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衍生品概述
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改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摘 要】
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最初的目的是为规避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和降低现货市场交易不确定性,由于其高杠杆性等特点,其在国外的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认识不足、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步和相关制度的不匹配,它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从最初的试点到叫停再到重新发展,如何促进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以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首先概述了金融衍生品的含义、种类、基本特征作用及风险,然后讨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接着就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现状进行了论述,找出并分析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综合,提出有关改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和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创新;市场监管;统一监管模式;利率市场化
1、金融衍生品概述
1.1金融衍生品的含义
金融衍生品又称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传统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形成的、旨在为交易者规避转移风险并获得收益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价格是从基础金融工具的价值中衍生而来的,其本身并没有价值,它实质上是一种权益转变的形式。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于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1.2金融衍生品的种类和基本特征
1.21金融衍生品的种类
从基础金融工具的角度看,金融衍生品可分为股票衍生产品(如股票期权、股指期权、股票期货和股指期货等)、货币衍生产品(包括外汇期权、外汇期货和远期外汇合约等)和利率衍生品(包括债券期权、债券期货和互换期权等);从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特点来看,金融衍生品可分为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互换合约这四种,这是对金融衍生品最基本的分类;按照产品的交易场所,金融衍生品可分为场内金融衍生品(在交易所交易)和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柜台交易),其中前者主要指有标准化合约的期权、期货产品,后者主要指不具有标准化合约的产品。
1.22金融衍生品的基本特征
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本质上的衍生性、运用上的杠杆性、收益上的风险性、远期性和表外性这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首先从本质上来看,金融衍生品有基础金融工具衍生而来的,其价格依赖于其标的基础金融产品,任何金融衍生产品都是在某种基础金融产品或几种基础金融产品的组合的基础上形成产生的。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资金使用率和投资收益,即“以小博大”。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在交易时,并不需缴纳合同的全部金额,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占合约金额很少的押金或合约保证金,因此投资者只需动用较低比例的保证金或押金即可控制管理数额巨大的资产来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收益源于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动,而金融基础产品的价格变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利率、汇率和相应指数的变化以及投资者对基础金融产品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这也就决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的不确定性和履行合约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建立在基础金融产品的未来变化的基础之上,其未来的价格也是根据基础资产或指数的变化而确定的,其缔约和履约在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分离,因此具有远期性的特征。最后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远期性的特征,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都没有列示绝大多数金融衍生品的情况,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其价值往往不能被充分披露出来,因此,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反映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潜在盈亏。
1.3金融衍生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品是出于分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和降低现货市场交易不确定性的动机而产生发展的。美国会计总署1994年5月公布了一份名为《金融衍生品:为保护金融系统应采取的行动》的报告,其中指出金融产品具有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的功能。金融衍生品可利用其远期性和衍生性的特征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交易以分散、转移和规避风险。另外,由于其远期性的特征使得期货价格能够及时包括影响资金供求的各种因素。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还具有套利与投机和构造组合的功能。
1.4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虽然金融衍生品有这么多的功能,但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金融衍生品也不例外,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其引发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所导致的金融衍生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和交易的损失,存在于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中。流动性风险包括市场和资金两类流动性风险,是指产品持有者难以及时以合理价格转出产品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风险的大小主要受合约标准化程度以及市场交易规模和环境变化的影响。信用风险是指合约的对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操作性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过程中各种意外和自然灾害或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存在漏洞以及人为错误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是指合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履行而使交易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2.1发展历程
随着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倒塌,浮动利率取代了固定利率,对股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也进一步刺激了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最早出现的金融衍生品是货币期货,随后股票期货、国库券期货、货币期货、股指期货和特许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依次出现,满足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巨大需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从1990年开始引入金融衍生品,并试点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此时金融衍生品是作为现货市场的补充和促进现货流通以及价格形成的手段。上海外汇调剂中心于1992年7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外汇期货市场。该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品种主要有美元、日元、英镑和马克,然而由于我国当时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期货市场并没有取得成功,交易需求长期不足,而违规事件却频频发生,导致外汇期货交易在次年被叫停。1992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受此推出国债期货,次年7月,财政部颁发的《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中指出要采取保值补贴率等手段来激活市场,而由于当时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匹配,使得投机行为和恶性违规事件大量产生,并导致了“327国债”事件的发生,因此国债期货于1995年5月被紧急叫停。1993年3月,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了深证股指期货,以期预防和应对股价周期性波动和突发变化。然而由于我国当时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严格,对股指期货缺乏系统合理和规范的管理,价值投资者对其的认知度较低,交易清淡,使之难以规避投资风险,反而被投机者利用进行投机,因此在同年9月也被叫停了。认股权证的试点是从1992年6月开始的,当时的认股权证主要以飞乐权证、金杯权证、宝安权证和申华权证为代表,然而由于权证不合理的定价和机制设计以及暴涨暴跌的特点,它给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风险,证监会于1996年6月也叫停了该产品。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当时金融市场上还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条件,对金融衍生品的认知也存在重大的不足,并缺乏系统规范的管理和相应的完善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初期发展都不大顺利,金融衍生品的试点都以失败高中,存在的时间都较为短暂,存在较多的问题。
2.2现状
在金融衍生品的试点失败后,我国进一步加速了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加大对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实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为金融衍生品的再次进行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基础。2005年8月,宝钢权证上市;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正式施行,这些举措都为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有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利率类衍生品和股票类衍生品。其中现有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都是较为简单的产品,主要包括人民币远期外汇、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的掉期等交易产品。其中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最初是由中国银行在1997年推出的,虽然招行、民生和中心也相继推出该业务,但我国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仍然较为冷淡。根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累计成交4403亿美元,2009年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累计成交8018亿美元,2010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累计成交1.3 万亿美元,2011年一季度人民币外汇即期成交8133亿美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累计成交3377亿美元,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累计成交595亿美元,美元币种仍是外汇交易的主要货币,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进一步增加,人民币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较为活泼,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逐步增强,但仍然难以满足公司规避汇率风险的要求。利率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三种。2005年3月我国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的进一步放开使得利率逐步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局面,2006年2月我国正式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2007年中国银行发布报告指出利率互换市场已成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下表为利率衍生品2006年到2010年的交易情况。
利率衍生品交易情况
债券远期
利率互换
远期利率协议
交易笔数(笔)
交易量
(亿元)
交易笔数(笔)
名义本金额(亿元)
交易笔数(笔)
名义本金额(亿元)
2006年
398
664.5
103
355.7
——
——
2007年
1238
2518.1
1978
2186.9
14
10.5
2008年
1327
5005.5
4040
4121.5
137
113.6
2009年
1599
6556.4
4044
4616.4
27
60.0
2010年
967
3183.4
11643
15003.4
20
33.5
从表中可以看出,利率互换交易的笔数和名义本金额在三类产品中最多,其他两类交易量都较少,尤以远期利率协议突出。由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0月在银行间退出的旨在购进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SHIBOR的定价机制在近几年来不断得到完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为金融市场产品定价提供了基准,但作用仍然不够显著。在股票类衍生品方面,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正式成立,并随后推出沪深300指数,即在沪市和深市中选取的300只A股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近60%的市值,丰富了现有的市场指数体系,然而股指期货的发展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发展,股票类衍生产品数量极少。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还较为缓慢,场外金融衍生品流动性不足,缺乏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人民币利率还未完全市场化,且资本市场的风险随着汇率和利率变化幅度的增加而变大,大多国内银行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不足,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和规避风险的要求,同时也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利。
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且我国相关的配套措施仍然不完善,加之金融衍生品自身可能引发的风险,因此很有必要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适当监管,以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主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极其派出机构监管的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另外,一些自律性组织也起着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但自律监管带有较浓的政府色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监管法规方面,主要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强的法规和办法,内容也不够具体,实际操作困难,大多是针对具体产品而设计的,缺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和统一的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使得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健康发展没有强大的法律保障,监管机构在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时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
从监管机构来看,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而金融衍生品是由不同基础金融产品衍生而来,因此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容易出现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从而导致监管的混乱和低效例如,银监会监管银行业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而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监管银行业利率、汇率的交易,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衍生品交易,这使得监管主体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监管权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生,从而导致风险披露标准的交叉和不统一,监管成本较高,易形成分业监管和跨业违规的监管真空和漏洞造成监管的低效。其次,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手段较为单一,对交易主体风险的监管侧重于事前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缺乏对其内部风险的规范,难以匹配金融衍生品的进一步发展,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普遍不高。除此之外,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并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交易相关的信息难以在报表中得到真实的披露,信息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利于监管。
从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的监管看,我国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还不发达,主要有产权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一些非法的地下交易,参与者较少、缺乏广度、交易量较少、市场流动性较低以及基础配套设施落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开发和交易也受到严格监管,但是对场外交易的监管法律还有待制定和完善。
最后,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主体来看,交易主体内部控制还存在较大的漏洞,控制手段较为落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难以科学地评估各种交易风险,中航油事件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出现严重问题而导致的重大事件。
4、改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要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使金融衍生品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应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下面将从金融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三方面来具体展开。
4.1金融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基础设施是金融衍生品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模式以及专业人才这几方面。
4.1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监管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护、约束和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工作刻不容缓。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出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方面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以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4.12选择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
由于我国目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得监管效率低下。相比于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统一的监管模式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它根据监管目标设立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配置职权,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其次,通过集中各监管机构的人才和设施,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最后通过统一协调配置,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产生以及监管权的交叉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使各监管机构间能够相互协调,明确各自的责任和目标,实现信息的共享,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加强金融衍生品的跨境交易的监管和国际合作,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4.13加强对金融衍生品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
由于金融衍生品结构较为复杂,技术性较强,因此需要一些熟悉金融衍生品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来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以促进金融衍生品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因此应该加大对该方面人才的引入,同时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金融衍生品的具体运作,从而更好的操作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4.2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力度和定价能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大多数国内银行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不足,基本都是引进国外的交易系统,但对交易系统的操作并不熟悉,因此国内银行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力度,提高对产品定价的能力,以减少对国外交易系统的依赖,降低交易成本。
4.3推动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观念,推动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促进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因此,应该继续推进利率的市场化,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除了以上的这些措施外,还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的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为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提供重要信息。此外,还应强化交易主体内部的风险控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环节的评估和预警,以避免重蹈中航油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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