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一旦错过时机,信息的相关性也就大为降低。此外,会计信息如果不能在某一时点向社会公布,其结果极可能造成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目前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己有较大的改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依旧倾向于将有利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时披露,将不利于本企业的信息延后披露或者不披露,对投资者关心的经营业绩的回顾与分析,净利润的组成及变化的原因以及第二年公司的预算,许多公司都忽略或简单几句略过。国家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滞后、遗漏和虚假屡禁不止,信息及时性原则一再受到挑衅。
(五)内源融资比重偏低
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比重偏低,仅在30%左右,而国外的平均水平为55.71%。我国企处于扩张期,内部积累不多,资产负债比率普遍维持在50%左右,但近几年有下降趋势。在企业成熟的时期,企业要迅速扩张,要大量的外部资金,企业会更多地依赖银行等金融中介,因而债务融资比率较高。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已经成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且以现金分配方式进行股利分配的比例越来越低。同时上市公司将配股也视为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偏好股票股利或股票细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热衷于股本的迅速扩张。
(六)负债结构不合理
负债结构是指企业负债中各种负债数量的比例关系,尤其是流动负债的比例,流动负债属于企业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也是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有部分上市公司上市之初资产负债率偏低,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只能靠负债筹集新的资金,从而导致了过高的负债率,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流动负债比例的高低,必然会影响企业价值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融资成本对策分析
(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二)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体系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客观、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其核心。这是因为,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准则体系正在建立过程之中,具体还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要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三是要改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改革与会计环境不相适宜的部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完善法律体系也是当务之急,在信息披露法制建设方面,应重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要配套。信息披露问题的出现,上市公司有主观责任,但也要在外部环境中找原因,除了重视事中控制的立法外,要加强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置。《会计法》、《审计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可增加相应条款,或者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二是《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责任、处罚措施等方面的提法要更具体、更明确,增强预见性和操作性。三是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易于落实,而对中小投资者赔偿的民事责任却落实不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真正从法律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四)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研究-以XT电子为例(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