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疏导和管理并重,积极防范票据融资风险
四.加强监管,促进票据融资的规范发展
内 容 摘 要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并且票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要有一套管理体系进行保证,否则某一环节的疏漏,尤其是法律法规上的不严谨,就可能引发当事人利益的损失。通过发现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揭示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票据风险防范的对策和思考。
浅谈票据业务的风险和防范
1995年5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十二年来,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当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它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票据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给银行资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这些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票据市场仍需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相关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票据业务存在的违规行为和违规风险的防范及监管问题谈一些认识。
一、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以银行承兑汇票最为突出,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业务中。这些问题包括:
(一)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4.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等;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等等;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定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2.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3.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4.违反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融资公司、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5.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二.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票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实现要有一套管理体系进行保证,否则某一环节的疏漏,就会引发票据当事人利益的损失。上述问题揭示了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商业信用风险。按我国现行《票据法》解释,银行票据是一种五条件的支付命令书,可背书转让而流通。可以说票据是将商业的口头信用合同化,合同证券化,可以提高其履约的法律效力。但票据的签发及转让与被转让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需要的基础上,当票据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某一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约、或某一债务人无故毁约、或某一债务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尽管银行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但作为平等交易主体的相关当事人并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强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商业信用上的违约行为会引发票据权力的无法实现而造成风险。当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或成为普遍,使用票据的风险系数就会倍增。导致票据使用功能的弱化或使用面的萎缩,如背书转让推不开或不敢使用银行票据结算,银行也不敢对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和承兑。贴现违约也会带来信用风险。远期票据持票人在资金紧张时或为了盘活资金可将票据卖给银行,即贴现,这时持票人部分转让了票据权力,即收款权,而预支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付给银行贴现利息即预支费用。但票据实际支付任务并未结束,在票据到期时票据签发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存足票据金额以备支付赎单,当票据签发人无力支付,银行将向贴现人收回票款,退回票据;如贴现人也无力赎回票据,银行就会由于票据当事人违约而出现票据业务风险。另一个商业信用风险是承兑违约。承兑负无条件付款责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有较高的信誉,易流通转让而变现,备受持票人的青睐,承兑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与收益并存。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完全使用出去,必须留足一定的比例以备存款的支付,这就引出了银行承兑的风险,其一,银行签发承兑汇票在支付能力范围内,申请人如无法按期履约造成的损失,对银行的经营影响较小;其二,超出银行的支付能力而承兑,当申请人届时毁约,银行承受的违约风险将加大。 2.银行信用风险。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入,对他的负债负五条件支付的义务,相应的对他的资产也有责任和义务负到期无条件收回的责任,才能确保其对负债的正常支付,否则其经营将无法维系风险在所难免。按《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产除现金外,其他资产业务都有风险权数问题,因此票据业务也存在风险。一是票据的转贴现。商业银行在头寸紧张时,可将未到期票据出让给其他银行即转贴现,以缓解资金压力。在社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票据的转贴现比较容易实现,当社会生产出现通胀,银根紧缩时,不仅企业支付出现困难,银行的支付也同样艰难,转贴现就难于实现,银行即使有票据做抵押,也会陷入危机而出现支付风险。二是央行的再贴现。央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再贴现的目的是调节货币流通,保证币值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因此当生产出现膨胀,为防止货币贬值央行就会收紧银根,卖出票据回笼货币对经济进行调节;当生产萎缩本币支付能力走强时,央行买入票据投放货币以利生产的复苏。由于央行的调控是间接的,对社会生产的干预不明显,当企业或银行反映不敏捷,错过央行的调节过程,想通过再贴现解决头寸问题于缓解资金压力就为时过晚,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只能是适者生存,弱者出局。 (二).管理纰漏出现的操作风险。这里既有付款人支付风险,还有票据行为风险。首先,付款人支付风险。银行票据是一种要式性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银行必须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其一,当票据要素有瑕疵,而经办人员又没审核出来,风险就可能出现。按现行《票据法》解释“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对付款人银行来说风险很大。其二,现行票据查询系统不完善,一些业务操作职责不清易带来风险。如票据业务代理解付现象普遍,当经办人员有疑问时,按规定电报查询,但签发行模棱两可的答复,会使解付行难辨真伪。这是付款人支付风险问题。其次还存在票据行为风险。主要表现在:(1)签发人的风险。特指票据债务人,按现行《票据法》解释票据的签发必须给付对价,当签发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履行了,但其收到对价的权力没有或没有完全实现,其风险就出现了;还有按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被伪造或变造,不影响其真实签章的效力。即出票人签发的票据被伪造或变造,其责任仍然要出票人承担,当然其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就票据行为而言,是出票人的一种风险。(2)保证人的风险。当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资信状况不了解或不信任时,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责任进行保证。保证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当持票人没有收到票据金额,可以向保证人索偿。因此,保证人也存在保证风险。(3)持票人的风险。即票据金额的债权人,一是收款权没有实现;二是票据缺陷风险。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有更改,票据均无效;三是提示性风险。票据是一种提示性文件,如支票是出票后10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1个月等,超过提示期,付款人有权不予付款;四是时效性风险。票据权力有法律时效,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2年,支票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又没有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就丧失票据权力,当然其民事权还有,但还要另花费时间精力去承办;五是流通风险。票据具有流通性,如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连续,票据的取得有重大过失,票据丢失而付款人又不确定的,都会影响票据权力的实现,变成现实的风险或潜在的风险。票据还受其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如有伪造、变造,前手存在抗辨事由,都会影响持票人的权力。 (三).法律条款适用性风险。目前《票据法》有关条款与现实业务操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如票据丢失的公示催告程序与支付结算办法不配套,公示催告信息并未与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到每个营业点,催告的票据如被代理行解付,而引发的代理解付行与付款行、付款行与签发行及挂失人之间的责任无法判定。同时,还存在法律条款信息不对称风险。如《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而第五十九条又说“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知货币种类的约定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支付中,特别是汇率变化大的情况下是否会引起交易双方的争执。显然,这存在一个汇票要素以法律效力的问题。另外,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更突出,对本国票据法与缔结国、参加国际条约国、适用国际惯例的具体国家及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没有详细说明,给票据使用者制造了许多悬念,直接影响我国票据的跨国使用及他国票据在我国境内的支付流通。 (四).跨国支付引发的国际风险。首先是汇率风险问题。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增加,特别是成功加入WTO,国际结算使用的广度和深度趋势增强,而世界经济局势又动荡不稳,汇率变化频繁,加大了结算风险。对汇率趋势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选择最佳时间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减少外汇损失已成现实问题,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予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还有汇率引发的风险还未引起重视带来的观念风险,即与外商的谈判过多重视价格,忽略汇率的变动、结算币种的选择。其次是货币风险问题。国际票据结算还牵涉到货币使用问题,如用本币还是外币,软币还是硬币结算,货币选择不当损失也是惨重的。此外还有国家风险、政治风险等,都会给企业的海外经营及结算带来灾难。 三.疏导和管理并重,积极防范票据融资风险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银行信用规模总量控制范围。 应按年度确定一个控制额度,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县、市、省逐级核定地区票据融资总量,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加以监管。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票据融资业务,减少操作风险。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等融资行为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事实上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存在很大差异,应尽快解决这一冲突,统一法律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票据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操作加以限制和规范,从法律角度减少操作风险。
(三)建立完善的支付保障体系。支付保障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体系:第一是支付系统。银行作为支付人,应充分发挥其网多面广及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支付防伪系统,如本行票据号码的识别系统、专用票据的防伪鉴别系统,还有专用印章、印油、密押,防止假票案。第二是查询系统。对跨行、跨系统票据,建立一套资源共享的查询系统,严格规定签发行及时将大额票据信息输入,如票据签发的时间、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及票据号及已挂失等相关信息输入,确保真实。各代理解付行根据查询系统核对真伪,并将已解付信息及时输入,防止克隆票、假票。而管理行、监管行还可通过查询系统,结合其他^^文档,对出票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进行现场稽核,防范内联外盗的票据风险。第三是票据保证系统。每年评出票据管理安全行,并授权这些单位为有资格承兑或保证银行票据的行。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提高这些行的知名度及信用度,证明其有一批懂票据、懂法律、懂国内国际支付的专业人才队伍,票据业务由该行办理,风险小;二是创国内银行品牌,使其能早日参与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竞争,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规避国际结算风险。同时也扩大这些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票据保证系统的创办,也使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新的票据业务品种手续更完善、更科学、管理更严谨。
(四)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和制度落实。 一是开展风险教育,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真假票据的不同特征和犯罪分子的各种作案手段,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技能。二是商业银行要把票据业务纳入贷款管理范畴,在办理业务时要按贷款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信用情况,承兑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业务经办、审查、监督依责设岗,制订出一套出票、登记、查询的较为规范且操作性较强的规程和制度,进行风险监测管理,确保票据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同时定期组织业务自查和互查,杜绝各类隐患,纠正违规行为,保证票据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五)依托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建立票据风险联防网络。 一是实行系统内委托照票。通过同业公会协调,各行之间票据查询可实行委托照票付手续费的方式完成,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有效确保了票据真实性。二是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佳的企业。通过同业公会组织,建立辖内守信和逃债企业信息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一批产品有销路、经营效益好、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实行主办行管理,鼓励开展票据业务,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联合抵制不守信企业利用票据业务诈骗银行资金和逃废债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的信用秩序,实现票据风险的联合防范。
四.加强监管,促进票据融资的规范发展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银行信用规模总量控制范围。 应按年度确定一个控制额度,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县、市、省逐级核定地区票据融资总量,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加以监管。
(二)加强对票据业务合规性监管,规范票据市场秩序。 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严禁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的定期通报制度和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管。 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银行票据诈骗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应重点加强商业银行相关内控制度及人员的监管,对没有认真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无原则地放宽开户条件,为企业随意开户,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不按规定审核票据,不坚持核制度;发案后遮遮掩掩,只顾追回损失,不及时报案等违规操作要严肃查处。
(四)摆脱“堵漏”型的风险监管模式,将监管重点放在创造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上。 鼓励有关商业银行建立区域性票据中心,提供票据市场交易、风险等各类信息服务,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解决票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要对票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进行预报,及时通告有关的票据诈骗案件、高风险票据企业名单、交易票据风险防范经验。
参 考 文 献
1.胡乃红:《当前我国票据市场超常规发展的综合分析》,《上海投资》2004年1期
2.徐志宏:《中国票据市场的苦与乐》,《银行家》2004年1期
3.楼航:《当前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浙江金融》2003年6期
4.石利广:《浅析票据代理的现状和完善》,《中国贸易新闻网》2007.9.20.
5.朱亚,李金泽:《票据结算与托收法律风险防范》,2004年11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