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得失。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还能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助于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起来有一些困难,权益的实践存在一定困难,立法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分别从劳动者预告解除和劳动者即时解除两方面分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完善提出一点建议和体会。
【关键词】:劳动者 解除 劳动合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劳动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配套调整。根据立法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从此劳动合同成为法定的用人制度被全面推行,标志着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流动的劳动关系取代了计划体制时代的固定劳动关系。这是我国劳动法制的质变过程,也是一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劳动关系的稳定需要动态的依法有序的稳定,而不是一成不变固化的稳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使劳动力的合法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任务。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和运作中最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等内容。[1]由于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条文过于宽广、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关系不能很好的平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执行效力是热点、难点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立法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涵义
目前,我国已经普及劳动合同法,已经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规定,用工关系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情形: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由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解雇”;由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辞职”。笔者在本文主要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即“辞职”进行探讨。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类型可以根据途径不同即是否提前预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就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一种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预告辞职,预告便是劳动者向用人提出辞职的程序性条件。
(1)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认定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一种是试用期外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为一般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试用期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为特殊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为例(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