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仅仅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这两种救济手段是不完全的、不足够的。因为“令行政机关履行必须执行的法定义务,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受害人如果过去受到损失,并未因此而得到补救,…… 这时就要发生政府和官员对法律行为的赔偿问题。”
注释:
① 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343期。
② 熊菁华:《试论行政不作为责任》,《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③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④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二卷。
⑤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第3条第5款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权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第4款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⑧ [德]契布尔卡、豪伊尔:《从案例分析看公职责任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343期。
2、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3、皮纯协、何寿生编:《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5、[德]契布尔卡、豪伊尔:《从案例分析看公职责任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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