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2、要以诚实信用来管理保险企业内部,取信于企业员工,增强企
员工的凝聚力,为保险来的兴旺发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要以诚实信用来对待市场顾客,致力于取信外部的市场和用户,以诚信来赢得顾客的信任,使保险业声誉日隆,不断成长壮大
4、要以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5、结论
内 容 摘 要
本文提出要以诚实信用来管理保险企业内部,取信于企业员工,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保险来的兴旺发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要以诚实信用来对待市场顾客,致力于取信外部的市场和用户,以“诚”待人吸引新顾客,以“信”待人会招来回头客,使保险业声誉日隆,不断成长壮大;要以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只有保险行业信用提高了,保险就容易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才能为各公司发展业务创造有利的条件。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就是指做人、做事的社会准则,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作为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更应该明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就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2004年10月,第二届全国“保险之星”、“十大保险明星”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宪章指出,“保险之星”和“十大保险明星”是保险从业人员的优秀代表,全国保险从业人员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学习他们不畏艰难、开拓创新、刻苦钻研、认真敬业的精神,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学习他们诚实守信的从业理念。王宪章强调,保险是现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保险业的根本要求,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中国保险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快速发展,近10年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超过30%的速度在增长,至2004年底中国保险业已积聚起11853.6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整个保险业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铺开。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保险经营中存在的违规经营、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保险诚信文化,缺乏整个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行为规范。现代市场经济已经进入诚信时代,民无信不立。 对于保险业来说,诚实信用乃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企业今后的发展命脉,关系着企业的美誉度,是取胜之道、发展之源泉,更是立业之根本所在。要用行业的文化塑造整个行业的信用,只有保险行业信用提高了,保险就容易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才能为各公司发展业务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要以诚实信用来管理保险企业内部,取信于企业员工,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保险业的兴旺发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为了提高员工对诚信文化的认同感,在设计保险企业制度时首先应该明确保险企业诚信文化的存在。
1、确立公正的诚信奖励机制
要做到规章决定面前人人平等,以诚信这个同一标准去判断衡量每个人,真正做到奖罚分明,不能因人而异搞厚薄亲疏。否则保险企业的管理难度必将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令不行禁难止的混乱状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企业管理制度中,往往是违法或违纪行为可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大多数诚信或不诚信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实规章贯彻决定时,必须做到标准一致,公正服人。任何旨在协调企业内部运作和强化管理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决议,在其贯彻实施中都必须体现着企业领导的诚信。规章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也是面向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一种“承诺”,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都应遵循。没有游离其外的特殊人物。另外,奖惩手段,应落实到用工选择、岗位分派、职务任免、级别升降、薪酬分配等具体环节之中,对维护保险业诚信的行为给予奖励,对违反保险业诚信或给保险企业信誉、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惩罚。同时,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奖惩的组织领导体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保证对保险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的奖惩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激励员工诚信行为的作用。
因此,确立公正合理的诚信奖惩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诚信奖惩制度,尽可能使奖惩制度科学化、合理化、标准化,以便于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奖惩。
2、确立合理的诚信奖励机制
目前,我们的保险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只重业绩,不重其他的倾向。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考评体系仅集中于业绩,当绩效评价仅以经济成果为尺度时,员工将会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业绩,不顾诚信。
保险从业人员给人的印象往往是在“拉”保险。这是由于保险企业以“高激励”作为指导思想,以保单的多寡来判断从业人员业绩的好坏。保险公司这种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的管理方式,不仅让代理人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强烈地冲击着代理人的社会行为观念,客观上也麻木了代理人对于公司的责任感、忠诚感、信任感。出于激励员工的目的,企业可以允诺增加收入或提高福利待遇,但切忌言过其实或不予兑现。以免造成员工心理落差引发沮丧失望情绪,进而产生对领导者的不信任感。做不到的事就不去承诺;承诺的东西就千方百计去实现。这既关乎企业形象,也涉及领导的公信力。可以选拔企业中那些支持企业诚信规范的人,并给他们更多的决策权力,同时限制那些可能反对诚信规范的管理人员的权力。保险企业如果想使它的管理者及一般员工坚持高诚信标准,就必须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包含这方面的内容。在保险企业组织结构的建立过程中,应慎重考虑集权与分权、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与权力问题。一般来说,分权组织比严密控制的组织更容易使员工从事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尤其在只强调分权组织的财务目标时,情况就更为严重。因此,对管理人员的权力应以诚信标准来规范。
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评价,除了评价他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经济指标的要求外,还应评价他工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企业诚信标准。如果这位从业人员在经济指标方面达到了要求,但在诚信行为方面做得很差,就应当对他进行适当处罚。
二、要以诚实信用来对待市场顾客,致力于取信外部的市场和用户,以诚信来赢得顾客的信任,使保险业声誉日隆,不断成长壮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是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所应遵守的道德基础。如今,这一道德观念已经法律化,成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规范各类民商事行为,维持正常的民商法律关系。具体到保险领域,鉴于保险活动的特点,各国的保险立法均将诚实信用提升至更高的地位,形成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参与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严格。
1、要严格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诚实守信
新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分开,专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地体现了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意图。
2002年,我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和增补。本次保险法的修改突出了以下特点: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这些修改是总结我国保险市场建立和发展至今的实践经验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保险实务角度讲,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方当事人。
因此,在签订各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和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而投保人则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坚持以诚为本保证保险产品货真价实
真诚为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每一个主体的要求。保险企业把自己的产品的真实状况及企业运行的真实情况告诉了客户,那么人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来确定自己是不是购买保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我国目前经营活动中市场秩序很不好的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企业不遵守诚信的原则。
保险企业的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协议签订、信息发布等对外联系交往,均应将“诚实”贯穿始终,坚决摒弃欺诈行为。一个险种售出后在适用、效果、使用期、价格比等方面显现的优劣,足以决定和左右客户是否继续购买该险种。有的把诚信抛于脑后,不守信用,不践成约,消费者出险找上门时,不诚信地对待,能避则避,能推则推;甚至有的搞广告欺诈,在概念炒作上做文章,胡乱吹牛,以至于搞伪劣产品,可以说为了骗人,不择手段。这种状况必须要彻底得以纠正。所有企业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有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区别只是产品表现形态不同。例如家用电器类的彩电、冰箱,副食品类的糕点、糖酒,印刷类的书籍、挂历。这些形态各异千差万别的产品要想被顾客认同,均须遵守共同的基本道德要求:货真价实。然而由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每况愈下,有些企业早已背弃诚信。当然这些看得见的产品其缺陷比较容易发现。作为保险产品,其质量人们往往是看不见的,其可能存在的缺陷也是无法估计的,要等到发生理赔时才能清楚看到,如果不发生理赔,可能消费者永远也无法看到。所以,货真价实这是保险业信用的根本。
保持诚实守信,致力于取信外部的市场和用户,乃是保险企业重中之重。产品必须有市场才能有效益,产品卖得出方能形成市场。而今的经济往来中所以不乏欺骗和陷阱,根本原因是许多企业抛弃诚信热衷欺蒙。对市场和顾客的诚信主要表现于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签订协议履行合同等。实践证明,以“诚”待人能吸引新顾客,以“信”待人会招来回头客。这样的企业自然声誉日隆,不断成长壮大。
3、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让消费者有知情权
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任何当事者都应该严格信守诚信的理念,也就是真实的把情况告诉信息非对称的当事者,由当事者自主地进行选择。在信息非对称性条件下,往往是可以骗人的,因为我知道真实情况而你不知道,那么我就可以骗你。比如说,患者和医生就是信息非对称者的例子。患者当然不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和用什么药最好,而医生则是知道的,因而有的医生就可以利用信息的非对称性而欺骗患者。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这种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任何当事者都应该严格信守一种诚信的理念,也就是真实的把情况告诉信息非对称的当事者,为当事者出主意,由当事者自主地进行选择。
如果这样干,那么就是在信息非对称性条件下体现了非常重要的诚信理念。作为保险业,顾客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险企业的中心目标应该是以顾客为导向,让顾客满意。要获得顾客的满意,管理者在处理与顾客关系时就必须做到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做到货真价实,按照自己的承诺,满足顾客的要求。比如在介绍一些险种时,一定要向消费者讲清楚。目前,保险业中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一些保险营销员素质低下,只强调收益前景,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为了完成个人业绩,夸大保险产品功能,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而投保人一旦购买了保险产品,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从而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感。其次,一些顾客是因看不懂合同而拒买保险。现在的保险合同条文繁杂,大部分投保人每次看到一半就再也看不下去了,而很多保险合同上还列了许多模糊条款,让投保人吃足了亏。拿医疗保险来说,按规定投保人获得的理赔金是不应超过他实际的医疗费用支出,那么另一份医疗保险实际就是多余的。很多市民白白花了冤枉钱,以后再也不敢买保险了。保险从业人员理应向投保人讲清楚。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建立,消费者很难通过市场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另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造成企业不诚实的状况蔚然成风,使保险业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
保险业在信息非对称性条件下的诚信,是极其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就必须强调诚信理念,而且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各种欺诈。
三、要以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保险业的诚信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实际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共同的承诺,守法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在兑现自己的承诺,所以说守法是诚信的标志。从这一点来讲,那些违法的企业是不能打交道的,因为它们连法律都不遵守,不可能诚实地对待客户。保险业必须坚持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与协作,认真履行协约与合同,讲求信用,做到互惠互利,以求得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为保险业提供良好的信用基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是我国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个政策的延伸,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不可忽视。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决不是个概念,它将派生出很多内涵,包括人身权利,等等。从理论上讲,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产权制度是以所有权为依托,对财产权利关系所确立的规则,本质上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而产权作为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本质上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必须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建立健全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与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公众创业与创新的动力源于人们不断提升的多种需求。公众和企业追求财富的欲望无穷,而可利用的资源却有限,只有产权制度健全,产权不受随意侵犯,确立起产权所有者在经济上完全平等、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才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谁也不能通过行政强制和暴力进行不平等交换。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是现代产权的重要基础。有了发达的市场契约关系,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地引导、保护企业和公众的经营活动。
法律确认产权归属,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规范经营活动,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
2、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
市场经济本身需要良性的发展秩序,但是,来源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利益驱动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造成一定的秩序失范。而腐败现象的泛滥和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寻租和利益群体间的残酷竞争,势必破坏原有的不很牢固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立法是维护和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必须。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大量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合同违约、经济诈骗、司法不公、执行难、社会空前腐败等现象的屡屡发生,无不是那些诚信缺失或诚信灭失的人群和利益群体的可恶行径。
新《保险法》第7章加大了法律的惩处力度,第138条,139条,140条和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这促进了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新发展,为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我们整个信用评级制度还比较稚嫰,缺乏应有的行业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评级行为不规范,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自律性也不够,同时存在着评级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办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要做到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文档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考虑通过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文档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不论是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调查对方的诚信状况。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是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以推动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强化公众信用意识为目标,加大信用建设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不但使不讲信用的人或单位丧失其妄想通过不讲信用而得到有关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对其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刑法制裁。只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履行合同意识,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关系。
总之,诚信是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是振兴经济扩大交流的必备条件,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业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立足之本,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欺人只能一时,而诚信才是长久之策,诚信在打造企业品牌中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形成自己的消费群,形成竞争优势,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产业的进一步繁荣。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才能造福人民。
参 考 文 献
①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②袁力编著:《保险法修正解读》,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1月版;
③黄慧鹏等:《中国保险法与保险法律实务(市场经济热门法律实务丛书)》,华夏出版社,2002年5月版;
④赵旭东主编 :《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
⑤覃有土主编:《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⑥马新海、刘晓寅、叶圣利编著:《古代管理智慧与现代经营艺术(之五):诚信:现代企业立身之本》,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⑦汪华,尹忠:《市场经济下诚信失范原因的法文化比较分析》,载《行政与法》2003年2月;
⑧郭颂平:《〈保险法〉修订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载《华南金融研究》2003年第1期;
⑨李凌:《对新〈保险法〉的再认识》,载《上海保险》2003年第2期;
⑩林其屏:《规则和信用:市场经济两大基石的缺损与重构》,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2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