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产权概念的辩析
二、对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分析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异化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建议
五、参考文献
六、致谢词
内 容 摘 要
作为金融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领域,合作金融制度自西方移植而来,经历了管理体制的曲折变迁,尽管行社脱钩以后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并在此后一直运行发展于此框架中,但是合作金融的性质、制度定位、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始终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期间对于合作制的利弊之谈从未间断过,各种理论上的争论更是层出不穷。笔者认为,要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彻底突破历史遗留的体制痼疾,尤其要抓住农村信用社的“软肋”——产权问题,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弄清农村信用社在体制改革中的摩擦和这些摩擦的产权原因,从而为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成功提供重要的理论保证。
关于农村信用社产权问题的探讨
作为金融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领域,合作金融制度自西方移植而来,经历了管理体制的曲折变迁,尽管行社脱钩以后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并在此后一直运行发展于此框架中,但是合作金融的性质、制度定位、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始终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期间对于合作制的利弊之谈从未间断过,各种理论上的争论更是层出不穷。笔者认为,要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彻底突破历史遗留的体制痼疾,尤其要抓住农村信用社的“软肋”——产权问题,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弄清农村信用社在体制改革中的摩擦和这些摩擦的产权原因,从而为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成功提供重要的理论保证。
一、对产权概念的辨析
在大多数人眼里,产权就是财产的归属,是对商品或劳务的某种自然权利,或者具体点说是当作那些商品本身。现在一些学者在讨论产权问题时,也往往局限于此。而实际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学的定义,并且从西方产权经济学者对产权的认识以及我国的经济文献和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对产权范畴的运用来看,也为更多的经济学者认同的产权的概念是:“产权通常是指建立在某种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所有权及财产的所有者运用其财产的权利”。由此,可以挖掘出产权的以下内涵:
⑴、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所谓社会强制表现为国家意志,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决定、政策以及社会习俗和社会公德。没有社会强制,产权就无法实施。
⑵、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届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受损的关系,它同外部性存在着密切关系,因而存在着如何向受损者补偿和向受益者索取的问题。
⑶、产权以某种经济物品为载体,它首先体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即所有者之间的行为权利。
⑷、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权。
⑸、产权是两种平等权利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换双方都从各自的责权利出发来完成交换行为。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产权理论就是在平等权利之间届定责权利关系。
因此,我们在研究产权时,必须关注和强调的应该是事实上的产权,即社会中相互交往的人们事实上达成的权利安排和结构。关注的焦点应该是产权的实施和控制方面。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构成了个人的选择集,个人就是根据社会安排给他的权利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采取行动。产权会影响和激励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
二、对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分析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界定,本质上是界定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法人的权利及相应的资产责任,但由于产权不仅包括所有者对财产的各方面权利关系,而且包含一项并非意义上的所有者对资产的权利关系,其复杂性正在于如何界定各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界定其所有者。《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指出:农村信用社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由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复合产权制度,它是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的,由此形成的关系,是合作金融所特有的平等合作关系,优先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金融服务,承认并确保合作者对股本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始终是合作金融本质属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特征。
1、信用社法人产权是一种复合产权
合作金融是一种资金的联合,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以资金的联合或合作为基础的,为了实现这种联合,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由此形成合作金融的原始投资。这种由社员原始投资构成的初始股金,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一般框架。合作金融组织一般明确规定其股金是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入社时必须投入,退社时可以撤走。对这部分股金,合作金融组织要支付红利,也就是说要对资源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种资源的成本。这样,在合作金融组织中,每一位成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另外,由于合作金融组织所特有的制度规定,每位社员对股金的拥有量要受到限制,其下限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进入费,其上限是各个合作金融组织规定的认购股金的最高限额,因而全体成员对其合作社的股金的拥有量有一个明确的分布区间,其离散程度较小。由此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即合作金融的产权是一定范围内直接结合的个人对同一范围内金融资源的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这可以看成是合作金融产权的基础,但是,仅有这样的基础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参加合作金融的人,一般都是经济上的弱小者,他们能够投入到合作金融组织中的资金都是比较有限的,再加上合作金融组织所持有的投资上限的规定,其组织起来的资金一般都是比较有限的。所以,这种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显然只是小企业的规模,其人均资金只能处于较低水平,第二,合作金融实行“自愿进出”原则,股金归成员个人所有。在现行制度下,成员退出合作金融组织时,一般的做法是撤走其投资,如果这种资金转移达到一定程度,合作金融的规模就要被削弱,严重时,合作金融组织面临垮台的危险。正是上述缺陷,形成了对合作金融制度进行调整的必要。正是这一政策,造成合作金融组织允许其成员个人拥有的股金的上限有提高的趋势。从形式上看,上述政策并没有否定或推翻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但从实质上看,他们还是对基本的产权制度做了某些调整:从理论上说,不断向上调整的股金上限扩大了合作金融组织成员之间投资数量差别的空间,增加了其成员投资量离差增大的可能性。退出障碍的设置更是限制了合作金融组织成员退出的自由,降低了其退出的自由度。因此,上述是不能解决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困境的,而遵循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普遍的做法是建立提取公积金制度,形成不归任何个人所有而归成员集体所有的公积金,这种产权单一的公积金为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这样,合作金融的产权框架就演化成了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的结合。这种产权制度既不同于以职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私人产权制度,也不同于由职工共同筹资、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文档、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集体产权制度,确切的说,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复合产权制度,它是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的,由此形成的关系,是合作金融所特有的平等合作关系。社员是信用社的出资人,社员对入社的出资额拥有所有权,表现为民主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实际上已失去了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资产对于社员不再是简单的、绝对的隶属关系,而信用社法人则对于集合起来的资产具有广泛的权利,如交易权、支配权、经营管理权等。信用社社员的退股自由仅仅表现在信用社的股权可以分割,即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放弃作为出资人的所有权,而不能凭借所有权对信用社的法人产权予以分割。
2、对信用社法人权利的硬约束来自于社员的民主管理
在经济活动中,当委托人赋予了某个代理人一定的权利,代理关系就建立起来了。这种代理人受契约(正式或非正式)制约,代表着委托人利益,并相应获得某种形式的报酬。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委托人的利益受代理人的行动的影响。合作金融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作社是社员联合起来的组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是它的基础。信用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无钱的人获得资金融通、支持。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使资金丧失了特权,体现人与人的结合特征,这是合作金融与股份金融的根本区别。农村信用社对于法人资产的权利本质上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是在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公司制事先按入股多少确定董事会,而是确定信用社主任(理事长)之后,再增加主任的入股金额,但是尽管主任的入股资金高于一般农户和其他内部社员,资金在这里已经失去了特权和绝对的权威,因此来自于资产的责任对作为信用社法人产权代理人的主任的权利约束必然是软的,而硬的约束必然来自于社员的选配。
3、信用社产权运动的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合作金融是相互金融,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信用社原则上是为社员提供服务,不为非社员提供服务。社员通过信用社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并从中获取或支付资金的时间价值。信用社为社员服务,全体社员共同承担业务经营风险,因此,信用社一般就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金融组织要保持其合作基本原则,在资金运用上就必须强调为社员服务,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一基本特征。评价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成绩优劣,要注重它为社员服务的质量。由于信用社作为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是信用社产权运作的终极目标。信用社通过合作的组织形式进行金融活动,信用社创建的初衷是处于经济上的弱者——农民的信用合作,以弥补他们难以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信用支持而留下的金融供给主体缺位。从各种迹象显示,中国的农民依旧是经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在现存的金融形式下,他们获得信用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要么仍难以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要么获得信用的条件是苛刻的。为此,《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农村信用供给的三大主体(农发行供给政策性金融、农行供给商业性金融)之一予以规范,这种农村信用供给的分工在目前看来依然是相当明智的。根据以上分析,农村信用社产权尽管存在于市场经济,但是利润最大化并不是信用社产权运作的目标,它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团队合作的方式,解决其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在我国社会初级阶段,农业经济仍然是一个基础性的弱质产业,面对数以亿计的农户,商业银行和财政都无力直接下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个角落,而信用社网络遍布农村,熟悉农村情况,不仅有利于给农户以信用扶助,而且可以依靠合作制的优势在资金上实行优惠价格供应和对社员返利。《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确定的信用社“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又从制度上注定了信用社原本就是为“支农”而生的。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异化
事实证明,合作制产权与市场经济具有兼容性,而且从以上的分析也完全可以发现信用社的产权安排能够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分工的需要,甚至可以反过来认为信用社的产权安排就是为了适应农村金融的需要。但是,农村信用社产权运作中的异化情况,尤其当我们把产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权利与经济基础的磨合问题看待时,仍值得我们去深入思考。
1、合作制产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供给,信用社自发形成商业化经营
合作制产权虽然与市场经济具有兼容性,但它的产权特征并不完全符合经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主体的假设,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至少表现在为社员服务和承担政策性目标,这必将导致信用社的产权运作中不得不放弃与其他产权主体平等交易和竞争的权利,并“不以赢利为主要目标”,因此带有“慈善性质”的产权特征,如果有相应的政策供给配合,仍可以解释为一种理性的行为。问题在于政策供给的不足,尽管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是比较重视的,但在政策与相关法律建设上却出现了持续性的偏差,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地位、发展方向及特殊性并未在宪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政府只是通过一些《决定》、《决议》来指导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而这些政策连续性又不是很强,有些甚至相互抵消,缺乏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约束性。这一方面与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制传统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农村合作金融并没有取得它应有的地位。虽然国家已经就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体制作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行,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仍显得混乱无序。这也是制约农村信用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其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农村信用社转而从商业化的运作中寻找答案就不难解释了。
2、民主管理规范的困惑
在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实际上已经流于形式:⑴、由于产权不明晰,出现了所有者虚置状况,加上社员股金比重太低,难以激起社员认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⑵、整个合作金融系统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者根据个体理性原则,有集权的传统与行政管理的偏好,它与以分权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开展了激烈的非合作博弈。按合作制原则,农村信用社的确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种制度,但这三种制度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农村信用社仍然主要实行行政管理,重大问题基本上仍然由经营管理者决定。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大会与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代表大会一样,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由于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的内部支撑,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以致于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剧了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
3、信用社为社员带来融资的便利远未达到合作制产权的设计初衷
按照合作制的设计,必须而且可能为社员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合作金融的商业化运作,一种表现是信用社的利率水平很难形成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独特的利率定价体系,而只能参照商业银行的定价体系,不能体现对社员贷款的价格优惠政策;另一种情形是由于信用社风险的存在,使得信用社不得不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运用各种资产保全手段来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如要求提供条件严格的担保,不断在监管当局的督促下自觉压缩信用贷款的发放,要求法人社员通过社会评估中介进行企业信用评定,使社员贷款手续变得烦琐,也增加了社员获得信用社支持的附加成本,因此事实上社员尤其是法人社员获得信用社信贷支持的成本高于商业银行的成本。此外,由于信用社的官办色彩仍然较重,经理们权力过大,信用社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里,社员代表大会基本上形同虚设,不能真正代表职工与股东的利益。对社员来说,由于主任对信用社的活动和实际盈利状况要比股东们了解更多,因此,对股东来说,防备这种道德风险办法之一,就是进行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生产来监督公司的活动,如经常对公司进行审计,并检查经理在做什么。但是,目前社员对主任缺乏有效的约束,主任只要能够妥善处理与人民银行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关系,就可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自己的意图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这种行为社员缺乏有效约束,若这情况长期持续下去就更会积累很大的道德风险。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建议
综上,通过对合作制产权的表述和分析,讨论了合作制产权各种约束的软化和产权的变异,在此,我们不是要以此为依据简单地判断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规范的好坏,而是试图在以上分析后,寻找适合农村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制度环境。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减少资源效率损失,就必须要明确界定产权,使经济行为主体的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农村信用社要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就必须实现信用社的最终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防止农村信用社从下到上的产权错位,减少“内部人控制”所导致的管理松弛、违规操作等经营风险。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一定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就是要真正建立社员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机制,使社员与信用社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有着实际意义。
1、坚持自愿的原则
合作制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是自愿加入与退出原则。如今,我们要以合作制原则来深化信用社改革,首先就要坚持自愿原则,无论是在原有社员中扩股,还是吸收新社员,都要坚持自愿加入的原则,要在积极进行有关信用合作政策宣传的前提下,让农民了解到什么是信用合作,社员与信用合作社是什么关系,社员与非社员有什么不同,入社有什么好处,这些好处与向企业投资有何不同,要允许农民自愿加入信用合作社来体会一下当社员的好处,如果不满意,要允许其自由退社,也要允许重新加入。
在现阶段以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允许社员自由退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允许社员自由退社,有利于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的落实。允许社员自由退社,会从另一方面迫使信用社端正办社方向,改善经营,否则信用社将面临的是社员无声的抗议,以至该信用社关门解散的命运。只要坚持了自愿的原则,让加入信用社的社员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社员的队伍就会扩大,信用社的业务就可伴随着社员队伍的扩大而扩大,从而促进信用社的发展。
坚持自愿的原则,还有一个是否允许“自愿配对”组成信用社的原则,要允许农民根据他们在商品经营中的不同利害关系,在一个乡镇内,组织几个信用社,一个农民也可以加入信用社,不要过分强调一个乡镇只能有一个信用社,不要把信用社变成一个在信用领域中的社会组织,使农民朋友丧失了选择的余地,农民没有选择,也就容易丧失自愿的原则。要允许因地制宜地组织信用社,信用社的规模可大可小,只要农民自愿组织,经济核算上划得来就行。当然,鉴于信用社为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机构,为了管理的方便,也不宜过于分散、小型,可适当加以限制、引导,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
2、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
这是区分合作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或股份制金融的主要标志。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反映的是社员无论参股多少,在参与信用社经营管理方面是平等的。这一民主管理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现的是兴办信用社的初衷;弱者联合以对抗资本家的剥削;在社会主义社会则表现为国家有意识地扶持农民,让广大农民共同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而不是歧视他们中间的贫困者,让大股东来控制信用社。信用社的这种管理方式,它承认的是人的平等,体现的是社员入社的自由自愿,体现信用社是民办的互助性的经济实体。也只有坚持一人一票制,才有可能要求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因为经营者背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广大社员可以投票的方式将其罢免。这也是信用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最大区别。
3、坚持为社员服务与利益返还的原则
创办信用社的目的就是要为社员服务,这是一个不容争议的命题。但在我国信用社的实践中,已经背离了这一宗旨,在信用社发展的几十年实践中,并没有加以认真的强调与严格的执行。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要大张旗鼓地加以宣传,并付之实践。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盈利的关系。为社员服务,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优惠政策,不以资金使用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信用社的任务主要是把社员组织起来,在市场竞争中,依托社员整体力量,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以优惠的利率支持社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信用社在为社员提供的有偿服务中得到收入,并以此支付经营费用,获得盈利,求得发展。在合作化过程中,广大农民都集体加入信用社,大家都是社员,在这种情形下,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区分社员与非社员,更不能对社员与非社员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在那之后,信用社逐渐“官办”,逐步背离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要求,已没有为社员服务这个概念了,也就谈不上对社员贷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了。信用社是农民的资金自助与互助的组织,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要给社员一定的优惠,就要考虑社员与非社员的区分,在考虑社员与非社员的贷款要求时,优先地照顾和考虑社员的要求,维护社员的利益。要认识到这是信用社的义务,也是社员应享的权利。只有做到这一点,社员才会真正关心信用社的发展,信用社才可成为名符其实的资金互助组织。
坚持利益返还的原则,则是用经济手段将社员利益与信用社发展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直接体现信用社为社员服务,社员积极参与信用社经营的原则。这是合作社不同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股份制企业,股东只凭股份多少来分红,合作社则不同,它是社员的互助组织,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己任,当然这种服务是有偿服务。信用社是从为社员服务中取得收益的,社员通过信用社办理的业务越多,信用社的收益也越多。信用社的利润主要是从为社员服务中赚来的。为了体现平等互助的原则,也为了鼓励社员多与信用社发生业务关系,合作运动中有一项重要原则便是利益返还的原则。合作运动中的利益返还原则与股份制企业“将本求利”的原则不同之处是利润的来源不同,前者的利润是从社员(股东)那里赚,有一个利益怎样分配以鼓励社员的积极性问题,后者的利润不是从股东那里赚来的,不存在利益返还问题,只要按股分红就可以了。信用社从社员那里赚来利润,并不是“多多益善”,因为利润是一个定量,信用社得到的部分多了,社员所得就少了。如社员所得降到与按股分红一样,既没有体现平等互助的原则,又不鼓励社员与信用社发生业务往来,对信用社发展是不利的。利益返还原则,我国信用社还没有实践过,社员还未从中得到好处,因此要在下一阶段改革中,加以实践之。
4、坚定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拉长农信社的改革周期,成熟一家改革一家。
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以来久而未决的历史包袱、管理制度、产权体制等问题,2000年8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到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出台, 明确提出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9个省市加入了改革试点行列。江苏等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认可。改革中既出现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又出现了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以及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在不同经济地区均发挥了各自的优势,产生了积极影响,改革成效显著。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总结这些改造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包括:(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困难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完全由信用社职工持股形成的金融机构。(4)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将这些农村信用社变成它们的分支机构。为了避免将这些机构的资金转移到城市,可对这些机构的贷款投向作出限定。
鉴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同地区农民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和金融知识的差别,应该率先在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的合作制改造,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改造。农村信用社问题非常复杂,改革的试点工作只是一个开始,对于农信社改革这样涉及风险处置、产权改革、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事情,观察的时间还不够。从试点的省市的改革来看,在增资扩股、管理体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增资扩股方面,为了吸纳股金,少数地方采取了很多不合规的办法,如强迫农民入股、高息高分红,以及贷款优先权等等;股权结构方面,职工占股数量相对较少等,并且各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要建立全国范围的某种改革模式现在还并不成熟。因此,不能期望靠一次改革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完成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造。但只有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才能不断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农情和信用社社情的发展之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理顺管理体制、扩大支农效果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真正把农村信用社办成法人治理完善、经营机制灵活、支农效果明显、财务状况良好的金融企业。
参 考 文 献
1.沈潭强、陈良军:《21世纪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2.荣炜主编:《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全书》,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年。
3.张五常:《经济解释》、《卖桔者言》、《张五常文集》,网上下载
4.牛国良:《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5.何世红策划:《中国农村金融究竟向何处走?》,中国金融网,2006年
致谢
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在查看和参考大量文献^^文档及自己多年的基层金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自己对相关问题的一些粗浅的意见。再三思考后,形之于文。籍此,我要非常感谢我的毕业^文档指导老师——袁远福。袁远福老师有着深厚的金融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袁远福老师工作认真负责,在百忙之中,抽出许多时间给予^文档写作指导。小到选题,大到^文档大体框架的设计。 老师治学态度严谨。他非常认真仔细地审阅我的初稿,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总而言之, 老师给予我的帮助,我没齿难忘。同时,我也要非常感谢西南财经大学给我们上课的老师授予我如此之多的金融学知识,对写该文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感谢之言难尽,唯有尽最大努力写好该文,以报答老师的教育之恩。
林桂明
20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