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79年刑法修改后,对死刑适用亦仅限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且涉及死刑的罪名也只有28种。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和严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上升的态势,我国逐渐偏离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出现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倾向,导致死刑罪名和死刑条款成倍地增加,截至1996年底,我国共增设死罪49种,从而使死刑罪名高达77种,同时,补充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适用已不仅注重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注重于贪污、受贿、贩毒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注4)现行刑法则基本延续了79刑法及补充刑事立法的立法思想。以至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注5)
(四)我国各界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及笔者的观点
目前,我国对死刑的存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保障人权、国际趋势等角度出发,认为应当立即废止死刑,代表人物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他们认为:“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证明不了死刑是必要的,从效益角度也无法证明死刑是必要的”。(注6)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现阶段不仅不能废除死刑,反而要加大刑罚力度。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市场。新华社前副总编辑、现任新华网顾问徐学江就认为:“不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以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刑事犯、贪污犯处以极刑。对这样罪犯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姑息和纵容,是对人民和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第三种观点如钊作俊、陈兴良等则认为,目前我国应保留死刑,但对死刑应更为严格地限制。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两种观点虽然都有一些合理的因素,但未免都失之偏颇。
首先,笔者坚决反对死刑扩大化的观点。理由是:第一,历史和现实证明,重刑乃至扩大死刑并不能够遏制犯罪,而相反,良好的社会秩序往往出现在法制宽松时期。在我国盛唐之时,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不过数十人,与之相比,其它诸朝历代虽然死刑执行较多,但社会治安均难以与唐朝相比,犯罪现象远较唐朝时为严重。我们在建国以后直至七十年代末的几十年间,法制很不健全,甚至没有一部完备的刑法典,然而,除“十年浩劫”以外,我国的死刑适用并不多,犯罪率一直很低,社会治安也一直很好,而八十年代以后,立法上增加了死刑罪名,司法上扩展了死刑适用,并持续进行了“严打”斗争(可以理解为死刑扩大化的运用――笔者),但犯罪率尤其是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反而逐年上升。第二,死刑扩大化还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妨碍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中。我国的死刑政策一直是国际人权组织及某些势力攻击我们的标靶,而我们除了强调国情之外,对此也没有很好的应对措施。在越来越多国家已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下,我国却逆势而行扩大死刑的适用,无疑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妨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往。第三,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当权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还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另外,杀人过多,也会使死刑逐渐变得见多不怪,反而会减低死刑的威慑作用。
对于死刑废止论,笔者认为有许多可取之处。从刑法理论的发展和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的日趋完善以及死刑的发展趋势来看,死刑的废止无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同时应当看到,死刑问题是一个超出刑罚制度本身,涉及到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伦理道德等多方面、深层次的相当复杂的系统问题,我们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空谈死刑的存与废。正如某学者所言:“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注7)那么,从现实上来说,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第一,在物质方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不可能脱离社会经济条件,死刑的废止需要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这是因为物质文明程度提高以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也将会大为改善。众所周知,“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死刑,其执行在时间上的延续性相对较短,更不用担心行刑过程中的犯人脱逃与劳民伤财的紧追密捕。 论我国死刑限制(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