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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3
企业新所得税法特点 ……………………………………4
(1)、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 …………4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5
(3)、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5
(4)、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6
四、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6
(1)、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6
(2)、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6
(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7
(4)、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变化 ……………7
(5)、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技术开发 ……………………8
五、分析结论与启示 ……………………………………………8
六、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有着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企业对其自身发展做好相应的策略和规划,这是企业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因此,解析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哪些影响,力求从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出发,寻求企业发展的方向,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和其对企业的影响,研究对策,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发展,应该成为我们企业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特点、发展进程等多方面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及启示。历史沿革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介绍了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变革过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为:1、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3、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针对以上特点进行全方面的论述,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解及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1、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2、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4、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5、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技术开发,本文重点从上述5个方面论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通过本文对新所得税法的全面论述,使我们更加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我国企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变革、特点、影响
税收制度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对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充分维护国家的经济政治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制定税收制度,可以把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在各项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调节的重要经济杠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也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之上。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揭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分析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对企业发展未来的影响,以为企业把握新企业所得税精神实质和政策导向提供参考。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建国初期的工商所得税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修正、改革和完善,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按照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1950年1月经政务院批准,颁布实行,统一了全国税制。之后政务院又颁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的工商所得税制(在1958年前,所得税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为了便于叙述,称为工商所得税)正式建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及政策原则、税率、减免税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减轻中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1950年7月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税率。1953年初,我国进入了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新时期,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保证税收收入,配合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对原税制进行了一次修正。1963年,按照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及客观的经济情况的变化,国务院于1963年4月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工商所得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引进外资,如何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开始突现。最初沿用1950年制定的工商所得税,但是很快就发现该税种的很多内容不适用,必须制定新的税法。那时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刚刚开始,还未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但集体企业与外资企业性质不同,无法将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套用到外资企业上。在这种情况下,国营企业继续实行上缴利润的制度,而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了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1983年至1984年我国进行了“利改税”。随着“利改税”的推进,我国建立起了分所有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并且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1993年改革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过去分别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但是,仍然继续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回顾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沿革过程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所得税税收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展望未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所得税制度建设中将有着历史性意义。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原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结果是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存在缺陷,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从而在实际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政策效力的发挥。
企业所得税制度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制约了内资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趋于成熟,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内资企业已开始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而且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投资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待补充到税法当中去。总之,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改革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制度环境。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势在必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这改变了中国近三十年的内外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 是一个根本性、历史性的转变。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有利于公平竞争。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为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均为33%,但是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很多减免税优惠,而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较低,造成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由于不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且税前扣除标准较严格,实际税负为25%左右。
内外资企业实际税率的不同,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同,内资企业实力不强,高税负又更限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不平等的税负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就给内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同时也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统一规定为2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统一为25%,可以解决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中,内资企业才能发挥它的优势,更好更快的发展,在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有关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引起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同,造成内资企业扣除标准严格、税负重的现象,加剧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规范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扣除。
1、工资的扣除标准。原来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计税工资作为税前扣除标准,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标准后,为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2、捐赠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还规定了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有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原来的3%提高到12%。另一方面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去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扣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学上的概念,是指某一会计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各项资产的成本计价、不得计算折旧和摊销的费用等做出了统一的规定。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以及不得扣除的支出等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这就全面整改了不合理的税收扣除标准,对公平税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原来的所得税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特点是以区域优惠为主,主要针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企业。而且税改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有混合交叉的现象,地区优惠政策差异大。
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也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引发腐败行为和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的税收优惠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农林牧业的减免税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体现国家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对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体现国家支持安全生产;此外还有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关注产业优惠但仍然保持了区域优惠。比如允许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在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导企业行为的选择。因此,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必将对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一)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平的竞争环境给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使其在稳定、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体制,由“无形的手”进行操控,公平是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只有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其潜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特殊的大环境中迅猛发展。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必备的条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税收法制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筹资,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筹资,其中企业内部筹资又主要来源于留存收益。所谓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企业的积累资金,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企业税负的减轻,在留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意味着将增加企业留存收益,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而且将法定的基本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为25%,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利率,较大幅度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将大大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尤其对外部筹资能力不强的中小型企业。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能力是决定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谓市场竞争力,就是指企业的综合能力,是一个企业能够长期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包括资金、人力、资源、技术等在内的所有方面的能力。企业只有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包括制度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因为,自主创新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由此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实际上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为企业承担了一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调动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四)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是劳动、资本、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而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通过科技创新实施的。一项成功的科技创新,通过大面积的技术扩散,必然会导致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外贸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同时又牵动新一轮的科技创新。如此循环往复,就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取之不尽的源泉。近年来,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呈现递增的趋势。由此可见,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能够提高生产力水平,生产力又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科技创新企业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科技创新企业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观念和创新人才,但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是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很多科技创新企业由于资金原因而发展受阻。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一般讲,创业投资是指专业投资人员(创业投资家)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与一般的投资家不同,创业投资家不仅投入资金,而且用他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所以,创业投资机构就是从事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的机构。创投企业有雄厚的资金,但其投资风险大,这也阻碍了其发展壮大。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定期减免税,取消了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如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创投的优惠政策实际上为其分担了其经济负担,缓解了创投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调动了创投企业的积极性。
(五)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技术开发
企业资金投向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的资金投向哪里决定着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在哪里,资金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企业的资金投向正确,才能引导企业整体规划方向的正确,为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企业资金更多的投入到技术开发中去,就能有效的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方式,引导了企业资金投向,将使企业的投资经营由地区选择向行业选择转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产业优惠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提高创新能力,使企业行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企业投资经营由区域选择向行业选择转变,有助于企业技术开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就形成了对所有企业技术开发活动的持久支持。
四、分析结论与启示
综合上述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有着历史性意义,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新税法的实施能够公平并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能够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能够引导企业将资金投放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此,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和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政策导向,这不仅可以充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而且能够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长期以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不同发展的需要和政策要求,我国一直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且其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造成各类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从而使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在促进一些企业发展的同时,影响和制约了另外一些企业的发展。公平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的基本思想,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体现的一个主要特点。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促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2.把握政策导向,促进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制度,特别是其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了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可以在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例如,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将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发展。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市场的竞争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已成为决定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3.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3800多万户,中小企业在我国所占比重日益增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有更多的优惠,如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拥有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税收的优惠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从另一方面增强了企业的自有资金筹集能力。国家对创投企业也有很多优惠政策,鼓励创投企业的发展,创投企业对中小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基础,促进了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增强自身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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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友明 兰相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选择税收优惠窍门多》海峡财经导报第026版2007年10月25日
[17]刘方斌 王孝弟 陈继军 王俞德:《新税法对全行业有何重大影响》中国化工报第005版2007年3月27日
[18]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预热:企业如何未雨绸缪》第一财经日报第A07 版2007 年10月29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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