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环境欠佳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我国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生态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环境、信用环境不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农村信用主体的行为缺乏充分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弊端直接决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绩效的低下。再加上担保体系不完善,贷款安全难以保证,无法满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所要求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金融机构的维权能力得不到保障,打击了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整个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农村金融政策制度不完备
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进程,许多相关法律相继出台,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但是,至今仍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这导致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法找到合适的定位,经营功能也相对混乱。就农村金融服务而言,目前并没有一部金融法律对其性质进行定义,使其兼具了“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功能。另外,政策性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然一片空白,这使得一些本该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业务转移到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其他民间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在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就其供给、招标和投资等方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始终由国家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只是按照上级的拨款办事,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供给任务缺乏具体的规划。
(三)农村金融机构意识过于落后
目前,我国的农村信贷支持力度欠缺。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做“大”,支持地方经济的农村金融服务很难做“大”,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职能望洋兴叹。与此同时,大量从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不断外流,只有小部分资金被用于新农村的各项建设。特别是备受农村居民惠顾的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导致了本土资金已严重“外流”,削弱了金融部门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放能力。自20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工商银行率先开始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向城市转移,减少对农村的贷款投入,以致于在部分地区形成了对日益壮大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个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济的金融需求的信贷真空,使得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从而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四)缺乏大量专业人才,未能积极改革创新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设在乡村,信息较为闭塞,思想不够开放,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者、经营者小农意识较强,缺乏长远战略规划和应对措施,难以适应当前农业产业升级、农民致富奔小康对金融的多种需求。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内控机制不健全,加上激励机制薄弱和激励手段的缺失,在业绩考核不够科学、薪酬发放还不够规范的前提下,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风险。而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员工素质在金融机构中较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受过中、高等教育的职工比重较小,员工的专业技术等级结构不合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重总体偏低。管理人员的决策、指挥、创新能力不强,知识老化,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缺乏灵活的用人机制,且近亲繁殖严重。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改善农村金融发展良好的环境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创新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法制环境和农村市场环境是农村金融市场长期繁荣稳定的保证。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环境,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强后盾。创新农村金融环境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简化贷款手续。通过考核制度对讲信用的用户实贷款施手续简化和优先政策;二是实行利率优惠。对于优先发展的农业经济实施低息或前期无息贷款;三是提高贷款额度。对于农村的龙头企业采取扶植政策,提高对其的贷款额度。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根据农村乡镇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金融政策,采取全动态的管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关系到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目前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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