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 学术研讨会上就死刑案件证据的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在证据存疑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如主要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如主要证据确凿,个别影响罪责承担的证据存疑,应当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如主要证据可以认定,但离“铁证”、“铁案”的要求仍有差距,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等;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注25)可以看出,理论上我国司法机关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但笔者认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因此,当务之急还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采信与运用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
3、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一原则无论是在非死刑案件还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均只在初审中得到了贯彻,而在二审阶段,书面审理已成为惯例。这种审判公开性的明显缺失,致使被告人即便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在二审阶段也难以对法官面陈异议与冤情,辩护人再有力的辩护也仅能付诸纸上,其当庭雄辩的感染力完全被遏制;尤其是,缺乏必要透明度的二审,舆论、媒体与大众监督对之鞭长莫及。在这种体制下,很难减少暗箱作业,保障司法公正。
三、死刑限制的前提
为了保持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同时,我们还需对刑罚制度和执行程序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此基础上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而不利于保护社会秩序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
(一)改革刑罚制度,增设长期徒刑
我国刑罚制度的设置不尽合理,在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 年,数罪并罚最长是20年,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一般都变更为15到20年有期徒刑。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注26)因此,司法部副部长张军认为:无期徒刑以下应设置20年、30年甚至更长期的徒刑;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对于罪行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终生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这样,才能既能减少死刑的适用,还能保持足够的威慑力。
(二)改造刑罚执行程序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的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并且有关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因此,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关系逃脱处罚,群众对此也颇多非议。曾有媒体报道,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最后竟在监狱领导的一手策划下,神奇地“保外就医”,并再次酿成血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注27)因此,对于执行刑罚中的变更的措施,除了加强内部的监督措施外,更重要的必须对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减轻刑罚的措施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并要有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及公开审理结果等。
引文注释:
(注1)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注2) 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注3) 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注4) 钊作俊:《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注5) 钊作俊:《现代死刑问题研究述评》,《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1期
(注6) 邱兴隆:《死刑的价值》,《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7卷,
(注7)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页
(注8)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注9)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注10) 徐学江:《死刑不仅不能废除,还应更严厉
(注11) 陈兴良:《死刑存废之议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
(注12)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注13)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注14) 赵秉志:《从中国死刑政策看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问题》
(注15) 《我国外逃贪官4000多名 死刑犯不引渡成壁垒》,广州日报2005年09月05日
(注16)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注17) 杨涛:《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注18)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注19) 冀祥德:《直面死刑复核程序》,
(注20) 邱兴隆:《比较刑法》(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 222页
(注21) 杨涛:《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注22)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注23)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注24)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1页
(注25) 杨涛:《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注26) 《从严控制改革复核制度:中英法学专家探讨死刑适用》新京报2005年01月17日
论我国死刑限制(五)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