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科学的立法体系
从总体上必须豪不放松的抓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细致化,不断提高证券法制的科学性、适应性、针对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完善证券监管监督体系, 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在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枉架,构建起严密的信息披露监管监督网络。只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提高信息披露违夫者所支付的违夫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披露的违规期望收益,那么证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必将导入健康良性的轨道,真正起到资源有效配置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完善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1、改善证券法律责任结构体系,提高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地位。
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香港、美国等地区,让证券违规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因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可以大大增加违规披露行为发现的概率。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证券法一开始就侧重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刑事惩处,而相对弱化民事赔偿。
因此,应当修改现行证券法,改变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立法局面。首先,要增加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比如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规定,若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要加大民事责任的力度,民事责任的承担总体上绝对不能轻于违规所得,赔偿金应当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再次,现行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应当建立配套措施加以实现。由于目前缺乏有效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和司法实践,该原则基本上停留于立法,即使法律受理此类案件,限于诉讼机制,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原则可能由于时间的迁延而变得没有意义 。
2、补充和细化证券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扩大适用范围,增强可操作性。
(1)《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却未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信息的时效性对证券价格影响很大,应当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范畴,比如可以规定,重大利空消息应当在某日披露而未及时披露,那么在该日至实际披露日买入并亏损的投资者有权获得与下跌差价等额的赔偿。
(2)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一般由所在公司对外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经济上的处罚或赔偿也由公司负担。然而公司资产是全体股东的,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最后由全体股东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否则就相当于责任人在分割股东的权益。可依据《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的有关规定,要求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人应当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公司因其违规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可以由公司章程自定,或与公司损失比例化,或采用累进制等。另外若有多个责任人的,应当按收入多少或职权大小进行分摊或按照关联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3、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建立适应新领领域新问题的民事诉讼机制。
在民事诉讼规定方面,虽然最高法律已经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两个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表明中国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已经有了实质性突破,但是许多具体事项依然没有作出妥善安排。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受案范围、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问题。
总之,通过对有关民事责任原则、具体规定以及诉讼机制与法律法规的完善,弥补现有证券法律责任体系的缺陷,最终构建一个能够覆盖和适用不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适宜的、严密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体系。
(三)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1、加强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管力量和监管力度
要增加证监会监管人员的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优化监管设备、提升监管技术,壮大证券监管力量,保障证监会的监管及时到位。同时,加大惩处力度,使违规责任后果务必大于违规所得。另外,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扒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既节约行政资源,又可以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性、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
2、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自律的作用
首先,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也是一线的监管者,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上,发挥着及为重要的作用。建议加大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在询问权的基础上授予一定的调查权,甚至可以授权代证监会行使一定的处罚权等,使涉嫌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在第一时间就能被有效的制止并处理。
其次,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改善执业环境,推行执业自律准则,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时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刚性和力度 ,在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连带责任。安然事件后,美国的《萨班期—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该法案的背景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面临的部分问题类似,因此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值得我国借鉴。
3、完善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
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投资者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天然监督者。许多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其实最初是由投资者发现并举报,才引起监管部门的介入和查处。尤其,投资者中不乏颇具专业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对上市公司信息作出独立的评价,往往能够一针见血,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许多发达市场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等地区,特别重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均建立了较为严谨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这是一条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另外,我国还应大力培育投资机构和研究机构,鼓励它们利用信息研究成果对投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和教育,使其在上市公司信息的收集与评价过程中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四)适应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当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细化和改进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第一,在完善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要求上市公司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评价信息的重要性从而决定是否披露,更多地为投资者利益考虑。第二,要害信息披露的保密暂时化。改变目前实行的一经申请便永不披露的规则,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实行每隔一定期限上市公司必须再次提交书面文件,陈述保密的理由是否仍然存在,否则交易所有权认为保密原因不再存在而公开披露该份文件。第三,规范“大小非解禁”信息披露。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解禁股的行为已经愈演愈烈。大规模的限售股解禁,势必会对市场带来巨大的压力和风险,而中小投资者根本无力承受这种压力和风险。因此,我们不仅要在信息披露上规范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抑制股价异动现象;而且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告一段落,“大非”、“小非”陆续进入市场的背景下,对于大小股东减持解禁股的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应该进行规范,尽可能使投资者对“大小非解禁”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五)完善上市公司自治制度
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完善,才能强化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其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为此,首先要树立诚信的经营理念,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应该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企业“内部”挖掘价值源泉;其次,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第三、要加强监事会职能和内部审计,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和稽核的效能;最后,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交叉任职等等,最大限度地弱化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总结: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使命。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工具。当前,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还很薄弱,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依然严重,危害更甚,需要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基点,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切实有效地推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为此,本文在参阅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经过老师的指导和个人的钻研,确定了基本思路和框架,几经修订删改后形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
【致谢】
在文档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王斐民教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选题和拟写提纲的过程中,指导老师给予我肯定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我提纲过于宽泛、重点不突出、没有主攻方向的重大缺陷,指导我确定研究方向,再次认真完成提纲。在初稿及二稿时又花更多的时间在我的写作过程中,给我提供很多的指导意见和支持鼓励,花大量的时间来分析修改批注,指导我进一步明确论点、充实内容、完善结构、推敲词句。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在文档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人大广州教学点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参考文献】
1、吴庆宝、孟祥刚:《证券诉讼原理与判例》,2005年10月第1版。
2、蒋顺才、刘雪辉、刘迎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08年12月第1版。
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7月版。
5、史孟洲:《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美国尤金*法默:《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证研究回顾》,美国《金融》杂志,1970。
7、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周亚红:《国际证券市场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载《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9、邱宜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10、侯水平:《证券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版。
11、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提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度 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2009。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大福证券集团联合课题组著,《沪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与分析》2008年01月15日《中国证券报》。
13、张宗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14、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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