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有针对环保的税收条款,如对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生产产品的
企业给予减免税待遇;开征资源税;对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等,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这样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不能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环境税收政策,另外,也不利于我国的税收体系与世界接轨。
3. 开征环保税是进一步完善环保的良好选择
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我国通过采取了征收资源税等方式,在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资源面临征收范围过窄,税率设计未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以及后代资源基础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等问题,使资源产品价格过低,不能有效发挥资源保护的作用;另外,在我国资源保护方面,相关税收处于缺位状态。目前,我国采用的最好方式是直接管制和征收排污费等,但这些行政或经济手段从调控范围、实施效果等方面都不能替代税收对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作用。
4. 开征环保税是我国改革开发自我保护的需要
我国将不断加大改革开发力度,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形下,由于我国尚未开征环保税,外国投资者可能将那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资本向无税地区转移,最终纷纷流入我国,既逃避本国的税负,又转移污染,进而加剧我国的生态恶化。因此,为了防止污染的国际转移,我国也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以及洋垃圾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进而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国内市场。
(二) 我国具有实施环保税的可行性
1. 易于为公众所接受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人们的环保意识在逐渐增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开征环保税比较容易为公众接受,征税阻力相对较小。
2. 开征环保税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加入WTO后,我国外贸出口所面临的传统贸易壁垒因受到限制将会有所减少,这为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因素构筑着一道绿色贸易堡垒制约着我国的外贸出口的发展。随着全球生态环境形态的日趋严重,许多国家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贸易保护结合起来,使环境问题与贸易措施挂钩,从而导致了绿色堡垒的产生。开征环保税,既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广大民众的环境意识,进行绿色生产;同时运用减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堡垒,增加出口创汇。
(三)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
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着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用、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2.税制没成体系。如前所述,现行对环保的税制规定,虽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七个税种,调节范围涉及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等方面,但由于这些规定零星琐碎,没有形成最终完善的体系。
3.调节力度弱化。据有关^^文档记载,国外经验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一国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使环保状况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该比例均在2%以上,不少发展中国也在1.5%以上。而我国在“八五”期间为0.73%,到 “九五”期间也只达到0.93%。
4.调节手段单一。现行税制在促进生态资源建设上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税制之中,而我国现行环保税制中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四) 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税制
1. 对现行的排污收费实现费改税,开征专门的环保税
(1)征税范围要合理。环保税的税制设计首先应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税目,在此基础上再确定相应的税基和税率。开征环保税不可能一次到位,应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2)税基确定要准确。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选择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较为合适。因为一方面此种环保税的征收与污染物的排放量直接相关,较好体现了“关联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提供了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企业引进污染治理设备,减少废物排放。(3)税率制定要适中。从税率的形式选择来看,应以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为主,从量计征。对于同一类污染物,要根据其有害成份的不同,设定差别税率;对于有害成份相同的污染物,要根据其浓度的不同,设定累进税率。(4)税收征管选择要科学。它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税收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在征收管辖权上,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保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在征管模式上,由于环保税的收征管理涉及到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即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定污染量,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的税款征收;在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进行征收;在立法方面,中央只就带有全面性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则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在环保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部分上缴中央,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5)环保税款要专款专用。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环保税款要进行专门管理,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环保税款的用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主要由政府承办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采取有偿方式提供给企业,用于建设一些单靠企业一时无力承担建设的环保设施,从而削减污染源的污染排放量,减轻或消除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二是为环保科技部门提供科研经费,加速环保科技进步,研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由对污染的事后制裁转向生产过程控制,进而将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6)惩罚力度要加大。对违法者惩处一定要严厉,使拒缴环保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并且结合《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实现与征管法的有效衔接。
2. 改革相关税种,增强其环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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