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银行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账户管理问题
(二)随意压票、退票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电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滞后
(四)结算管理机构监管不力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二)结算观念差,执行不到位
(三)改革与制度不配套
(四)结算管理机构不健全,结算队伍建设滞后
三、工作设想
(一)加强领导,提高结算工作的认识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结算管理
(三)出台相关配套的制度
(四)加强结算队伍建设
内 容 摘 要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维护金融业支付清算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应当加强。但在现阶段,银行结算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很多的结算制度都是1993至1997年期间制定的,金融业务在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及新矛盾层出不穷,但没有新的法规来解决,即使有新的结算法规,由于配套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滞后,银行结算管理仍然没有收到实效。特别是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电子货币给我们带来了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制度问题。因此,研究和制定银行结算制度是结算工作的当务之急。
银行结算制度研究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它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银行结算的笔数、资金流量年年递增,银行的结算存款增加,经济效益相应提高,发挥了银行这架灵巧机器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存在着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银行结算风险大大增加,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不是客户资金受损失,就是银行受损失,对银行的声誉也造成损害。因此,分析银行结算风险的形成原因进而加以防范,是当前摆在金融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实现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是当前金融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银行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结算也在不断地加强。1993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一些法规和规定,如《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账结算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等。但是随电子联行入网行的不断增加后,新规定、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暴露了我们银行结算工作中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其主要表现是:
(一)账户管理问题
1、配套措施不到位,全面推行《办法》难。一是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未全面推广。目前,各地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不统一,不少基层人民银行仍沿用手工方式进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二是备案制度迟迟难以落实,致使基层人行难以掌握账户开立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但由于管理系统滞后,对这类账户实行暂不向人行备案,这样造成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及从事日常管理大打折扣,随意为存款人开户的现象极其普遍,基层人行处于想管又无法管的状况。三是《办法》与有关规定相冲突。如《办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却可以办理储蓄以及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又如,《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
2、开户手续繁杂,得到社会支持难。第一,企业新开立账户要求出具税务登记证的做法难执行。《办法》规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开户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凭银行的开户证,显然是相互矛盾的。第二,附属单位预留印章与隶属单位账户名称难一致。《办法》规定,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因而,它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名称与本单位的实际名称不相符,容易造成二级单位办理其他结算业务的纠纷和扯皮现象。第三,账户管理协议书难签订。一方面,对老储蓄存款账户一次性转为个人结算存款或过渡性结算存款账户,要求补签开户申请书和协议书,对此,客户不理解、不配合。另一方面,企业认为开户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对签订协议也难以理解。第四,存款人对在开户过程中应提供基本信息、附加信息、授权手续等往往不理解,认为内容多,手续繁。
3、个人账户“一分为二”,实施有效监控难。《办法》将个人银行账户分成两类:一类是储蓄账户,另一类就是个人结算账户。两类账户分立,造成了“一人多户”,为银行管理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一是个体工商户既可设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可相互转账,容易造成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监控失灵,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混为一谈。二是为公款私存开辟了“捷径”。由于《办法》规定,单位可以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以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结算途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在结算程序上合法。三是个人账户“一分为二”之后,银行的账户数量上升,工作量、成本随之增加。四是有的银行、信用社对个人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尚未分开,不利于开户行与基层人行的管理与统计。
4、监控角度的调整,现金综合管理难。表现一:现金管理重“支”轻“收”。《办法》对现金支出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现金缴存业务的规定却较松,除单位银行卡账户和业务支出专用账户规定不得缴存现金外,其余账户均可办理现金缴存业务。表现二:开户行在现金监管上拥有免责权。《办法》第36条第7款规定:“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这显然与国际上对现金管理日益加强的大趋势不相吻合,也给犯罪分子增加了可乘之机。表现三:《办法》对撤销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现金未作规定。按“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此类账户应可以支取现金,这就是说,存款人在现金支取受到约束或监控的情况下,为达到某种目的,其完全可以采取撤销账户的形式来支取现金。表现四:“分类处罚”的原则不利于打击违规支现行为。《办法》规定,对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的,可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则可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一违规行为对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最高竟然相差5~30倍,不仅未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罪同罚”法律精神,而且由此会引发新的现金管理问题。
(二)随意压票、退票等问题仍然存在
及时办理结算业务,是实现社会资金正常周转,商品流通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保证。但是,不少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压票、随意退票十分严重,给银行造成不好的影响。
1、故意压单压票,不及时汇划款项。客户申请办理信汇、电汇、转账等业务时,不及时提出票据,往往要压上几天。特别是在月底的时候,银行为了完成自身的一些月末存款余额考核,不愿存款出行故意压单压票,损害客户利益。造成银企月末对账结果不相符,同时也给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带来了利益冲突,如果数额巨大,就会影响收款人资金周转,影响企业经营。如2004年3月31日,新平县烟草公司到工行办理汇款,金额300万元,银行以网络不通为由,没有及时办理汇款业务,直到4月2日才办理此汇款业务。
2、任意退票。有的银行以“印章不清”、“大小写金额书写不规范”、“票根未到”等借口,无理退回他行票据。有些银行因头寸紧,对应付款项的票据常常无理退票,随意拒付,造成票据来回传递,影响结算渠道畅通。如2005年元月13日,建兴信用社上划的邮政汇兑款,金额15200元,通过新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交换到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就以“大写金额书写不规范”(“贰”写成简化字)为由退票。由于建兴乡交通不便,邮递速度极慢,票据一个来回就是十天。影响结算畅通,也影响邮政部门的汇兑统计上报工作。
3、受理无理拒付,不按规定计扣滞纳金。目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回款率低是异地结算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既反映了企业不讲信用、不遵守结算纪律的现状,也反映了银行结算纪律松弛,监督不力的问题。有些企业以“无款无合同、经办人不在”等借口提出了无理拒付,但有些银行也同样受理,为了银企关系,同样袒护着企业的不良行为。一些银行对开户单位延期划回的托收承付不按规定计扣滞纳金。如我县一个农行营业所就办理了这样一笔无理拒付,2005年5月10日,一客户收到了托收承付的单据后,由于账户余额不足,向银行填写了拒付理由书,理由就是“账上无款”四个字,而银行也居然受理了这笔拒付业务。
在支票处理的问题上,《票据法》第88条和第89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虽然票据相关规定为违规票据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处罚流程上,人民银行没有制定统一和更为细致的操作制度。一些银行就没按规定进行处罚,就只是退票处理。
(三)电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滞后
“天上三秒,地上三天”形象地说明了电子联行周转环节多,实际速度还不够快的情况。毗邻地区,不在电子联行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联行中查询查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约措施,我方查询而对方不予答复的事例较多,严重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质量和速度。比如我行2004年10月12日,有一笔汇划款项,金额23万元,因收款人不详、汇入行又不清,向对方行发出查询,而对方迟迟没有答复,发出了第二次、第三次查询,对方行还是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导致客户资金不能及时入账,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损失又由谁负责。
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电子支付结算方式的占比逐年上升,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却难以追索电子结算中的相关赔偿责任。假如金融机构发生一次电子资金划拨错误,其原因是划拨系统的硬件、软件或网络通讯线路出现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让第三人来承担原告的损失?按照《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作为硬件、软件或网络线路的提供商的第三人,他们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或提供服务台同等关系。第三者的义务只是日常维修和提供零配件。他们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提供的设备或线路有问题,所造成的所有损失都由他们承担。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为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悬殊太大。金融业务的交易巨大,如果计算机或通讯技术出现问题就一律向他们追偿,那么没有会愿意向金融机构提供设备和服务。
(四)结算管理机构监管不力
结算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手段单一落后。目前基层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比较落后,支付结算监管工作还处于浅层面和形式上,实效不大,还没有真正参与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动作当中并发挥作用。如在账户管理方面,人民银行虽然已实施开户许可证制度多年,并且对多头开户从形式上也很重视,但目前仍然基本停留在简单的发证登记,而对真正需要监管的环节——账户的使用,尚无科学、完善的方法和措施。
目前人民银行结算监管的形式主要是现场结算检查,这种形式在过去的金融机构少、业务量小的情况是适用的,但现在这种落后单一的方法,受监管人员少、时间有限,被监管机构业务量大等情况的限制,已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使现场监管缺少主动性、预见性和责任性,只能是疲于应付上级行的监管任务。
非现场监管作为现场监管的必要补充,起着现场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有效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但由于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以及会计报表规范性的差异,报表信息的采集工作量大,加上没有开发会计信息采集的科学、规范的应用程序,致使结算监管的非现场检查分析、预测作用很难发挥作用,报表监督也仅仅建立在“有”上,非现场监管常常流于形式。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新旧体制正处在转换过程之中,重视不够,改革措施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结算监管手段滞后,银行和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所致。具体地说有以下一些原因:
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不少银行的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银行结算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把结算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重贷款重存款,轻结算的倾向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以至对结算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究,实际上是对任意压票、退票起到了姑息纵容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要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是,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促使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不断增强,其必然影响平等、公平、有序的业务竞争,扰乱金融秩序。有些同志对此事关重要的问题认识不足,缺乏紧迫感,认为只要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结算管理就行了,监管是稽核、金管、监察等专业部门的事,存在“与己无关”论。其原因是对中央银行会计转换职能和会计监管的作用认识不清,势必严重影响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党和国家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的落实。
结算观念差,执行不到位
某些银行、企业的领导和经办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在结算工作中讲关系,不讲原则;讲人情,不讲纪律;讲私利,不讲职业道德,有的甚至利用结算作案。结算法规知识宣传不力,无法形成结算监管合力。长期以来,与商业银行大张旗鼓的业务宣传相比,中央银行很少进行金融宣传,在这有限的金融宣传中也只是注重了人民币反假的宣传,对于会计法律法规、票据知识、结算知识的宣传自上而下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非常有限。并且金融宣传往往是形式的,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支付结算监管无从了解,更谈不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了。人民银行没有真正认识结算、清算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结算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对银行结算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处理迟缓,处罚不力,也是当前银行结算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革与制度不配套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支付结算方面也相继出台了新的法规制度,有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2003年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等。虽然颁布了很多的法规制度,但这些制度规定得太笼统,不便于操作,对违反结算法规的处罚也缺乏系统的规定,且有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如对压单、压票的处罚,《商业银行法》规定“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 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每日票据0.7‰的罚款”。在账户管理方面,没有操作性强的计算机管理程序,目前很多基层中央银行还是手工登记管理,账户查询难度大,不能实现地区之间的账户信息共享。电子结算法规不健全也是一个问题,在相关结算法规出台时,支付结算还是手工汇划方式,异地主要是通过邮电局的邮寄和电报方式进行传递,同城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的所进行清算,而现在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在朝电子清算方向发展。电子化银行业务使银行与客户二者关系变成金融机构、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面对面操作大量转向通过计算机实现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化银行业务流程。
(四)结算管理机构不健全,结算队伍建设滞后
这些年来银行结算业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加,结算业务量逐年递增,结算管理的任务不断加重,然而许多银行没有建立结算专管机构,结算人员严重不足、素质不高,结算经办人员在全部人员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在会计结算队伍建设上,没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思想道德水准偏低,缺乏经常的业务培训,业务能力、工作水平不高;电子化建设上,结算监督系统没有得到开发应用,同时又缺乏既懂会计业务,又懂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所以,不能及时对银行结算进行有效监督,直接影响中央银行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
三、工作设想
当前银行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有结算办法、制度尚需完善改进之处,又有“有法不依、查处不力”的原因。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进和加强银行结算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支付结算工作的认识。要摒弃金融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结算监管职能不复存在或弱化的错误思想,加强对支付结算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强化支付结算监管是中央银行履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执行金融、会计法规,消除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监督职能发挥意义不大的错误观念,实现银行会计由单纯的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的转变。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结算管理
加强结算监督,维护金融秩序。结算是经济活动的货币收付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了现金结算外,有90%以上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以,加强结算监督,保证良好的结算秩序,对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央银行会计要切实转变职能,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金融结算秩序的监督。
1、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是规范结算行为和畅通汇路的重要保证,中央银行会计必须监督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对随意压票、退票,结算纪律松驰等行为进行严格整顿,对利用结算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要进行依法处理。
2、加强结算管理,强化结算监督。中央银行会计要把各金融机构加强结算管理、实现结算秩序根本好转做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检查各商业银行是否把结算工作切实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常抓不懈;是否建立结算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采取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管理松驰、结算秩序混乱、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行政和经济责任。
3、加快账户系统联网建设。目前,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十分普遍,造成资金分散,削弱了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扰乱了结算秩序。尽快开发、推广和运用全国统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行人民银行与开户行账户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实时监控银行账户。特别是要实行跨区间的账户信息网络连接,在为客户保密的情况下,提高账户查询功能,延伸账户管理辐射面,加强区域内的金融机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同时,要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的硬环境和软系统,配备专业的账户管理工作人员,完善和规范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以及管理与查询等工作,使银行结算账户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4、要坚持结算纪律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对结算检查人员颁发结算检查证,实行凭证检查。对各银行的结算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专项结算纪律检查。
出台相关配套的制度
尽快修改完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统一会计标准。删除法规之间矛盾的地方,明确业务操作规程和奖罚标准,使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等达到一致、规定一致、责任一致,便于操作和考核。逐步建立起以《票据法》为核心,以《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完善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用法规制度规范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行为,约束债务人认真履行付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的好转;同时加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为支付结算监管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依据。要建立电子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明确电子结算的法律主体、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等。要从利于监管、兼顾统计信息提取的角度,规范银行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四)加强结算队伍建设
结算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是造成结算管理薄弱、纪律松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迫切需要健全结算管理机构,充实结算人员。各级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队伍建设过程中要把加强支付结算组织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尽快形成一支研究型、专家型、开拓型、务实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在人员配置上要注意把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熟悉法律、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支付结算管理队伍中去。通过采取业务培训、岗位轮换、交流检查等多种措施,培养和锻炼业务骨干,达到以点带面、优势互补的效果,在队伍年龄结构上要本着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支付结算管理队伍。
总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的结算工作愈来愈重要。当前银行结算制度、结算工作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的问题,原因复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制度也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应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结算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切实改革操作性很强的银行结算制度。
参 考 文 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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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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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焕章,《电子时代支付结算的思考》,《金融会计》2005.1
边磊,《金融监管职能调整后改革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建议》,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