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二、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
1、放宽小额贷款对象。
2、拓展小额贷款用途。
3、提高小额贷款额度。
4、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
5、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
6、简化小额贷款手续。
7、强化动态授信管理。
8、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
9、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
10、培育农村信用文化。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
3、加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监管。
内 容 摘 要
在国际上,小额信贷是以反贫困为宗旨的一种信贷模式。世界范围内的小额信贷迄今已有30多年的实践历史,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经从世界部分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向中低收入阶层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可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商业化的信贷活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推行,部分工区的农村信用社对分散家庭和农户的信贷服务活动进行了有益探索,开发试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产品。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在认真总结并本土化地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信贷的舆论引导,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信贷向广度和深度发展。2006年底,为解决农村地区机构覆盖率低、服务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问题,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委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积极培育以发放小额信贷为主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今年8月,银监会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拓展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相应拓宽了服务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授信额度,延长了授信期限,明确了新的利率定价机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已经成为亿万农民广泛接受和欢迎的两个重要的金融产品。这两个产品较好地适应了现阶段我国农户缺乏抵押担保物的现状,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取得了促进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及地方党政满意的多赢效果。截至目前,仅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260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达到1351亿元。获得贷款的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受惠农民超过3亿。还需要指出的是,这套制度已经成功嫁接到农村小企业领域,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满足度也在逐步提高。
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
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与经验
在国际上,小额信贷是以反贫困为宗旨的一种信贷模式。世界范围内的小额信贷迄今已有30多年的实践历史,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经从世界部分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向中低收入阶层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可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商业化的信贷活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推行,部分工区的农村信用社对分散家庭和农户的信贷服务活动进行了有益探索,开发试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产品。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在认真总结并本土化地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信贷的舆论引导,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信贷向广度和深度发展。2006年底,为解决农村地区机构覆盖率低、服务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问题,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委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积极培育以发放小额信贷为主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今年8月,银监会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拓展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相应拓宽了服务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授信额度,延长了授信期限,明确了新的利率定价机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已经成为亿万农民广泛接受和欢迎的两个重要的金融产品。这两个产品较好地适应了现阶段我国农户缺乏抵押担保物的现状,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取得了促进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及地方党政满意的多赢效果。截至目前,仅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260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达到1351亿元。获得贷款的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受惠农民超过3亿。还需要指出的是,这套制度已经成功嫁接到农村小企业领域,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满足度也在逐步提高。
回顾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体会:
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生产方式是农村小额信贷得以生存发育的制度基础。联产承包是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并将长期存在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单体规模小,交易范围窄,集中程度不高。这就需要有额度较小、直接以农户为客户的金融服务产品与之相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阶段性特点恰恰构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体制基础。此外,由于我国农民有效抵押物缺乏,客观上也需要有一种不需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机制,为这类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通过这种渠道,使广大农民能够方便地获得贷款,增加投入,扩大生产,提高收入,改善生活,这又使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种产品得到成功推广并广泛应用。
充分尊重农民的信用是农村小额信贷得以发展和成长的基本前提。最近,我读了尤努斯先生及其弟子写的一本书,叫《穷人的诚信》,很受启发。这本书提供我们一个重要理念就是,“无论穷人所处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如何艰苦,只要给予他们机会,他们总会还款”,“穷人不需要我们的同情,他们只需要一只援助之手”。这也许是尤努斯先生和他的弟子们不懈努力的一个信念和动力吧。中国的实践同样证明,广大农民是质朴的,是智慧的,也是很讲信用的。特别是我国农村特殊的血缘、亲缘及地缘关系,决定了广大农民对于家庭及个人声望和信誉极端珍视,这无疑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信用基础。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自身壮大的市场要求。历史经验表明,丢弃高需求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而将资金过度集中于大中型企业,势必造成风险集中,坏账增加。从发展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扩展空间。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眼睛向下,贴近“三农”,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合理有效的服务需求。这既是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提出的市场需求。当然,“小额”是相对的,发展小额信贷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户(人)制宜。要顺势而为、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唯有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农村、贴近农户、点多面广的特点和优势,大力挖掘为“三农”服务的潜力,才能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农村基层组织的协同支持与配合是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五一节。农村小额信贷的运作,离不开各级党政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大力支持。不少地方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农户信用评定小组,既有利于发挥他们熟悉农村工作和农户情况的优势,又可以使他们在监督贷款发放、协助贷款管理以及欠款清收等方面发挥作用。实践表明,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作用,对小额信贷的宣传发动、信用评级、贷款发放以及欠款清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推荐借款农户,帮助农民排忧解难,增加收入,也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和政群的关系。
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运用是培育和打造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由于将“信用度”作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广大农户逐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使得农民争当“信用户”形成风气,诚信意识进一步提高,“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得到进一步弘扬。农村信用社在各级党政的帮助下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活动,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奠定了基础,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真正用于农民、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农民感受到农村信用社是为自己服务的银行,农村信用社也获得了地方政和农民的普遍认同。
科学引导和政策支持是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大力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把准市场地位,优先服务“三农”,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着力点,引导信贷资金发放到分散农户手中,并通过针对性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和政策支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市场繁荣和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选择;是加强农村诚信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托。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二是坚持发挥正规金融主渠道作用与有效发挥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补充作用相结合;三是坚持市场竞争与业务合作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五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支农能力相结合。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换经营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营销和管理,为“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
三、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关键靠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借鉴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一)放宽小额贷款对象。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二)拓展小额贷款用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者、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三)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四)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和不科学的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五)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地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六)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渠道,方便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申请贷款。协调有关部门,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七)强化动态授信管理。根据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授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综合考察影响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各种因素,及时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实行公开授信。对农村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推行内部统一授信,同时注重信息工作,注意发挥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防范客户交叉违约风险。对小额贷款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彻底纠正授信管理机制僵化、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滞后的问题。
(八)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贷款营销,及时了解和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细分客户群体,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尽量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个别新企业也应在二周内告具结果。灵活还款方式,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可采取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可通过流动服务等方式由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提高农村小额贷款透明度,公开授信标准、贷款条件和贷款发放程序,定期公布农村小额贷款授信和履约还款等情况。
(九)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客户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严格追究责任;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所贷款项经常出现风险的要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或视情况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十)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发挥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信贷管理模式,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把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结合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在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重要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补社等机构应把农村小额贷款的增量(包括累放、累收量)和质量作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其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重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特别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支委会的作用,对参与贷款清收工作的地方党政人员、村委会和和支委会干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放贷金额、贷款利息和不良贷款清收等,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奖励措施。
(二)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要继续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强化对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充分覆盖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小额贷款利率自主浮动机制,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对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切实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双签审批制,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实现贷款管理与款项发放的分离;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把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与当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结合起来。要把农村小额贷款主体真实性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监管。各级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小额贷款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跟踪了解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展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得好、效益持续提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对其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银监会将综合考虑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面、农业贷款能力等因素,制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各级监管部门要据此认真开展支农服务评价工作,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规范开展业务,进一步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六、积极营造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推广工作已经取得多方面成效,但是,与当前“三农”发展和农户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不同类型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还不规范不协调;小额信贷服务的整体覆盖程度还不深;小额信贷的投放领域、额度和周期与“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还不适应;小额信贷的利率定价及风险控制水平还不高;外部配套政策及环境机制还不健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逐步予以解决。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中央要
求,要努力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并强调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为我们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了广阔的政策空间。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但要讲究依法合规、规范运作、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目前,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组织试点的小额贷款组织到由非政府机构兴办的小额贷款组织等,需要在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加强规范管理,适时研究和制定相关办法,以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农村小额信贷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因此,发展小额信贷必须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一方面,由于农业属弱质产业,对自然环境依赖性强,需要建立健全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以有效化解转移和分散自然风险,进而有效降低小额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小额信贷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零售业务,发放和管理成本远高于商业银行的一般贷款业务,如果开业此项业务得不到相应的风险补偿,就会挫伤开办机构的积极性,为此,需要的利率、税收等政策上对开办机构提供适当减免优惠或补偿。第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验由多方出资共同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的方法,以保证小额信贷在经济上具有可持续性。
(三)因地制宜创新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新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多方面资金需求问题,满足更多农村市场需要。开办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操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推广适用范围,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使小额信贷随“三农”经济可持续发展。要因地制宜开发不同形式的贷款方式,开办新的小额信贷品种,在已有服务范围基础上,为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提供信贷帮助。要进一步扩展农户“贷款证”功能,使其具备更大幅度的“兼容性”,不仅适用于额信用贷款,同样适用于发放额度更大的其他农户贷款。
(四)切实加强农村信用体制和机制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防范小额信贷风险的社会信用基础。全面推广农村小额信贷离不开地方党政的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努力推进各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以打击逃废债和深化诚信宣传教育为重点,以金融信用环境治理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信用环境建设范围,促进信用村(镇)建设和深度和广度发展。小额信贷开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全面记录农户贷款还款情况,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农户信用评估失实风险,为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要加大对守信农业户的支持力度,提倡守信履约的道德风尚,创造小额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的良性社会氛围。
(五)加强和改进对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与其他贷款相比,小额信贷额小、面广、分散,贷款管理相关信息的取得与更新比较困难,管理与崔收难度相对较大。因此,需要创新方法,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对小额信贷的发放、使用和回收进行系统和规范地科学管理。要创新小额信贷管理手段,利用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小额信贷业务拓展提供信息化支持,创建小额信贷电子化管理的新模式,实现城乡小额信贷管理一体化。要加强农村地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为小额信贷管理提供详细可靠的资信,使开办机构对辖内农户资信情况能有更加真切的了解,在此基础上适时进行分析评价,不断提高小额信贷风险监测与管理水平。要加大开办机构员工培训力度,加强对信贷人员管理技能的培训,在传统包片管理模式上寻求创新,增加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效率。
(六)高度重视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农村小额信贷的良好发展最终取决于农村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理解、认识和接受水平。从监角度而言,我们感到,必须切实加强对农村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金融知识教育,从而推动小额信贷在更广和更深层次上的稳健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做出了明确部署,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中国银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办小额信贷业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促进“三农”经济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参 考 文 献
^^文档来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