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的危害性
二、法制的不完善造成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三、社会诚信的缺失造成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四、建全法治完善社会诚信是遏制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方法
内 容 摘 要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信息。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
故意虚假会计信息是由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和利害关系的驱动而产生的。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企业和单位所处的法制和社会诚信环境密切相联的。
目前,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大量产生和难以遏制的原因,与我们生活中存在的某些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样。首先是由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次是缺乏有效的信誉监督、评价和使个人、企业、机构的信誉与其利害关系有效结合起来的体制造成的。
要有效的遏制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诚信体制。使个人、企业及单位在利用故意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时所要承担的“害”,远大于其可能获取的“利”。造成一个使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无利可图”的法制与诚信环境。
试论法制、诚信
与故意虚假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信息。而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大量产生和难以遏制的原因,首先是由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次是缺乏有效的信誉监督、评价和使个人、企业、机构的信誉与其利害关系有效结合起来的体制造成的。要有效的遏制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诚信体制。本文将就法制、诚信与故意虚假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性
虚假的会计信息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运行的正常环境,干扰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合理,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国家对经营者、管理者不能有效的进行监督,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经济犯罪和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基础,对社会风气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降低了社会的公信程度、道德水平。使公众对企业、管理部门和政府的信任降低。
而对企业、基层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来说,虚假的会计信息会使企业、基层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者不能正确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不能为企业经营者及管理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因此如何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成了会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虚假会计信息可分为“非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和“故意虚假会计信息”两类;“非故意虚假会计信息”是由于会计信息在收集、整理过程中的某些不确定因素和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所限而产生的。这一类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研究分析和增强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来消除;“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则是由于企业、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人为故意产生的。这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虚假会计信息,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对目前我国导致“故意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社会法治及诚信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最近批露的美国最大的天然气公司——安然公司,因出现巨额财务丑闻而宣告破产;及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丑闻的曝光,都在商界内引起了震动。使人们对公司诚信,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 同样,我国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也同样存在,而且问题仍比较严重 。根据财政部2003年公布的,对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情况:共查出这些企业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10%以上的企业有103户, 占总户数的53.6%;利润严重失真,虚盈实亏企业19户,原报表反映盈利1.35亿元,实际亏损1.72亿元,虚亏实盈企业8户,原报表反映亏损1.62亿元,实际盈利4.13亿元;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则更为严重:
如琼民源的造假:从1996年琼民源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以上。
如郑百文的造假:郑百文在上市前曾经自称:1986到1996年的10年间,它的销售收入增长45倍,1996年实现年销售收入41亿元人民币,1997年它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圳和上海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都排序第一,进入了中国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而在上市后的第二年,郑百文就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54元人民币的最高纪录,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448元人民币。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掉人民币9.8亿元。
如红光实业的造假:1997年6月,红光实业股票正式上市,两个月后的1997年8月,红光实业称“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1998年的4月30日红光实业披露每股亏损0.863元的年度年报,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ST红光做出处罚决定,ST红光隐瞒亏损、虚报盈利157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严重问题;挪用募股资金炒股和填补亏损及涉嫌犯罪。
如银广厦的造假:银广厦仅在1999~2000年间就虚构745亿元利润的业绩“奇迹”,使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股价增长440%。
其它诸如蓝田股份、大庆联谊、东锅、麦科特、春都等等虚假会计信息的例子在中国股市中比比皆是
为什么虚假会计信息会屡禁不止呢?下面将从法制的不完善及社会诚信的缺失来进行分析。
二、法制的不完善造成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故意虚假会计信息是为了获得各种不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制造故意虚假会计信息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它是以弄虚作假为手段,以散失造假人、造假企业和造假单位的名誉、信誉为代价,甚至是以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为代价来达到目的。
因此,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在造假获“利”时,就要考虑他可能会付出的“代价”。而这个“代价”就是他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的强度,及其在散失名誉、信誉后所要付出的损失。如果法律不能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起到震摄作用,就不能有效的制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法治建设的时期,相关的法律还不太完善,一些“人治”的行为方式还未完全消除。因此还存在着对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在《刑法》中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规定:对制造虚假财务信息,进行的犯罪活动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处罚显然存在着“罚不当罪”的情况。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这样可伸可缩的尺度,则较难掌握。
《会计法》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给造假行为的处罚预留了很大的“人治”空间。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与造假者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明显偏轻。而在通常情况下,这一类罚款是以企业和单位作为处罚对象的。这样的处罚不能对被处罚对象起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一些以虚假会计信息来进行扩股“圈钱”的案例来说,这样的处罚,是用被骗者的钱——股民的钱,来为制造虚假信息者“买单”。
以中国股市最早以虚假财务信息被处罚的 “琼民源案”为例,其最终结果,是以“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会计班文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马玉和被判刑三年,这是我国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量刑。而在“琼民源”以后的案例中,刑事处罚都较轻。
对比相类似的美国 “安然”事件中,其董事长肯尼斯·莱因其被指控犯有11项罪行,其中包括共谋欺诈、欺骗股民、银行欺诈和虚报经营业绩等。根据美国的法律,如果这些罪行成立,他将被判处175年的监禁外加570万美元的罚款。
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
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对制造和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是偏轻的。在美国这样一个处罚严厉的社会里,尚未能制止 “安然”丑闻的产生,在我国的情况可想而知。
由于对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的处罚力度不足,使制造故意虚假会计信息者在达到目的时所得的“利”,远远大于其可能承受的“害”。使一些个人、企业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敢于“以身试法”。造成了目前会计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大量产生的现象。造成了目前股市中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这些行为干扰了我国的经济建设,破坏了我国股市的正常运转,使股市由投资的场所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圈钱”和“赌博”的场所。破坏了股市的融资环境,破坏了股市及政府在股民中的形象和信誉。
三、社会诚信的缺失造成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诚实守信,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根本守则。是使社会商品的生产、交换得以持续进行的基本条件。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中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经济环境。
与我们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一样,虚假会计信息的大量出现,也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产生的。
诚信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个道德问题,是靠人们的自觉行为体现出来的。然而,它却是一个由社会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建立在各种社会“利”、“害”关系(包括经济、政治、人际关系)上的社会行为准则。例如:一个人如果靠失去诚信来获取个人利益,他就可能在社会生活中以失去亲朋好友、失去与经济交往和失去就业机会的“害”做代价。而一个靠失去诚信来获取暂时“利”的企业,就可能要以失去客户和未来市场的“害”来做代价。社会的诚信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方式,隐含着强制性的规范作用。因此,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与否,对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一种产品,它是为了满足国家、投资者和企业,对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而产生的,它必然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害关系密切相联。因此它的产生过程和产品质量,也要受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制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要求与产生会计信息相关的机构和人员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由于我国目前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还没有建立有效的信誉保证体系和制度。对于个人和企业、单位的信誉情况,没有以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规范。缺少有效的收集、评判、保存及查询方式。使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方式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也是造成虚假会计信息大量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诚信体系对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行政及监督部门的诚信缺失对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情况下,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进行。而对主管经济的部门和行政领导的诚信情况会对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在对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中,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是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关系到对领导干部的使用、提拔问题。如果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和领导,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和成绩,而纵容会计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制造虚假“政绩”,就可能会造成故意虚假会计信息。
例如,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而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
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向股分制改制的过程中,企业为了达到成为上市公司和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甚至支持的态度,以求通过证监部门的审批。而一些地方审计部门也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放松了对这一类虚假会计信息的监管力度。因此在已经披露的,如琼民源、郑百文、红光实业、银广厦、蓝田股份、大庆联谊、东锅、麦科特、春都等众多的虚假会计信息,在公告之前都顺利通过了当地政府及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二)、企业与企业会计人员的诚信缺失对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影响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及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情况,是关系到企业根本利益的信息。企业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会计信息来进行企业管理,和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国家和投资者是通过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来进行指导、征税和决定投资方向的。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由于会计信息决定着企业的经营决策的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发展的问题,所以企业是需要正确的会计信息的。然而在关系到企业与国家、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就可能产生丧失诚信换取利益的需求。
而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下,除了少数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及一些规模较大,由国家投资工程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由政府实行委派外。多数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都由企业及单位组建和配备,部分小企业则采用代理记帐的方式聘用会计人员。这样就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企业和身份具有了“双重性”:会计人员既是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同时也是企业的下属机构和雇员。这样使企业会计人员的自身的利益,与企业及单位紧密地连在了一起,从而淡化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使企业及单位的负责人有了对会计工作进行干扰、控制的极大的能力。
这样,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较轻,监督不严,社会信誉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及单位的负责人在关系到自身或企业、单位的利益时,就有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来操控会计工作。而一些会计人员在利害关系的驱使下,就可能丧失诚信,屈从或者迎合企业及单位负责人意图,有针对性地制造故意虚假会计信息。
三、建全法治完善社会诚信是遏制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方法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是造成虚假会计信息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制,建立完善的诚信保障体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方法。
第一、健全和完善法制。在会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如现在试行中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降低这种影响的尝试。在确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者时,应将考虑的重点集中在虚假会计信息的利益获得者身上,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我国原《会计法》由于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责任归咎于会计人员,没有找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新《会计法》在这方面则有了很大改进,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承担的责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利影响,并促使其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 此外,在制定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时,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充分发挥会计法规作用的关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过低,甚至低于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会计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作用。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针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的严重性,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 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按照这一法律,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件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目前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
目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它法律一道,构成了维系我国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法律体系,为减少和消除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基础。它以“保证会计^^文档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为宗旨,制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应遵守的法规。规定了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各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一方面我国现有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另一方面,已有会计法规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会计法规在遏制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由于有些部门对虚假会计信息 问题检查不够,处罚不力,致使许多虚假会计信息既未能充分暴露,造假者也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导致会计信息造假行为愈演愈烈。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遏制虚假会计信息中的作用,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第三、建立完善的诚信保障体制。诚实守信,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守则。在原始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经济活动较为简单,活动的范围狭窄。所以,对于个人和小生产者的诚信情况,是靠社会议论传播,或以行规、帮规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和规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活动的复杂化,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传统的方式已经不能保证社会诚信行为的有效施行。所以应建立新的诚信体系,把诚信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行为。
由于我国的经济正处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新的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所以,我们的社会尚缺乏有效的信誉收集、评价、奖惩、记录、查询体制。缺乏一个使个人、企业、单位的信誉,与其自身的利益相结合的诚信体制,所以个人和企业的诚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其良心和道德水平来维持。而一个良好的诚信社会,不能光造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自然形成。它需要靠宣传教育,更重要的是必须用与诚信相联的利害关系来养成。
因此,要有效的减少虚假会计信息,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诚信保障体系,国家应将诚信问题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建立一套面向社会开放的个人、企业和单位的信誉收集、评价、奖惩、记录、查询体制。并将企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水平”记录在案作为参考,使国家、个人、企业和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危害有所防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违反诚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公德的约束。加大那些多次制造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和企业、单位和个人失去在市场经济中生存条件的风险。
第四、完善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评制度。在会计工作中,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一部分,是来自于领导干部的压力而产生的。而这些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归根到底则是由对领导干部的考评和选拔方式产生的。
在对领导干部的“德、才”考评时,我们往往注重能够感觉得到的,与“才”相关联的“政绩”方面,而对“德”方面的考评则较为抽象。而对领导干部的诚信问题,没有成为一个硬性的考核指标,也没有一个可进行比较的考核标准。这样,使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获得上级部门的好评,为了自己的政治前程。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放纵或故意让会计人员制造故意虚假会计信息来产生“业绩”。干扰了会计^^文档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这样的行为干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而这个问题,归根到底也是一个诚信问题。
因此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过程中,应将领导干部的诚信问题纳入诚信建设的轨道,将领导干部的诚信记录,作为衡量其“德”的一个重要条件来考核。杜绝和减少那些利用职权造假来谋取政治利益的行为。减少由这一类行为产生的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及危害。
第五、建立起使企业利益与企业领导、会计诚信相关联的制度。为了能使会计人员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在建立完善的诚信体制时,可以建立一套将会计人员的诚信与企业、单位的发展前途和与利益结合在起的制度。使企业在招聘和使用会计人员时,将会计人员的诚信情况作为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来加以考虑。
例如:在建立诚信档案时,应建立相应的“企业诚信等级”和“职业诚信等级”。将企业、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况,与其“职业诚信等级”联系起来。而在建立“企业诚信等级”时,则将企业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等级作为一个重要的评定指标。这样,在诚信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企业、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就会成为企业及单位的“形象代表”,成为影响企业和单位经济利益和发展前途一个重要因素,使企业、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情况与企业、单位利益和发展前途联系在一起,同时也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并促使企业、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六、应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国,除了隶属于企业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外,还有大量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这些机构对会计工作起着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诚信情况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
所以,对会计这一类需要较高诚信要求的行业,应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屡屡违规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限制或取消其进入会计市场和进行会计工作的资格,以加强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为会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总而言之,要解决故意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诚信体制。使个人、企业及单位在尊纪守法时,能获得长久的最大经济利益。使利用故意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时所要承担的“害”,远大于其可能获取的“利”。造成一个使故意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无利可图”的法制与社会诚信环境。
参考^^文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会计基础规范培训考试教材》
4、财政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比较严重
新华网 (2003-01-07 1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