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资源税。一是确立普遍征收为主的征收机制。二是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应将水资源、
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三是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其次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四是完善计税依据。对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销售或使用则不给予考虑。
通过上述资源税的完善不仅可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2)完善消费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二是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保效果。三是提高税率。应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可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3)改革其他相关税种。一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将其附加税改为独立税,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其次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首先应该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税种;其次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再次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3.完善税收相关优惠措施,优化环境税收体系
(1)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增加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对企业用于改造生产工艺,进行清洁生产的营业利润,可在所得税前抵免;对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进行生产的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尽可能的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取消对能源的不合理补贴;在适当时机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税率的待遇。
(3)根据我国的环保目标,严禁或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度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环保税不仅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环保手段,也是提供环保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开征环保税,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因为我们最终的根本立足点就是为改善目前的环境状况,建立与完善环境税收体系。环保税作为可持续发展精神在税收上的体现,必将有着远大的前途。
引文注释:
(注1)计金标:《生态税收及其产生》,载《中国税务》,1997年第1期。
(注2)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19页。
(注3)李慧明:《C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年第5期。
(注4)郑健麟:《改排污费为环保税》,载《新民晚报》,2006年3月11日,第A-2版。
(注5)刘健生:《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供不应求加剧》,载《中国质量报》2005年8月19日。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生态税收及其产生》,载《中国税务》,1997年第1期。
2.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19页。
3.李慧明:《C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年第5期。
4.郑健麟:《改排污费为环保税》,载《新民晚报》,2006年3月11日,第A-2版。
5.刘健生:《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供不应求加剧》,载《中国质量报》,2005年8月19日。
6.周芸:《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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