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保险行业的诚实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如何规范、促进保险行业诚实信用形成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行业诚信制度
(二)保险行业内需自觉形成诚实信用的良性竞争,鼓励诚信,拚弃歪风邪气
三、投保人的诚实信用也是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之一
四、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是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恒久话题。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而诚实信用是保险业走向持久发展的基础,解决问题的根本。如何完善保险业的诚信,是保险业立业之本。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别是诚实信用,又是诸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国内保险行业的诚实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不少国内保险消费者的感受。这恰恰与境外保险行业严格快速理赔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这个现象归根结底反映的是目前保险行业诚信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保险客户在索赔的时候,一是要求理赔要及时,二是希望理赔数量要足额。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上中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尤其是近几年来的超常规发展,保险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和粗放式的规模扩张,造成了保险机构发生误导甚至欺诈客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关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险机构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操作保险经纪业务;
二是保险机构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和保险人无法了解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与诚信相关的^^文档,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做出判断;三是保险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加上保险经纪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飞单”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经纪人假冒保险机构签章的违规操作行为,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和信誉;
2004年8月中旬,某寿险公司接到客户罗某投诉称:代理人李某劝诱其把其他公司的保险退保后改投现公司的保险,但交保费两个多月后,李某仍未将投保单及保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即联系李某,李某承认挪用保费的事实,但此后便就失去联系。经调查发现,代理人李某自入公司以来经办的业务中,挪用、侵占的保费、理赔款项及保单退费等共计6笔,涉及金额共5,364.50元。经过一个多月的追讨,最终将挪用、侵占的保费等金额追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挪用保费等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对公司诚信形象造成极坏影响,决定与解除其代理合同,并将其报保险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
四是保险机构“重展业,轻服务;重佣金,轻管理”,给社会造成“安排保险容易,理赔服务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及保险机构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诚信就是要兑现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中对客户作出的承诺。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比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诚信建设。保险企业和投保人之间需要搭建一个诚信的沟通平台,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保单内容,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保险企业在制定保险条款的时候也要明白陈述承保事项以及理赔条件。目前有些保险品种的承保条款在表述上让许多消费者看不懂,这就为事故发生以后双方的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保险机构应该自我反省行业发展要从诚信做起。
二、如何规范、促进保险行业诚实信用形成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危、行业的兴衰、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要使保险行业形成良好的诚信,应从两点入手: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行业诚信制度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险行业诚信形成的最基础,也是最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保险诚信法律法规建设有所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须加快保险诚信法律建设的进程。虽已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保险业的诚信经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更具体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但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完善。
最近几年,在我国拥有质量免检资格的世界知名企业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2005年3月16日,肯德基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发表公开声明,宣布肯德基调料在15日检查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成分。面对中国消费者的索赔问题,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公共事务部的一位官员则表示: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否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赔偿,也无相应的赔偿标准,他们将遵照中国的法律行事。中国百胜餐饮集团的陈夏晶也表示,肯德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于中国与美国标准上的差异,肯德基首先会遵循中国标准。
2005年3月14日,全球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北京公布,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和金宝汤公司生产的金宝金黄玉米汤在中国市场被检测出含有转基因成分;然而这两家世界500强的企业在欧盟市场却向消费者做出了“拒绝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承诺。在欧盟,如果生产商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则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明示,使消费者有知情权。而中国农业部关于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的规定中,在豆类产品一栏只有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也就是说,食品中如果用转基因大豆分离出来的其他物质作为原料,从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明示。这一制度缺陷导致了卡夫公司对待中国市场和欧洲市场的双重标准。
这些现象都说明即使是世界知名品牌企业,面对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的漏洞,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同样会出现失信行为,搞起了双重标准,“就像一些老外在中国呆久了也会乱穿马路一样”。法律法规散乱、粗泛,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对失信行为约束力差、违规成本低等,都是双重标准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条件下,双重标准是跨国公司同中国市场相互博弈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惩罚制度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保障。
除了国家法律上的保障,保险行业自身逐步完善的行业协会制度也是规范、促进行业诚信形成的有力武器。如我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实行的保险业务员“黑名单”制度,对不诚信的业务员将在整个保险行业内实行“集体封杀”,轻者三年内不录用,重者永不录用。一方面,这种行业制度能起到威慑作用,使不法者、不诚实者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是清理行业污染物,剔除污染一锅粥的那一粒老鼠屎,逐步修复并完善行业的诚信氛围和诚信制度。
(二)保险行业内需自觉形成诚实信用的良性竞争,鼓励诚信,拚弃歪风邪气
保险企业应注重培养、发展自身的诚信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甚至社会风气。保险企业应树立长远的市场眼光,而不因一时小利损害企业的诚实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树立良好的公司信誉。反之,则是走向自取灭亡之路。
许多去过同仁堂药店的人,都对店内的一副对联印象深刻:“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正是靠着这份承诺,同仁堂历经300年风雨而不倒,从一家普通的家族药铺发展为国药第一品牌。
在现代社会,企业由于丧失信用而破产倒闭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着百年历史的爱立信与诺基亚、摩托罗拉曾并立称雄于世界移动通讯业。但自1998年开始的3年里,当世界移动电话业务高速增长时,爱立信的移动电话市场份额却从18%迅速下降到5%。原因就是T28手机质量问题引发了爱立信的诚信危机,最终被索尼合并。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是世界著名汽车厂,在日本汽车厂中名列第四。然而由于公司刻意隐瞒产品各种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发生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这一知名车厂的诚信危机,汽车销量从此急剧下降,工厂相继关闭。
这些事例都充分证明,一个企业无论其实力多么强大,如果没有了诚信,最终都会被市场所淘汰。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竞争,其诚信水平必将成为决定我国保险行业命运和前途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水平已成为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刻不容缓且必须完成的使命!
保险企业自觉将诚实信用作为承保的基本原则,作为企业自身文化的重要一部分。更能促进企业的良性成长壮大。对单个的从业人员来说,也能收获更多。所以行业内应积极鼓励诚信,发扬诚实信用的良性作风。
某公司总经理石某刚买了一部新车,需要办理入保手续,邀约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来到其办公室。业务员根据该公司保险费率,立刻计算出需交纳保费10700元。石经理很爽快,他在投保单上签字后,从包里拿出一叠钱数了数,交给了李某。李某有一个习惯,凡是陌生保户的第一笔保险费,她都不再点验。她说:这是对客户表示信任。等李某回到公司,立即交业管部把保险单打印出来,然后到财务部交钱。她小心翼翼地掏出钱来,交给会计。会计数了一遍,发现多了一百元,又用点钞机点了一遍,还是多了一百元。于是就把多余的一百元退给了李某。第二天上午,李某来到了石经理办公室,把保险单证、收据和一百元钱一同交给了石经理。奇怪的是石经理并没有感到意外和惊讶,只是点头淡淡地说了一声谢谢!几天以后,几个不熟悉的邀约投保电话接二连三地打来找李某。她按约前往,又很顺利地办理了几辆车的保险,收到保费4万多元。经过了解,她才知道:是石经理为她介绍的客户。她还了解到一个秘密:石经理有一个习惯,凡是让一位陌生保险业务员办理的第一笔业务,他总是有意多付一百元。
总之,保险行业的诚实信用,即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保障,也需要保险企业自觉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建立良性的竞争发展机制。前者是后者的强有力保障,后者则是前者的发展目标。
三、投保人的诚实信用也是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之一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因此投保人也是保险业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投保人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档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不当得利;有的对低值物品高额投保,然后肇事骗赔;更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如将自己的身体致残、将自己的妻儿父母致死,骗取保费等。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物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的问题。新颁布的《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否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信用危机和纠纷产生。
再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第176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结束语
从本质上来讲,保险企业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以诚信为本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诚信度,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任务。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企业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只有形成诚实信用的行业氛围,参与保险的各方才能积极互动,推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从其含义来讲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中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保户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和确定的未来,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共同价值的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一种基于诚信的协商与合作态度。
诚信是企业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扩大市场份额,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都离不开品牌建设。不论哪一家保险企业,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发展,都必须加倍珍惜,维护自己的品牌。如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与国内保险企业竞争优质保源,争夺保险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通过其优良的品牌、先进的技术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保险经营的最高境界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坚持诚信,保险企业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的忠诚。
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险业要讲诚信这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根源源于诚信原则的承诺,不遵循这种承诺的企业,也许可以蒙混一时,但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保险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其发展中诚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业的和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参 考 文 献
1、付菊,《财产保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3、梁涛,《保险诚信读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
4、徐东平,《诚信读本》,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
5、《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2007年10月,^文档网
6、《保险比任何行业都需要诚信》,2006年8月,商务部网站
7、《论保险经纪行业的诚信问题及对策》,2005年8月,中国保险网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