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引言 ……………………………………………………………………………4
一、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内容 ………………………………………………..5
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6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6
(二)接受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6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7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8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8
结束语 …………………………………………………………………………9
内 容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文章简单阐述了企业在执行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政策时需把握的重点,并且通过案例具体阐述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引言: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1994年-2008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9年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而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正是消费型增值税。为了缓解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已于2004年开始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地区展开,之后试点扩展到中部多个省份,以支持中部崛起战略。事实上,当时的增值税试点,更多的是作为地方优惠政策的激励工具而存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内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执行时段。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但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从当前“待抵扣”状态变成“可抵扣”状态。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六)考虑到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文档,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17000+10000×7%=17700(元)
借:固定资产1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700
贷:银行存款127000
(二)接受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元。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上述^^文档,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1000×7%) =34070(元)
借:固定资产 2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7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000
银行存款 1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A企业接受投资新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实收资本 351000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采购工程物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领用物资、原材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A企业自行建造一台器械设备,为工程购入专用物资300000元,支付增值税51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物资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300000
贷:工程物资300000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300000
贷:在建工程300000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三种情况,则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当月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金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率。
例5:2009年6月30日,A企业接受国内某机床厂投 资的一台机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A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实收资本 117000 该设备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假设该设备2010年6月由于人为管理不善被火灾烧毁(不考虑清理过程中的支出和收入),则: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已提折旧=100000×(1-5%)÷10=9500(元) 2010年6月固定资产净值=100000-9500=90500(元)
不得抵扣的(应予以转出的)进项税额=90500×17%=15385(元)
借:管理费用 153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85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外依存度较高的中国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目前,中国企业利润加速下滑、工业增加值快速回落,以及财政收入出现快速回落等,都表明了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伤害。在这种形势下,增值税转型方案的正式推行,反映出政府在税制改革方面更加成熟。同时,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制改革只是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部分因素。企业什么时候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多大,是综合多种因素而进行的战略实施,不会因为增值税实现转型就进行盲目地投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确实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但增值税税基的降低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投入等。增值税转型初期对企业效率的激励,或会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这就为政府提高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基。因此,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从长期看,增值税的转型是遵循了税制中性原则。
结束语:总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将有利于我国同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的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最终有益于整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
2、(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9-113号文件
4、冷琳,《对消费型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会计版)》2009第1期
5、宋俊霞 ,《浅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9第7期
6、梁子登,《增值税政策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的会计方法探讨》,《财会研究》2009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