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是所得课税的一种,属于直接税,所征收的范围包括我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非居民的境内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关系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调节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调节区域经济、促进对外贸易、缩小贫富差距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为分类税制,针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按次征收,这就会导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偷漏税,所得来源多且收入高的纳税人反倒少缴税或不纳税,而将税收的负担转移到中低级工薪阶层。这种结果不但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拉大了这种剪刀差,失去了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今年8月31日,新个税法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0月1日起实行过渡期政策,将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为确保上述过渡期政策落地落细落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求保证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公告指出,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
关键词:经济杠杆 税率制度 新政策实施 社会保障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一切
(一)个人所得税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而征收的税种。它起源1799年英国,因拿破仑战争爆发急需增加财政收入,由威廉—皮特所创,也称“战时税”。1802年战争结束,个人所得税即被废止,1803年英法战争再起,国内财政严重亏空,为弥补财政赤字,个人所得税又重新开征,以后屡兴屡废,经历了20多年的空白。1842年由于印度战争重新提议开征个人所得税,并初创了个人所得税法,当时国会只同意征收3年,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及后来克什米尔战争的爆发,之后一直就没有停征了。直到1874年才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为一种恒久税种,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目前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征收此税种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概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针对境外人员和外商制定的,免征额为每月800元,30多年时间里经过六次修正,工资、薪金每月减除费用也从起初800元,分别在2006年1月上调至1600元、2008年3月提高至2000元和2011年9月调高到3500元,到今年10.1号调整至5000元,目前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月免征额为5000元,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面广、人多,涵盖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文档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1、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离开税收收入,我国财政收入无法保障。以2016年为例,我国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604.97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30360.73亿元,占预算收入的81.68%,中央税收收入占预算收入更高,达90.75%。个人所得税收入10088.98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74%,仅次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位于各项税种收入的第五位。随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对我国财政收入的贡献度将更加增强。
2、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1980年,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当时我国居民收入普高达不到免征额每月800元,个税主要是对外籍人士。 1986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人收入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规定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94年废止。此后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的三轮改革重点放在提高免征额,减少累进层次,降低低收入人群税率,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范围,调高高收入税率。从税收政策角度,在国家层面上调高就低、缩小收入贫富差距,从而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3、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有效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在人民之间公平分配,从而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合理适当的课征个人所得税是维护社会公平、落实好党关于共同富裕政策的最有效手段。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文档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法不合理
具体表现在: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动报酬等一些所得采用按次征收。
我国实行按月计征制度固然与目前的按月计酬工资制度比较吻合,便于课征,但势必引起两方面的不良后果:(1)强化了课税的随机性,有可能出现两个人的支付能力相同(年所得额相同)而税负不同,或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非正常情形;(2)强化了纳税的避税动机,扰乱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程序,如很多企业单位为了使职工免缴个人所得税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各月平均分配工资和奖金。
在费用扣除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的扣除方面采用定率和定额相结合的办法,这种方法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尤以低收入者为主)提存住房公积金,也未购买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税法规定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本达不到缴税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却缴了不少的税,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的稽征制度落后
目前在中国还未真正全面地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名义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二:一是代扣代缴,一是个人自行申报(实际上却很少有人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是依赖于源泉扣缴的课征方式,这就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崛起的款、腕、星们。即使是源泉扣缴这种办法也只有在纳税人具有明确的收入源泉,且支付报酬单位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并愿意同税收机关配合时才有效。尽管近年来颁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办法,但在现实中,由于个人报酬等采用非账户结算,或部分使用非账户结算,再加上负有源泉扣缴义务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彻底执行,而是想方设法为负税人偷漏避税,因此效果也不容乐观。而且代扣代缴后个人不需再自行申报,难免让负税人把所缴个人所得税当成一种费用扣除。就如企业为了增加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一样,负税人为了增加自己的净收入也会想方设法减少自己的成本,这难免会诱发偷漏税行为。
(三)、在实行分税制税收管理制度时,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这种方法据说是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把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地方税,造成了公平和效率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现在个人收入来源往往跨地区,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地税征收困难
(四)、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致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已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些经营者抱有“税务机关查着就软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着就是便宜”的心态,且大多是无证、无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五)、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现实生活中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私营企业老板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经调查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六)、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不足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处罚力度对纳税人起不到震慑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暴力抗税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再加之税务部门对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谨示和威慑作用。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首先,要加强对税法与税收政策等规定的宣传,让每一个纳税人都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要大力宣扬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让他们充分享受到依法纳税的光荣;要重点曝光那些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偷税漏税的可耻;要鼓励社会人员对偷逃税行为的举报,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与保密制度
(二)、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中介机构等部分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纳税人。
(三)、纠正征管中存在的不足
1、加强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税务部门要主动联系审计、财政、银行、新闻宣传、工商等部门,通过各有关部门交流业务往来信息的分析判断,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源管理。同时,建议建立自上而下的配合协调机制,规范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应传递的材料内容、传递时限,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索取相关信息,采取相应措施,推进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2、规范征管手段,加强人力资源建设。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征管手段不够完善,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提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质量。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关键就是要掌握税源情况、依法代扣代缴。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彻底改变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的做法,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保证个人所得税按时足额解缴入库,以确保税法的有效实施。同时,上级部门要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执行情况作为年终对各单位领导考核的一项指标,并在每年年终对每个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实行张榜公布,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调动他们争先竞位和纳税的积极主动性。
4. 严格依法征税,加大处罚力度。要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不允许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使广大公民在法律的严格监督下,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利国利民。因此,必须认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这样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目的。
参 考 文 献
杨惠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 [j].税务与经济,2003
马克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2003(3).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3
殷玉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问题[j].中国税务报,2001(06).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