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引言
一、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概述
(二)反洗钱概述
二、反洗钱金融监管现状
三、借鉴外国经验
(一)美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
(二)英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
四、完善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体制
(二)应增强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三)应建立一个适当的反洗钱激励机制
(四)应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摘要:在世界经济日益趋向于一体化并且我国经济金融业不断对外扩大开放的今天,反洗钱己成为了一个困扰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的难题,各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社会组织的反洗钱实践行动证实,现代金融业以其特殊性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本文首先论述了洗钱活动在我国的形成与危害,其次在对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相对薄弱的环节,最后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反洗钱的金融监管措施,希望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洗钱 反洗钱 金融监管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某种程度上,这便意味着,我国在应对反洗钱金融监管问题上面临的挑战愈来愈大。洗钱活动常常会伴随着相关非法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国家的安全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并且我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地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这也给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金融领域更是在不断创新和发展,在我国金融行业还不是非常成熟,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这或多或少地给我国在现阶段对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进行金融监管时带来很多不便之处。如何在我国现有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对我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作出有创新性的发展,这都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的一些相关问题,对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在反洗钱方面的深入认识和建立有效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章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归纳与演绎方法相结合和运用国内外比较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对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现状加以研究分析,介绍我国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一些国家此方面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其做法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机制。
一、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概述
1、洗钱概述
洗钱,最初并非法律概念,在欧洲中世纪铸币时代,货币兑换商将流通中的被污染或氧化的金融铸币清洗干净的行为被成为洗钱,是最早的洗钱概念。今天洗钱的涵义与最初相比己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而在我国,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1)。
洗钱行为的目的在于掩盖其非法收益的真实来源,所以,需要通过经济、金融、法律的各种方式,制造假象,来掩盖其实质。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洗钱犯罪也随之改变其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使之日益呈现出手段复杂化、技术现代化和清洗网络化的新特征。为了逃避有关当局的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收益进行处理,以致长期的洗钱活动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洗钱工具,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更新,更为隐蔽和细致,如通过网络银行交易等。
2、洗钱危害
洗钱行为从其将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一特征来说,在其掩饰、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发生之前就产生了。在如今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犯罪所得和收益则更大程度上表现成为货币资金,而正因为如此,货币资金在转移、转换等方面比之前的实物财富更加的便利和迅速。20世纪中后期以来,毒品、走私、欺诈以及有组织的犯罪等设计犯罪所得的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越来越熟练地使用现代化金融工具来隐藏和隐瞒其所得。及至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犯罪问题愈来愈突出,伴随着许多犯罪活动发展而来,出现了专门涉及金钱的专业犯罪,并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金融工具的出现,虽然给顾客提供方便、灵活、快捷、高效的服务,但洗钱者也利用了新型金融工具从事专门的洗钱活动。
洗钱的危害愈来愈严重,具体体现在:
第一,洗钱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诚信。因洗钱者主要利用金融机构清洗犯罪所得赃款,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因为一旦金融机构洗钱丑闻被曝光,都会影响金融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削弱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影响其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
第二,洗钱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洗钱活动的大量存在扭曲了资源在一国甚至世界范围的配置。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侵占了大量合法的资金,通过洗钱活动将其转移至境外,使这些资金不能被本国用于生产和建设,也会使犯罪活更为猖撅,而且使合法经济活动的资源被大量挤占。此外,由于从境外流入的以洗钱为目的的短期资本在达到洗钱目的时会快速撤出,不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对国家货币汇率的稳定形成冲击。
第三,洗钱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洗钱会滋生腐败,影响社会治安,也会损害社会公平的原则。洗钱分子通过不法行为而不是诚实劳动发家致富,这种情况不能被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将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极坏影响,阻碍社会公平原则的普及和全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二)反洗钱概述
1、反洗钱现状
首先,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制订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它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其次,反洗钱活动的相关成效。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2年,由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16个部门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立。2004年6月,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扩大到23个。2004年8月和2005年9月,联席会议先后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确立了情报会商制度。
2、反洗钱的意义
首先,反洗钱活动坚定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诚信。目前,金融机构是资金流通的主要载体,在客观上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被洗钱者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营运风险,可能会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所以,反洗钱活动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严厉打击了国内经济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时期,走私、偷逃骗税、诈骗、操纵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也开始激增,同时这些经济犯罪与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紧密联系,会严重损害国家经济体制,甚至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反洗钱活动可以从资金流动上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转移和隐匿创造机会,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再次,反洗钱活动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维护正常的国际环境。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社会毒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开始递增,在局部地区还出现了恐怖主义犯罪,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稳定。所以,打击洗钱活动,发现和掐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将会有力地削弱、分化和瓦解这些犯罪活动,严防其扩大和蔓延,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目标。
二、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现状及不足
在《反洗钱法》出台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进行反洗钱活动的机构, 2006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共存的新形势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机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进行辅助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正式建立。
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比较晚,较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反洗钱的金融监管方面是落后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立法措施,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但是,在我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监管主体的设置有所欠缺。根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反洗钱金融监管的主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当代的国内和国际局势说明,洗钱活动日益呈现出了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一身兼二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货币政策和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效率。
其次,反洗钱金融监管体制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到包括金融、公安、司法、财政、税务、海关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协调机制仅仅是初步形成,还未形成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合力。
再次,反洗钱金融监管激励机制尚需完善,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意识不够。反洗钱活动存在“外部效应”,金融机构的柜面审查登记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前线”,而金融机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部门,反洗钱的成本收益是不匹配的,所以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会持有消极、被动态度。再者对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来说,他们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最后,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相对滞后,跨国洗钱活动难以监控。随着逐渐兴起的网银、新兴的衍生金融工具等,反洗钱金融监管措施显得相对落后,加上中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的金融市场逐步地开放,跨国洗钱活动越来越猖獗,而由于国际间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约束和合作关系,使得跨国洗钱活动难以监控。
三、借鉴英美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
(一)美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
美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大体是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制度。美国颁布的《银行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当交易额在1万美元或者以上时,要识别其身份,并且获取有关的交易申请人或执行人、受益人或者交易情况的详细^^文档。并且任何人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文档,此外银行还可以主动利用社会资源核实客户身份。
2、交易报告制度。《银行保密法》改变了美国传统的银行保密原则,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使美国各家银行有义务依法去披露其客户的金融业务信息,使法律实施机构能够查明潜在的洗钱犯罪的金融线索,并起到了交易报告作为证明洗钱者犯罪证据的作用。其中关键举措是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现金交易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美国有关部门立法规定内控制度与程序须是以书面形式制定的,并通过董事会的批准以及载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必须达到的最低目标有:①为不间断地履行《银行保密法》规定义务提供程序上的保障;②为银行员工或者任何银行之外的从业人员、机构提供监督履行上述义务的规范标准;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④为银行内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英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
英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一系列法案的基础上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客户身份核验手续,也就是要“了解你的客户”。英国颁布的《1993年反洗钱规例》第7、9条明文要求,所有的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令人满意的客户身份证明(含指核实)。除非“尽可能早地”取得令人满意的客户身份证明,否则就不能开展业务。
2、档案保存。《1993年反洗钱规例》要求金融机构保留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的档案,以备用于协助反洗钱调查。而有关档案最短要保留到与客户关系结束后5年。
3、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在有业务关系情况下,可疑交易通常是那些与客户已知的、合法的业务不相吻合的往来,因此,发现可疑交易的第一步就是了解你的客户及其业务。
4、教育和培训。在《1993年反洗钱规例》中要求金融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员工熟悉现行的反洗钱政策和操作规程,以及有关的洗钱的法律要求,并就如何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向员工提供培训。
四、完善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建议
通过对英美发达国家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的了解,我们知道,我国在这个领域的改进空间还有很大。而且在我国面临全球竞争力愈来愈激烈,我国在履行加入世贸承诺上并未含糊,不仅在不断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并且放松了资金管制,但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国内洗钱犯罪提供了另一新的渠道,所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刻不容缓。
(一)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体制
1、完善我国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领域甚至是整个反洗钱机制的基础,所以应重视我国的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的完善:
第一,逐步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纳入报告范围按照世界各国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发展的趋势,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在反洗钱的初期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但最终将扩大到非金融机构、特定职业和一般公众。《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也指出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有关部门已将彩票、支付清算等非金融行业纳入洗钱监测范围内。
第二,提高反洗钱报告信息的利用效率。在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数据分析的实效性和关联性,特别是本外币资金的关联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正式公布时表示,今年人民银行更加注重金融机构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工作思路已经从注重线索数量向注重线索质量转变,金融机构的盲目报送大幅减少。
2、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我国《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于自身反洗钱制度的测试和检验工作多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虽然内审部门基于对企业环境、文化的了解可以较快的发现反洗钱制度的不足,但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以业务拓展为主的情况下,内审的独立性却是很难保证。所以应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确定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3、客户身份^^文档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洗钱犯罪的目的就在于掩盖所得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以保存客户^^文档和交易记录对犯罪分子的发现、追踪有关键作用。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中关于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的规定执行,当需要进行调查时,金融机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文档。不仅仅是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机构以及QFII的托管银行保存的其相关^^文档都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文档保存。在我国新发布的《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中指出由商务部负责监管的典当业也是洗钱犯罪容易发生的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买房的形式来进行洗钱,所以也应明文规定典当行业和房地产行业都应建立起完备的客户身份^^文档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二)应增强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即把反洗钱金融监管职能独立出来,另设专门机构负责,以协调对反洗钱的金融监管,加强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完整性。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主管机构也就是进行反洗钱的统一监管,独立与人行之外,统一负责金融监管工作,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管。其优势有:
首先会更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也改变了人行身兼两职、在货币政策目标与反洗钱金融监管目标之间的相悖困境,从而使人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更好地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其次,有利于改善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力度欠缺的问题,提高反洗钱金融监管效率。把金融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改由专门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目标与责任也会更为明确,监管是否有效也更容易衡量,这样就能促使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反洗钱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力度。
(三)应建立一个适当的反洗钱激励机制
目前中国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激励机制来使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到反洗钱监管中来,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以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并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这个激励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反洗钱工作富有成效的金融机构适时予以适量奖励。就目前来说,人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流通中人民币管理等各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人行在提供金融服务和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反洗钱工作开展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先行办理或在一定时间内免检;对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人行可在一定范围内提高其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资金流动优势。
其次,仿效国外建立非法收入分成制度,即对于配合及提供查询^^文档或其他帮助使我国得以顺利追缴黑钱的国家及商业银行,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黑钱数额当做激励。
再次,政府应对反洗钱主管部门给予充分支持,不管是人力、物力或技术,并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用于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奖励与补贴等方面。对于追缴的洗钱者的非法所得收益,除应归还合法所有人之外的也应建立专项基金,可用于支持国家教育、卫生、科研事业。
(四)应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
虽然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国际公约,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决心,但是我国面临的挑战依然很大。200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发布《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就介绍说,近年来洗钱犯罪出现五个新的变化,其中一个就是跨境洗钱活动增加,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离岸公司清洗黑钱。针对跨境洗钱活动增加,《战略》提出要研究建立关于跨境汇款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行为。具体包括,加强现金跨境携带申报制度,研究建立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携带申报制度,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之间的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等。
总之,在我国金融业国门大开,迎接世界的时候,进一步密切与各国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加强可疑交易和资金的国际协查力度是相当必要的。
参 考 文 献
1、蒋云翔,《反洗钱5年战略出炉》,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
2、杨红玉,《反“洗钱”与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4年
3、李明慧,《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2008年
4、尹丹,《国际反洗钱经验与中国反洗钱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
5、李挺,《金融业反洗钱:我国现状、难点及对策》,企业家天地,2009年
6、叶涛,《全球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厦门大学,2006年
7、陈征,《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9年
8、孙航,《中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分析和完善》,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
9、刘连舸 欧阳卫民,《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
10、邢妍 王薇,《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激励机制的重要性》,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
11、全大力,《我国反洗钱的金融监管思路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08年
12、李培正 李怀舟,《开放经济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新选择》,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
13、刘艳,《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政法院,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