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明确产权主体, 治理结构的起点………………03
(一)股份制的优势……………………………………………………………………04
(二)现有体制的弊端…………………………………………………………………04
(三)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问题的方案……………………………………05
二、构建固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07
(一)经理人(代理人)的选择问题……………………………………………………07
(二)设计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08
三、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
(一)政府应从法律上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1
(二)建立多元化、多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固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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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4
内 容 摘 要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进入操作阶段,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构建现代公司治理机构,应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改革产权制度,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为国有金融资产寻找称职的所有权代理人;二是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理顺委托—代理关系;三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积极创造外部环境,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体系,主要体现所有者、经营者之 间约束激励和相互制衡的关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也明确了公司决策时应遵 循的规则和程序。构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 分离而导致的委托-代理矛盾,一方面确保企业所有者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另一方面保证经营者能以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高效运作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这个概念产生之初,只是一种管理和协调机制,而非风险控制机制,然而金 融企业的特殊性使其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具有天然的联系。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责权 利能否合理设定、激励约束机制是否有效将会通过影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预期来影响他们决策行为,进而对银行资产使用效率和风险状况产生影响口激励不足会导致银行 高管人员工作缺乏动力和责任心,银行资本收益率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下;约束不足则会引发银行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使其在决策时做出不利于银行所有者的判断。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引导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按照股东的发展目标做出合理的决策并 有效的贯彻执行,发挥银行资产的最大效益,达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国有商业银行要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以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基础,没有清晰 的产权界定,很难保证所有者代表能对经理层进行合理的选择,也将难以建立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二、在明确了所有者权利、责任的基础上,设计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理顺委托-代理关系,降低代理成本;第三、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明确产权主体, 治理结构的起点
(一)股份制的优势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这一顺应历史发展的决定。股份制是现代公司组织形式的高级形态,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具有以下优点:(1)股份制便于明确产权主体,在明晰的产权界定下股东有足够的动力行使其所有权,股份的设计使股东可以 把赠送股权和期权作为激励手段,而资本的证券化,证券的市场化也将“用脚投票”①引入约束机制;(2)股本只能转让,不能退股的特点,使股份公司独立于股东之外持续稳定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公司能够以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3)股份公司为银行家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银行业务的复杂化,需要有专门知识的银行家变成别人的资本的支配者。
(二)现有体制的弊端
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主体单一,所有者缺位的现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国有独资使政府对银行的直接干预成为可能,从而造成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金融资金的财政化、组织机构的行政化,使国有商业银行权、责、利严重脱节,补充资本金以后资本充足率又不断下降, 债转股后不良资产又开始积累。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日前召开的国际金融论坛上明确指出:90 年代及以前,银行业所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中,只有约20%是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其余80%都或多或少与政府干预有关。由此对现有产权制度下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 然而,金融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特殊的地位使得它的改革必然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目前只能实行国家绝对控股的股份制,即国家股权在整个股权中所占的比重可能为75%,最少也会在50%以上”(赵海宽2004)。鉴于此,我们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只能建立在国有控股的的基础上。
(三)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问题的方案
(1)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也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同国有企业一样,我国国有银行的产权主体是虚置的。合理的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确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主体,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谁获得国家金融资产所有权对应的收益,同时承担起损失的责任;谁来承担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任务;如何对所有权代表进行激励和约束,使其利益能够同国家利益保持一致,并努力高效的行使代表职能。
(2)确定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的代表
理论分析和实践情况证明,党和政府机关、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自身的职责和利益冲突等原因,都不适于作为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以市场运作的方式确定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使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同时, 使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
不久前,国务院通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投资450 亿美元,就在这方面做出的有益的尝试。“汇金公司”作为代表我国金融系统国有股权的机构, 实行企业化管理,承担着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这是由过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 国资管理部门担任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向市场化方式选择的一个重要转变。它可以通过考核评价,将公司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与国有资产经营结果结合起来,这种利益诱导型的模式较行政安排更有效的调动职工营运国家股权的积极性,在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也同民间股东更为接近。 随着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手段的进一步市场化,资本市场容量的逐步增大,国家可以根据改革的进程,逐步退出国有银行的控股地位,转而以完善的法律体系、积极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来规范金融市场。
(3)在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目前可以尝试的做法是,通过调整国有银行股东大会表决规则,使民间股权以特殊的方式获得同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平等对话的权利,调动民间股权在管理企业方面的积极性,对国有股权进行监督。在股东大会上,为避免一股独大而形成的一言堂局面,国有股代表应尊重其它股东的意见,除了涉及银行重大体制变化、国家控股地位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 策等方面的表决外,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方针、利润分配等日常 经营决策进行表决投票时,可以根据国家在银行中的持股比例对国有股权进行折扣计票。凡是民间股东对后三方面的问题提出的不同意见,一定要反复磋商。利润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中小股东最关心、最希望参与决定的问题之一,在这些方面给予他们适当的决策权有助于改变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心理,充分调动其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民 间资本在银行日常经营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进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真正发挥所有者的监督职能。
二、构建固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解决了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的代理人之后,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设计合理的委托-代 理关系。通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要面临以下两个主要问题:1、如何选择合适的经理人(代理人);2、如何设计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行事。
(一)经理人(代理人)的选择问题
1、经理人选择的重要性
经理人是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决策者,他们的经营决策往往决定着银行资源的分配,成为影响银行资产收益率和风险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应该尽可能的将经营决策权赋予最具有 银行家能力的人。而银行家个人的能力作为一种内在因素难以观察,银行如果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机制确保经理人选择的合理性,确保足够称职的人成为银行的决策者。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经理人选择方面存在的问题
过去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被赋予了国家机关的性质,委托-代理关系以行政关系为纽带,具体表现为:经理人由组织部挑选,政府行政任命。国有银行虽然已经进行了以“放权让利” 为中心的改革,但其经营目标在某种程度上仍服从于政府的发展目标,因此在经理人的选择上, 依然采用组织部考察、政府行政任命的方式,经理人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这种选择方式造成了事实上的“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指标不能成为衡量经理人绩效的主要因素,经理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政府官员的选拔标准产生的;二是政府指令对经理人独立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三是经理人的选拔和淘汰不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因此,“以市场方式运作银行”成为一纸空谈。
3、解决方案
用市场化的方式帮助国有商业银行选择合适的经理人。
一是将选择银行家的权威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手中。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通常有足够的动力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银行家来管理银行,从而确立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筛选机制。经理人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级别也应随之取消,真正的做到“政企分开”。在上一部分提到的,应当让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方式,行使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
二是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方案。研究表明,终身雇佣制是一种有效的信号甄别机制。因为当一个雇员进入终身雇用企业后,假如他不能适应激烈竞争和高强度工作的压力,会直接导致两个结果:不能进一步升迁或转入能力要求较低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人才和职位的自动优化配置。
三是“代理权竞争”,即通过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大量经理人的存在对现职的经理人产生压力。如果现职经理人经营无方,其它经理人会取而代之,而失败的经历也会让他难以找到更好 的工作。
四是引人市场竞争机制,对经理人进行外部治理。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选择适合企业的经营者。当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时,可以通过抛售股票引起 股票下跌,这样一来,其它潜在的股东就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撤换不称职的经理人。(但这种事后班别的方式会提高交易成本)
(二)设计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
1、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原则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尽可能的对应,使经理人的责权利相统一。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表现为拥有者在收益分配序列上是最后的索取者,也是风险的实际承担者;控制权则表现为拥有合同中没有说明的事项的决策权。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如高水平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认股权等等)给予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监控和考察评估,促使这些拥有事实上的投票权的人员对投票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风险金等方式),抑制“廉价投票权”对银行经营效率的侵蚀。二是根据业绩动态确定经理层的收入水平,即避免用固定合同决定经理层的收入。如果经理层在企业中的所有收入是由固定合同确定,并且不受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经理层就不会承 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经理会努力工作。因此,为了提高经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应使经理的收入与企业的业绩成正比关系。在公司上市的前提下,经理的报酬应当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西方市场化国家通常使用的方法是让作为企业内部人的经理持有一定的股份,成为企业的内部股东,使经理的利益和外部股东的利益更好地统一起来;同时,为防范经理行为短期化,也可以将经理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期权化。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去采取的主要是一种行政职位升迁式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搭配上是错位的,从而导致了激励约束失效。国有银行中行使经营决策权的通常有两类人:政府官员和经理人(即经济学家所称的内部人)。从政府官员来看,由于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更不对投票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他们缺少监督“内部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反,他们手中投票权“廉价”的特性,使得内部人只需花费一定的成本,就可以收买这种投票权,为机会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理人也普遍缺乏剩余索取权,这也是他们工作动力不足,不负责任的重要原因。经济学家研究认为,应该赋予企业中最重要的、最具信息优势且最难以监督的成员剩余索取权,因为对这部分人最有效的 监督方法就是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像国有银行经理人这样既拥有信息优势,对企业又特别重要的成员,即使不从制度上保证他们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也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3、解决方案:
(1)在西方商业银行中,解决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匹配、将经营者收入同经营业绩挂钩的重要方法就是让经营者持有银行的股票。具体的持股途径有以下几种:A、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部分股份作为福利分批分档派发给符合标准的员工,员工通过信托基金或职工持股 会等组织共同持有股份。创立这种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更紧密的联系在 一起。全员持有股份,不是要求员工参与银行管理,而是分享银行的经营成果,要求员工为银行的发展更努力的工作并把两者的利益更好的结合起来。另一目的是作为一种防卫手段,抵御敌意收购;B、股票期权计划:这种方案最初目的是为了奖励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出色经营并剌激他们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期权的持有者可以在任何时期以锁定的价格购买相应的股票,并从股票价格的上涨中获得收益。相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期权的设计更为合理。对持有人而言,并不存在股票被套牢的风险,在股票下跌的情况下,持有人可以放弃期权,最坏的情况也只是不赚而已,且对公司来说,持有人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公司付出的,而是由市场来“买单”。因此,这种激励安排更受欢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员工持股计划,并拓展到对全体员工都适用。C、飞市场购买:如果银行员工看好本行的股票,也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持有,但员工购买本行股票时的持有额、持有时间、买卖价格、中间差价等内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给指定机构。
(2)代理人的任免完全市场化运作。产权结构决定产权主体必然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将银行的效益成为衡量代理人绩效的主要考虑因素,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显性或隐性的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任命的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将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上降到最低。这种外在的监督和淘汰机制,使个人利益与银行的利益强制性的得到统一。
(3)设计一套激励机制鼓励决策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充分考虑经理人的将来价值和个人偏好,设计有动力的激励方案,鼓励代理人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从而缩小委托人与代 理人之间的行为偏差,降低代理成本。
三、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革,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内部改革,必定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制约。现代商业银行体制的确立需要政府、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等诸多因素的规范和配合。
(一)政府应从法律上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政府应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制度基础,规范政府与银行的关系,消除政府的干预,并从法律上保证商业银行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工作:
1、修改《公司法》不适应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条文。
依照《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授权董事会形式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明显不符合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取向。即使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以后,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专属 于董事会,那么在董事会成员基于私利不予召开股东会或在监事会提议召集时故意推脱的情况, 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成为空白。
解决办法立法时赋予一定比例股东和监事会遇有法定情形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时,享有自行召集权和特别召集权。
2、在法律上对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进行明确、详细的界定。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法》对其职权规定的较少,而对经理的职权确规定较多。为使对外代表权和业务执行权保持一致,很多公司采取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造成董事长对经理的监督成为空谈。
为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在以下细节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1)明确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经理享有监督权,禁止董事长兼任经理;(2)在“专家治行”的理念影响下,为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大战略决策的正确性,应增加规定董事会成员中接受高 等教育人员的比例;(3)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在法律中可不采用列举的形式,除列举的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以外的公司治理职权应统归董事会行使;(4)借鉴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理由是:一是独立董事不拥有商业银行股份,不代表特定群体利益,较少受内部董事影响,可以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外部独立董事不在商业银行任职,能够对经理层进行有效制衡并客观评价其业绩;三是外部独立董事应为财务、金融、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 科学性,以反映社会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
3、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现行《公司法》在保证监事会行使职权上存在三方面缺陷:一是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又同时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 规定,使职工监事的比例很受限制;二是公司法对外部监事的比例没有规定,而内部监事是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要下级监督上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是监事会执行监督的费用公司法中没 有任何规定,在董事会和经理故意不支付监察费用时,其职权就无法履行;四是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大会监督,不是代表社会监督,由于其利益对公司的依附性,要求它为了社会利 益去披露其董事会、经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做法是没有效果的。
因此,监事会要有效的发挥监督职能,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行使职权中发生的费用报请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支付。而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任务应交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完成。
(二)建立多元化、多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固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实施
政府对金融业的进行监管有三方面理由:第一,信息不对称。对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银行债权人极度分散且势单力薄,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国家会委派政府或其他机构代表债权人,承担监管商业银行的责任,以便在银行绩效不佳时实施外部干预。这应当是国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主要理由;第二,金融机构的外部性。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假如一家商业银行发生挤提,会迅速产生连锁反应殃及它行,并祸及邻邦;第三,避免垄断。监管失当可能会形成银行业市场的高度垄断,垄断的银行本身可能是高效率的,但是垄断的银行市场必然是低效率的。
为使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实现股份制改革,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应建立多元化的监管体系。一是外部监管体系。即由金融主管和执行机构组成的监管体系, 其监管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最终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能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审慎的风险监管,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进行监督,对金融机构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以及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及时救助和处置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中央银行、财政部的分工协作也十分重要。 二是内部监管体系。即由行业协会和市场参与主体内部监督部门构成的监管体系。三是市场监管体系。即依靠社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构成的监管体系。四是着眼于中国 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尽快拓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领域和渠道。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1)熊继洲:《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再造》,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郑先炳:《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赵海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实行规范的股份制》,载《金融时报》,2004.3。
(4)王兆星:《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载《金融时报》,2003.12。
(5)新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试点任务确定》,载《中国金融家》,2004.4。
(6)巳曙松:《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2004.4。
(7)王君:《银行业治理结构改革的关键》,载《财经》,2002.70
(8)OCE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9)王子健、周战强:《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内的两个问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6期。
(10)杨攀:《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完善的建议》《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个理论问题》《西欧国 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对国企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①"用脚投票"是指如果股东对银行前景失去信心,股票价格就会下跌,股东就会抛售股票,银行就有可能 被收购。相对于股东选举董事和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监控(“用手投票”)而言,这是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另一 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