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风险研究
审计风险的涵义(独立审计功能、作用)
审计风险的两种形式及独立审计的三种法定制度
我国独立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独立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内 容 摘 要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独立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 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国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书中认为,审计风险是在财务报表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并因此提出无保留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事实上错误的财务^^文档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发表他的意见的风险;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程序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
审计人员不独立是导致众多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本文从内部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环境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风险的成因,希望抛砖引玉,为我国审计制度的建设作点贡献。
独立审计风险研究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受到诉讼的威胁,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已发展到了通过评价独立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战略计划的风险基础审计阶段。风险基础审计的实施,关键在于对独立审计风险概念有一正确理解。本文拟就民间独立审计风险的涵义、我国成因分析、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加以探讨。
一、审计风险的涵义(独立审计功能、作用)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 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国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书中认为,审计风险是在财务报表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并因此提出无保留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事实上错误的财务^^文档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发表他的意见的风险;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程序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审计风险分为3个层次:1.是最狭义的独立审计风险——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2.是狭义的审计风险——发表了不适当意见的审计风险;3.是广义的审计风险——审计职业风险,即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
我认为审计风险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工作中存在错误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包括误拒风险和误受风险。误拒风险是指将正确或无重大错误的被审事项指为错误而形成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风险很少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不予考虑。误受风险是指将有重大错误的事项指为正确而形成的风险。相对于误拒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对误受风险的控制。广义的审计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而且还包括经营风险。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担的风险。近20年来,经营风险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师事务所处得到补偿。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旦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何方。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发布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 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审计风险的两种形式及独立审计的三种法定制度
(一)、审计风险的两种形式
审计风险的两种形式主要是:1.评估审计风险、2.终极审计风险。
1.评估审计风险。
评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接受某审计项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审计手段,所评估的该项目可能存在的立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评估审计风险是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和漏报的可能性,是客观的存在,它不受审计人员的影响和控制。
可接受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控制: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接受独立审计风险也就可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等。
(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情况: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独立审计风险就越低。
(3)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主观确定的,其与评估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终极审计风险。
终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独立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极审计风险就越低。终极审计风险在数量关系上、理论上应与可接受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以使终极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审计风险范围内。
简而言之,评估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主观确定的,而终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审计人员在决定是否承接某一审计项目时,可以将评估审计风险与可接受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极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虽然终极审计风险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独立审计的三种法定制度
将持续办理独立审计实务的强制性办法或措施,统称为独立审计法定制度。总揽各国的法定独立审计制度,主要有:1.公司法模式、2.证券法模式、3.商法模式等三种模式。
1.商法模式
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典中确立,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债权人为目标。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银行等债权人是公司资金主要的供给者,因此,银行、贷款人、其他债权人更加关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未来前景。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直接从公司取得所需财务信息,因此对公司信息公开与否并不十分关心,一般公众也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那么迫切的财务信息需求。上述国家对哪些企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在《商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法定审计必须在遵守商法的前提下进行。
2.证券法模式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由于上市公司的一般投资者没有从发行者取得投资判断所需的信息的经济能力,各国证券法一律规定了发行有价证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法模式
《公司法》属于《商法》。为分类研究的方便,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基于公司法建立的,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营公司进行的审计,称为公司法原则。这些国家主要是英国、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三、我国独立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随着近年来重大财会舞弊案的不断爆发,人们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风险愈加关注。所谓独立性风险是指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威胁达到防护措施无法消除的程度,已危及或按理性预期会危及审计人员作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风险。影响独立性的风险因素各种各样,如投资于客户、潜在雇佣、财务依赖、亲密关系、自我复核等,但总的说来,影响独立性风险的成因从根本上来说是体制的原因,
(一)转轨时期特有的真空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虽然这一转变从二十年前就已开始,但还远远没有完成。经济方面,国有企业积弊深重,欲振乏力。政治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才刚刚开始,深层的体制原因对经济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法律方面,虽然以法治国的口号已提出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明显,我国总的说来仍是一个人治国家。文化方面,虽然有许多可喜的变化,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观念并未形成,如社会普遍缺乏诚信便是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规律。
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崩溃,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削弱,市场经济体制又未最终形成,各种法律法规不完善,人们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又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机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有了良好的滋生土壤。
(二)审计承担的高度的社会责任与实际面临的较低的法律风险不匹配。
1.我国的审计人员实际面临较低的法律风险
近年全球资本市场风云变幻,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严重的财务舞弊案不断爆发,但结果却各不相同。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其外部审计师——原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公司也因审计失败而倒闭;毕马威因其客户施乐公司虚构税前利润15亿美元而惹祸上身,施乐公司也为造假行为支付了10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德勤也因其糟糕的审计记录而官司缠身,不得不支付巨额赔款。而在中国,尽管1997年北京中城会计师事务所因“长城公司事件”而倒闭,2001年深圳中天勤事务所因银广厦事件而破产,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因会计造假而被摘牌,也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被法院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已有ST红光,大庆联谊,渤海集团等10家上市公司的近900起案件被起诉,其中只有ST红光以赔偿22万元调解成功而全部了结。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呢?主要是我国与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的法规建设滞后。到2001年底,我国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尚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行为失当的法律资格。尽管2002年1月15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2003年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上述《通知》与《规定》尚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低法律风险的问题,因为它给出了四项诉讼前提条件;1、只对证券监管部门或法院已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2、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索赔要求;3、不接受集团诉讼;4、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其中第一条前置条件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使一些存在虚假陈述但尚未被证监会或法院正式处罚的公司,成为不可诉讼的对象。这一规定还大大延缓了起诉的及时性。第二条规定使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能够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第三条规定使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对上诉人本身,根本上降低了法律风险的震慑效力。尤其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要求,由于审计过程是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性活动,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方面是诉讼请求爆炸,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却实际面临较低的法律风险。
2.较低的法律风险成因之一: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国有企业有财务造假的动因与环境。从动因看,国有企业总是归属于某个政府部门管辖,其经营成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主管部门的政绩,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普遍效益抵下,为完成上级的指标,造假便不可避免。
同时,国有企业有良好的舞弊环境。即使财务舞弊被揭露,对企业及其领导人也没有太大的威胁。企业是国有的,让它破产,受损的是国家和职工;至今为止尚无领导人仅因经营不善而负刑事责任的先例,更多的情况是这里干不下去了,换一家再当总经理。
在如此“良好“的内外环境下,国有企业为什么不造假?而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占大多数,尤其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国企,在他们的榜样下,即使天然治理机制比国企健全的民营企业也陷入造假的泥沼中。
3,较低的法律风险成因之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诉讼导向性的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过程,是英美为代表的习惯法国家的一大特色,并对其他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习惯法体系下,法官可以援引判例来自由裁量,纵使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然可以提起诉讼。回顾其它国家的审计史上重要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诉讼在审计实践,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审计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习惯法体系下的判例和诉讼实践经验得以不断积累和更新,特别是诉讼渠道畅通,在审计诉讼与审计法律风险之间没有人为的屏障,两者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体现在诉讼实践中,审计责任的对象扩大到应预见的受益人,并且普遍采纳集体诉讼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有效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投资者。
而在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下,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加上法规建设相对于诉讼实践来说总有一定的滞后性,使得膨胀的诉讼请求却对应较低的法律风险,正是由于较低的行业法律风险,使得我国审计市场缺乏高法律风险和严格职业环境下的行业淘汰机制,各种各样良莠不齐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来分割这快蛋糕。结果,过度激烈的无序竞争导致审计收费的降低,收费降低导致减少审计投入成本,最终导致审计失败概率的加大,但审计失败却不承担或只承担较低的法律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导致审计失败乃至审计舞弊屡禁不止,如此往复,形成恶性循环
(三)现行审计制度安排的冲突
1.理论依据:博弈受托责任论
审计“受托责任论”是目前最为学术界接受的关于审计性质的理论。该理论认为,责任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是通过各式各样的手段建立起来的。诸如法律,规章,合同,习惯或非正式的道德约束等等。受托责任是因为责任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而产生的,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委托给人力资源所有者进行经营。委托关系建立之后,责任人应按照责任关系履行责任,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以解除原有的受托责任。如果说会计是对这种受托责任的认定,计量和报告,那么,审计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再认定,再计量和再报告。可见,审计就是由于这种受托责任而发生的,也是由于这种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的。但这一理论对审计中某些关键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解释。比如,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委托人聘请的第三方,对受托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再认定,那么,这种认定只要获得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认可即可,与其他任何主体都无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是由政府管理的呢?再如,按现代政治理论,政府是由人民将部分权利委托其行使而形成的,那么,审计人员理应作为独立第三方,由人民(或其代表)聘请,对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再认定。但事实上,审计机关通常受政府控制,其对政府的审计岂不成了自我复核?我认为,受托责任论之所以不能很好的解释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它只关注了表面化的受托责任,而忽视了受托责任关系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博弈问题。
现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很多,不光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政府、外部分析人员、潜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都关心企业的某些方面。这些利益相关者不可能全部参与企业管理,他们相互博弈,最终形成现代的企业最优所有权安排,即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监督并获得固定(或依据其业绩而定的)合同报酬,而所有者监督经营者并享有剩余所有权。实际控制企业的是经营者,他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时刻存在着使企业利益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动机。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明白这一点,但由于时间、精力、知识和信息所限,他们不可能自己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与企业有关的利益各方通过合作博弈将监督权委托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必须首先独立于经营者,其次还必须独立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某种意义上,他必须能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按这种标准,审计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理应由政府提供。但政府是由人创建的,政府就是允许集体行动发生的诸过程的集合而已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不同的集体由于其合作广度的不同,代表不同范围之个人的利益。政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组合形式,在所有集体中具有最大的合作广度,但事实上审计企业的多是注册会计师,这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其合作广度超过了政府,相反,政府仍是唯一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注册会计师之所以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把这种监督权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政府通过监督注册会计师而达到监督企业经营者的目的。之所以发生这种监督权的委托,其决定因素在于政府的有限规模。因为政府规模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它总存在一个适度规模。因为政府的支出最终会通过税收等方式由全社会承担,政府规模越大,个人承担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社会成员在选择政府规模时共同遵循的原则就是政府规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为使政府规模达到适度,就必须将本应由政府行使的审计监督权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来行使。
2.现行审计制度安排的冲突
审计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审计主体及其责任安排,审计执行标准的制定权与制定程序安排,以及审计结果的执行安排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审计主体的责任安排。本来,审计监督权既然是由政府委托,则审计机构和人员理应由政府聘请,向政府负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审计人员应由企业所有者聘请并向其负责,则审计人员只能代表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未必一致。
例如,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典型的弱势市场,投机性远大于投资性,股东们希望企业公布的业绩良好,使股价上涨,以便从中牟利。在委托人的这种压力下,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虚假睁只眼闭只眼也就毫不奇怪了。
事实上,我国由于前述转轨时期特有的真空和国有企业制度,使得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企业真正的控制权多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以国有企业为甚,而国有企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及报酬甚至不是由股东决定而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必然背离独立性要求越来越远。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民间审计行业外部监督不力及内部制度安排不合理,民间审计的风险机制被割裂,审计失败不可避免。如何降低独立性风险,有赖于整个制度的重新构建,单纯依赖注册会计师行业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四、独立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强化审计的质量控制
提高人员素质 社会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只有造就一批同CPA审计工作相适应,具有一定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审计人员,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具体措施是:1.提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事务所应定期举行政策法规特别是新税制、新财会制度以及新近出台的经济法规的学习讨论,制定事务所人员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考核、奖惩的办法,以规范和约束CPA的行为。2.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再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和研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规范进行岗位培训。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
1、实行质量否决权,即CPA项目查证签名负责制和主任审计师把关否决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意识,从影响质量和风险的各因素入手,采取多种方法,对审计工作质量层层控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2、实行专业分组化。独立审计风险的出现,很多原因是由于审计人员不了解委托单位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实行专业分组化。同时有一些大项目如资产评估等综合项目实行审计队伍专业综合化,即兼顾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综合使用,这样有利遏制风险的产生。
3、建立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
(三)审计作业的质量控制 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控制点:
1、事前正确处理好独立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概念及证据收集的关系,根据其三者存在的特定关系和重要性原则,正确运用独立审计风险模型,分析影响因素,准确有效地估计独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从而估计检查风险,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审计方法以及证据收集成本的高低,编制实施计划。
2、事中阶段控制主要是审查计划安排是否与委托单位要求相符,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完成的时间以及人员分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计划,以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性。检查审计方法是否得当,审计依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判断是否恰当;检查^^文档整理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同时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底稿,且审计报告必须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委托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报告应有专人负责审定。
(四)保持对审计环境的敏感性
了解客户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方面情况是发现风险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工作。在实施实际审计前,应了解下列环境事项并保持敏感性:1.对整个特别是本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深入了解;2.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客户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3.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变动及外部流动;4.客户内控制度健全情况,采取何种核算体系;5.已制定的审计专业标准及其适用状况如何;6.已掌握的审计知识及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
(五)防范违约风险违约
风险防范是风险防范全过程的首要环节,它的控制质量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风险控制质量。因此,CPA面临的是审慎选择客户及其业务,即对客户品质的选择和客户业务的选择。1.CPA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历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是否有不正直行为,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对企业经营的集权程度,下年度企业组织结构的预期变动情况以及企业与CPA业务关系的亲疏情况;企业外部债务的多少等,企业有争议的会计问题的多少。CPA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特别注意,以免成为面临破产客户的替罪羊而涉及法律责任。2.严格签定业务约定书,这是CPA避免法律诉讼风险的关键一环。业务书应当列明服务事项、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严谨。
(六)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CPA即使有内部机制的约束,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很难绝对避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因此,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尽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诉讼,但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CPA事业要取得发展权,事务所要争得生存权,就必须谨慎地对待独立审计风险,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
参 考 文 献
1.程安林,200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审计研究》第2期
2.刘峰、许菲,2002,“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第2期
3.李爽、吴溪,2002,“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会计研究》第2期
4.布坎南、塔洛壳,2000,《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唐寿宁,1998a,“两种投资秩序及其碰撞“,《经济研究》第12期
6.吴联生,2003,“利益协调与审计制度安排”,《审计研究》第2期
7.吴荣国、赵世君,2003,“中国民间审计风险机制的割裂与构建”,《审计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