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虽已设立了“国资委”,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但“国资委”的运行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职责履行没有完全到位的问题。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去年有报道江苏省极少数公路收费员的月收入竟高达8000元,暂且不论这样的人数究竟有多少,但对于一个以政府信誉贷款的公共投资企业而言,如果把钱收了上来,首先不是用来还贷,而是让一个小集体享受,这种现象不仅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三)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现象
当国有资本以普通股的形式投入企业,在获取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必然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国有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归国家,但是对企业的控制权却掌握在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政府官员中,从而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
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监事会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起不到真正的监督监查的作用。监事会内部机制残缺,缺乏相关的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时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现象也普遍存在。此外,《公司法》只对监事会的成员人数、产生方式、法律地位等做了规定,而没有对监事的整体知识技能做出保底限制,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中建八局第三建筑公司北海公司逾亿元的国有资产萎缩成一个虚假数字爬在帐上达10年之久,却竟然无人过问,更无人受到责任追究,暴露出我们监督机制的欠缺。
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出资人利益的实现
在公司制改革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国有出资人代表(机构)向投资和拥有股权的企业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以投票方式体现出资人意志、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行使出资人权利,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
在“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体制框架中,“授权经营”是个极为重要的体制设计,是建立新体制的纽带和核心。重要的是制定好能体现出资人意图的章程,推荐好忠诚于出资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选择好总经理和经营班子。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比同时,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
前几年著名的“郑百文”事件,我们还记忆犹新:“郑百文”公司(股本代码600898)于1996年4月18日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1997年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6.7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0.7%,这些数值列全国同行业前茅,进入上市公司100强,正当其经验被大张旗鼓推广之际,1998年公司亏损5.02亿元,每股收益由1997年的0.4649元,一下了变为-2.5438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148.467%,1999、2000年又连续巨额亏损,创下上市公司亏损之最,使出资人蒙受了巨大损失。从相关的分析^^文档显示,该公司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监督等五个方面均存在问题,尽管它只是上市公司中的一个案例,但对于我们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警示作用是全方位的。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新思考(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