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分工与权限,用制度约束规范个人行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物理层次”构成的组织架构,及联结上述组织架构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在运行方式上必须制度化、程序化。为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西方国家还发展了很多复杂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董事会独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在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全部董事的62%,做董事几乎已成了一种职业。
(三)严格执法,对违规者的处罚足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把企业管死;二是企业的行为不能失控。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中国公司治理之所以难以规范,与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美国世通公司的前CEO由于在公司财务上作假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后,被判处25年监禁。这在中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很难想象。如果破坏规则的成本很低,再好的规则也会形同虚设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建立有效制衡机制
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失灵,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利于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因此,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重中之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优化股权结构 ,首先要从减持国有股比例入手。对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国有股配售、回购等途径降低国有股持股比重,逐步缩小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巨大价差,逐步推行股份全额流通。这将是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此举既可以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有股、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又可以提高股份市场化份额,促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减持国有股,引进国内外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如增设资产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的股权,但彼此相差不大的既相对集中,又相对分散的股权格局。只有股权结构多元化,才能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建立有效制衡机制。这既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远目标,又可以克服小股东只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以法治司,建立强有力的内外部有效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从内部监督机制入手,不断完善以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督经营管理层,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切实有效地加强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一些中介职业者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的建设,如对财务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从而加强社会对公司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从而使内外部监督机制共同对公司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地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同时,还要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有权要求经营者作出有关报告。对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的,监事会有权要求其停止并予以纠正,同时还有义务对此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说明,若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个别股东申请,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新思考(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