是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经营结果的中介机构审计制度等。
⒊完善、修订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创新提供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与地域限制将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是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会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金融服务方面的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 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方面如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金融业在以上方面都是弱项,正在摸索阶段中,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支持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工具创新,如不及时补上,将使我国金融业一开放,就处于劣势地位。今年修订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银行业监管法,为金融创新留下了法律空间,但在法律、法规支持方面远远没有达到鼓励层次。
⒋加强分业监管体制的协调合作,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消极地防范金融风险,而在于通过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和有序地推进金融发展,以支持实体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监管目标应从通过行政管制来抑制金融风险转向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发展来化解金融风险。在建立了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功能监管的格局。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客观上要求金融资源能够在不同的市场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例如公司客户在贷款需求的基础上,有更多的投资理财、套期保值、保险业务的需求,居民个人在存款需求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消费信贷、住房贷款、甚至投资理财、养老保险等多种需求。交叉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为改变不合理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带来了新的可能业务品种的交叉,客观上要求机构具备更加全面的服务功能。金融机构广泛的网络分支机构、所掌握的长期的特殊的客户信息^^文档都为业务交叉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事实上,功能监管、机构准入和业务产品发展之间不需要相互设置障碍。随着经济发展,不论机构设立该由谁来审批,都不应阻碍有市场需求的业务创新。功能监管和业务发展之间并不必然发生矛盾。为了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这一趋势在有关立法中已有所体现。
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融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国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从近年来的金融运行状况来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其业务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对商业银行来说,在狭小的存贷业务领域内,由于其主要业务对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持续上升,出现“惜贷”现象,致使存差扩大,造成资金浪费;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分业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把保费存入银行,在银行连续降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对证券公司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不得不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应付资金需求。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小的这一局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但考虑到为了保证转轨时期保证金融稳定,我国实现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应当走渐进型的道路。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做足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渡准备越来越显得迫切。
2004.6.3
资 料 来 源
1、《金融研究》—论加入W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路径选择,黄儒靖著
2、《金融时报》—当前中国金融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周小川著
3、《金融理论与实践》—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可持续发展,孙长宇著
4、《金融衍生市场论》,姚兴涛著
5、二○○四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pbc.gov.cn
6、.sse.com.cn,上海证交所网址
7、《国际金融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李圣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