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农村信用社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重点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内 容 摘 要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农村信用社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论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风险及其对策
扩大内需,启动消费,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点和长期战略。消费信贷业务作为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途径,正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不断上升,信贷品种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贷款的用途也从最初的购买个人住房、汽车扩大到住房装修、购买其他耐用消费品、支付学费、旅游费用等诸多方面。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也称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其它贷款等。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为22655亿元,约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1%。农村消费品市场还需较大上升空间,这给农村消费信贷创造了良好条件。据统计,我国农村有8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而广大农村在全国消费品所占的份额不足40%,说明农村消费品市场需求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购买力大于需求,而且广大农村对家庭耐用消费品异常青睐,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家庭有计划添置耐用消费品的打算,同时对工业品的消费也在加速增长,消费信贷牵动消费市场的发展。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消费信贷的风险评定一般是根据借款人的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在工作岗位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三方面特征进行信用分级调查,并随时录入个人资信档案。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档案实现全社会联网,查证起来非常简便。
而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农村信用社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文档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文档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信贷操作的规范性不够,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当前,我国有关消费信贷的运行机制及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消费信贷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且相互差距过大,客观上造成消费信贷申请手续繁琐。
由于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文档,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现阶段,我国消费贷款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进行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贷款人要求的担保。目前,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信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方式较为简便、快捷,但这种方式覆盖面较窄,而且如果手中没有有价证券等质押物也难以办成。房地产抵押贷款方式在购房贷款中较为普遍,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周期长、消费者承担费用高等弊端。
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二、农村信用社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农村信用社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它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坚实基础。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一套能够提供自然人身份、个人银行账号、收入来源、负债状况、资产构成、个人保险的信用记载等,此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内部首先可形成整体合力,建立起由个人信用卡^^文档为基础,将房信、工商信贷、个人金融各专业分散保管的个人客户^^文档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的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风险预警的个人风险管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个人信息^^文档档案,通过信息台账录入、查询系统,达到信息共享、风险控制、严密核算的目的。其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步骤建立完善个人信用网络系统。第一步,政府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各农村信用社、税务、公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共享网络系统。第二步,建立融身份证、社会保障登记号、银行证券账号“三位一体”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社会保障部门之间、银行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完善的个人资信查询网络,通过存款实名制和联网账号,筑一条社会公共通道,实现客户^^文档共享,彻底打破银行间同业竞争而形成的森严壁垒的格局。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文档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文档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文档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二)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在中国,消费信贷业务1998年才开始起步。由于经验不足、品种偏少、缺乏个人信用体系、社会经济预期不佳和传统消费观念阻滞等内外因素,消费信贷业务总量很小,但发展潜力巨大。 在消费领域上,重点定位于居民的生存性消费和发展性消费。在居民的生存性消费、发展性消费和享受性消费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需求中,首先支持居民购买住房及装修、医疗等生存性消费的需求。其次是支持居民文化教育、购买电脑和各种健身器材等发展性消费的需要。面对我国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费用逐步由家庭承担的国情,必须长期关注这一领域的动向,开办教育助学贷款。第三是支持居民购买汽车、旅游和购买文娱器材等享受性消费的需要。在消费群体上,重点定位于引导中等收入阶层和具有较好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励措施,开发一定贷款额度的中等客户和小额的消费信贷品种,向有良好职业前景的青年消费群体提供小额消费信贷,启动这部分居民的消费。在区域上,坚持城乡并举,积极开发需求潜力大的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要大力支持农村居民购买耐用消费品和各种置业方面的投入,启动农村需求。将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与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改善农村居民消费环境,降低电价,使农民既能用电器、又用得起;将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与支持农村集镇建设相结合,促进集镇居民修建住房等方面的消费。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三)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第一,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严格把好贷前调查第一道关,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台账管理,尽可能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检查力度。除对贷款的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检查外,还应着重检查借款人是否如约如期执行分期还款计划,对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对贷款行发出预警通知,加大催收力度。第二,将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在目前银行难以对客户个人的资信状况作出明确判断、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以及财产抵押手续繁琐的情况下,在继续完善传统的财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既方便客户又能为银行信贷资产提供风险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农村信用社的经验,将保险担保作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一旦借款人违约,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保险赔偿金。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目前,消费者一般很难找到担保人,因此难以实现消费信贷。为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可否考虑由政府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或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是一些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减少贷款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的最大风险在于银行难以掌握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一旦借款人失业、致残、意外死亡,便会打乱原来双方的还贷计划,使银行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借鉴国外经验,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可减少贷款风险。法国 70年代末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组合起来运行,如死亡险,银行往往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险费很低,一旦意外死亡,继承人能得到一份不少的保险金。
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制度,这是一些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在住宅按揭担保方面就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和非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由其来担保贷款人违约风险。日本则通过发展合作式消费信贷分散风险,这种合作式消费信贷是在合作方(销售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合作方商品的贷款。要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如法国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结合起来,在对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时,强制性要求其必须购买死亡保险,以减少风险。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农民借贷的保证、抵押问题较难解决,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放贷风险。我国《担保法》明确:贷款须有担保,以尽可能保住金融机构贷款资产。但又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房屋不可作抵押。这就使得对农民放贷,如何采取抵押保全贷款资产,降低贷款风险,成为制约农村放贷发展的因素。农民拥有的家庭资产中,较有价值的就是房屋,但房屋并不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的要求,即使作为抵押物以抵贷款后,也会有人为的因素阻挠其变化,比如本村人碍于情面,一般不会买借款人的房屋,而习俗观念影响外村人也不易买借贷人的房屋,致使抵押物的变现不现实。消费信贷因此面临着担保问题,难有足够的保障。另一方面,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还有赖于法律环境的健全。一旦发生消费信贷纠纷或损失,农村信用社能否依法追索贷款损失、能否及时处置抵押品或追索担保、能否切实保证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都需要有相关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一是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选择。二是适当调整借款人的条件,银行不能仅仅把借款人眼前的经济状况作为贷款决策的标准,借款人的条件除现时收入状况外,还要看预期收入,看其素质和发展潜力,如大学生、研究生的预期收入有保障,以后还款能力可能很强。三是简化手续,在确保银行“三性”的前提下,注意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信贷交易成本对于借款人而言,是指得到资金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费用,降低它就能鼓励和吸引消费者更多地采用消费信贷来满足消费需求,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和运作流程,尽可能简化交易手续,降低这方面的成本,对借贷双方都有利。
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农村信用社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农村信用社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参 考 文 献
梁燕君,《改革与完善消费信贷制度》,《中国金融》2006.17期
邹洪元主编,《金融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