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的现实可能性
(一)从市场占有份额看,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
(二)从发展趋势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拓展空间将是农村金融中最具潜力的。
(三)从农村信用社的特征和网络格局上看,农村信用社有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优势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制约因素
(一)信誉上的制约。(二)机制上的制约。(三)经营上的制约。
(四)环境的制约。
三、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关键在于确定市场定位,实现两个转变,一个创新
(一)确定市场定位 (二)转换经营机制
1.适应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力度。
2.扩大入股社员范围,增强民主管理意识。
3.健全用人机制。
(三)转变经营方式
1、调整经营策略。2、合理布局网点。3、转变信贷方式。
(四)开拓创新业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政策扶持。(二)法律保护。(三)理顺关系。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服务对象离不开“农”字。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关键是要确立市场定位,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方式,开拓创新业务;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尽快出台信用合作法,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得到法律保护,为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
国务院总理在江苏考察工作时指出:“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发挥农村信用社的重要作用,使它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为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的现实条件是否具备,还有哪些制约因素,如何发挥主力军作用,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和论述。
一、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的现实可能性
(一)从市场占有份额看,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
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各项贷款21968亿元。各项贷款中,农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0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已上升到87.5%,支农服务功能显著增强。以林州为例,截至2005年底,农村信用社存款达60.92亿元,占全区各项存款的53.44%,居各家银行之首;贷款44.4亿元,,占全区贷款的91.55%。目前,全区有90%以上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好帮手,充分显示其在支持“三农”中的作用和实力。
(二)从发展趋势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拓展空间将是农村金融中最具有潜力的。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推进,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必然要以盈利为目的,对投入产出相比较效益低的农业投入将会相对减少,同时,随着集约化经营程度的进一步加强,原来在农村县乡一级设置的营业网点已大幅度收缩,主要业务退出农村市场向大中城市集中;农业发展银行局限于政策性,其业务拓展空间有限,资金来源的增长弹性相对较小;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最好的金融纽带。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的就是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坚定不移地坚持“三农”服务方向。搞好支农服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三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能力,所谓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就是要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
(三)从农村信用社的特征和网络格局上看,农村信用社有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优势条件。
一是农村信用社办社宗旨是服务于“三农”和入股社员,客观地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不能离开“农”字。农村信用社主要以入股的农民为服务对象,在资金使用上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农业投入产出相比较效益低的矛盾;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级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经营上比其他商业银行有更大灵活性;三是网点众多,市场主体分散,最能便利地为相对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所法比拟的。
二、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制约因素
(一)信誉上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网点的粗放式设置,功能单一,规格不高,不能给社会公众以稳定感;二是技术装备落后,电子化程度低下。相当一部分信用社,仍然沿袭几十年的手工储蓄记账作业,与商业银行的储蓄联网形成了鲜明对比;三是结算渠道狭窄,手段落后,缺乏快捷优势;四是农村基金会信誉危机的负面影响辐射到社会上,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声誉,不少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信用社的支付能力产生质疑。加之个别信用社在前几年违规经营遗留下来沉重包袱而造成的支付危机,使信用社信誉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的发挥。
(二)机制上的制约。一是商业银行体制未理顺。行社脱钩以后,建立了对县联社以上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的行业管理体制,这种由人民银行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管理体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既不利于联社和信用社自主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向深层次推进、业务经营向更高阶段发展。而且,这种体制交叉、新旧制度兼容并行的过渡性管理体制,一方面由于原有金融体制压抑的各种矛盾在新体制下开始激化、分解;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本身就孕育着不确定性,使风险因素大为增强。二是信用社内控机制错位,法人权利过大,监事会、理事会和股东大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近两年进行的合作制改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使“三会”的作用流于形式。三是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非均衡性。近几年,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但多是量的发展,而非质的突破,如注重机构的增加、业务量的扩张,而忽视了服务质量的提高,对市场定位和职能的发挥从理论与实践上都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三)经营上的制约。一是在经营上背离了合作金融原则。在资金投向上不是为了解决社员内部资金需求,在经营上不是如何为社员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而是盲目参与竞争,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这种合作金融商业化的行为使合作金融脱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二是业务规范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内部机制不健全,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不少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为随意性大,在具体操作上不够规范,服务水平和质量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三是工作作风不深不实。目前,许多信用社对市场定位和服务宗旨仍然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过高地估计贷款风险、对支农信贷缺乏主动性,甚至有的信贷员为避免信贷责任和减少工作量,故意寻找各种借口和推辞来拒绝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加之贷款多以抵押或存折质押为主,且手续繁杂,影响了农户正常的资金需求,造成信用社资金一方面没有出路;另一方面,农户正常资金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四是经营状况差,历史包袱沉重。主要表现在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比重过高,亏损严重,且逐年增加,历史包袱沉重。
(四)环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干预贷款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禁止。一些政府领导为了出“政绩”,往往以各种方式命令信用社发放贷款;二是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致使合作金融在改革和发展中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三是许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大量逃废信用社债务,使得信用社清收困难,造成债务悬空;四是经营成本增加。由于政府部门限制“七所八站”到信用社开户,使信用社对公存款减少,资金成本加大,这种高成本资金和比较效益相对较差的农业,以及相对较低的农贷利率所形成的利率倒挂,增大了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导致信用社经营环境恶化,严重制约了主力军作用的发挥。
三、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关键在于确定市场定位,实现两个转变,一个创新
(一)确定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自身优势,确定主攻方向,选择业务发展目标,不断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取得规模效益的战略选择。农村信用社深化体制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支持“三农”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地服务功能,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和核心,也是衡量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与否的试金石。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就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组织,把支农服务放到支持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高度抓到实处。
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加职工收入、扩大机构影响的主要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体现办社宗旨,密切与入股社员的联系,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信用社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认真做好支农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业务的不断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支农服务条件,以满足“三农”发展的新要求。农村信用社的兴旺与衰败的经验教训表明,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然选择。“三农”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壮大,也离不开“三农”这片土壤。
农村信用社在增加支农投入、改进支农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斐的成绩。特别是前几年推广的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有效地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为此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上,仍然应进一步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深入持久地开展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镇的活动,合理调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限额和发放范围,加大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转换经营机制
1.适应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力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激励和引导农信社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使其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目前,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大多数农信社已经得到落实,前期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如果,管理还是老一套管理,观念还是陈旧的观念,制度建立了却束之高阁,那么,改革的扶持政策将付诸东流,改革就可能前功尽弃。因此,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发展的关键在于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股金投入,改善股权结构,积极引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管理意愿的投资者,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社员(股东)的股权意识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二是强化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健全完善贷款、投资管理责任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推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内部稽核审计。真正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结合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根本改善。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等用工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薪酬体系及正向激励机制。
2.扩大入股社员范围,增强民主管理意识。要把辖区内所有愿意入社和承认信用社章程的农户、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加工和运输专业户、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尽可能地吸收到信用社来。由于入股的社员多以农户为对象,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参与管理能力弱的问题,难以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因此,要广泛吸收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经营者到理事会、监事会中来,同时,还要聘请外部的理、监事会参与信用社的管理,让其充分享有规定的权益,保障对信用社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
3.健全用人机制。一是减员增效。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人员队伍庞大,部分职工素质低下,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减员增效就是以增效为目的,通过减人提高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这是信用社面对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二是信用社主任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必须予以撤换,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推行完善末位淘汰制,激发干部职工的上进心、责任感,构成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环境,造就陪养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与此同时,要建立人才流动机制,使人才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转变经营方式
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战略调整,是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关键一环。
1.调整经营策略。农村信用社在坚持“三农”服务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在经营管理上尽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注重支持数量型转向支持规模效益型转变;二是从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三是从资金分散使用、粗放经营转向资金集中投放、集约经营。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的重点,一是大力支持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因为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是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二是以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大力支持农村市场流通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三是支持特色农产品基地化建设,尤其要重点支持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市场以及农副产品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在确定重点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应根据自身实际和特点,确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主攻方向,实现信贷投向定位的微观化、科学化。
2.合理布局网点。要打破现有机构的分布格局,对现有的网点进行保本测算,按经济承载能力设置营业网点,对效益好的要扩充职能,增强辐射能力;对经济条件差,长期亏损,风险较大,安全无保障的网点坚决采取“撤、迁、并、转”等办法进行重组;对新设机构网点应以县联社营业部为中心,中心社为纽带,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效益评估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高标准、多功能、现代化的营业网点,形成规模优势,以达到降低成本、节支增效的目的。
3.转变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要改变以往走出家门发动群众拉存款、坐门等客放贷款的老作法,要深入调查,抓住当前新的经济增长点,找准信贷投入的最佳切入点,寻找贷款对象,培育和扩展信贷投放空间。同时,要转变信贷观念,改变只片面强调保全信贷资产而惧贷、借贷的现象。对万元以下小额贷款要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特别是对信誉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户,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农户大额贷款,在确保信贷资产“三性”的前提下,采取质押、抵押、联保等不同方式。同时,要认真研究新的、更有效的信贷投入方式和资产保全方式,适当扩大贷款范围。
(四)开拓创新业务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囿于传统业务,又限于人力资源的匮乏,无法在创新上突破,但在新形势下,为了争取市场主动,迫切要求进行金融创新。为此,农村信用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在金融工具、服务方式、经营范围上有所突破,以创新促发展,以创新求效益。首先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大力拓展各种代理业务,争取代发工资,代收农村税金、保险费、电费、电话费等业务,实现负债形式由单一存款结构向股金、拆借、保管、代收、代付等多元化结构转变,实现经营收入由向传统业务向新业务收入多元化结构转变。其次,要积极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开办为农民服务的助学贷款、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等。再次是拓宽服务领域,农村信用社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还要积极为广大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投资等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挥主力军作用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政策扶持。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虽然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是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目前,农村信用社所处的微观环境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性,加之其底子薄、基础差、包袱重,不仅影响着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的发挥,而且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对农村信用社采取保护和政策扶持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农村信用社自己的联行往来系统和资金清算中心,在人行资金清算中心开立账户,通过人行汇路,建立“四通八达”的电子联行结算网络,并积极创新条件,开办省辖往来,实现社社参加联行结算;二是国家应比照给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予以剥离,尤其是农行脱钩时划转的不良贷款应尽快协调解决,对地方政府干预发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地方财政弥补或贴息。对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信用社在一定时期内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人民银行应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延长再贷款期限,并允许跨年度使用,适当调高农村信用社在人行存款的准备金利率,解决利率倒挂问题。
(二)法律保护。国家应尽快出台信用合作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及国家的政策和产业倾向,将农村信用社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国家应对农村信用社支持、保护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农村信用的经营得到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要改变以习惯代替法律的工作方式,在加强自身守法经营的同时,要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前提条件是要学法、懂法,只有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严格依法经营,才能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理顺关系。理顺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是提高农贷投入的整体效益,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中主力军作用的关键。一要理顺好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地方党政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合理有序、协调一致地予以支持,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内信用社的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争取政府的理解与支持,采取行政手段帮助清收不良贷款,支持依法收贷。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信用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要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收回旧贷、维护信用社的金融债权。二是理顺好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农村信用社要在搞好“三农”服务的同时,尽力协调好与商业性和政策性支农关系,达到三大金融支农整体的协调性。三是理顺好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虽然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但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客观上要求其必须讲求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自身效益。为此,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力争达到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同步增长。
参 考 文 献
中国银监局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周小川论金融体制创新。
刘明康在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期
《中国金融年鉴(2005)》,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2、徐笑波等:《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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