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市劳动者主张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争议
一、劳动者与企业社会保险金补缴争议的来源
1、岳阳市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的渊源
岳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金缴纳于1983年启动,根据劳动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并规定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8%,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逐月向市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1986~1996年,岳阳被定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和安居工程试点市,改革开放配套联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并向纵深层次推进。1986年下半年,市政府成立退休费用经费委员会,发布《岳阳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承办全民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的统筹和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保处承办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市保险公司承办全市集体企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统筹和养老保险。同年,岳阳市正式开展失(待)业保险业务,并由市劳动局选择岳阳工程公司作为国营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争议的来源
(1)企业减少劳动力成本支出
多数民营企业处于创业和发展时期,对劳动力成本的增长比较敏感,出于降低劳动力成本的需要片面强调企业效益,忽略了劳动者利益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把这仅仅当做企业的一种福利,缴或不缴取决于企业效益,因此不会主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甚至在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监察和要求整改时,仍然会有抵触和抗拒心理。
(2)劳动者个人原因
由于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劳动者简单地认为自己还年轻,离退休的年纪还早得很,晚点交也不迟;有些劳动者由于是外省户口,担心以后回户籍所在地时即使用不到也退缴麻烦;有些劳动者所在行业(如服务业)存在人员流动率大、工资收入低的特点,出于避免每月实际收入减少的心理而不愿意参保。
(3)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体现
随着社会保险体系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出台和宣传贯彻,劳动者自身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也在不断加强,劳动者期待用工企业能够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与企业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对劳动者的权利没有给予重视和满足。如岳阳市有家七十多人规模的小型化肥生产企业,是以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发给800元/工作年度的标准进行补偿,至今也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
二、劳动者与企业就补缴社会保险金争议的性质
补缴社会保险金争议简单来说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是“该不该缴,缴多少”的问题?第二类是“怎么补缴”的问题?前面的是争议的基础,后面的是争议的解决方式。
笔者认为第一类情况涉及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基础问题的属于劳动争议。作为补缴社会保险金基础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劳动者工资数额等事实存在争议,这类争议就是属于最典型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里指出了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第一类情况适用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类情况则不应视为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出用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在双方劳动关系、工资、劳动时间等基础性问题上事实清楚且不存在争议,劳动者仅是要求用工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那就只是用工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是一个单纯补缴的行为,而不属于通常意义的劳动争议。
三、补缴社会保险金争议的处理
1、首先,应当明确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否予以认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工资数额等基础性问题没有争议。因为如果存在基础性的劳动关系争议,用工企业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就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按照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没有基础性的劳动关系争议,用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但能够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的,则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民事诉讼管辖机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而应当纳入行政程序处理,由劳动者向相关行政主体申请责令用工企业缴纳或补缴,如果行政主体不作出责令缴纳或者补缴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由行政机关限期履行的裁决。
四、劳动者与企业就补缴社会保险金争议的防范
1、完善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法律权益
社会保险法律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当尽可能体现劳动者的权利,并规定实现的途径和发生争议时的救济途径。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在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规定上较笼统,权利的实现途径和救济规定也不够细致。在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具体行使权利方面需要细致的规定,如未参保职工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待遇;参保人如何行使知情权;社会保险金是否可以补缴及具体方式等。社会保险金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条件、期限等应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由经办机构独自决定。
2、理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与主体多样化,包括缴费主体、受益主体、经办机构、管理主体等,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性质各有不同。社会保险法律是一种复合性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义务主体有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征缴机构等,但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却不包括所有的义务主体。法律实施中必然出现权利义务认定、争议解决程序及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难题。义务主体没有相应的责任规范,相应的权利也就难以保障,就需要把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来理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3、强化执法环节,分流社会保险争议数量
岳阳市欠缴社会保险金争议多是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缴费主体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能有效执法,争议的数量和潜在风险也会随之下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应当更积极主动地执行法律、履行职责,加大监察力度,发挥业务优势,及时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力完成征缴职能,对不缴、少缴、迟缴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予以处置,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金不能做到应收尽收,直接减少社保基金财政入库,削弱社会保障支撑能力,进而使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持续发展。其次,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侵犯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形成正常缴费记录,会直接影响参保职工在退休、医疗、失业救济、工伤、生育方面的保险待遇,会使普通的争议激发成为尖锐的矛盾冲突,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岳阳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缴社会保险金情况的分析,明确了劳动者主张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争议是可以分成两种类型来认识和处理,一种是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存在基础性劳动关系争议的补缴争议,对其应按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处理;另一种是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没有基础性劳动关系争议的补缴争议,对其应纳入行政程序进行处理。通过分析,帮助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进一步熟悉了与争议相关的法律和法律程序,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下和谐社会的稳定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