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官职业教育,提高法官的内在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官的新型司法理念,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 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
公开审判,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都在民商案件审判中加强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功能,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地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确有助于防腐倡廉。所以,公开审判方式已受到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另外,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提供了条件。公开审判,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
3、 必须建立错案追究制
我们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给其加大监督、加大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考核的范围。独立审判和法官责任制,其前提是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自己的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价值取向、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禀性情操、情感思想以至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赋予法官全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和责任后,法官要想办好案子,就必须精通业务,提高水平。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1、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选拔淘汰机制
法官应少而精。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进行。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试考核及选拔录用。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
2、 法官的考核
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④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1条就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另外,还应当包括对法官个人品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并且将这种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法官等级的依据。
3、 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否定其行政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建立法官保障制度
1、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
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职务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排除王室对法官司法的过多干预而设立的,后被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非因退休、辞职、死亡或弹劾,不得将其免职。根据这一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罢免只能通过弹劾程序,而对于美国各州的法官来讲,其任职期相当长,只要他品行良好,便可续职。《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正式任用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⑤《日本宪法》和《法院法》规定,一切法官,除特别因宪法规定的程序罢免外,不得违反其意思而免职、转职、调转工作、停职或减少其报酬的数额。我国《法官法》第8条就法官身分保障作出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⑥此规定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被免职或辞退的事由较为宽泛,又使得法官的身份在实际中得不到保障,这与立法的本意是相冲突的。建立我国法官身份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法官终身制,同时,严格规定法官被免职、辞退的法定情形及程序,从立法上为法官解除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执行官。
2、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
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是一个社会的人,要求他在行使审判权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同时,法官又是活生生的个体的人,他也需要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经济基础。上述两方面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保障。所以建立科学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在我国建立法官高薪制。首先,法官高薪制有助于法官队伍的廉洁自律,杜绝司法腐败。其次,高薪制有利于吸收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高薪制有利于增强法官从业自豪感,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通过实行高薪制,使法官的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收入,增强法官从业的荣誉感。因此,国家必须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充分认识以俸养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当然,高薪制不是促使法官队伍廉洁的唯一方式,要真正使法官队伍廉洁,除了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以外,还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强化法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强化社会各界对法官执法的监督,唯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也使法官管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 《全国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院长论坛交流材料汇编》,2006年10月。
2.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问题研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1999年11月。
3. 《中国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
4. 苏则林,《历史的选择--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再认识》。选自万鄂湘主编《中国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5. 《人民司法》2005年第1、3、5、12期。
6. (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田平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7. 邓修明,《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见《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8. 郭成伟:《外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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