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生原因
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三、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五、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六、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内 容 摘 要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后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开放的国际环境中,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既是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不同体制的竞争。在金融服务综合化大行其道,混业经营已成主流的当今世界,我国的金融业,虽说已在现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诸业之间,建构起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势。但总体上说,其依旧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鉴于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加快我国金融改革,尽快实现真正的金融混业经营,可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我国金融业的选择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
围。
开放的国际环境中,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既是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不同体制的竞争。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金融服务综合化大行其道,可以说,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
我国的金融业,虽说已在现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诸业之间,建构起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势,但总体上说,其依旧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鉴于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后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金融混业经营产生的原因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事实上,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混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
性。
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
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
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
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混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金融业诞生初期,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三、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混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混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混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从全球金融业的数百年发展情况来看,经历过"混业经营一分业经营一再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全球金融业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就我国目前金融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看,却迟迟不敢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究其原因是:试行混业经营模式有利也有弊。主要分析如下:
1、混业的优越性分析:(1)降低银行风险。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截然分开会随金融创新而产生"脱媒"现象,使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不利于银行风险分散。而参与证券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制度更加稳定。(2)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首先,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地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后,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控制。(3)发挥金融机构动员储蓄转向投资的中介职能,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增加收益,更充分地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
2、混业的弊端分析:(1)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面对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银行与证券市场间如果没有一道防火墙,就不能切断风险传递的链条。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上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不利于提高经营与监管效率。混业经营模式导致银行业与证券业专业化分工的打破,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不利于不同的金融业高效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在监管方面,混业经营模式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3)不利于平等竞争。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强者愈强,中小金融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竞争。
3、利与弊取舍分析:混业经营模式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一系列诱人的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利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大都是采取集团经营的模式,这将会给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挑战就是如何处理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大量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所谓内部交易,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对此,这就需要我们在设计具体的混业经营模式时应进行利与弊的取舍,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可是,我国金融主管部门至今还没有设计出具体的应对经营模式,甚至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管理,也基本上是延续着过去分业体制下的老办法,显然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朝混业经营模式方向发展的要求。长久下去,势必会损害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在我国金融领域是否试行混业经营模式,已不再是理论界的一种呼吁,更是金融实业界的一种迫切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人大通过于去年施行。修订后的三大银行法在政策上放宽了对混业经营过于严格的法律界限。可见,混业经营在我国法律上将得到进一步的支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设计出适合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实施方案,以达到趋利避弊的目的。
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混——分”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自1992年下半年起,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于是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在1993年年底,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以及随后相继颁布实施的各项金融法规,最终从法律框架上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格局。与之相对应,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监管主体—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长远看,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保持稳定和便于控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尽管它在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增强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多元化对分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冲击。
(二)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直接威胁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金融业必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及早行动,以求在未来开放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三)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四)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五)网络经济不断扩展,使国别概念淡化,具有很强的全球化和超国界性的特点,将会对中国金融经营制度发生强烈的冲击。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是网上信息流和贸易流将有效冲破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不断发展的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将对中国金融现行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五、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状,主要表现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严格说来,是一种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格局。1999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牛市行情,引发了银行资金大量流人股市,致使银行推出了“银券通”等业务。此后,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品种不断推陈出新。仅中国银行,目前就已参与了证券经纪、结算、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等多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并可以从事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使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介入程度越来越深。此外,作为与证券业一同属于中国新兴行业的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不仅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实力,其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从单一的存款和购买国债,发展到既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也可以直接推出投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等复合险种。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在代理产品销售和代收、代付保费等方面,所形成的新的业务合作关系,更是层出不穷。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亲密接触频频,其所达成的各种合作关系,被金融业内称为“在线混业联盟”。这意味着客户在选择更多金融业务品种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为便捷和全面的服务。但受短期利益冲突和长期竞争关系的制约,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仍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能力及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在我国现阶段,银、证、保三业合作的业务内容,基本局限于互为客户的较低层次,共同客户、联手金融创新的业务内容少;合作业务在彼此的业务总量和利润构成中比例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润90%仍来自其传统业务),合作各方就对方进入自己的传统业务领域心存戒备,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合作深度仍有待挖掘。
六、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较三种过渡模式,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二)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三)选择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另一改革目标: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前两种模式分别是存量扩展方式和增量调整方式,带动改善我国金融业的历史存量问题作用有限,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若发展不当,监控不力,还可能加剧原有的问题。
美国的经验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门人才集聚,相应的成本节约。并且,集团还可以从整体利益出发,由某子公司在某阶段以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势。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鉴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相类似的历程,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限,所以说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试点也不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单独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都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及类似机构的监管法规。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以机构监管为主线,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为主线,按照这一主线,我国也需要一部专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法规。但就现阶段而言,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即先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日本谓之《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也可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制定,制定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随着金融基本法及其他经济法律的修改,视条件成熟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四)顺应国际潮流,加入WTO的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1.混业经营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客观要求。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做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已经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这些都是在对金融市场理论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向混业经营方向所迈出的前进步伐。
2.混业经营是提高经济效益,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较为单一,信贷资产举足轻重,而证券资产和其它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忧,风险防范能力较差。业务范围的狭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行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因此混业经营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混业经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机,运作的资金也多是社会消费基金和其它小额资金。这就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具有高度投机性。实行混业经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可以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波动性,增加稳定性。此外,银行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逐步成熟起来。
4.混业经营是加入WTO后的现实需要。中国入关后,必须按照GATS要求,将于2006年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域。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形式涌入我国。这些公司的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利用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国内金融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因此,提高和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已迫在眉睫。我们应在加强专业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大力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以便使国内金融机构能够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关键的第一步。
5.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实行混业经营后,银行介入证券必然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其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发生作用,并且更直接更有效,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几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逐步实现中央银行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业为直面人世后的市场开放和国际竞争,与国外金融资本和金融集团一较长短,业已在现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诸业之间,建构起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势。但总体来说,其依旧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鉴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我国的金融业除应继续强化已有的业务合作关系,使银、证、保三业形成合力之外,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实现真正的金融混业经营,可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参 考 文 献
1、甘培根,林志琦主编《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中国经济出版)
2、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吴晓灵《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