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2
一、在我国引进和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3
二、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现状4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5
(二)工程风险意识不强。5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6
(四)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6
(五)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6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是表现为:6
(一)混淆了政府职能,消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6
(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7
(三)建设市场管理手段单薄。7
三、引进工程保险制度,建立目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7
四、推动我国建筑市场风险管理体制该改革的基本思路9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9
(二)有计划分阶段开展试点工作。9
(三)培育工程保险主体。9
(四)培育保险中介组织。9
(五)组建检测机构。10
内 容 摘 要
建设工程具有一次性,周期长,固定性,投资大等特点,建设工程与环境息息相关,在现代工程管理中,如何有效的对工程进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赢利的重要的管理内容,只有通过有效的进行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防范,才能使工程满足业主的要求,同时获利最大。
[关键词] 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改革
引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推动我国建设市场风险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建设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建设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培育和发展。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建设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这些情况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本人从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角度对改革和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作一番探讨。
一、在我国引进和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设行业,同其它产业相比,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参与方多,其设计、建造,以至于竣工使用都存在着复杂的风险因素,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可能导致整个工程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建筑物的固定性,生产过程的流动性和受自然环境影响大等因素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同其它行业的生产相比具有更多更大的风险客观存在。根据相关^^文档显示,建筑行业在我国地面风险高发行业总经仅次于煤炭行业,列地面风险第二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风险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自然风险;另一类是人为风险。有些风险通过事先的风险预测和评估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加以控制、避免;但有些风险则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这些风险就应该利用风险化解措施加以缓解,尽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因此引进工程保险制度,是对应我国工程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制定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经济措施。
二、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现状
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开工程保险之先河。二战以后,欧洲进行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活动,工程保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期,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或因他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另外,工程保险已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我国加入WT0,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风险管理方面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市场主体的行为很不规范,工程质量和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按照国际惯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运作,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而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以国家为主,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建筑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一直以来由国家统一管理,一旦出现问题,风险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因而造成工程风险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而工程风险管理的手段则主要是通过预算管理、质量审查、准入和制度约束等措施加以管理,人为因素较多,弹性较大,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发生事故以后,遭受的损失一般由有关部门、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事故处理,经济损失由国家承担。这样的风险管理模式没有使得国有企业有效的减少风险,避免风险,反而使得企业的经营缺乏活力,缺乏责任心,从而使风险更为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投资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本质性变化。虽然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有很大一部分为政府投资,特别是一些投资大、工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涌入建筑市场,政府投资在建设市场投资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低,非国有的经营实体越来越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工程风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国家将不再承担经济损失。同时,目前我国正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空前,工程建设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传统建筑要求。这就迫使我们思考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如何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经济损失,保证企业的运行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是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影响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原则,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张鲁风作了如下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我国已出台了《保险法》,尽管为开展工程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工程实践中仍难以操作。
(二)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风险存在有侥幸心理,或是认为实行工程保险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较少,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是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工程保险的种类繁多,且十分复杂,但有关部门迄今未能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借鉴和遵循。
(四)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再有,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远不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诿应付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青和发展我国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
(五)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后,必须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作出规定。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完工后再 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委托监理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政府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参与验收。这样的模式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工程质量,促进了建设市场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模式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混淆了政府职能,消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政府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这个法定机构监督每项建设产品的生产过程,使得本应由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和施工等单位承担的技术责任部分的转移到了政府身上,政府不仅是行政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技术责任主体之一。这种作法混淆了政府指责,也消弱了工建设行业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提高。
(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业主由于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与工程承包方相比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受利益驱动,有的业主往往利用其有利地位随意肢解工程或强行指定设计人、分包人、材料供货商,无理压价,要求垫支或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建设市场。
(三)建设市场管理手段单薄。目前对建设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推动,而缺少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建设市场进行调整。这种经济调整手段的作用在于建立起“守信用得到报偿,失信者受到惩罚”的机制,借此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设企业得到更多的工程订单,同时得到保险公司低廉全面的保障,而令那些实力弱、信誉差的建设企业,得不到多少工程订单,同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充分保障,或者只能得到昂贵的保障,从而提高其经营成本,降低其竞争优势,进而将其逐出建设市场。另外,建设市场的运作缺少中介组织的有效介入。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许多行业协会,但由于市场尚不成熟,运行尚不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正处在培育期,未发挥作用。
三、引进工程保险制度,建立目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制度。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由直接的事故监督为主转变为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即把各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作为政府监督的重点。同时要逐步推动建立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化和逐步推动项目总承包和工程分判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工程保险制度,让保险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并严格责任索赔,从而加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程保险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具体包括下列险种。
(一)财产保险。
1、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见附件
2、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人身保险
以从事建设工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三)责任保险
1、以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为标的建设工程责任保险。
2、以建立人在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因过失或工作疏忽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四)工程质量保险
工程投保后,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承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四、推动我国建筑市场风险管理体制该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工程保险是一项制度创新,不但专业特点突出,而且需要改变观念,为此加强人才培育和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应该进行经常的专题讲座,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工程保险制度,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参加由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组织的工程保证保险等业务培训,广泛深入实施管理。
(二)有计划分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此项法定保险已在浙江省全面实施,所有建筑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以办理此项保险作为安全认证的内容。在工程保险方面应首先推行设计责任险,这是浙江省建筑市场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当务之急。目前宁波区已在搞试点,积极推进此项保险,争取今年下半年在整个浙江省推广实施,然后依次推行建立责任保险。
最近宁波建设局颁布实施《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已明确规定。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模式,逐步推行设计和监理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保险机制防范和减小投资和经营风险。
浙江省建设厅及杭州市城乡建委正抓紧起草建设工程涉及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险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工程保险有序开展。同时与有关保险公司拟定切实可行保险责任全面的保险实施细则和办法。
(三)培育工程保险主体。工程保险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相当数量的保险主体与保险中介组织。目前保险人尚未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这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为此必须建立工程担保市场,为工程建设服务,我们期望各大保险公司介组庞大的网点与雄厚的资金及以往与建设系统的合作经验,大力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四)培育保险中介组织。由于工程保险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需要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因而工程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都不是很容易的工作,为帮助保险人推销工程保险产品极为被保险人选择最佳保险人和保险产品,必须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保险中介组织,发展壮大浙江市场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这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五)组建检测机构。处理工程保险纠纷经常需要有权威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与责任确认。我们可以设想以省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的检测部门为基础设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相关业务,并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以后发生的纠纷提供技术鉴定和专业意见。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4、《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设想》,徐文才,《保险研究》,2003年4月
5、《工程风险管理》,松涛,中国工程咨询网,2004年7月5日
6、《面对WTO应快建工程保险》,赵俊,中国工程咨询网,2004年7月5日
7、《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许晴,中国建筑钢结构网,2003年3月4日
8、《论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作者不详,中国建筑钢结构网,200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