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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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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则是对他人财物中“他人”的理解, “他人财物”是否包括公私财物?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仍有讨论。否定说认为“他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理由如下:(一)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涉及对公共财物的侵占可由其他罪来处理。(二)侵占罪第三款还规定了此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单位难以成为告诉的对象。但是,我国还是有大部分学者支持肯定说的,因为实务中也有很多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难以处理的情形。“他人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我国通说认为是包括的。由于刑法条文中并未对他人财产做出详细的解释,而根据实务的角度,不动产有时也会成为他人侵占的对象。但是,除了房屋等少数不动产之外,我国多数不动产如土地是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呢?我国刑法理论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不法原因委托的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理由是在具体个案中如采用肯定说则将导致刑法与民法会有冲突,法的统一性将会被破坏。
二、遗忘物
行为人对遗忘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而是行为人自己发现而后形成的。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愿而对财产脱离占有。而行为人发现并占有遗失物这个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只有不归还并且占为己有的时候才构成侵占罪。刑法没有对遗忘物进行具体定义,而有观点认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例如,阳台上飘落的衣物,离开饭店遗忘在饭桌上的钱包,以及下课忘记在教室的书包等。那么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遗忘物是指持有人因疏忽忘记带走,遗失在有其他管理人的特殊场所,并为管理人所知晓的财物,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旅客遗忘在房间的手提电脑。而遗失物是指被持有人遗忘在无人管理的场所,或者是即使有人管理,但该场所人流量巨大,不能有效管理的场所的财物,如中央广场,车站等地。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财物处于所有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是短暂遗忘,仍然视为所有人在占有。例如,出租车司机看见乘客下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未做声,乘客刚下车就想起手机忘在车上,想要去找,一回头发现车辆已经开走,在此案例中,乘客仍然保持对手机的占有,该出租车司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三、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于地下或者是藏于他物中的物。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并没有现实的占有。除此之外,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要么是他人,要么是国家或者某单位,如果都不是,那就是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无主物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例外情况是,所有权人有意埋在地下的,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构成盗窃罪。所谓侵占埋藏物的侵占行为,首先是对合法持有变非法持有。何为合法持有埋藏物的依据呢?合法的意思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虽无法律上的依据但也与法律无冲突。那么首先认为是行为人对地面进行挖掘时偶然发现埋藏物,在此条件之下取得对埋藏物的合法占有。在民法学中此为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制度,而在我国,埋藏物为国家所有,但是,退一步说,发现埋藏物者此时对埋藏物是合法占有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是明知某地埋有他人财物,故意挖掘,那么该行为人对埋藏物并非善意取得,也又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因此,最后归纳,当行为人是偶然挖掘出埋藏物,为合法占有,当行为人明知某地有埋藏物而去挖掘时,不构成合法占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至此,关于侵占罪中的行为对象的研究分析已经全部介绍完毕。可以这么理解,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的界定,直接决定着侵占罪成立与否,亦或者决定着成立侵占罪还是其他犯罪,因而对其行为对象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关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还有许多值得深究的地方,有待以后笔者学习生活中更深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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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侵占罪 行为 对象 2020-03-20 11:11:46【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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