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前言
一、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银行相关合同文本中的法律漏洞
(二)信贷工作人员忽视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
(三)合同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信贷法律问题
1、时效问题
2、抵押权与租赁权问题
3、签章真实、有效问题
(四)信贷风险意识薄弱问题
二、出现该类问题的法律根源
(一)缺少强大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队伍支撑
(二)信贷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上的淡薄
(三)信贷制度、政策执行上的不到位
(四)现代商业银行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使得部分银行放松贷款风险的监管与控制
三、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信贷队伍
(二)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内控机制
(三)加强信贷业务岗位的监督与制约
(四)拓展一些金融新业务
四、结合所在单位——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结论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银行经营收入提供了新渠道,但我们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信贷业务收入仍然是当代银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信贷利息利润仍然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信贷风险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进一步防范并减少信贷经营风险,我们必须从多方面着手解决问题。文章从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该类问题的法律根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着手,阐述了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必须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所在单位——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解决方案,以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深化了文章论点。
论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各项中间业务迅猛发展,其业务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银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信贷业务仍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信贷经营收入仍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营收入,信贷风险也是现代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防范并减少信贷风险是银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除了规范操作、流程控制外,信贷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因此,21世纪的现代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商业银行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形式,它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为自身的业务,并以此而获得利润。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银行,也是唯一能吸收、创造和收缩存款货币的金融经营机构。 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发生借贷业务的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导致贷款人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贯穿于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深受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恶劣后果就是信贷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良贷款额居高不下,而且部分贷款逾期时间长,难以收回,形成了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威胁着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不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银行信贷业务经营中法律意识淡薄,银行与企业间大量业务活动是依靠政策、人情人脉关系办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政策与法律之间不协调甚至矛盾等,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为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埋下了伏笔。要解决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应当高度重视银行信贷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相关合同文本中的法律漏洞
对《合同法》理解不够透彻,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要素欠缺,导致有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无效,成了依法收贷和参与诉讼时的障碍;有的借款合同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有些条款规定模糊,导致无法保障银行合法权益。担保和抵押时未严格按《担保法》的规定操作,出现了担保人不符合担保资格,抵押贷款不评估、不登记、不抵押、不签章,导致发生诉讼后虽胜诉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例如:对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将一般连带责任误认为保证连带责任,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误认为无期限的保证期间;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发生变化、变更,没有及时进行抵押变更登记;不动产共同抵押财产中,共有人为未成年人,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借款人、保证人之间多笔贷款互保,导致借款金额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等等,这些贷款法律问题的出现,要重影响了贷款正常收回的几率,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正常开展。
(二)信贷工作人员忽视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
银行借款合同从广义上来理解,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虽然合同中有少量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但大多数属于格式条款,这是银行业务面对相同客户群体发展的结果,也是银行业务高效率、大业务量的必然要求。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效率,所以在通讯、保险、交通、邮政等现代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广泛使用。我国银行信贷合同也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目前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是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一项义务。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贷款人以能引起借款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借款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 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但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在信贷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无意识的填写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了解不多,而信贷工作人员也往往忽略对借款人就合同内容进行提醒与注意,一旦出现纠纷,银行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出于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初衷,加以此项规定。如果一旦出现纠纷进入诉讼,对条款理解上存在争议,法院往往会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解释,不利于银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信贷法律问题
银行在信贷管理过程中,有健全、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疏忽与大意会导致诉讼过程中的不利地位。
1、时效问题。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会导致法院不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从而导致银行丧失对于该笔贷款的胜诉权,借款人免除归还贷款的责任。执行时效也是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问题,有些贷款虽然经过法院诉讼,但因为信贷人员工作的失误,或者借款人、保证人没有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而导致对执行问题的忽视,执行时效丧失。不可否认,存在债务人短时期内可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现象,但不申请执行,一方面会懈怠信贷工作人员追收债务的工作动力,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线索时,不能及时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能有效把握收贷时机。
2、抵押权与租赁权问题。办理过抵押物登记的贷款并不是最有保障的贷款,抵押物足值与抵押权能否实现并不是成正比的。换言之,并不是抵押物价值高,在变现能力上就一定强。因为租赁权与抵押权的矛盾关系一直是困扰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问题,租赁权在先,还是抵押权在先对银行债权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办理在后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在先的租赁权,这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对于虽然办理过抵押登记,但是,抵押登记之前已出租的贷款如产生不良,抵押权并不会得到完美的实现。而且,租赁期限剩余的时间,租金多少,收取方式如何,都直接并极大地影响到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
3、签章真实、有效问题。银行借款合同三方(或双方)均要到场签章,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方应当面签订合同,保证合同三方(或双方)真实意见表示,签约地点一般选择在贷款方。 信贷业务操作上,要求信贷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客户、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纹,同时,须核对签章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些信贷合同是借款人带回单位签字、盖章后再返给银行的,真实与否无法定论。此外,还有贷款用途不真实、分贷合用等等问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四)信贷风险意识薄弱问题
银行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尤其强调稳健性经营和风险意识加强。从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许多银行的风险意识相当缺乏,经常以牺牲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代价,粗放、扩张地经营,盲目追求规模与速度;部分银行领导人决策不力或者纵容甚至直接指示经办人发放人情贷、关系贷,对信贷工作管理不严,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出现该类问题的法律根源
(一)缺少强大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队伍支撑
银行属于金融机构,传统的重视经济专业而忽视法律专业的现象仍然存在。在银行业目前的队伍中,因传统的重经轻法现象的原因,普遍金融机构专业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虽然,随着信贷风险需要的法律支撑的意识逐步增强,但不可否认法律专业人员在金融业务工作中仍然占少数。
现代商业银行在每年的员工招聘中,招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寥寥无几,同时,在笔试考试中,专业内容几乎是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专业毕业生在笔试这一关,就受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能够有幸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几率是少之又少。
(二)信贷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上的淡薄
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致使贷款失去“法律保护”,出现问题往往是层层袒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养成了工作人员得过且过,面对风险麻木不仁,这种工作态度,其信贷工作质量必定难于提高。 而且,银行业目前的工作队伍中,中专、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占着多数,所受的教育限制及年龄的不适应,也弱化了其接受、吸取新知识的能力。
(三)信贷制度、政策执行上的不到位
已有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和执行脱节。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空缺。例如,信贷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职能分离、相互制约原则,在大多数基层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各项职能常常由同一岗位的人员兼任,不同环节的业务操作往往集个人于一身。例如,信贷调查岗与信贷审查岗应当是相互分离,但实践过程中,或者是同一个信贷员承担了两份职责,既调查又审查,根本无法发现问题抑制风险;或者是审查岗流于形式,仅仅是签字完事,根本没有仔细审查贷款漏洞与风险,将审查视为儿戏。难以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信贷业务操作有些关键控制点的规定还没有落实到位。比如审贷分离是信贷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往往因为某些原因而扭曲变形。集权与分权是相辅相承的,在银行实际业务经营中,必须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尺度:过分集权会导致监管过死,信贷工作效率降低,贷款发放量减少,影响业务经营收入;过度分权会导致下级支行不顾规模与风险,胡乱放贷,同时,支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经营出现严重风险,为不良信贷的产生埋下隐患。
(四)现代商业银行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使得部分银行经营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完成各种各样的业务指标,而忽略对于贷款风险的监管与控制。一方面是应付层层下达的任务指标,另一方面是面对日渐萎缩的业务市场,信贷业务何去何从?部分银行高层领导迷失了方向,盲目的追求短暂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信贷队伍
信贷队伍的素质是决定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决定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能否科学有效的关键因素,提升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尤其是法律业务素质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经之路。
强化法律业务知识,增强信贷风险防范意识,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经营理念的信贷队伍的最根本的宗旨。通过信贷工作人员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信贷的上岗资格认证、把好人员的入口,使自学自强成为信贷工作者的自发行为;通过单位组织专业培训,与考核制度、奖励淘汰制度挂钩,内外动力相结合,以提高信贷人员的整体素质。
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已经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将全行法律精英集中该部门,对全行信贷法律问题进行监管。因此,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甚至是研究生、博士生进入金融队伍,已经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金融行业是高风险、高要求行业,需要一支懂金融业务、熟悉法律常识的精英人才。他们的工作包括:一方面审核各类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法律漏洞,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放贷之前;另一方面对出现风险的信贷及各类资产进行接管与处置,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尽可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所显现出来的良好趋势,但必须将法律事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内控机制
进一步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对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及信贷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授权,既要考虑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信贷权利的过分集中,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分别设立调查岗、审查岗、贷审组等层层把关岗位与组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任务。 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必须落到实处,以避免流于形式。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构、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和授权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制度,对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和制度以文件、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制度随意化,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按照各自权限与职责开展工作,对越权行为必须给予追究,对不顾集体利益,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严厉处罚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信贷业务岗位的监督与制约
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除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外,要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几乎全部设立了对所有业务包括信贷业务的管理部门,只是部门名称有所不同,有的称之为审计稽核部,有的称之为内控核合规部,有的是其他名称。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银行业务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计、稽核。对信贷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汇总,引以为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绝大多数银行都设立了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对信贷业务前期工作监督及后期不良资产处置、核定责任的部门,一方面对大额贷款发放进行前期风险提示,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处理各类信贷不良资产,逐渐积累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将教训化为经验,推动并健全业务发展。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对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根据稽核、风险管理部门落实情况,严格查处并惩罚。
(四)面对日益萎缩的金融市场,银行上级机关应当不单单是通过任务指标的方式拓展业务范围,而应当拓展一些金融新业务。在原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在提升自身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上狠下功夫,及时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提供优质服务不仅仅局限于满足目前的客户需求,而应当是不断探索为客户理财的新渠道,将客户的有限资金,在客户还没有意识到如何有效使用的情况下,主动为客户寻找理想的理财业务,开辟新的理财渠道。使客户真正意识到,你是他贴心的朋友,达到心理与业务上的双赢。
四、结合所在单位——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我所在的单位是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我行的前身是昆明官渡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4年,2005年12月作为云南省首批改制联社,我行正式改制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我行在信贷管理制度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上都有健全、完善的制度、规章,及强大的信贷工作队伍。
但在具体的信贷业务中,因为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贷款抵押物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出租在先问题导致抵押权实现上的瑕疵;农村宅基地私房抵押,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有他项权证,但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过程十分艰难;借款人、保证人对签字、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贷款用途与借款合同记录有差异;借款人冒名、借名贷款等等问题。导致贷款即使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收,但在具体执行处置时,处置难度相当大,难以有效收回不良贷款。
例如:我行有一笔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本金上千万。贷款由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初期,为拓展业务范围,用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过多年清收,效果甚微。2008年底,经合行研究决定进入依法诉讼清收,通过法院判决,现已经生效。但在具体如何处置抵押物、如何收回不良贷款时,我行陷入了两难境地。虽然,手握银行的胜诉判决,但对于抵押物的处置问题,不知如何着手。法院也认为贷款执行处置难度相当大。因此,如何找到贷款收回的良好切入点成为摆在面前的棘手问题。
经过55年的发展,我行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在吸取多年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对信贷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尤其高度重视。为解决信贷风险问题,我行从基础着手,从队伍建设开始抓起,自2004年开始招聘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充实合行队伍,专业包括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在人员队伍建设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成立了专门的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进行风险提示与风险预警,对于已经产生风险的贷款按照规定进行诉讼清收。总结教训、吸取经验,为信贷业务部门提供风险控制建议,尽可能将信贷风险降到最低。
为健全队伍建设,合行多次组织信贷业务培训,聘请专职律师讲授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极大的提高了信贷工作队伍素质。通过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信贷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责任感,增强主人翁意识,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逐步奠定基础。
在现代商业银行强有力的竞争下,我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以支持“三农”为宗旨的地方社区性金融组织,一方面在规范制度、提升服务、降低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上狠下功夫,另一方面积极学习其他现代商业银行先进、完善的制度与管理模式,并积极探索具有官渡合行特色的现代化经营模式,逐步以自身的优势与特色融入二十一世纪现代商业银行竞争的浪潮中。
二十一世纪,现代商业银行业除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提升服务品质外,更要在内部管理上提升竞争力。在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赖以生存的信贷业务中,在信贷资产质量是现代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生命线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管理风险。从信贷工作人员出发,通过完善相关合同文本、提高信贷工作人员思想观念、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健全信贷操作流程,加强信贷工作岗位监督与制约,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信贷法律风险的产生,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二十一世纪快速、稳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王平,《刍议商业银行信贷担保法律问题》,西南金融学报,2003年第8期;
2、葛静,《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fsou.com/html/text/art/3355821/335582104_2.html,2007年;
3、孟宪生,《银行格式合同风险与防范》,://blog.sina.com.cn/s/blog_3eb8e65e0100009q.html,2005年10月;
4、王永纪,《试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中国^文档下载中心,2006年7月;
5、牛瑞卿 王安濮,《规范信贷合同签章对于规避法律风险》,://bank.money.hexun.com/1847_1498191A.shtml,2006年1月19日;
6、雷凌,《对商业银行审贷分离制度的负面思考》,载自《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年;
7、安颖博,《法律意识淡薄加大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中国金融网,2005年10月10日;
8、佚名,《浅谈农信社日常信贷管理中应注意把握的法律问题》,://blog.sina.com.cn/s/blog_4a1f7c4f010004eg.html,2006年8月;
9、封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所引起的思考》,转自《经济与法》,2005年1月;
10、李正玉,《从法律实务看信贷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2004年12月;
11、佚名,《银行借贷合同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的研究》,://.ncxys.com/archiver/?tid-10774.html,2006年5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